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城市建筑遗产的保护与利用
2015-12-02佐藤礼华过伟敏
佐藤礼华 过伟敏
摘 要:调查分析日本城市建筑遗产的保存、活用与再生之手法,通过对日本始于高速经济成长时期的各种政策方针、应用事例等进行系统调查及分析,探求其成功的经验,可以为今后城市发展中的各种开发手法的应用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城市建筑遗产;保存;活用;开发手法
中图分类号:G13/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2458(2015)05-0047-09
城市与建筑的发展是人类文化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日本在战后致力于经济发展,形成了近40年的高速经济成长期。在这样的发展进程中,长年积累下来的历史和文化却在开发中不断减少、衰退、消失,许多街区都在产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在城市建设中,如何使传统市街既保存其历史和文化特征,同时也赋予它新的生命力,与现代发展相适应,是现代社会城市化进程中应当解决好的一个重要问题。日本在保护城市建筑遗产,特别是在传统街区的保存、利用、再开发等方面积累了一些比较成功的经验,甚至一些历史建筑遗产的保存和活用成为许多城市增加城市活力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城市建筑遗产的内容及保存与再生的意义
日本的城市建筑遗产过去被称作“文化财产”,通常是从艺术的观点来看非常有价值的建筑物才被保存下来。但是近年来,被保存或活用的建筑物不仅仅是宏伟高大或有名的建筑物,人工水渠、农家茅草屋顶的住居等许多具有地域特征的各种类型的建筑物或构造物也都成为保护和利用的对象。城市町村中“讲述着历史的”所有东西都被叫做“历史遗产”或“历史环境”,与自然环境同样被认为对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
(一)城市建筑遗产的内容
“历史遗产”的范围很广泛,其中包括建筑物、古迹等有形遗产,也有很多诸如祭礼、艺能、技能、习惯等无形遗产。最近的历史遗产保护特色之一,不是仅仅保存现状,而是在现代生活中把这些历史遗产融入社会和生活,也就是“活用”,所以城市建筑遗产等也被称作“历史资产”或叫做“故乡的资源”。
在日本许多城市,历史街区中的町家或洋式建筑被修缮,使其外观恢复原状,只是将一些被遮掩的墙壁、窗户等修复,整个街道的景观就有了很大改变,不仅是居住者自身和周围的居民,即使偶尔经过的人们也都能感受到一种历史和传统的滋味。
过去对历史性建筑物的保存和修复都是以有名的建筑物为主,日本、欧美都是把大规模的宗教建筑、王侯的宫殿、伟大的政治家住过的旧居等作为保护对象,或者是根据历史价值的大小来决定是否定为保护对象。进入20世纪以后,保护对象的范围开始扩大,日本开始把二战以后的民家、明治时代的官厅、银行等纳入保护对象,后来开始扩大到构成街区景观的地域代表性的民家。
作为保存对象的基准,日本各地的一些行政部门制定了条例。例如盛冈市1976年制定的 《自然环境及历史环境的保全条例》[1]就包括4条基准:①有缘由和由来的建造物; ②传承时代生活的建筑物; ③继承了古代建筑样式的建筑物 ;④有情趣的建筑物。其中的前3条是以客观条件选定的,而第4条则是一条很暧昧的基准。换句话说,就是许多人都能感到很亲切或怀旧。这类建筑物不一定有特别的缘由,也不一定很宏伟,但是对人们在这里的普通生活情趣有着一定的影响。
日本在1996年修改了文化财产保护法[2],开始实行文化财产登录制度。工厂、隧道、大坝等近代产业建造物也都作为文化财产被高度评价,可以被登录为文化财产。还有一些人们喜爱的冠以爱称的建筑物,也被赋予“国土的历史景观”称号。这些历史建筑遗产不仅使地区的居民有着亲切的感觉,同时一些重要建筑物等的保存事例也引起了世界各地人们的关注。例如1996年广岛的原子弹被爆纪念馆和严岛神社被登记为世界遗产,歧阜县和富山县的朴素的农家《白川乡,五个山的合掌造集落》也成为世界遗产。
城市历史遗产的保存对于城市居民来说有着非常大的“精神价值”。对于在这里生长的人们,长期生活的街道村落的风景对他们来说是支撑生活的基盘,人们有着共同的思念和回忆的价值观,期盼着人们对这里的关心和注重。
(二)社会、文化发展与保存的关系
关于历史遗产保存与社会和文化发展之间的关系,除了在对异民族征服性的侵略中,彻底破坏其民族文化的状况以外,历史上在某一时代的大部分都被下一个时代所继承。例如在日本廉仓市政府所在地发现了古代的郡都市的市政府遗迹。这些遗迹虽然已经消失,但是城市的地址和方位、道路等,也就是城市的骨骼还是在漫长的历史中延续了下来。
城市在保存着历史的记忆中发展,但是现代工业技术的发展和城市及农村的大规模开发正在威胁着历史的延续性。日本在二战中许多城市遭到毁灭性的破坏,但还是有很多没有完全被破坏的遗迹。例如在千叶县的袖浦市,战后大量修建公寓团地时发现,周边的神社内部还是留有许多江户时代前期的小型社殿、可以追溯到室町时代的伎乐面①等。千叶县其他城市的商业街中,大部分面向大道的店铺都已经过改装或重建,但是在巷道中的许多地方仍然保留着许多明治时代或江户时代的土藏②。
历史遗产可分为许多种类,不只是现存的古建筑、城迹等可以确认为某一个历史时代的遗迹,贯穿城市的河川风景、环绕城镇的绿色丘陵等也在诉说着城市的历史,道路的形状也是传承这个地区发展过程的见证。
1995年阪神大地震中遭受毁灭性灾害的地区,最初道路系统全面改变的提案被当地居民强烈反对,居民们希望在重建家园时保留历史的记忆,在过去道路和区划的基础上再生城市,使居民们留下震前的记忆,更加热爱自己的新家园。平常并没有特别留意的景观,在丧失后才理解了它的价值,城市建筑遗产中有很多就属于这种类型。
对于建筑遗产的保存应该有多种方法,如果要求原状保存和利用,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很多困难,比如住在有历史价值的民居中的人们,不可能生活在历史中,许多生活方式都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改变,因此对于历史遗产的保护所期待的目标,不仅仅是维持原状或复原才能够保持其历史遗产的价值,还应该考虑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变化状况和条件,确定应该保留的要素,选择最适当的保留方式。因此日本许多历史街区中的町家、洋式建筑修复后很多都维持了原来的使用方法,作为店铺、办公楼或住宅被利用,也有一些被改造成饮食店或资料馆等。从利用方法来看,与过去被指定为文化财产的建筑物的保存方法有很大不同。被指定为文化财产的建筑物,比如神社、寺院等,仍然维持原有的功能,而民居则不一定保持其住宅或店铺的功能,很多民居虽然保留原状,其功能则被改成资料馆或美术馆供来访者参观。
日本的历史性建筑物从70年代开始出现了各种不同使用目的的保存方法。如北海道函馆市港岸周边的砖结构仓库群(1877年),1988年将内部改造后成为大规模的啤酒厅饭店。淡路岛的洲本市明治时期的纺织工厂的砖结构厂房,80年代后期被改造为饭店、美术馆和娱乐休闲广场。东京的旧近卫师团司令部厅舍(1910年指定为文化财产),在1977年除玄关以外改造了整个内部布局,成为东京国立近代美术工艺馆。
这种方式的历史建筑遗产的利用一般被称作“活用”或“再生”。这种活用或再生的手法近年已经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许多城市出现,曾经是某种产业繁盛的城市,随着历史的变迁走向衰退留下的许多旧厂房、仓库、住宅被再生利用。日本也有许多山村、岛屿,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年轻人转到大城市生活,成为空洞化的地区;还有一些曾经很繁华的商店街,因为大型商业设施的开发等而逐渐衰退。这种现象不仅在日本,在许多国家也都存在。因而,城市建筑遗产的再生和活用,可以成为带动城市持续发展的手法。
二、城市建筑遗产的活用与再生
在论及建筑遗产保护的方法时,首先应该提取历史遗产中与现代社会相关联部分的精髓,它是传承过去和未来的精髓。这样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历史遗产和社会发展的历程及趋势。只是将建筑遗产原状保存而没有利用价值,不能称作建筑遗产的活用与再生。建筑遗产保存的更大意义是将历史的信息传达给未来,不仅是形式上的,同时在社会、精神、价值观等各个方面同样也会产生巨大的影响。
(一)城市建筑遗产的保存方法
建筑遗产的保存与活用有各种各样的方法。
1. 保存建筑物的原状并延续建筑物在历史上的使用方法可以称作保存式活用。例如,将具有文化财产价值的建筑物作为乡土资料馆对外开放,民居作为曾经在这里居住过的名人纪念馆,用门票收入作为维护建筑物的经费等。
2. 将一些历史遗产建筑物改造成历史风格的饭店或商店,这种方式可以说是一种保存,也可以称作破坏式利用或消费式利用。这些建筑物以建筑物和其功能、地理位置、规模之间的关系为保存和再生的主线,利用手法多种多样。一些改造手法也许把原有的建筑物的精髓抹灭了,这只能称作再生而不能称作保存。
(二)对城市建筑遗产进行保护的措施及动向
对于历史建筑遗产的活用方法应该有一个底线,国际上公认的判断基准被称为Authenticity,日本文化厅(相当于中国的文化部)解释为“真实性”,但其具体内容却是多种多样的。世界教科文组织等一些国际组织曾经将Authenticity定义为:材料、设计、工法、场所等与建筑当初的状态相比没有改变。但是这个定义对于解释非西欧文化圈的与农耕礼仪相关的建筑遗产或地域性传统活动等无形的文化遗产等的特性具有局限性,所以1994年11月在日本奈良举行的国际研讨会上对Authenticity的内涵进行了具体分类,分为形态和意匠、材料和材质、用途和功能、传统和技术、地域和环境、精神和感性等,包含了其内外各种因素。而关于建筑遗产的保护,具体的概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应该是与时代相关、或者是与历史遗产的性质相关的[3]。
1996年日本政府更改了实行了21年的文化财产保护法,导入了文化财产登录制度,将权限委任给地方政府,为促进重要文化财产的活用放宽了现有的规制,使文化财产的保护政策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2004年再次大幅改定的文化财产保护法,将保护对象扩大并多样化。对于保护对象的扩大,加入了景观的项目,把无形的民俗文化财产指定为民俗技术,保护对象的多样化扩充了登录文化财产制度。作为登录对象,除了现有的建造物之外,又加入了美术工艺品、有形民俗文化财产及纪念物。
另外,因为许多好的景观为日本国民所关心,在2004年日本首次制定了有关景观的综合法律——景观法。景观法的目的并不是直接与历史遗产保护相关,但是对历史性地区的景观保全和对历史性建造物的保存活用有很大影响。
(三)作为文化财产建造物的登录制度
制定文化财产保护法是因为1950年战后的社会混乱造成的文化财产荒废和奈良法隆寺失火造成的文化财产极大损失,当时的国会议员立法制定了文化财产保护法。1954年和1968年又两次对该法进行了改定,并增加了许多条款。1975年再次改定,将历史村落、街区的保存作为重点,制定了传统建造物群保存地区制度、重要无形民俗文化财产制度、文化财产保存技术的保护制度等。参见图1。
重要文化财产指定登录制度将文化财产作为重点,为了保护贵重的国民文化财产而对所有者进行强制性管理,对各个时代以及各种类型的文化财产进行评价。重要文化财产的修护等可以得到国库费用的补助,并在税务上采取优惠政策。为了维护其价值,如果要对文化财产进行变更等,需要经过文化厅大臣的许可。现在日本被指定为重要文化财产的建筑物有5000多个,每年都在不断增加。遗憾的是,许多建筑物在被发现其真正的价值并被指定为文化财产之前就已经消失或改变了。
三、传统建造物群体保存地区的发展及保护
日本传统建造物群保存地区基于1975年的文化财产保护法改正而诞生[4]。由于60年代开始的日本高速经济成长时期社会经济状况的大幅变化,历史性村落和街区面临着迅速消失的危机,70年代中期在长野县、仓敷地区、高山地区、荻市等地开始出现了一些地区性的保护活动。传统建造物群体保存地区从1976年最初选定的7个地区,现在已经发展到36个都道府县的70多个地区,达到3000多公顷的面积。现在对于历史性村落和街区的保存、整备已经广泛地被国民所认同。
传统建造物群体保护法中定义了“传统建造群”的概念,即“与周围环境构成一体、形成了一个历史性风致的传统的建造物群体并具有存在的价值”,不是指定单体建造物作为文化财产,而是将建造物群体以及与之形成一体的周边环境作为“传统建造物群体保存地区”。
作为传统建造物群体保存地区,首先要对传统的村落、街区以及构成这些村落和街区的建造物等的历史和现况、作为文化财产的价值、保存措施、防灾计划等进行调查(日本文化厅对这些调查提供辅助费用),根据这些调查结果制定保存计划。在这些地区内的传统建造物及其他建造物的现状变更、土地形状性质等的变更,或在这些地区内的一些活动,都需要提出申请,得到许可后方可进行[5]。
随着日本社会的发展,国民对传统文化和文化财产的关心程度越来越高。对于文化财产建造物,不仅是国宝或重要文化财产等有历史学术价值的建造物,包括地域中存在于居民身边的建造物,即使建筑年代比较近,作为地域标志的建筑物或者让人们记忆着某些回忆、被人们所喜爱的建筑物,也都成为希望保护的对象。
(一)建筑遗产概念的扩大与城市规划
在日本的城市规划中,作为景观形成和街区创造的资源,历史遗产的保存与活用已经在以自治体(城市、区、街道等政府部门)为中心、居民共同参与中全面展开。政府机构也在积极促进,在各方面对这些活动加以经济上和专业上的支持。建设省对各个地区的“地域固有的城市景观创造资源中历史资产的保全、活用政策方针”进行了调查及讨论,同时制定了《文化政策大纲》,支持保护和培育地域文化、街区创造。国土交通省也发表了《建设美丽祖国政策大纲》,其中把建设美丽风格的国土等目的与历史遗产保存及活用直接联系了起来。
(二)保存、再生之目的的变迁
日本扩大历史遗产范围的同时,对历史遗产的保存和活用的目的也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发展。针对城市的发展过程可分为6个类型:文化财产的保护、地域商业活性化、社区活性化、生活舒适化、确保城市特性、环境保全和管理。
1. 文化财产的保护
对于文化财产的保护,首先是以历史性资产的文化价值为重点,目的是将其文化思想传承下去。这些文化财产主要是一些单体建筑,适用于国宝、重点文化财产、自治体(行政机构)指定文化财产等制度,这些制度不仅规定了冻结式保存,同时为了促进指定文化财产的活用,还规定了许多登录文化财产制度,设定了许多放宽规制的措施,重点促进文化财产的活用。一些事例表明,为了保护某一个有文化价值的建筑物所采取的措施,往往成为带动街区保存和创造发展的原因,推动了整个城市的发展。
2. 地域商业活性化
地域商业活性化的目的不仅是保护历史性资产,对历史性资产有效的活用,还可以带动地域经济的活性化。日本长野县南木曾町的发展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见图2。在那里,曾经因人口过疏而衰退的街区,由于保存了具有日本风格的妻笼宿建筑,而且这些建筑物构成了有特色的商业街,现在已经发展成为繁华的站前商业中心区域。滋贺县长浜市利用旧银行的建筑,改造成玻璃展览馆,使这里成为地区的中心,带动了这里的商业发展。见图3。
3. 社区活性化
历史遗产保护和活用不仅在经济方面带动了城市和街区的发展,同时也促进了地域社会的活性化,使居民进一步认识所居住的城市和街区的历史和个性,更热爱自己的家乡,并通过创造和发展家乡的活动,加强了居民和社区之间的交流,充实了人们的精神生活。
4. 生活舒适化
在城市进行大面积的街区保护时,除了观光的人们以外,对于一般居民来说,相对于文化财产保护、观光之类的商业活性化来说,更重要的是日常生活。特别是没有人口过疏危机的城市中心地域的街区,这种倾向更被重视。灵活利用历史性建筑和街区、形成地域固有的景观、提高住居环境的主要目的是创造舒适的住居空间。例如,奈良县疆原市的历史建筑保存街区就明确规定不是为观光,而是要以居民的居住环境为重点进行保护。见图4。
5. 确保城市特性
近年来在城市街区创造活动中,使城市本身具有其独特的个性也是主要目的之一。日本的经济高速成长期画上了终止符,各地区的经济差缩小,各个地区在经济实力上的竞争力相差不大,因此用确保城市特性来提高地区形象成为新的目标。许多地区不仅重视保存建造物和街区的历史特性,而且利用道路、河川、运河、遗迹等城市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骨架构成整个城市的风格,使人们对城市留下特殊的印象。例如,在东京都八王子市的多摩新区建设时,就将旧四谷见附桥移来,以提高城市印象。见图5。
6. 环境保护和管理
近年来,日本对历史遗产保护及活用中,在采取各种手法的同时,也很重视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1997年日本建筑学会主持的第14届PLEA国际会议上发表的“PLEA宣言”中, 6个项目中就有5项与历史遗产保护及活用相关。这5项内容分别是:
持续可能性是今后所有地区社会需要考虑的重要课题;
为了持续可能的开发,比起“开发面积”更要重视“开发质量”;
在持续可能的开发过程中,要注重发现各个地区的固有性质;
作为持续可能的地域社会的首要条件是,从对居住环境的提案、设计、建设、使用、再生的所有阶段都应该自发地减轻其环境负荷;
所谓持续可能的设计是指必须提高建筑内外的生活空间的质量。
历史遗产的保护与活用要考虑在延长建筑物寿命的同时促进利用当地的建筑材料,减少资源损耗和垃圾废弃物等,这些都直接关系到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
四、考虑了历史性的城市规划之手法
对历史遗产保护活用时的城市规划手法、应用何种制度、有哪些课题等,都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断地变化和补充,包括行政制度的制定和国民意识改变带来的许多变革。日本在历史遗产单体建筑的保存和活用方面,已经深入到了各个层面。从城市规划的角度来看,更重视“面”的历史遗产的保存,也就是包括一定范围内的单体建筑、街区、道路、河川、山丘等各种景观的总体,城市规划的手法同时也要对应不同性质的街区、景观资源、住居环境等[5]。下面列举一些日本针对历史遗产保护与活用方面的城市规划手法的事例:
(一)一定范围的历史遗产的保存
日本于1919年就制定了《建筑基准法》的前身《城市规划法》,当时的《城市规划法》对“美观地区”“风致地区”等都有明确规定,现在的《建筑基准法》将其内容进一步深化。例如,当时的城市规划法律中规定,京都市适用于“美观地区”的法规,强调京都东山的山岳地区的景观保全。镰仓市适用于“风致地区”的法规,规定建筑物的高度不允许超过8米等。这些法规不仅仅针对景观,也把一般市街区域作为对象进行规制。这些法律源于当时反对开发京都和镰仓地区的市民运动。1966年制定了《关于古都历史风土保存的特别措施法》,这是当时只针对古都而制定的最初的法律。1975年的文化财产保护法改定后,将“传统建造物保存地区”也列入了除古都之外的保护对象。
(二)商店街/中心市街区的活性化
为了使开始衰退或发展缓慢的商业街活性化,许多地方城市对城市规划中的历史街区的活用作为重点,地方行政体、企业、市民联手进行中心市街再开发。1998年日本制定了《中心市街地活性化法》,在中心市街地开发的过程中适用许多促进中小企业开发的援助制度。
(三)作为景观资源的历史遗产保护
70年代后期开始,各地不仅把文化财产保护和商业活性化作为目标,同时也更加重视景观的形成。建设省从1982年开展“城市景观形成典范事业”,各地相继制定了《景观形成条例》,不仅重视保护现存景观,同时也着力建设新的景观。
(四)以历史遗产为核心的住居环境整备
最近,一些城市不仅把历史遗产的保护和活用作为景观整备的重要部分,同时也把历史景观整备与居民生活质量提高相结合,对于不包含在传统建筑区域中的道路、墙恒屏蔽、树木草坪、小公园、水路等,也都作为建筑物群体周边的主要景观构成,并且在住居环境整备中占重要部分。
(五)作为资产的历史遗产活用
许多城市不单纯把历史性建筑物作为文化财产和景观资源加以保护,更为重要的是,还考虑将这些文化财产和景观资源作为城市的标志性建筑物来利用。例如,将一些历史性建筑物修缮后回复其原来的功能,或根据现代社会所需赋予新的功能。
五、进行保存、再生、活用之主体
(一)行政机构的作用
国家、地方政府的行政机构在历史遗产保存和活用中担负着制定方针政策的职责。过去各个行政机构将文化、文化财产、社会教育、观光等分为不同的管理部门,现在很多地方政府将这些部门综合为景观行政的一部分,在城市规划中综合考虑景观和城市设计。指定文化财产或传统建筑保存地区、文化财产、景观条例都与城市规划相关,因此需要纵向的文化财产行政机构的组织化一体化。许多城市的行政管理部门开始建立这样的机构,例如京都市就建立了财团法人京都城市景观-街区创建中心,作为行政机构的边缘团体,以柔和的、积极的姿态开展各项活动。
(二)居民的作用
历史性建筑物的保存运动、古都保存运动、街区保存运动等,都与居民们的努力分不开。例如,1975年日本各地的参与街区保存的民间组织成立了“全国街区保存联盟”,由64个民间组织加盟,作为特定非营利法人组织,对全国各地的街区进行调查,做出保存计划,筹集资金为街区再开发设立各种基金,向政府提出各种建议和意见,组织义演等宣传活动。这些活动促进了许多地区的再开发活动的发展,成为沟通行政机构和居民之间的桥梁。
(三)企业的作用
在历史性建筑物的保存、街区再开发等方面,企业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例如,在伊势市的伊势神宫门前的内宫Oharai町的修景过程中,许多企业提供资金,再现了旧时街景“Okake横丁”等。函馆市的企业提供资金,将过去的“金森仓库”修建成很有魅力的历史建筑风格的店铺,成为这里商业街中的标志性建筑。企业在城市建设、再开发中起着很大的推进作用。
(四)NPO的可能性
在历史建筑物及街区保存运动中,为居民和专家们共同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一个重要组织是NPO(民间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该组织是介于行政机构和民间的一种媒介组织,非营利是指在得到收益时不分配给个人,而是用于其再开发目的中的各种项目。
在历史遗产保护、再生、活用的各种具体活动中,NPO的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 作为保存·再生的主体:
购入历史建筑物等,对其进行修理、修景、然后进行利用、出租或卖出等。
2. 支援·中介机构、信息中心:
提供专业知识和技术的信息,参与有关历史遗产的教育普及,组建民间的支援网络等。
3. 地区的设计专家:
参与地区设计活动的专家,这些专家对当地有着深厚的感情(例如当地出身或长期居住等),他们以行政方面制定的地区景观条例等为基准,能理解地区固有的文化、传统建筑样式,在地区的保存和再生运动中能够综合各方面的条件、文化、资源等,做出适合本地区特点的高水平设计方案。
结 语
日本在经济高速成长时期有过许多只顾开发、不顾及环境和历史遗产保护的教训;也有许多重视文化、历史等遗产保护和再生的经验,尤其是现在还在继续着各种研究,探索城市、街区的再生之道。
作为贵重文化遗产的历史建筑的保存与活用,具有将文化脉搏传承给子孙后代的重要意义。但是现代社会中有许多建筑物虽然被承认有一定的历史价值,但还是因为各种各样的理由不能正确地维护、保存、活用,因此还需要集聚学界、民间、行政等力量,集结知识和技术,对历史遗产进行保存活用的调查与实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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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文化财保护法研究会: 文化財保護法[Z]. 東京:きょうせい,2006:2-47.
[3] 日本文化厅.The NARA Document on Authenticity[R]. 東京:世界文化遺產奈良コンファレンス,1994:46-48.
[4] 日本文部科学省,农林水产省,国土交通省.地域における歴史の風致の維持及び向上に関する法律[Z]. 東京:新日本法律出版社,2008:3-14.
[5] 埋蔵文化財発掘調査体制等の整備充実に関する調査研究委員会.行政目的で行う埋蔵文化財の調査についての標準(報告)[R].调查标准090508jtd. 東京:日本文化厅, 2004:15-16.
[责任编辑 孙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