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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几点思考
——以汝州市为例

2015-12-02陈亚强苏文超李峰

资源导刊 2015年11期
关键词:汝州市采矿权保证金

◎陈亚强 苏文超 李峰

关于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几点思考
——以汝州市为例

◎陈亚强 苏文超 李峰

随着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对资源的需求也越来越大。矿产资源的长期开发在为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同时,引发的矿山环境问题也越来越不容忽视,给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有效遏制矿山环境恶化,保护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成为当前各级政府必须认真研究解决的课题。

汝州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现状

汝州市矿产资源丰富,现已探明矿产资源46种,已开发利用的26种,主要有原煤、铝矾土、水泥灰岩、地热水等。矿产资源开发曾经是汝州的支柱产业之一,开发时间长、强度大,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矿产品价格上涨,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矿山开采规模迅速增长,致使矿业集中地带生态环境系统失衡,矿山地质环境遭到破坏。

目前,辖区内存在的主要矿山环境问题,一是占用及破坏土地资源。主要是各类矿山露天采矿场、排土场、排岩场和尾矿库占用破坏土地资源,地下开采矿区不规范开采诱发地面塌陷压占及损毁土地资源。二是引发地质灾害。因采矿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较多,主要是采空塌陷、崩塌、滑坡等。三是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由于资源赋存的原因,汝州市大部分矿山为露天开采,大量表土的剥离使原本生长在土层表面的植被受破坏,固体废弃物尾矿、矿渣的堆放不仅压覆了大量的土地,也毁坏了原生植被。另外,剥离层的废土石在暴雨等不良气象因素的作用下,极易造成水土流失。四是破坏地下水资源。在矿山开采过程中,一方面需要抽取地下水进行疏干,以保证正常开采;另一方面选矿生产需要抽取地下水,使得地下水位下降,加重矿业开发地区干旱程度,影响群众的生产生活用水。

近年来,汝州市以推进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为抓手,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

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机制。一是完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规划体系。该市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了《汝州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年)》。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结合汝州市创建生态市的要求,制定了《汝州市“矿山复绿”和废弃无主矿山生态修复与恢复治理实施方案》,明确了2013~2016年矿山复绿和废弃无主矿山生态修复与恢复治理的具体任务和时间表,为有序推进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提供了规划和组织保障。二是建立部门协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该市明确乡镇政府是辖区废弃无主矿山恢复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并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范围;地矿部门负责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技术指导,建立矿山生态修复档案和数据库;财政、国土、水利、农林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建立乡镇政府牵头、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三是强化工作措施。该市利用行政手段的制约作用,把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作为新建矿山和采矿权人申请变更、延续采矿权年检的必要条件,对不按规定存储保证金或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进行有效制约,提高矿山企业开展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自觉性。

加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宣传教育。该市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深入宣传矿山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在全社会营造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的舆论氛围。利用4月22日世界地球日、5月12日防灾减灾日等时机,采取摆放展板、发放宣传单、张贴宣传画、面对面接受群众咨询等形式,开展以环境保护、珍惜资源等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活动。仅2015年以来,共制作展板20余块,张贴图画500多幅、宣传标语1000多条,现场解答群众咨询2000多人次,提高了矿山企业和群众保护矿山环境的意识。

稳步推进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汝州市地矿部门制作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存储工作明白卡,明确了矿山企业应尽的义务、存储标准和不按规定存储保证金、编制恢复治理方案的惩处措施等,组织人员逐矿发放,宣传上级政策,提高矿山企业认知度,促进了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全市38家矿山编制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存储保

证金1485.3万元。

开展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该市积极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责任,落实边开采边治理措施,引导矿业权人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如,汝州车沟铝土矿、中铝鳌头铝土矿边开采、边恢复治理,目前已恢复土地400余亩。同时,积极申报矿山环境治理项目,近年来共争取项目10个、资金2741.2万元,其中1个地质灾害治理项目、4个矿山环境治理项目、2个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已完工并通过验收。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历史欠账多。过去计划经济时代矿山开采多以国有企业为主体,而且当时缺乏矿山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律、政策的约束,企业大多没有进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同时,一段时间受“有水快流”思想影响,小矿山数量众多,采富弃贫、乱采滥挖,根本不进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现在大多数矿山已经闭坑,矿业主体灭失,矿山环境历史遗留问题较大。

采矿权人矿山环境保护意识淡薄。采矿权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重开发、轻保护,逃避治理义务的思想严重,边开采边治理的主动性不够、自觉性不强,投入治理资金不足,致使治理速度赶不上破坏的速度,遗留下来的矿山环境破坏欠账得不到有效偿还,新的矿山环境破坏又在加重,造成恶性循环。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中一些技术问题有待解决。目前,有的矿山企业由于技术条件等因素的制约,即使开展了治理,技术措施也难以跟上,许多技术问题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比如治理到什么程度才算达到标准、怎样治理才不会引发新的地质灾害等。同时,基层管理部门由于缺乏技术支撑和专业技术人员,在矿山环境治理技术指导上做得也不够。

部门之间协调机制有待加强。目前,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机制还不完善,导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不规范,严重影响矿山地质环境的有效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的实施,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得不到贯彻执行和有力监督。

治理资金缺口大,尚未建立起规范有效的资金投入机制。

由于历史遗留废弃和关闭矿井数量较多,治理责任不明确,仅仅依靠当地政府的财政资金远远满足不了需要。虽然实行了矿山环境保证金制度,真正达到制约破坏环境、督促治理环境的目标还有相当的难度。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对策建议

强化宣传教育,提高矿山环境保护意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利用有效形式,广泛宣传矿山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使广大群众真正认识到矿山生态保护与治理对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增强矿山企业和广大群众的矿山生态保护意识与责任感,从根本上扭转重资源开发、轻生态保护的思想倾向,营造人人关心、支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发挥各方面开展恢复治理的积极性。

加强领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责任。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不是地矿部门一家的事情,各级政府要把其放在重要位置,列入政府的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目标,使矿山环境治理工作同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同时,把矿山环境治理任务的完成情况列入乡镇和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积极发挥乡镇和国土、环保、林业、水利、财政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做到分工负责,协同作战,形成“政府统一领导,乡镇部门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提高各级各部门的积极性。

严格落实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对已建和在建的矿山,采矿权人必须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作为验收采矿权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和收取保证金的主要依据;凡未编制方案、不进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不依法存储保证金的矿山企业,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不予通过矿山年检,不予办理土地手续。今后的各项采矿权管理都要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相结合,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不积极或不达标的,就要利用行政手段,在采矿许可、矿山年检等方面进行有效制约。

拓宽思路,开展多种形式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活动。一是应适度安排废弃无主矿山生态修复与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为开展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提供资金保障。二是积极组织开展辖区矿山环境调查,按照成区连片的原则,积极申请国家和省矿山环境治理项目,重点对计划经济时期历史遗留废弃矿山进行治理。三是督促企业因地制宜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能与土地复垦相结合的与土地复垦相结合;不能复垦的,通过对矿山边坡进行稳定性处理后,运用生态修复技术,植树种草,恢复自然景观,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地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四是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多渠道、多元化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建立“政府引导,优惠政策扶持,社会资金投入”的矿山环境生态修复与恢复治理新机制。

(作者单位:汝州市地质矿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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