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众筹第一案放在证券法中讨论是个新方向
2015-12-05陈北元
|文/陈北元
把众筹第一案放在证券法中讨论是个新方向
|文/陈北元
法院将众筹置于《证券法》中讨论,体现了当前新《证券法》修改的方向,即通过扩大“证券”的内涵与外延,使其可以适当涵盖当前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商品。
2015年9月15日,中国众筹融资第一案——北京飞度公司与北京诺米多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在海淀区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此案的判决之所以成为众筹领域法律发展的风向标,是因为法院对众筹和委托融资协议的定性将影响众筹领域未来的立法等制度趋势,而且在个案审判中现行法律存在的许多问题也浮出水面,迫使理论界和实务界及时应对。
案件中,飞度公司与诺米多公司签订了《委托融资服务协议》,约定由飞度公司在其运营的“人人投”众筹平台为诺米多公司发布融资项目,并在完成筹资后,由投、融资双方在线下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经营餐饮业。有限合伙企业尚未成立,双方就因北京诺米多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安排经营场所、未提供房产证等问题发生纠纷,双方互发了解约通知书,并就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诉至法院。
北京海淀区法院首先概括性地将《委托融资服务协议》认定为居间合同,这与最高法院新近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P2P平台的法律界定相类似。居间合同是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媒介服务的中介合同,而在众筹中,平台负有告知订约机会的义务和忠实义务,融资人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这与居间合同关系最为接近。
将众筹平台提供者与融资者之间复杂的法律关系抽丝剥茧,概括为居间合同关系,对今后法院系统的判决具有指导意义。但如果认为众筹平台仅负有居间合同中的约定义务,则可能将当中的复杂关系简单化,毕竟众筹关涉多方的利益和资本市场的监管。
其次,北京海淀区法院将众筹认定为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并且合法。理由在于该众筹融资项目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超过200人上限,且通过众筹平台注册的投资者为特定对象,因此该众筹项目不属于《证券法》第十条中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将众筹定性为非公开发行证券。海淀区法院将众筹置于《证券法》中讨论,也体现了当前新《证券法》修改的方向,即通过扩大“证券”的内涵与外延,使其可以适当涵盖当前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商品。
最后,海淀区法院认定涉案众筹合同合法有效,其支持和鼓励众筹交易发展的结论,为众筹融资行业制度规范和健康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实践模型。
目前与众筹相关的法律法规尚未上升至人大立法的高度,即便是部门规章也仅是以通知、指导意见的形式发布。2015年7月18日最新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在最初的立法阶段,传闻将由国务院发文,结果拖了一年,变为十部委联合发文,效力位阶较低。由此可见,当前众筹行业仍处于放养阶段。
2014年年末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该办法虽为尚未生效的行业自律规范,但亦对今后众筹领域法律法规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除了与本案中就众筹的性质作出一致认定外,其还提及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为证券业协会会员,并规定股权众筹平台负有的勤勉义务、审核义务、投资者风险揭示义务。而规定众筹平台不得兼营P2P借贷业务,也是对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中出现的如P2P网贷平台红岭创投试水股权众筹的回应,以避免风险跨行业外溢。
作者系知名律师,曾代理齐二药、三鹿奶粉、达芬奇等多起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重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