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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董败诉证监会

2015-12-02

董事会 2015年11期
关键词:年报股票

10月22日,最高法院发布2015年度十大经济行政典型案例,包括周可添、魏达志、陈凤娇、何祥增四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诉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案。

1993年开始,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其他公司代持“皖能电力”“鄂武商A”和“昆百大A”等股票。2007年3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监管关注函》,要求鸿基公司说明有关情况。3月19日鸿基公司发布《澄清公告》,称代其他公司持有“皖能电力”“鄂武商A”“昆百大A”等股票。发布2006年、2007年、2008年及2009年度报告时,鸿基公司存在未将上述三种股票收益计入报表、未披露上述股票虚假代持法人股出售和资金划转情况等问题。董事局审议2006年、2007年、2008年年报时,董事周可添、魏达志、陈凤娇、何祥增未对法人股事项提出异议;审议2009年年报时,董事陈凤娇、何祥增未对法人股事项提出异议。鸿基公司2010年报称,代其他公司持有的上述三种股票,权益属于该公司。证监会2012年12月作出行政处罚:认定鸿基公司2007年3月《澄清公告》及2006年至2009年年报未如实披露其“代持股”问题,对公司及董事长等责任人员作出处罚的同时,对周可添、魏达志、陈凤娇、何祥增给予警告,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四人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周可添等四名原告认可鸿基公司在2006年至2009年的年报中未如实披露“代持股”问题。原告作为鸿基公司独董,应当勤勉尽责,实施必要、有效的监督。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四人在审议相关年报时未对上述问题提出异议。且深交所2007年3月向鸿基公司发出《监管关注函》,之后四人对涉案的“代持股”问题并未实施必要、有效的监督,故证监会认定其未尽监督义务,未勤勉尽责,应当对鸿基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四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四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编辑点评:

周可添等四名独董因未能提供其已尽到忠实、勤勉义务等免责证据,被视为证券法规定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并受到处罚:这对于独董明确责任意识,切实勤勉履责是有力的警示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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