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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扶养纠纷案件的谦抑执行

2015-12-08刘亚军

人间 2015年33期
关键词:纠纷案件抚养权波波

刘亚军

(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0)

浅议扶养纠纷案件的谦抑执行

刘亚军

(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0)

由于抚养纠纷案件大多涉及未成年人,且大多案件的情况较复杂,牵涉较多,案件的执行存在很大的问题,强制执行很难达到良好效果。因此,本文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研究谦抑执行在此类案件中的过程和效果,希望能够对以后此类案件的执行提供参考。

抚养纠纷案件;谦抑执行;执行效果

一、案情

近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通过谦抑执行的方式执结一起抚养纠纷案件。该案的执行历时近8个月,经过执行法官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被执行人的父母多达7次谈话(包含两次组织各方当事人到一起协商),最终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撤销执行申请,该案依法终结。

原来,申请执行人小雪和被执行人晓军都是80后,双方于2012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年轻气盛,不善于经营家庭生活,最终在2013年7月,在两人的婚生子波波才2个月大时,双方就协议离婚,其中婚生子波波协议由小雪抚养。2013年9月,晓军将波波从小雪处带走,带至自己的父母家,由其父母抚养。小雪在两个多月后,将晓军诉至法院,要求婚生子波波由其抚养。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上述事实,并作出判决,判决婚生子波波由小雪抚养。案件经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晓军未履行义务,小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收案后,执行法官对案件十分重视。在执行中,先依法向晓军发出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随后,分别找小雪和晓军分别谈话,了解各自的请求及双方矛盾的症结所在。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晓军终于打开心扉,向承办法官告知因为孩子从出生一直由自己的父母抚养,现在父母和孩子间已经产生了深厚的感情,要想解决本案,最关键的是要给其父母做工作。而随后晓军的父母来到法院,告知法官,他们舍不得孩子,从四个多月带到至今,而且小雪没有稳定的工作收入,又一个人,由己方抚养孩子,也能给孩子更好的生活、学习环境,希望能和小雪协商解决。执行法官随后多次给小雪做工作。最终,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小雪、晓军及晓军的父母坐在一起,最终协商婚生子波波仍由晓军的父母抚养,小雪可以随时探望孩子,也可在将来根据经济情况向晓军的父母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小雪随即向法院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申请。双方的纠纷得到圆满的解决。

二、分析

执行也可称强制执行,广义的执行可以分为民事、行政和刑事执行;狭义的仅指民事执行。民事执行是指国家执行机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予以公力救济而进行的活动。在我国,人民法院是法定的民事执行机关。所谓谦抑执行,就是要求人民法院为了实现执行的目的,实现申请人债权或权益,在采取手段时必须要适度,必须符合理性,必须在目的和手段之间保持一定比例关系,或者要保持均衡。换言之,就是尽量采取和缓的方式解决问题,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和其他民事纠纷案件的执行相比,扶养纠纷案件往往具有以下特点:一、案件涉及人身性质,尤其是涉及到未成年人,执行方式上不能过于机械,即法院不能在执行中将孩子简单的强行抱走,来达到执行的目的。二、双方当事人往往积怨较深,处理不当,易引发两方家庭之间的其他矛盾。三、抚养纠纷案件往往与抚养费、探视权以及双方之间情感冲突等其他问题交织在一起,具有复杂性。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家庭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根据民政部发布的《2014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去年全国依法办理离婚363.7万对,粗离婚率为2.7‰,连续12年攀升。与之相应的,法院受理的各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数也水涨船高,其中抚养纠纷的案件在其中占有很大比重。因此,有关抚养权纠纷的执行案件逐年增加。对于这类案件的执行应坚持“谦抑执行”,尽力维护社会稳定。

三、措施

鉴于抚养权纠纷案件的特殊性,执行中尤其要注意执行方式方法,可以说谦抑执行方式特别适合抚养权纠纷案件。谦抑执行会涉及我国强制执行制度二重价值的冲突协调问题。“效率优先兼顾公正”是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抚养权纠纷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如果快速的将孩子强行交到申请执行人,势必造成执行的粗线条,容易激发当事人的矛盾。反之,过分的强调公正,会造成生效的法律文书难以执行,致使案件长期不能执结,甚至会错失案件执行的最佳机会。因此,具体到个案,执行法院应考虑采取最合适的措施,避免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

谦抑执行的理念应贯彻抚养权纠纷执行的全过程。首先,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应避免因执行而导致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进而做出过激行为伤害到未成年人的成长。承办法官在思想上树立谦抑执行的观念,手段上要尽量平和。

其次,孩子的抚养权不仅仅是双方当事人还是双方家庭的事情,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尽可能采取说服教育等和缓的执行手段,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找出执行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制订执行预案。

再次,要力促和解。在执行中,抚养权纠纷往往涉及抚养费、探视权以及双方之间情感冲突等其他问题交织在一起,因此在和解的过程中,对于这些问题,当事人双方另行约定的,应告知双方履行约定,如不履行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最后,对拒不履行义务的,慎用罚款、拘留等措施,避免激化矛盾,造成被执行人的家人将孩子隐藏进而导致执行不能的不利后果。

通过本案的最终顺利执行可以看出,抚养纠纷案件尽量采取谦抑执行原则,既符合法理又兼顾情理,又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既有利于法院判决的圆满执行,又有利于化解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之间的矛盾,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D923

A

1671-864X(2015)11-0082-01

刘亚军,男,汉族,籍贯上海,研究生学历,四级法官,毕业于新疆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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