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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的稿酬制度*

2015-12-02周正兵

中国出版 2015年1期
关键词:印数定额稿酬

□文│周正兵

1958年的稿酬制度*

□文│周正兵

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国民经济领域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我国基本建成了社会主义文化生产与管理体制。本文基于社会主义文化体制的基本语境,从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的视角重新审视1958年的稿酬制度,揭示稿酬作为工资制度的内在矛盾与危机,深入解析其中的原因与机制,以期在还原历史真相的同时准确地解读历史。

稿酬制度 按劳分配 工资制 历史真相

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社会主义出版体制尚处于草创阶段,出版社多集中在民营资本手中,作者资源尚未纳入单位化的体制之内。也就是说出版事业的计划体制尚未建立,市场是配置出版资源的重要手段,而此时的稿酬则是作者与出版社之间按照市场化原则自行制定,其主要做法是基于作品市场销售量为基础的版税制(或偶尔采用买断版权方式)。而与此同时,国有出版社也开始探索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稿酬制度,其直接的结果就是1950年9月第一届全国出版会议通过了《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中关于稿酬制定原则的规定,“应在兼顾著作家、读者及出版社三方面利益的原则下与著作家协商决定;为尊重著作家的权益,原则上应不采取卖绝著作权的办法。计算稿酬的标准,原则上应根据著作物的性质、质量、字数及印数”。[1]按照这个原则,新华书店总管理处于同年11月制定并颁布了《书稿报酬暂行办法草案》,确立了定期或定额两种稿酬计算方法。这种方法与新中国成立前的版税制最大的不同在于,并非完全按照市场化的方式定价,而是引入了计划调节的方式,即无论是采用定期还是定额方法,都在下一个续期实行稿酬递减制度。这种计划调节的方法逐渐成为主导性的原则,并在其后的稿酬制定中体现得淋漓尽致。

一、1958年稿酬制度的形成

1953年开始,我国的出版业开始全面学习苏联老大哥的做法,在稿酬制度方面也是如此,并形成了具有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印数定额稿酬制度。其实所谓印数定额制度更准确地表述应该是“基本稿酬加印数定额”,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基本稿酬制度,即出版物销售数量在一个定额以内,给予基本稿酬,这就意味着不管出版物销售的数量如何,作者都能拿到基本稿酬;其二是印数定额递减制度,即出版社销售数量按照定额实行递减,如在1~4个定额,每个定额按全部“基本稿酬”付给,从第5~第6个定额以后,每个定额按基本稿酬的80%支付,第13个定额以后均按基本稿酬的40%计算。从1953~1958年的6年时间内,我国出版业基本执行这种印数定额稿酬制度,这也是新中国成立以后执行时间最长的一个稿酬制度。对于这个稿酬标准,作家的批评声音不少,萧乾的言辞最为尖锐,也最有代表性,“出版定额和稿酬的计算制度,比新中国成立前更主观、更不科学。从前按实际销售册数计算版税,至少有个客观标准,作者收入多少,是由读者决定的”。“今天出版社‘稿件科’的负责同志,在无法预知实际销售数字的情形下,在古今中外文学作品的合同上‘批’定额和稿酬标准。这样做难免受个人好恶的影响和数百字‘提要’的支配,胆大的就信笔乱批;胆小的就全批个平均数。结果,稿酬与著译稿的难易、著译人劳动的强度以及稿件的质量完全脱节,这对繁荣文化事业没有好处”。[2]

而与此同时,随着出版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实施,为了建立符合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要求的稿酬制度,新的稿酬办法也开始制定。1954年3月,由出版总署组织人民、文学等出版社组成专门小组研究制订,这就是我们今天熟知的1958年版稿酬制度——《关于文学和科学书籍稿酬暂行办法(草案)》。1958年版的稿酬制度从本质上也是印数稿酬,即基本稿酬加印数定额,其差别在于按照社会主义社会公平原则对基本稿酬以及印数定额等具体细节做了计划调节,特别是计划式平均,其具体规定如表1所示。

表1 1958年版稿酬支付标准列表

二、稿酬作为工资的内在矛盾及其说明

1958年版稿酬办法是最难产的一个文件,其间蕴含着多重矛盾的要素,可以说是一个矛盾的纠结体。关于这一点在官方的报告——《文化部关于制定文学和科学书籍稿酬暂行规定的请示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中有着十分明晰的表述,“我们这次所制定的稿酬办法,现在还是不完善的,它比苏联现行的稿酬办法还粗得多。但是因为中国实行按劳计酬的稿酬制度只有5年,经验还缺乏,要订出很精细的稿酬制度还不可能,如果勉强地精雕细琢,可能旷日持久,制定不出来,即使订出来,也还可能不合实际情况;而目前稿酬问题上已经发现的许多缺点反而不能及时地得到解决”。[3]

在笔者看来,这些矛盾主要集中在该稿酬办法作为工资制度在经济职能与社会职能之间的矛盾。质言之,稿酬的经济职能是指按照按劳分配原则支付报酬,从而用物质利益刺激作家的积极性,而所谓社会职能就是在按照社会主义性质,在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实现合理分配,因而可以适当地使稿酬偏离按劳分配这条“中线” , 以在全社会实现公平的目标。以下笔者将在这双重矛盾中解读1958年稿酬标准。

大家知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初期所实施的是按劳取酬的基本原则。这在工资制度上基本被表述为,“根据国家工业和农业的发展情况和当前的政治经济任务,根据职工工资的提高必须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相适应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速度又必须超过工资提高的速度的原则”。[4]这被学术界概括为“除本分成制”,即从企业的销售收入中扣除生产资料的消耗及其他费用支出〔在产品的价值构成中大体相当于C(生产成本的部分)〕, 剩余部分〔大体相当于V(人工工资)+ M(利润即净产值)〕 再按照一定比例在企业和职工之间进行分配。[5]按照这个分配原则,工资大体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其一是补偿性工资,它所补偿的是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活的劳动量,以及补偿活劳动消耗所需要的消费品的价值;其二是分配性工资,它是指生产者所在的企业所创造的利润在国家、集体和个体之间的合理分配,而分配给个体的部分就是分配性工资。一般而言,补偿性工资是固定的,它不以生产成果与绩效为转移,社会主义社会中每一个劳动分子都应该获得能够覆盖其劳动再生产基本需求的报酬;而分配性工资则是浮动的,它以生产成果的大小和绩效为标准,那些贡献大、绩效高的劳动者所获得的工资就可能高些。

正如文化部所提供的《报告》中所言,“稿酬的性质既然等于工资,稿酬办法的制订,自应以社会主义按劳取酬为原则”。如果我们今天按照这个逻辑来审视1958年版的稿酬标准,不难发现其所主张的基本稿酬加印数定额实质上正是对应着补偿性工资与分配性工资。前者所遵循的公平性原则,要将稿酬制度调整到能够覆盖作家生产力再生产基本需求的标准上来;后者所遵循的效率原则,即使稿酬能够调动作家创作的积极性,当然亦以不危害社会主义整体性的公平为前提。以下将分两个层面来说明。

首先来看基本稿酬所反映的补偿性工资。从1958年版的稿酬办法中不难发现:在千字稿酬方面特殊研究性科学著作独领风骚,其稿酬水平是一般作品的两倍,其次是诗、剧本以及儿童读物,其千字稿酬为12~35元,略高于其他作品的水平;在印数定额方面大体分为大量印行和非大量印行量大类,其定额的基数也随着作品类别的区分而有所差异,而其中特殊研究性科学著作由于其特殊性甚至没有设置最低定额。从今天的市场化角度来看,无论是从定数定额还是千字稿酬的角度来看,受厚待的作品大概都属于非大众化作品,具有较强的外部性,一般而言会常常出现市场失灵现象。对于这些市场失灵现象,在市场化条件下是无法通过企业定价的方法来予以弥补,这是违反市场规则的。而通行的做法是庇古税模式,即政府通过征税或者补贴来矫正当事人的私人成本,前者如通过设立非营利性出版机构免除其税收减低其运作成本,后者如建立出版基金直接资助此类作品的生产。

而从1958年的稿酬办法来看,其制定原则完全疏离于市场,而是“先看新稿酬办法能否满足著作人的生活需要”,即是否与补偿性工资大体相当。换言之,稿酬制定是否合理,要看稿酬水平是否能够覆盖作家作为社会主义劳动者所必须的基本生活需求。这在《报告》中是这样表述的,“在我国,如以一个文艺作家平均每年写5万字计算,按新稿酬办法,每千字支付20元稿酬,印2个印数定额可以得稿酬1800元。一个熟练的编辑,每月工资如以120元计算,一年约为1500元;一个九级干部全年的工资为2300多元。如实行新稿酬办法,著作人如得两个印数定额的稿酬,他的收入可高于熟练编辑,而低于九级干部”。按照这个几乎是倒置了的逻辑,基本稿酬通过行政化方式实施“损有余而补不足”,即人为地降低那些销量大的出版物的稿费支付水平,提高那些可能没有销量作品的稿酬水平。这在市场化条件下,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有悖于市场规律,前者在市场化条件下应该提高其定额稿酬支付标准,而该办法却通过行政方式大量占用了作品由于销量大而带来的丰厚市场收益;后者在市场化条件下由于销售收入覆盖不了出版社成本而放弃稿费诉求甚至自费出版,而办法则是通过计划方式从出版企业的其他收入中划拨部分远远高于其市场价值的稿酬。

当然,办法也许从今天的市场化视角来看几乎一无是处,但是如果放置到当时的计划经济背景下则有其社会目标的合理性。也就是说,基本稿酬更多反映的是社会性目标——“著作人的生活获得基本保障”,所谓经济性的规则只是一个工具,它必须服从并服务于社会性的目标,其原则更多要强调公平性而非效率。这也是为什么基本稿酬的制定中很多市场化的规则被扭曲,甚至被违背的原因所在。

其次再看定额稿酬所反映的分配性工资。1958版的稿酬办法关于定额稿酬的规定大致如下:第1个印数支付基本稿酬;第2个印数支付第一个印数稿酬的50%;第3~第4个印数则为30%;第5~第10个印数则为10%;第11个起则减至5%。从今天的角度来看,这个规定恰好与市场规则背道而驰,原本应该增加的稿酬标准这里却人为递减,并且还有一个变本加厉的幅度。如按照现行版税制度,版税率与印数之间是一种正向的关系,而非计划经济下的负向关系,即印数愈高版税率愈高。以图书为例,其印数在1万~1.5万册的版税率应为10%,印数在1.5万~2万册的税率则为12%,而印数到达2万册以上则版税率为14%,甚至像韩寒这样的畅销书作家的版税率能够高达20%。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这种做法的经济基础是出版产业的规模经济效益,即图书印行的规模愈大其利润就愈高,自然作家从中分享到的利润比例也就愈高。

从1958年版的稿酬办法关于定额稿酬规定的目标来看,它其实执行的是两种相互冲突的目标。一方面,作为分配性工资,它要起到通过物质刺激作家创作积极性的目标;另一方面,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工资制度,它又不能任由这种刺激毫无限制,破坏社会主义分配的公平原则。这在《报告》中是这样表述的,“一方面要保障著译者的生活,使他们能够依靠著作和翻译维持生活,逐步地以著译为职业,从而发展著译;另一方面又要促使他们不断地从事新的著作和翻译,而不能仅仅依赖一些旧有的已出版的书籍为生,即不能不继续著译”。于是,该版稿酬办法在保留印数稿酬刺激作用基础上做出两个方面的调整:其一是调整不同类别作品的定额标准,分别提高大量印行类图书的定额标准和降低专门性学术研究著作等印数较少类图书的定额标准,从而缩小不同类别作品之间的稿酬差距;其二是采用印数稿酬递减的方法,避免印行量大的书籍稿酬太高的现象。如果单纯从发挥刺激作用的角度来说,根本没有必要做出这些限制,这些限制的目标更多是防止不公平现象的发生,特别是“一本书”现象。因此,究其本质而言,这版稿酬办法试图在两种相互矛盾的目标之间找到一种所谓的均衡。笔者这里之所以用了“所谓的均衡”,是因为这一均衡是人为事先设置的,并不一定切合经济的实际,而且常常会和实际的情形相悖。

正如政策的制订者所感叹的,“在这个问题上,各方面的争论最多,我们是根据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照顾到社会舆论和作家生活,吸取各方面的意见后,作出这样的规定的”。[6]即便是在今天看来,面临着如此繁复的冲突,要想找到一个万全之策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一定程度上经济的效率原则让位于政治的公平规则,并试图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也许在今天看来并不完美的折中,是那个政治挂帅的年代唯一可能的选择。

三、稿酬作为工资的合法性危机及其命运

1958年版稿酬办法的制定还伴随着当时作家协会的一个天真想法,即借助稿酬办法推动作家职业化,以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创作。但是,这个想法实在是过于天真,因为他们并未系统分析社会主义文化体制下作家的身份问题。换言之,当时文化体制与作家的身份制度安排方式不可能给作家职业化的空间,而且这种身份困境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稿酬制度作为工资制度的合法性,并使1958年版稿酬办法走入坎途,并很快走向终结。

上文对稿酬作为工资制度分析的主体是作家,而在1958年的中国几乎所有作家都不能算是这种制度的适格主体,因为他们都归属于各自不同的体制之内的单位,并不是以稿酬为生的职业作家。从当时的情况来看,作家的身份可以大致分为两大类:业余作家和职业作家。业余作家的身份较为单纯,就是那些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各行各业从事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创作的个体;而职业作家的身份较为复杂,又可以大致分为3个类别,即作协体制内的作家、其他各类体制内的作家以及自由作家。如果考虑到当时作家的身份,不难发现其中的绝大多数作家其实另有身份,已经在其所属的体制内的单位获得劳动报酬,因此这里的稿酬作为工资并无其合法依据。而随着20世纪60年代我国将体制外的自由作家(大概100余人)纳入体制之内,稿酬作为工资制度的合法性就彻底消失。从这个角度看,1958年的稿酬制度最终在1966年走向终点,似乎是早已注定之事。不过整个过程倒是有几分波折,其间经历了两三次反复,具体如表2所示。

历史材料表明,1958年9月27日召开的文联主席团扩大会议上,张天翼、周立波、艾芜等作家提出了减低作家稿费报酬的建议。他们的建议很快得到最广泛的支持,于是刚刚出台的1958年版稿酬标准全部减半实施。但是,减半政策的消极效果立马显现出来,为此文化部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1958年版的稿酬标准,特别是在1962年随着我国经济领域若干恢复措施的出台,改版稿酬标准得以全面恢复。但是,随着稿酬作为工资制度的合法性的消失,加之政治路线左倾现象严重,1958年版稿酬标准从1964年开始取消印数稿酬,基本稿酬也减半支付,而到了1966年则彻底走向了终点。

表2 1958年版稿酬办法变动情况表

四、结论

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文艺管理的组织体系逐步完善,作家作为文艺的生产者全部被通过各种手段纳入体制之内,如一方面根据专业者“原来的行政级别(原来的文艺级别相应地改为行政级别),发给工资,并同国家工作人员一样按照他们的工作成绩提升级别,在福利方面也给予和国家工作人员相同的待遇”,一方面对于“少数尚未担任工作的专业翻译工作者,由国家吸收他们到翻译、研究机构或出版社从事翻译工作,或由出版社聘为特约翻译,参照现有翻译机构(如编译局)的办法,发给工资,不付稿酬。也可按照翻译的数量和质量一次付给稿酬”。[8]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看,一旦所有作家被纳入体制之内,成为各类“单位”中的一个分子,他们都无一例外地在其所供职的单位获得相应的工资待遇,而稿酬作为工资的合法性就不复存在。其实,这种合法性危机在其制定之初就存在着,这也是为什么1958年稿酬办法制定伴随着作家职业化的天真想法,因为两者是互为条件的,因此一旦作家职业化不被政权所许可,稿酬作为工资便危机四伏,这恐怕也是1958年版稿酬办法难以出台以及出台之后命途多舛的关键原因所在。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文化产业系)

[1]中央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M].中国出版科学研究所、中央档案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史料(第2册),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1996

[2]萧乾.“人民” 的出版社为什么会成了衙门——从个人经历谈谈出版界的今昔[N].文汇报,1957-05-20

[3][6]文化部关于制定文学和科学书籍稿酬暂行规定的请示报告[M]//中国出版科学研究所、中央档案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史料(第7册).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2001

[4]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一九五六年六月十六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J].劳动,1956(8)

[5]陈永忠.社会主义工资的二重性及其在成本中的地位[J].经济研究,1984(11)

[7]1949.10-1999年稿酬制度变动情况简表[J].出版经济,2001(3)

[8]中共中央批转文化部党组中国作家协会党组关于废除版税制彻底改革稿酬制度的请示报告(1960年10月11日)[A]//周林,李明山.中国版权史研究文献.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

*本文获中央财经大学科研创新团队资助计划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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