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司法改革三举措
2015-12-07
人民公仆 2015年7期
海南司法改革三举措
海南检察系统司法改革确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处理和一般案件的重大决定事项,原则上由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决定;其他案件和事项,检察长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授权检察官决定和处理。职务犯罪侦查业务的办案权限和办案模式保持不变。司法改革主要内容包括三项:
一是试点院明确检察官权限,简化办案流程。在试点中,试点院被赋予较充分的自主选择权。各试点院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选择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或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原则上在侦查监督、公诉业务中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条件成熟的院,也可在其他业务部门试行。试点明确了检察官权限,简化了办案流程,办案效率有了较大提高。
二是院、庭长要审案,责、权必须对等,责任心来自明确的责任。明确主审法官的定位和角色。只有入额法官才能承办案件,主审法官就是案件的承办人,在合议庭中就是审判长,确保法官权责统一,体现法官地位平等。同时,明确院、庭领导的角色定位和工作职责。院、庭领导不再审批未参与审理的案件,除了本人承办案件外,只履行行政管理和审判质、效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干扰法官独立办案。做到去行政化,审案质、效、量统一评估,办案责任从院长、庭长开始落实。
三是案件质量终身负责,要经得起监督办案。海南法院全面推行“二维码”终身识别案件。主审法官、合议庭法官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不仅如此,相应的司法惩戒制度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也正在建立。法官违法办案、司法不廉、行为作风责任一一明确和责任豁免情况清晰,明确惩戒的方式、情形及程序,将惩戒与薪酬待遇挂钩。为保证依法公正办案,检察官需要接受四重监督:上级监督、案件管理部门的监督、同级监督和纪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