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生猪屠宰监管现状及改革思路
2015-12-07王飞舒开伦刘浩安徽省凤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王成勇安徽省凤阳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文│王飞 舒开伦 刘浩(安徽省凤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王成勇(安徽省凤阳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凤阳县生猪屠宰监管现状及改革思路
文│王飞 舒开伦 刘浩(安徽省凤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王成勇(安徽省凤阳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2015年1月,农业部印发了《2015年兽医工作要点》,文中特别指出“积极与机构编制等部门沟通协调,加快推进市、县两级职责调整,注重职责交接质量,尽快形成上下贯通的屠宰监管体系。”安徽省凤阳县作为中国改革之乡,根据省、市有关文件指示精神,已全面完成生猪屠宰监管职责的调整,并落实“三定方案”。
一、职责调整简述
2013年3月14日,《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被批准通过,方案明确指出“将商务部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农业部。”此后,省、市、县三级先后印发相关实施意见及文件通知,均明确将商务部门承担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能划入农业部门,并就推进此项工作实施做出具体安排和部署。
2014年12月9日,凤阳县召开推
进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能划转工作专题会议,会议确定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能正式由商务局划转到农委,并进行现场交接。时隔半个月,县编委印发相关文件通知,进一步明确生猪定点屠宰监管机构设置规定、职责规定(设立县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与县农委内设机构畜牧兽医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具体承担包括生猪的定点屠宰监管职责在内的畜禽屠宰监管职责。在县农委下属的动物卫生监督所加挂畜禽屠宰执法队牌子,具体承担包括生猪定点屠宰执法在内的畜禽屠宰执法工作)和人员编制规定(从县商务局商务执法队划转3名编制到畜禽屠宰执法队;另从县农委下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划转4名编制到县畜禽屠宰执法队,共增加7名编制),为农业部门履行屠宰监管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2015年1月14日,县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和县畜禽屠宰执法队揭牌仪式在县畜牧兽医局举行。至此,凤阳县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正式全面完成。
二、监管现状
1.屠宰场(点)现状。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之前,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全县设置有33个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资格审核清理之后,明确予以保留的生猪定点屠宰场为1个,其他32个生猪屠宰点因达不到相关要求,则明确予以清理,但由于原国有食品系统改制牵涉人员安置和补偿等原因,32个生猪屠宰点尚未清理完成。
2.法律现状。2008年,国务院出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将行政主体授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部门,但是农业部门接转职责后,因新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尚未颁布实施,出现了执法却不合法等问题。2014年12月2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政府令的形式,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明确将《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中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生猪屠宰行政主管部门。
3.检疫和检验现状。动物检疫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并依据《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由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的官方兽医实施具体检疫;而肉品品质检验则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并依据《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由屠宰企业内的肉品品质检验员实施具体检验。同时,上市生猪产品需分别加盖(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或加检疫标志)、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后方能出场。
三、面临的问题
1.屠宰场(点)监管问题。限于原国有食品系统改制牵涉人员安置和补偿等原因,32个明确予以清理的屠宰点至今仍在违法经营,“多、乱、小、散、差”等问题突出。一方面,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继续派驻人员实施检疫;另一方面,作为职责调整后的监管责任主体,面对屠宰行业存在的矛盾,势必会给下一步整顿、取缔等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
2.法律法规实施问题。因新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尚未颁布实施,目前仅依据《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实施监管。但是,此办法仅为现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一个地方配套规章,将其中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生猪屠宰行政主管部门,仍显仓促,难以较好适应当前生猪屠宰监管面临的新形势,亟须从国家层面做好顶层设计,加快立法进程。
3.检疫和检验混淆问题。检疫是政府行为,检验是企业行为。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两者的区别和联系常常被混淆,检疫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员之间也经常发生责任不明和越权超范围执法的现象,甚至一些屠宰经营户认为有了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就可以上市销售。虽然屠宰企业对肉品安全负有主体责任,但现阶段农业部门已成为肉品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一旦发生畜产品安全事件,农业部门存在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四、对策与建议
1.推进资格审核清理,合理规划屠宰场点。稳步推进资格审核清理,从严掌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清理标准,并将清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形成系统性的汇报材料,逐级报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相应的整改或关停政策措施,妥善解决企业改制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同时,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的原则,在整合撤并、改造提升的基础上,通过新建、迁建、扩建等措施,重点规划设置区域性生猪定点屠宰场,力争较短时间内逐步建立起屠宰行业发展与群众生活需求相适应的加工体系,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2.修订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屠宰监管主体。尽快修订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
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屠宰企业肉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同时,按照国家精简机构的总体要求,不建议职责调整后再单独设立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或专门的屠宰执法队,可考虑通过修订和完善法律的手段,明确生猪屠宰监管的管理主体和执法主体,将生猪屠宰监管,直接授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3.改革检疫检验制度,建立兽医卫生检验。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动物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建立新形势下的兽医卫生检验制度,考虑将检疫合格验讫印章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分别合二为一,并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屠宰企业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在兽医卫生检验过程中的权责和监督机制,确保新形势下建立的兽医卫生检验制度能够有效实施。
4.加强生猪屠宰监管,健全司法衔接机制。针对监管存在的整治难、取缔难等问题,要有针对性的出台相应监管措施,加大专项执法检查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一些薄弱环节、重点区域和监管对象的巡回检查力度,力保严打重罚的高压态势。同时,全面熟练掌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有关知识,建立健全司法衔接机制,强化同公安等部门的联系,提高依法移送、依法办案意识,并突出抓好在线索通报、案件协查、联合办案等方面工作,共筑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