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初审,看其如何明断“家务事”
2015-12-02吕红霞
吕红霞
千呼万唤始出来!历经多年酝酿和准备,我国首部反家暴法终于提请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议。再有邻居打老婆孩子的事发生,就不再是别人的家务事了,施暴者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甚至发现家庭暴力不报案也可能担责。法律进“家门”,往前迈进了一大步。
立法反家暴,全球有120多国
在全球大多数国家,家庭暴力被公认是一种对人权的侵犯,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1979年,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明确,保障妇女在家庭关系、工作、教育等领域享受平等地位的权利,要求缔约国必须采取法律措施禁止妇女权利受侵害。1996年,联合国《家庭暴力示范立法框架》提出,应当“建立专门的法律来禁止在家庭和其他人际关系中对妇女施加暴力,保护此类暴力中的受害者,并阻止暴力的进一步发展”。 截至目前,全球有120多个国家制定颁布反家暴的相关法律,其中有80多个国家对家暴进行专门立法,或者以反家暴法命名法规。
2008年起,全国妇联连续四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言,从国家法律层面制定综合性反家暴法。2013年,反家暴法正式进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开始立法调研论证。2014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外公开反家暴法的征求意见稿。2015年两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在作常委会工作报告时表示,反家庭暴力法进入今年的立法计划。
打老婆孩子不是“家务事”,或被拘15天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方面的侵害,包括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根据家暴法草案,打老婆孩子可能被追刑责,还可能被撤销监护权。
(一)中小学应当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本系统的业务培训和统计;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将反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
(二)遭遇家暴时,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家暴或疑似家暴,应当报案。
(三)当事人遭受家暴或者面临家暴危险,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法申请的近亲属可以代为申请。监护人实施家暴的,可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其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四)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将依法追究责任。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知情未报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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