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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责任

2015-12-06刘德强

决策与信息 2015年21期
关键词:质监监督机构工程质量

刘德强

行唐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河北石家庄 050600

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责任

刘德强

行唐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河北石家庄 050600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建筑行业得到了显著发展,伴随着建筑工程项目的增多,人们对工程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想使工程质量得到提高,使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保障,就要不断强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责任意识。本文主要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责任进行了系统、全面的分析,从而表现充分发挥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性。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责任

随着建筑工程项目的增多,工程领域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很多建筑单位为了获取到更多的收益会经常存在偷工减料、缩短工期的现象,致使建筑工程的质量得不到控制,给人们的生命、财政安全造成了威胁。近年来,我国各地区发生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非常多,为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通过查看对这些事故的处理结果可以了解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责任得到了追究,并处罚了相关责任人,足以见得,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控制与管理上的重要性。

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责任

质量监督机构是受上级建设主管的委托行使职权的,并且质量监督责任的落实是以国家的经济法规、建设政策为依据;其监督的目的是能够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指标;监督的重点内容为地基的牢固性、主体结构的稳定性以及工程各部分功能的发挥以及环境质量检测等;监督的方式有巡回抽查检验、重复监督检测、竣工验收监督等,做好对施工图纸的会审、检测工作,积极履行监督与管理职责,还要对工程实体的质量做好监督与检查,将全部监督与检查的结果汇报到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将拟写完的质量监督报告提交到相关部门审核,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再对具体问题提出建议。具体监督责任如下:

(一)工程的质量监督职责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实际工程的内容与工程开展的既定程序,依据法律对参与工程的各建设方的施工质量进行严格的监督,督查有关单位做好施工材料、设备、工艺、技术的使用,对整个工程质量做出监督与检查[1]。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1、对相关建筑单位的工程设计图绘制情况、施工流程文件、资料等进行检查;

2、深入到施工现场对具体的施工操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3、对于施工现场发现的质量问题,要及时与相关责任人沟通,将差错纠正过来[2]。

(二)监督处置职责

质量监督机构在具体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开展过程中,对于发现的结构不稳定问题、地基不稳以及其他质量隐患,要督查建设单位按照强制性的工程建设指标开展施工,深入研究工程质量控制标准中的相关内容,有疑问要及时向有关单位汇报,也可以委托资质良好的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如果发现了违规操作现象,有权利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直到这些单位能够改正,并按照施工规范施工为止。

(三)执法职责

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要能够对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进行调查,在完成取样以后,要及时提交对违规单位或者是违规人员的处罚标准。

(四)及时提交监督报告职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中的质监部门实行法人负责制,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则实施监督负责人制。在工程进入到竣工阶段以后,质监机构可以马上将监督报告提交到备案机关。其中,监督报告的编写必须要由项目监督负责人负责,在编写完成以后,还要有相关监督人员的确认与签字,完成了签字以后,则可以将备案送至到上级管理部门。

二、法律责任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积极履行监督责任,监督责任是该机构的一项基本业务,是必须履行的义务。而法律责任则是贯彻在质量监督工作中的一项责任,如果违反了这些义务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质量监督机构不需要对工程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并且,质监机构与建设工程的参与方属于一种上下级的关系,被管理的建设方较为被动,而且需要无偿接受管理。为此,质监机构与建设方存在的关系民事责任是不能涉及调整的。

(二)质监机构不需要对工程量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却要依据法律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责任构成的要素为:具有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但是却不具有违法行为,最终将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有承担相应责任的法律凭证,并且,涉及行政责任的所有内容都要得到法律确认,如果不是法律确定的内容,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在行政主体上,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为:对相关人员、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主动承认过错、将名誉恢复、将违法的行政行为撤除、对不正当的行政行为及时纠正、做好最终的行政索赔工作;责任人承担行政责任方式为:通报式的批评、对损失进行赔偿、做好行政处分的警告、记过或者是降级、撤职、甚至是开除。

行政赔偿是国家的一个行政手段,是给予受害方的一种法律责任。赔偿包含的内容有:很多时候,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人员会在工作中经常出现损害公民、法人以及其他单位组织公民自身权益的行为,进而对赔偿进行了限制,将最终的赔偿作用到了损失上。

质监机构与其他人员需要对工程质量承担的责任有:质监机构不能积极履行监督职责、谎报监督工作、监督报告的编写不够全面、深入,不能按照正常的监督程序落实监督质量检查工作,进而发生了质量事故的,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轻者可以给予适当的警告、批评,严重的要将质监机构资质撤销。

对于质监机构中的行政人员,如果出现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或者是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同样可以视情节的严重与否对其作出警告、记过、撤销其监督权力等处罚,对于情节严重,触动刑法的则要追求其刑事责任。

结束语

随着我国各项事业的稳定、持续开展,工程项目在日益增多,工程建设的质量与人们的生活、生产密切相关,做好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就是在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本文主要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责任以及法律责任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可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我国建设业当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该机构以及机构中人员的管理,使机构的价值真正发挥出来。

[1]吴永利.对"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责任"一文的意见[J].工程质量,2010(4):49-49.

[2]庞会媛,许维民,张凯铭等.浅析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西部科技,2011,7(17):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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