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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做好兽药执法工作的思考

2015-12-06李旭辉河北省石家庄市畜牧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中国畜牧业 2015年19期
关键词:原料药执法人员兽药

文│李旭辉(河北省石家庄市畜牧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兽药是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动物疾病的特殊商品,是养殖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资。然而,受利益驱使,一些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兽药的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同时也给养殖户造成极大的损失。近年来,河北省石家庄市畜牧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加大兽药执法力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在日常监管中,注重总结和思考,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和完善,并结合实际工作,认真研究剖析,保障了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

一、问题分析

1.兽药执法体制方面的问题。

(1)执法机构不健全。目前,一些县(市)区畜牧行政综合执法机构性质还属于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人员没有编制,部分执法人员为兼职,无执法资格,甚至存在只有一名执法人员的现象。

(2)执法经费没有保障。一些地方由于财政困难,兽药行政执法经费没有列入财政预算,经费不足导致执法工具、手段落后,严重制约了兽药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3)处罚执行力度不强。处罚执行不到位、执法对象暴力抗法以及执法范围限于本地等原因,造成处罚执行力度偏弱。

2.兽药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1)生产环节存在的问题。一是旧问题突出,如不按GMP质量规范生产,记录不全,记录造假等;新的违法现象出现,如异地设立销售办事处、经销公司、异地委托加工等。二是兽药生产企业存在使用人用原料药和将原料药销售给经营单位的行为。三是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兽药生产企业直供药品或通过网络销售成为监管真空,难以监管。四是非法生产兽药的黑窝点仍然存在。五是案件查处过程中,需要了解生产企业的销售经营情况,查看财务账目因无法律授权而无法进行。

(2)经营环节存在的问题。一是兽药经营者存在经营原料药、禁用药,拆零销售、掺杂使假等问题。二是兽药经营者对处方药的管理落实不到位。三是对兽药经营者通过物流公司运输假药无法、无权查处。四是生产基地和销售部门不在一地,监管难统一。五是兽药经营者不按GSP质量规范经营、未建立购销记录或记录不完善现象普遍存在。

(3)使用环节存在的问题。一是养殖环节使用原料药、假兽药情况仍然存在;二是养殖环节执行休药期、停药期规定无人监管,档案不填写或者填写不规范;三是宠物诊疗用药问题。如使用人用药和生物制品现象;四是不接受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存在“入场难”现象。如防疫期间进入养殖场检查兽药有阻碍;五是水产用药使用问题较多,监管脱节。如普遍使用的水质改良剂为非兽药,执法人员无法监管。

(4)抽样检验环节存在的问题。一是市级兽药监察所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没有相应资质;二是执法取证样品送兽药监察机构检验,往往由于兽药监察机构日常检验任务较大,取证样品无优先检验权,不能及时出具检验结果;三是在经营环节抽检,生产厂家回函不确认问题普遍。

(5)兽药执法信息化滞后的问题。一是各地重复抽样,增加了生产企业和监管部门的负担,全国没有形成“一盘棋”;二是兽药信息网上原料药信息太粗略。如无说明书;三是兽药GMP、GSP地址公布的太粗略,执法人员有时候找不到具体地址。

二、建议

第一,加大对不按国家标准生产,特别是违规添加抗菌药、禁用药、人用药和擅自改变组方和伪造、改变生产、销售、检验、进货记录的生产企业以及制售假劣兽药的“黑窝点”的处罚力度。尽快建立允许使用人用药品目录,明确生产企业购用人用原料药的执行标准和经营人用药品的处罚处理措施以及向食药监部门移交的规定。明确“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食用动物”和药残超标动物的无害化处理方法;对监督抽检回函不予确认批次较多的生产企业,加强调查取证的力度,予以重点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查处,严防不法企业逃避监管。

第二,明确对不接受监管生产经营企业的处理措施。如,接到下级的书面报告后暂停办理其有关业务、吊证等;明确生产经营企业异地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经营公司如何管理以及不得委托加工等;兽药生产企业复验时应征询当地执法机构意见,对多次造假、违法的应从严掌握,可采取不能过复验或减分等办法。

第三,整顿规范兽药批发市场、集散地,加大对问题突出的区域、市场和经营门店的督查力度,特别是对销售监督抽检回函不确认批次较多的经营者要重点调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从严处罚。同时,对外地厂家在本市设立办事机构的予以备案、办证。

第四,加强养殖场户(小区)用药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等滥用抗菌药物的违法行为。

第五,研究制定电商、直销、物流环节兽药监管措施和规定,消除监管空白。如开网店办理相关证照,资质需在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执法人员可以查、罚物流企业。

第六,明确地市级兽药监察所的地位和检验报告的法律效力,建立兽医法医制度和兽药纠纷的仲裁机构,建立药残、药毒鉴定中心,鉴定群众反映的因药、因病、因污染致死事件,并提供法定鉴定报告。

第七,增加兽药信息化查询系统以及兽药追溯体系的内容,对抽样规定进行修改,避免重复抽样和抽样结果公布周期太长等问题,同时扩大抽检范围和频次。

三、体会

1.狠抓执法队伍建设,创新完善工作机制是做好兽药执法的前提。深入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从根本上解决体制问题,落实人员编制和监督执法工作经费,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为做好兽药执法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兽药依法行政意识是做好兽药执法的基础。一是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重点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兽药管理条例》等兽药专业法律法规,确保在兽药行政执法中,充分体现行政合法性原则;二是运用多种形式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让执法人员和兽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都明白自己的权利义务,既有利于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更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监督执法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加大执法力度,注重打击效果是做好兽药执法的关键。对涉及面广、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制售假劣兽药案件,要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处。对制售假劣兽药的生产经营企业,问题严重的,坚决依法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或《兽药经营许可证》。及时通报曝光重大违法案件,充分发挥案件查处的震慑和警示作用。

4.建立部门协作和信息通报反馈机制是做好兽药执法的保障。建立健全区域间、部门间沟通协调,产区销区联动监管制度,跨省跨地区联合办案制度,加强与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提高执法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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