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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城市流动摊贩监督管理

2015-12-05民建海南省委员会

今日海南 2015年6期
关键词:经营场所摊贩流动

□民建海南省委员会

如何加强城市流动摊贩监督管理

□民建海南省委员会

近年来,城管与城市流动摊贩冲突事件诸见报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的公共形象。实际上,在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大势下,大量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和失业下岗工人的增加,也造成了城市流动摊贩现象普遍存在。城市流动摊贩虽然是非正规就业的重要途径,但经营者大多是城市的下岗工人、失业人员、待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以及残疾人等低收入弱势群体,这些人员受教育少、年龄偏大、无技能、无资金,难以稳定就业,家庭负担重,因此,城市流动摊贩的存在,不仅解决相当大的失业和低收入群体的就业问题,还一定程度上方便了城市居民、特别是城市低收入人群的日常生活消费需求,并弥补了城市一些基本功能的缺失。

城市流动摊贩由于无营业执照、无注册资金、无固定经营场所,带来了许多公共问题:一是占道经营引起交通拥堵。城市流动摊贩主要集中在小区、公园、学校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区域,摆摊时间大都在人流、车流的高峰期,容易造成交通拥堵。二是影响市容市貌整洁卫生。城市流动摊贩的活动区域常常人员集聚、摆放零乱、秩序混乱,对城市市容市貌的卫生整洁影响较大。三是商品和服务质量难以保证。城市流动摊贩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以次充好、短斤少两、假冒伪劣的现象屡见不鲜,餐饮卫生不尽如人意,食品安全难以保证。四是执法过程矛盾冲突多发。

虽然城市流动摊贩带来诸多公共问题,但城市的秩序是与城市活力、与人的需求相结合的。可见,规范和扶持城市流动摊贩经营,改变城市流动摊贩脏乱差形象,把城市流动摊贩打造成一道城市风景,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因此根据堵疏结合、固定区域、设置门槛、统一管理的原则,对城市流动摊贩管理给予以下建议:

一、赋予城市流动摊贩合法身份。要加快推进《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修改,明确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城市流动摊贩,可以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不包括经营场所,可以在指定或允许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加快推进《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作相应修改,改变目前城市流动摊贩合情合理不合法的状况,保障城市流动摊贩合法经营的权利,树立法治的权威,推动城市流动摊贩理性守法和城市管理理性执法。

二、向城市流动摊贩提供合法、合理的经营场所。根据社区、街道的规划,将主干道、广场、学校周边等公共区域划为“绝对禁止区域”;将对城市交通、市容秩序等影响程度较小的区域划为“相对禁止区域”;将不影响交通、市容和居民生活工作的场地宽松区域划为“适当允许区域”。对“相对禁止区域”“适当允许区域”,可根据交通、市政等状况,为城市流动摊贩设定经营时间段,让其集中经营。

三、为城市流动摊贩提供人性化服务。要做好城市流动摊贩开展经营活动的保障工作,为流动摊贩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务,引导流动摊贩逐步进驻各类市场,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展经营活动。统一向流动摊贩免费提供货架、手推车等设备,以及水、电和垃圾、污水收集处理等服务。组织流动摊贩进行集中和定期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自我发展能力。

四、把流动摊贩打造成城市风景。要根据历史成因、居民习惯、道路状况等实际情况,按照方便群众工作生活、补充城市缺失功能、不妨碍交通、不影响市容市貌的要求,为城市流动摊贩建设一批独具特色的市场,如风味小吃市场、水果市场、花鸟市场、日用品市场、装饰品市场和古玩市场等,实行集中经营,加强规范管理,把这些独具特色的市场打造成城市的风景,满足城市居民、特别是城市低收入人群多样化的生活消费需求。

五、加强城市管理公正文明执法。要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的要求,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执法标准,细化执法程序,确保执法行为公正、文明、理性、平和,坚决反对和克服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加强责任追究,对执法人员粗暴执法、野蛮执法造成不良后果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六、健全城市流动摊贩退出机制。要引导城市流动摊贩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特点,做强做大自己的特色经营,通过流动摊贩经营积累一定资金后,向有营业执照、有注册资金、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转变,带动更多的城镇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困难弱势群体创业和就业。对于在城市流动摊贩经营中违反商品质量、食品安全和环境卫生法规者,经城管部门多次教育仍不能整改到位、规范经营的,要强制其退出流动摊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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