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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举牌涉嫌操纵股价

2015-12-02曹中铭

董事会 2015年11期
关键词:胡氏交易量违规

曹中铭

在其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下,个股股价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无形中举牌者就能够以更低的价格、更低的成本增持股份,也就是说其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到相关个股的价格与交易量,因此涉嫌操纵了股价

10月12日,西藏旅游发布公告称,收到上交所纪律处分决定书,股东胡波及胡彪(两人为兄弟关系)于2015年7月15日签署《一致行动人声明》,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两人在买卖公司股份及相关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违规行为。上交所决定对胡波及其一致行动人胡彪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近年来资本市场频现违规举牌的案例,这是又一起违规举牌的案例。

上市公司的公告显示,胡氏兄弟被通报批评,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在合计持有西藏旅游的股份达到其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按规定停止增持行为并及时履行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且违规增持的股份比例达4.59%,涉及股票数量巨大。二是在7月17日的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7月28日修订的权益报告书中,所披露的相关内容与多方面的基本事实不符,这其实涉嫌虚假披露或虚假陈述,遭到上交所的处罚完全是咎由自取。

而在此之前,西藏旅游大股东国风集团已经把胡氏兄弟告上了西藏中院,要求判定其自2015年7月15日所持股份达到5%时点之后购买的西藏旅游股票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结果如何,我们不妨静待相关法院的判决。

现行《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胡氏兄弟增持西藏旅游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该条规定,属于赤裸裸的违法行为。其实,除了违反《证券法》之外,胡氏兄弟的所作所为还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近两年上海新梅的股东内斗在市场上闹得沸沸扬扬。其实,上海“开南账户组”增持上海新梅的违规举牌行为与胡氏兄弟增持西藏旅游如出一辙,并且有过之而无不及。在上海“开南账户组”持有上海新梅的股份分别达到5%、10%时,“开南账户组”都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没有停止增持股份的行为。为此,“开南账户组”与上海新梅原第一大股东兴盛集团方面纷争四起。“开南账户组”除了被监管部门处罚以外,也被上市公司方面告上了法庭。并且,即使作为上海新梅的第一大股东,在上市公司6月份召开股东大会时,也被上市公司方面拒之门外,完全没有享受到一个股东应该享有的权利,而“开南账户组”与上市公司之间的纷争,目前也成为一桩悬案。

无论是胡氏兄弟还是“开南账户组”的增持行为,当其持股达到5%并触发举牌之后,如果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且仍然继续增持股份的话,那么将涉嫌操纵上市公司的股价。

《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人“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至于怎样才算是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进行了界定,主要指行为人的行为致使证券交易价格异常或形成虚拟的价格水平,或者行为人的行为致使证券交易量异常或形成虚拟的交易量水平。按理,行为人持股达到举牌线后,如果进行公告,必然会引起市场的关注,特别是像“开南账户组”持股达到10%的比例后更是如此。那么,就不排除有其他资金增持的可能,也必然会影响到相关个股的股价与交易量。但在其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下,个股股价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无形中举牌者就能够以更低的价格、更低的成本增持股份,也就是说其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到相关个股的价格与交易量,因此涉嫌操纵了股价。

从监管部门作出的处罚来看,对于违规举牌涉嫌操纵上市公司股价的现象,仅仅只是认为信息披露违规,显然是有失偏颇的。目前《证券法》正在进行第二次修订,可在相关章节对此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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