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乡低保建设中政府职能的完善刍议
2015-12-06张树榕
张树榕
西北师范大学
关于城乡低保建设中政府职能的完善刍议
张树榕
西北师范大学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建立惠及城乡困难群众的低保制度意义重大,而政府在城乡低保建设中扮演重要角色,起到关键作用。因此城乡低保建设中,政府职能的发挥,必须在理念的转变、法律法规的建立完善、资金保障体系的建设、社会资本累积与强化监督方面下足功夫。本文就从这五个方面入手,论述政府在城乡低保建设中各项职能的完善。
城乡低保;问题;政府职能;社会救助
我国的城乡低保投入逐步增大,广大贫困城乡困难群众成为受益人。政府在制度执行的过程中,成为了维护公平正义、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桥梁。我国宪法中也规定了中国公民在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享有国家和社会的帮助。那么作为中国城乡困难群众最后的保障,城乡低保建设虽然已取得一些成绩,但也面临不少问题,需要我们通过不断地完善政府职能去加以解决。
一、城乡低保的概念和重要性
(一)城乡低保的概念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根据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的消费需求设立一个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一个公民当其收入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使生活发生困难时,都有权利得到政府按照明文规定的法定程序和标准提供的现金和实物救助。因为目前为止,中国社会仍然处于城乡两种社会,政府仍旧按照城市和农村两个相对独立的思路进行。在1993年在上海市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制度”,由此拉开了中国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序幕。上海市政府规定,凡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都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社会救助。相对于职工最低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补助制度、失业人员救助制度以及老年人退休制度是较晚正式出台的。这项制度设计的前提是在其他制度有效实施的情况下,对于生活仍然困难的居民给予最后的保障。
(二)城乡低保的重要性
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群体,他们的生活关系到社会的稳定,而城乡低保是事关地区发展全局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因此政府关注城乡低保实施情况对促进社会公平,缩小贫富差距起到重要作用。目前,在城乡低保建设的关键时期上,国家与相应的政府机构要完善自身体制,加强从基层到中央的监督。城乡低保制度是关系到社会和谐,团结安定的重要举措,不仅能加快社会贫富差距的缩小,也能通过社会保障制度,让社会贫困人口树立信心,能较大降低各项犯罪率。完善的城乡低保制度,是新时期的中国迈向更高更好的生活水平的基础,加快社会进步的步伐。
二、城乡低保建设中政府职能的完善途径
(一)转变理念,明确责任
现如今,我国贫富分化日益严重,富人和贫困人口的比例逐步拉大,随着改革开放逐渐深入,这种差距还会逐渐增大,政府在其中应当担任差距的缩小者。现行的城乡低保保障制度只是一种应急救助,对缩小贫富差距、稳定社会安定、维护社会和谐作用甚微。政府部门效率拖沓、各自为政的工作理念,在如今的社会条件下越来越不合理,严重阻碍了城乡低保制度的实施。因此,政府要转变理念,改变工作思路,承担便捷、人性化、一专多能的政府社会责任。
在中共产十八大上,明确提出政府要树立良好权利观,实行高速一体化的政府办事效率。政府作为国家的执行机构,应当把社会责任放在第一要务,积极开展辖区内的贫困人口的救助事业,争取缩小贫富之间的差距,履行国家的责任,落实权利应用的归属,发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城乡救助机制是政府的义务,因此,政府在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也应该积极的履行自身义务。
城乡社会贫困人口要想获得必要的救助,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自己的申请,申请批准后方可获得救助。然而,这种单一性的模式局限了社会贫困人口的全方位救助,政府应当改变这种被动的模式,变被动为主动,积极主动去了解在本辖区内的社会贫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情况,转变思想,这样才能改变这种社会救助不彻底、不完全的情况。
从政府掌握的资源来看,应该为社会救助机制搭建一套完整的领导班子,将各项文件和书本上的内容实际化,以此提高城乡低保发放能力。但是,在实际的政府机构里,绝大部分没有构建完整的服务专门机构。一个零散、不统一的政府结构,是无法将社会救助落实到相对应的个人。因此,政府必须转变这种理念,转变为新时期的服务型政府,积极评估社会贫困人口的申请标准,从而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安定团结,加快城乡低保发放的速度。
(二)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良好的、完善的、城乡救助制度的实施,是取决于法律、法规在其中所处的决定性作用。我国城乡低保制度是一段国家不断法制化的进程,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政府和人民群众所处的关系,清晰明确的记载了政府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同时,健全的法律法规也是城乡低保制度实施的前提,能确保相关受益人保障自身的利益不受损害,是构建良好的和谐社会必须进行的步骤。人民群众通过法律法规监督政府行使权力,政府也能通过法律法规规范人民群众的行为,达到一种平衡的关系,这都是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才能实现的。
在我国众多的法律法规中,关于社会救助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正是因为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一方面使得城乡低保制度的实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可依。另一方面在执行过程中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遇到的问题。由此可见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存在的重要性。
城乡救助制度不是单方面的一对一的社会救助机制,而是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由被救助人到政府发放低保之间所有的程序与过程,都是包含其中的。城乡低保制度包含了贫困人口的衣食住行各个方面,这是需要一个完整的体系支撑运转城乡低保制度。所以构建城乡统筹机制,是逐渐完善这种生态体系的关键因素。
(三)加强资金保障
城乡低保制度的实施核心是资金。城乡低保制度就是政府提供资金或者救助物资来保证生活困难群众的最基本生存条件。从这个角度来看,资金保障对于城乡低保制度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政府作为城乡低保建设的主体,可通过多种方式筹集低保资金。第一,通过加大财政预算支出低保资金。根据相关统计,我国的城乡低保资金在GDP中的占比依然相对较低,由低保制度的特征可以看出资金不足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所以应加大财政支持。第二,政府牵头引导和鼓励社会人士或者民间资本参与低保建设。第三,做好低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督工作。对低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政府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做到专款专用,避免资金的浪费。同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管,积极发挥监管机构的作用,真正做到低保资金使用的公平、公正、公开。
(四)完善监督管理,提升政府效能
完善监督管理,首先要明确政府在城乡低保工作中的责任,政府部门要公开透明化政府工作权责。首先要构建完善的监督体系,其中包括了政府对贫困人员领取救助金资格的监督,包括了对资金来源与发放之间各个程序间的监督,也包括了对相关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的监督。完善的监管机制是对城乡低保制度的一种保护,也是对广大社会贫困人口的认真负责。
相对于社会救助制度的监督,在对基层工作人员与相关基层工作机构的监督尤为重要,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低保工作最大程度上是来自基层的工作,一切考核、审定、都必须要做好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设立良好的赏罚制度可以极大程度上杜绝基层工作者的主观臆断,加强监督原则能有效杜绝造假的各种因素。
(五)调动社会力量
政府机构虽然是低保制度的实施方,但在面对我国数量庞大的低保人口时,政府力量就显得较为薄弱了,无论是在资金的筹集还是使用监督方面的作用并不是全面的,这就需要社会力量的参与。因此,政府要在工作中与社会民间资本形成互补机制。政府作为主动方面,民间的资本救助做到一定的主观性,完成社会城乡低保救助机制。
目前我国还处在发展中国家的行列,在国家资金和各项福利中,无法做到与发达国家一样,政府要善于引导社会的力量,利用社会的力量达到互补的作用,这样有利于提升公民对国家和政府的信心。目前国家政府缺少对社会资本的利用,只是做到政府的包办,缺少社会闲散资金的投入,无法提供除城乡低保制度之外的其他相关的救助能力。因此,积极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到缩小社会贫富差距的工程中来,是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方面。
结束语
完善的城乡低保保障制度,是需要各个方面支持与贡献的。中国在迈向新时期的同时,也凸显了社会贫富的较大差距,通过社会保障机制的不断完善和各项福利制度的提出并实施,能使社会贫富差距缩小,人民安居乐业,国家安定富庶。现如今的城乡低保制度,需要政府、人民、社会民间资本相互依托,共同打造完善的社会福利体系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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