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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8·12”事故谈安全评价

2015-12-02张艳梅

劳动保护 2015年10期
关键词:距离事故报告

天津港“8·12” 瑞海公司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已过去一个多月,截止到9月11日,已发现遇难者人数165人,尚有失联人数8人。目前公安机关正开展调查,已经对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的天津中滨海盛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滨海盛”)及相关人员以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立案侦查。在以往的事故调查中,对安全技术中介服务机构追责的情况并不多见,为何单单这次却被媒体和大众追问?

事故回放

8月12日23时30分许,天津港瑞海国际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瑞海国际”)危险品仓库集装箱堆场,装有危险品的集装箱起火爆炸,造成离事故现场仅几百米的轻轨东海路站建筑及周边居民楼受损。媒体及大众在关注危险品爆炸是否会造成环境污染的同时,关于危险品仓储企业与居民区的距离问题也成为了关注的焦点。

于是本不被关注的安全评价被要求信息公开。在舆论的压力下,事发第4天(即8月15日),为天津港大爆炸涉事企业瑞海国际提供安全评价服务的中滨海盛最终在其官方网站低调地公布了瑞海国际的安评验收报告。

报告虽然公开了,但公众对安全评价的疑问却没有消除。关于报告里采用的法律依据是否恰当,评价机构是否有走过场嫌疑等等问题,都为安全评价蒙上了越来越多的阴影。

事故暴露出当前安评困境

其实安全评价作为安全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世纪80年代从国外引入,在我国经历了探索、起步和规范发展三个阶段,目前已成为安全系统工程的重要应用技术,而且在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事故风险控制的现代化、科学化进程中,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长期以来,我国安全评价工作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而且目前还面临诸多困境。

困境一:标准模糊,依据混乱。

据中滨海盛提供的关于瑞海国际安评报告显示,瑞海国际堆场占地面积4万6 226.8 m2,距离西侧的天滨公寓970 m,以及距离西侧的海滨高速公路约310 m,西侧的津滨轻轨东海路站420 m,评价结论是“符合规定”。评价依据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距离8大场所要符合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只要求符合有关规定,并没有提出具体距离,很模糊。”江苏安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高级工程师王跃博士说:“关于安全距离,具体分内部和外部距离。内部距离最常用的就是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GB 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外部距离比较复杂。”

关于外部距离,王跃称,针对危化品仓储,GB 18265-200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规定“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与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工矿企业等距离至少得保持1 000 m”,可是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甲类仓库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不应小于50 m,与厂外铁路中心线不应小于40 m,与厂外道路路边不应小于20 m”。再看2011年实施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规定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应距离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 m。几个标准相差如此之大,而且都是国家法律和标准,执行起来比较难抉择。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范很多,但不成体系,有的针对同样问题规定不一样,有的条款含糊笼统不好执行。”王跃说,目前普遍的做法是回避某些问题,采取较宽松的标准做相应的调整。

就职山东某安全咨询机构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崔金融也表示“外部距离”的执行标准,确实存在模糊问题。他认为:“法规标准收集和应用,本身是一件很复杂、艰苦的过程,而且法规标准都是不断发展的,从适用、使用角度来讲,有它的现实使用性、依从性、前瞻发展性,需要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来进行系统整理形成基础数据库,以合理、适用、实用的角度来研判评估项目的法规复合性。”

困境二:取证高于评价,重视程度不够。

山东某化工企业网友杨明披露,企业的安全评价往往被应用于“取证”上。同等条件下,某些企业管理人员一般选择比较小的,实力较弱的安全评价公司,因为可以按照甲方的意见、意图,完成评价工作,甚至不惜弄虚作假。

王跃介绍,安评成了一些企业许可的前置条件后,很多项目在建设前不得不请安全评价机构为其编制安全评价报告。但企业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取证而评审,价格越低越好,质量无所谓。事故一出,马上就会有人质问安评如何做的,可平常却很少有企业会认真落实报告里提出的对策和建议。

3年前在北京某评价机构就职,现任北京某外企安全经理的王志勇接受采访时深有体会地说:“很少有企业是真正想了解自己的隐患而去请评价公司来评审。行政要求才是他们的目的。”

关于取证高于评审,崔金融也表示认同,他认为,“天津爆炸事故企业在货场堆放超量的危险品,而且很多是性质不相容的,就很好地验证了企业对安全是有多么的不重视。”

河南鑫安利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工杨耀党称,目前只有让企业真正担负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转变认识,才能让以取证为目的“伪安全”没有市场。

困境三:评价报告质量不高,安评人员能力有限。

天津事故发生后,安全行业内人士特别关注安全评价报告本身质量的问题。云南某化工企业网友小松就指出,所谓的评价报告,其实就是企业提供“资料的汇总”,评价机构按规范格式“整合”成,最后找个有资质的人来签字就行。真实问题指不出来,没有任何技术含量。就算哪天出了事故,再查评价报告的“意见”,发现都是一些“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要求。

关于提供资料,本刊记者采访了多位安评人员,均表示,一般的评价机构,都会到现场,收集资料也是基础性工作。当然也不排除会存在网友提到的这类机构。

杨耀党称,安全评价从“人、机、物、法、环”等不同客体出发,以“评价单元”为单位,逐单元分析、论证和评估,收集资料是必要环节。王跃也表示,评价公司为企业服务,只有搜集了企业基础性资料,才能有米下锅,这无可厚非。

对于评价报告质量不高,王志勇认为这是企业不重视安全的原因。评价机构受制于企业,企业出钱,机构为了生存,怎么也得通过,所以质量不高也就必然了。

王跃则从机构本身指出几个方面原因:一是人工成本普涨的环境下,行业竞争又很激烈,安评费用却难上涨,以至于有评价人员出现不负责任的情况;二是安评行业待遇不高,高技术人才紧缺,在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分析不全面、不深入现象;三是企业对评价的时间限制比较紧,要完成一个复杂的工艺评价,短时间内出高质量报告,有难度。再加上有些企业提供资料时,因保密等各种原因,工艺描述不全或有偏差,隐瞒一些关键数据等,也是评价报告质量不高的原因。

应对措施

造成目前国内安全评价现状的原因很多也很复杂,在较短的时期内也难以彻底改变这种局面。但如果能规范监管,注重市场化运作,我国安全评价事业的发展会越来越顺畅。

一是完善法律体系。虽然国务院多次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减少市场主体准入的前置条件,但在8月2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上,李克强总理提到,“政府取消、下放了大量审批事项,但在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反而是加强的。”这就很好地证明了安全事前监管的重要性。但目前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安全评价只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总局令第22号)、AQ 8001-2007《安全评价通则》《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总局令第71号)等部门规章及一些与之相关的文件通知。在安全生产领域,安评应该比环评更重要,可是环评有《环境影响评价法》,安评没有。安评制度层级低,自然无法引起各方面高度重视。如果在法律层面上,可以从部门规章“升级”为国家法律,将重大项目的安评报告纳入强制性要求,相信安全生产事故会大大减少。

二是要发挥市场导向作用。通过市场化引导行业发挥好自律作用,同时通过市场规律吸引更多社会优势资源和人力进入安全评价行业,提高安全评价师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并与他们承担的责任相匹配。鼓励有实力的机构做大做强,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三是通过政府采购形式或按照招投标方式进行安全评价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将企业和中介机构的金钱关系剥离开,加强中介的独立性。

四是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部门要建立诚信服务体系。建立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完善机构诚信体系和自我约束机制,对不负责任的机构和个人采取黑名单制,加大对劣质报告的监管力度。安监部门可以建立定期考评和抽查的机制,并且设立公众监督举报的途径,让不负责任的机构和个人暴露在阳光下,一旦发现虚假报告,严格查处撤销资质。

2015年8—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全国开展以“规范监管行为、规范从业行为”为主题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行业领域专项治理活动,这既是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行业持久发展的需要,也是对天津“8·12”事故中,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暴露出的问题采取的断然措施。

编辑   张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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