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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必依视域下女性农民工法律自主性的提升

2015-12-08陈若冰

人间 2015年33期
关键词:知法守法农民工

陈若冰

(贵州财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00)

有法必依视域下女性农民工法律自主性的提升

陈若冰

(贵州财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00)

有法必依是现代法治的内在要求,作为法律主体的女性农民工学法、知法,才能自觉守法、用法。实施多样化法律教育,有助于提升女性农民工的法律自主性。

法治;女性农民工;法律意识

有法必依是现代法治的内在要求,作为法律主体的女性农民工必须遵循宪法和各部门法的要求,在既存法律的框架下享受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即“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①

一、有法必依,是现代法治的内在要求

有法必依,蕴含法律至上的权威性,不容僭越,法治要求依法治国,建设守法政府、法治政府,有限政府和透明政府,政府的权利和义务、权力和责任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一样,均来自于法律的神圣性、权威性和规范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是有法必依的应有之义。

有法必依内涵主体守法的义务,主体守法的过程即是法律实践的过程,也是法治的运行过程。主体在守法的过程,在法律实践的过程中,感受法律的权威性、至高无上性、不可僭越性,产生法律情感、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形成法律权威认识,把法律内化为法律信仰。

有法必依内涵法律的权威性和法律的信仰性特征,基于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性,使得法律具有宗教信仰的特质,主体只有把法律作为信仰,才可能把法律内化为自己的思想、信念,延伸于自身的行为准则。行为具有意识目的性,只有把法律内化为自身意识,行为才具有法治性,法治才具有实效性。有法不依,法治即是一纸空谈。

有法必依,内涵法律的贯彻实施是法治实效性实现的前提,法律实践是法治的必由之路。法律实践是法治理念的践行,是法治意识的来源,是法治实效的途径和手段、方法。有法必依,即莱兹指出的,广义的法治指一切人都服从法律并受法律的统治。法治作狭义解,表示政府应由法律来统治并服从法律。本文所指法治则是广义的法治,“要求做到规则的统一和国家强制力的垄断,地方性规则在这一过程中要逐渐丧失其正统性和分散性,国家要以一套建构的理想化标准把民众的生活拉入到国家建设的整体进程中”。②

二、知法是女性农民工守法的前提

有法必依要求国家做到法律规则的统一化以及法律强制力的一致性,地方性法律规则应该和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则一致,并不得和宪法、基本法律、普通法律,乃至行政法规等等相冲突、相抵触,否则将遭到被取缔、废弃的下场。有法必依,要求“法律的权威高于任何个人的权威,法律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要求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坚决排斥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权;要求通过法律机制促进公民的权力,并且要创造一个正常的社会生活条件,使个人的合法愿望和尊严能够这些条件下得以实现。”③

有法必依要求作为法律主体的女性农民工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在已有的法律规范下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也即女性农民工应该履行守法的义务。只有实际运行过程中的宪法和法律在女性农民工的社会生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女性农民工才可能取消法律是其行为的最重要的和根本的评价标准,才可能以法律为行为准则,对法律产生依赖、崇尚的法律情感,相信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最重要的行为规范,从而自觉守法、用法。

而女性农民工在履行守法义务之前必须知法。如果女性农民工不知道法律知识、法律规定,又如何能按照法律的规定来从事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从事一定的行为?故而女性农民工知法、懂法是女性农民工守法的前提。

女性农民工只有了解了法律规定,懂得了法律意旨,在学法、守法的法律实践过程中,才能感受到法律的权威性、法律的至上性,才可能产生法律心理,并上升为法律情感,形成法律思想体系,最终把法律内化为自身的法律信仰。

三、实施多样化教育,提升女性农民工的法律自主性

(一)普法教育,增强女性农民工的法律知识。

有法必依,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我国相关的劳动法律规定,尤其是《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女性农民工的法律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女性农民工法律实践“缺场”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法律知识缺乏。对女性农民工实施普法教育,是女性农民工知法的主要途径。因此,有必要对女性农民工进行法律知识的教育,尤其是与其关系密切的劳动法知识的普及更为重要。

女性农民工主动或者被动退出法律实践场域,造成法律实践“缺场”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其根本不懂法,法律知识欠缺。女性农民工在城市中生活、工作的主要场所是用人单位和社区。因此,可以把给女性农民工传播法律知识的重任交给用人单位和居民社区,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作为监督者,来监督用人单位和社区委员会的普法宣传活动。用人单位可以在员工培训时,给女性农民工就与其劳动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灌输,比如可以就有关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知识,对女性农民工分期培训,并以其掌握程度作为业绩考核的一部分来强制女性农民工自觉学习法律知识。

女性农民工只有知法,才可能主动守法、用法。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形成的基础,女性农民工只有知法,才可能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

(二)“四自”教育,增强女性农民工自主运用法律的意识。

“四自”精神,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是一种新女性精神,“四自”精神的培养,有利于唤醒女性农民工自主运用法律的意识。在访谈的过程中,了解到大部分女性农民工意识中法律是公正的,也懂得一些法律的规定,但是在实际遇到需要用法律来解决问题的时候,很多女性农民工选择了退却、忍耐、自我压抑,而不是主动积极的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究其原因在于女性农民工的自主性意识薄弱,需要强化其“四自”精神。

自尊,要求女性农民工尊重自身的独立人格,维护自我的尊严,消除自轻自贱的心理。自信,要求女性农民工相信自己的力量,坚定自己的信念,消除妄自菲薄的社会认同感。自立,要求女性农民工树立独立意识,体现“谁说女儿不如男”的独立人生价值观,消除依附顺从男人的心理。自强,要求女性农民工顽强拼搏、奋发进取,消除自卑自弱的心理。

注释:

①[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199.

②谢晖,陈金钊.民间法(第一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2.

③公丕祥.当代中国的法律革命.法律出版社,1999.1:477.

D422

A

1671-864X(2015)11-0069-01

陈若冰(1978-),女,汉族,安徽省砀山县人,贵州财经大学副教授,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社会学、劳动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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