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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经济学视角下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主体研究

2015-12-08徐国瑞

人间 2015年33期
关键词:助学贷款主体

徐国瑞

(大连海事大学,辽宁 大连 116026)

公共经济学视角下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主体研究

徐国瑞

(大连海事大学,辽宁 大连 116026)

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自实施以来,帮助万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还不容乐观,存在着银行贷款积极性不高、贷款学生违约不断的情况,甚至银行方面一度叫停,国家助学贷款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在这一背景下,本文基于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主体,从公共经济学角度出发,进一步研究分析国家助学贷款的制度缺陷、提出对策。

必要性研究;主体研究;行为分析;建议措施

高校助学贷款制度从国家指定银行办理的政策性贷款到由银行投标再中标办理的商业性贷款,性质的转变带来作为助学贷款主体政府、银行、高校以及学生的角色转变和利益间的博弈。目标上的不一致和制度上的缺陷,使利益主体无法实现共赢的局面,因此本文通过分析助学贷款主体怎么想、怎么做,提出建议措施以期望改变现有缺陷使高校助学贷款实现应有的价值。

一、高校教育助学贷款制度主体介入的必要性研究

对于高等教育产品的性质,我们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分析。首先,关于高等教育产品的消费,我国实行成本分担的政策,由学生承担一定的费用,未交学费的学生不能入学,因而具有排他性。现有的高等教育的数量相比人民的需求来说,总量不足,就学机会有限,因而具有竞争性。并且在学校规模一定的条件下,学生数量的增加将导致原有教学条件的质量下降,学校需要投入成本以维持原有的教学质量,因此具有竞争性。其次,在高等教育产品的收益方面,教育使受教育者个人获得更高的收入和社会地位,这是受教育者的个人收益,他人不可分享,因而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此外,高等教育能使社会经济更快增长、社会发展更加和谐,这是教育带来的社会收益,全体社会成员都可受益,对社会而言增加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也无法排除其他成员得到这种利益,因而没有竞争性和排他性。

二、高校助学贷款制度主体的成本收益分析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由此,我们知道作为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主体的政府、银行、高校以及学生在面临选择时,必然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以此降低行为成本,获得最大限度的利益。

(一)政府层面。

政府作为助学贷款制度的主要推动者,通过调节对助学贷款的贴息力度,对贷款风险的承担成本,根据自己的政策目标从而控制助学贷款的总量,把握总体方向。

(二)银行层面。

银行作为政府的代理人,是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者,与政府不同,银行作为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利益作为机构运行的目标与基准,更看重其在助学贷款制度的成本与收益。

(三)高校层面。

高等院校是助学贷款的主体之一,成为连接银行与学生的关键枢纽,同时也是该项制度的收益者。相比较政府与银行而言,高等院校对助学贷款的风险更容易控制,因而成为助学贷款制度的代理人。

(四)学生层面。

作为助学贷款制度的最大收益者的学生,在大学期间得到助学贷款基金,在未来进行清还。并且这些学生在未来的还款能力和意愿,成为助学贷款制度顺利运转的关键所在。

三、重塑高校助学贷款制度主体的新构思

(一)成立专门管理机构。

高校助学贷款作为准公共产品,在保证个人教育的同时也为社会带来效益。因此,国家推行助学贷款制度具有鲜明的政策性,以追求社会效益为主经济效益为辅,如果将风险承担的成本全部或者部分交由银行或者高校承担,银行和高校在比较成本-收益分析后,必然引起积极性不高,导致银行不愿放贷,高校放松审查。为避免此类现象的进一步发展,发挥政府在助学贷款制度中的主导作用,可以通过建立助学贷款的专门管理机构,作为银行与学生的中介,业务内容与范围明确,对违约成本承担所有的责任,避免了工作推诿与低效率。

(二)重新定位银行业务。

目前的助学贷款制度将国家银行作为贷款的主体,贷款性质为商业性质的贷款,导致在政策性目标与经济性目标难以共存的情况下,银行损害社会利益,追求本单位目标。为解决此类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专门管理机构承担风险违约的成本为前提,展开高校助学贷款业务的投标活动,银行根据自己的业务范围和业务能力进行竞标,在专业管理机构与银行利益博弈之后,选择出对本单位利益最大的银行,而银行也在博弈中,优胜劣汰,实现银行与专业管理机构的共赢。

(三)健全高校机构,发挥桥梁作用。

在目前的高校助学贷款制度中,高校为避免自身的财务危机,放松手中的控制权,导致了部分信用程度低的学生取得贷款资格,加重银行资金负担,损害了银行利益,由此引起银行惜贷,贫者无贷等一系列一连串反应。此外,高校在进行助学代管的管理中的成本成为高校与政府、银行、学生博弈的重要因素,导致高校在助学贷款中责任心不强,不能有效进行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为调动高校积极性,将由助学贷款的专门管理机构与银行对高校实施奖惩机制,在收回贷款基金的同时给予高校一定的奖励,而在产生呆坏账时,给予高校一定的惩罚,改变成本风险承担的方式。

(四)完善违约约束机制,构建个人信用体系。

由于学生的信用意识高低不同,少数学生存在恶意逃债、拖债的现象,因此必须健全还款约束机制。根据成本-收益分析理论,必须使学生因为违约得到的收益远远小于损失。具体措施可以是借款人在出现违约的情况下,增加其逃债成本,控制其从事其他活动;利用媒体公开曝光违约学生的信息;在用人单位录入人员时,对违约行为的学生给予一定的限制;情节严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总结

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从2006年9月初步启动至今,经过不断的调整与完善,保障了贫苦家庭孩子公平接受教育的机会,缓解了高校的财政压力,然而在实施的过程中,该项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影响了国家助学贷款的深入开展。本文从公共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对高校助学贷款制度的主体存在的必要性、主体成本-收益、以及在此基础上的行为展开分析,再参考前人著作的基础上,为解决助学贷款制度的缺陷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1]叶长兵.国家助学贷款的经济学分析[D].郑州大学,2005.

[2]周丹.国家助学贷款的经济学分析[D].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06.

[3]仲晓东.大学生助学贷款困境的经济学分析[J].经济体制改革,2009,01:173-177.

[4]范淑芳,王桂贤.国家助学贷款中参与各方利益与风险的博弈分析[J].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05,06:57-61.

F830

A

1671-864X(2015)11-02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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