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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给垃圾广告划了“红线”

2015-12-05刘俊海

消费者报道 2015年10期
关键词:违法者证者发布者

|文 / 刘俊海

新广告法给垃圾广告划了“红线”

|文 / 刘俊海

针对扰人的垃圾短信、垃圾邮件等,新《广告法》明确了“红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

2015年至今,总是迎来各种所谓“史上最严”的法律条文。先是新《食品安全法》,现在又迎来了新《广告法》。

之所以说新《广告法》“史上最严”,大体体现在其法律监管范围和处罚力度上。

20年前的广告法的监管范围已经很难满足现在的实际需要。新广告法进一步完善了广告定义,规定了“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或者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为使立法调整对象更加周延,不应对广告内涵作过多限制,扩大广告法调整的范围,特别是应当考虑将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影视剧植入式广告等纳入广告法的监管范围。

“史上最严”的另一个体现是新在广告法的处罚力度上,这也是消费者最为关心的部分。

1994年的《广告法》第37条规定的处罚措施是: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均需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广告法加大了对违法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惩处力度。例如,对发布虚假广告、含有禁止情形的广告、依法应经发布前审查而未经审查的广告等重点违法行为,提高罚款幅度,并对2年内有3次以上严重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加重处罚。

不过这些举措仅仅体现了实际损失赔偿的原则,商家违法成本还是不高,不能真正触及违法者的痛处,因此,新广告法还需要提高违法成本、扩大责任人的范围。

新《广告法》第六十条规定:广告荐证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进行推荐或者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此前的修订草案首次引入“广告荐证者”的法律概念,是专门针对一直饱受诟病的名人明星代言广告行为设定的。荐证就是推荐加保证,草案规定的连带责任意味着名人、明星等公众人物的代言行为将受到法律约束,要让他们知道,做出伤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将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把随意代言的广告荐证者看得更紧了,广告发布者们也理当被管得更严。针对扰人的垃圾短信、垃圾邮件等,新《广告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即明确了“红线”——是否接受广告要取决于消费者的自主选择。“事先同意”与“明示拒绝”都是消费者的选择权。当然,消费者该向谁举报、违法者如何受罚还应进一步明确。同时要进一步强化电信运营商对垃圾短信的筛选责任。

广告法颁布以来,工商局是主要执法力量。但是现在垃圾广告在大街上随处可见、虚假广告泛滥。鉴于政府执法力量的有限性,建议加大对举报人的奖励力度。比如由举报人举报查处的案件,罚款的10%至30%可以奖励给举报人,剩余部分用于补偿受害消费者或用于消费者维权基金。这样规定能够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增加维权者的收益,调动广大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进而发动一场对违法广告的“人民战争”。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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