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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制度“善”与道德“善”的研究路径分析

2015-12-08宣杰

人间 2015年33期
关键词:罗尔斯伦理学契约

宣杰

(贵州财经大学马克思义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0)

西方制度“善”与道德“善”的研究路径分析

宣杰

(贵州财经大学马克思义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0)

制度伦理的思想源自于规范伦理学,欧洲文艺复兴以后,契约论的产生以政治哲学的形式对制度伦理思想作了进一步的提升,制度伦理作为学说,则成于罗尔斯。在制度伦理与人的道德发展的关系上,罗尔斯认为:对于社会来说,制度的价值选择原则处于优先地位,个体的道德处在从属地位。

西方;制度正义;道德发展

《伦语》里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后人经常把这句话当作“德为先”的依据,形成了重德轻制的传统,但制度伦理与道德哲学的研究发展预示:正如博弈双方可以实现“共赢”那样,制度与道德的“共善”是可能而且必要的。本文仅从制度“善”与道德“善”的中西方视野作一个文献路径分析。

制度伦理的研究。制度伦理的思想源自于规范伦理学,最早的研究始肇于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理论,欧洲文艺复兴以后,契约论的产生以政治哲学的形式对制度伦理思想作了进一步的提升,制度伦理作为学说,则成于罗尔斯的《正义论》。

在斯多葛学派那里,自然生活就是理性生活,自然法就是理性法,原因是:上帝是有理性的,人也是有理性的,理性是统治整个世界及人类社会的法则,在这个法则下,各邦人民可以平等,在理性的指引下判别善恶,过上一种融合着人性与自然性的和谐生活。斯多葛学派的哲学立场是:道德的高尚性是惟一的善,因为恶行不道德,作恶是不利的;而善行是有道德的,行善是有利的。这一思想在古罗马的西塞罗那里有了新的讨论,西塞罗在《论义务》中说,“有德”与“有利”并不是对所有人的来说都一致的关系,事实上不少人认为,高尚的行为并不一定对自己有利,对自己有利的事情也不一定高尚,这种观点甚至被当作“智慧”,为此需要一种把“有德”和“有利”统一起来的规范,以确保人们不会偏离义务,也即以规范来保护义务和正义。

这一思想在社会契约论那里有了极大的发展。霍布斯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无法遏止由生存竞争带来的战乱与杀戮,为了类的存续,人们必然订立契约,让渡出部分权利,形成公权,这就是国家的最初来源,但是国家主导了契约带来的公权之后,也有可能把公器用于正义的反面,使民众受害,在这种情况下,民众有权重订契约,恢复正义。洛克认为,人有三大基本权利——生命、自由与财产权,这是自然法赋予的三大权利,国家制度的合理性根据就是在于能否维护公民的这些基本权利,如果不能,那么制度就不符合伦理原则,不再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卢梭进一步认为,个人的自由权利是社会契约的产物,一切的权利非来自于自然,而是以契约为基础,建立在约定之上。分散的个人力量应该通过契约组成一个联合体(这一思想后来对马克思的影响很大),使得人们既可以实现个人的基本权利,又可以享受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倘若契约可以达到这个程度,那么它就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就体现了公意,公意是人民最大的幸福。罗尔斯基本沿袭了社会契约论的思路,并在这一基础上构筑了宏大的制度伦理学说。在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中,罗尔斯从政治学、法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多学科的交叉中考察了制度的社会正义问题。他把研究的焦点投射到社会制度安排的正义与合理性上来,主张通过社会制度的伦理分析剖开由此形成的社会基本结构,审察与判断由制度带来的权利与义务分派、社会利益划分的公正问题。罗尔斯的突出贡献在于他提出了制度的伦理价值原则,提出其逻辑根据,并试图打通制度伦理与个体道德之间的关系,使得斯多葛学派的利益与理性法则、西塞罗关天“有利”与“有德”的规范、社会契约论的权利与契约等等关系通过一个制度评价的理论平台连接起来。《正义论》发表之后,制度伦理思想在西方影响很大,一度被推崇为政治哲学、道德哲学、法律哲学、社会哲学的最伟大的成就。

除了罗尔斯以外,比较有影响的研究制度正义的西方学者还有诺齐克(代表作为《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和巴利(又译为巴里,代表作有《社会正义论》、《正义诸论》和《作为公道的正义》)。诺齐克与罗尔斯同为哈佛的哲学家,两人来往甚密,但在学术观点上有分歧。两人的学术兴趣都在于社会正义问题,罗尔斯倾向于强调社会平等,是社会正义论的突出代表;诺齐克则侧重于个人自由(集体福利与个人权利),是程序正义论的代表。两人的思想分别沿袭着近代以来西方社会思潮形成的所谓自由民主传统最重要的两翼。巴利的《作为公道的正义》则提出,正义有三种模式,分别是“作为互利的正义”,作为“相互性的正义”和“作为公道的正义”,他认为“作为公道的正义”是更完善和更有吸引力的正义观念。

从国外关于伦理学与道德发展理论研究的趋向来看,有两个特点是值得注意的:一是伦理学的研究范式从德性伦理向规范伦理偏移;二是道德发展研究从哲学思辨走向实证研究。在罗尔斯这里,制度伦理研究终于与人的道德发展理论连接起来了。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将德性伦理推广到社会中去,直接应用于制度本身,但是,规范伦理的原则与德性伦理的原则之主体和对象截然不同,个体可以在道德选择上为了全局利益、长远利益放弃自己的当前利益,这是一种道德自由,但是,在制度安排上不能因为这理由要求个体为了大部分人的利益或长远利益而放弃私利,就算在事实上有这样的必要性或可能性,也不能通过制度的强制性来完成。罗尔斯的研究表明,社会基本结构中有不同的社会成员,各自有不同的社会地位与利益诉求及前景,这些都是由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社会条件的合力决定的,所以,社会结构的制度安排成了正义的主题。在制度伦理与人的道德发展的关系上,罗尔斯更注意前者的作用——对于社会来说,制度的价值选择原则处于优先地位,个体的道德处在从属地位。

从西方伦理学与道德发展理论学说的演进来看,最终在罗尔斯这里有一个交叉,虽然这个交叉点在《正义论》中还未有它应有的光亮,但这并不能降低它的理论价值。我相信,这两种理论的交汇必将给世界提供一个广阔的学术视野,使我们可以将制度伦理作为维度,把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社会、国家的关系更明晰的方式呈现出来,从制度的向善发展中寻求人的解放、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之路,使人在道德发展中通向幸福生活。

[1]方军:制度伦理与制度创新[J].中国社会科学,1997(3)

[2]万俊人:制度伦理与当代伦理学范式转移[J].浙江学刊,2002(4)

D503

A

1671-864X(2015)11-0114-01

宣杰(1975-),男,汉族,广东廉江人,副教授,法学博士,贵州财经大学马克思义学院,研究方向:制度伦理,德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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