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生产经营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5-12-02张春慧胡晓东
张春慧,胡晓东
(吉林省吉林市种子管理站,吉林132013)
种子是农业生产中一种有生命的、特殊的、不可替代的重要生产资料,种子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农产品生产的产量和质量。因此,客观了解、分析当前种子经营市场形势和问题,全面建立用种安全机制是关系到农民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课题,是种子管理职能部门迫在眉睫的大事。
1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市场的现状
吉林市常年需要农作物种子大体上在2100万kg左右,其中杂交玉米良种1300万kg、水稻良种600万kg,大豆良种150万kg,其他作物种子50万kg,巨大的利益空间使种子经营者数量迅速膨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未出台前,全市仅有7家种子公司统一组织供种,由种子管理部门负责市场管理,由种子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质量监督。种子经营市场放开到目前,该地与外地40余家种子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全市种子经营门市多达1000多家,仅城区设立的经营门市即达270余家,有的一个乡镇就达20多家。在品种使用推广上,过去全市杂交玉米品种的当家组合,一般控制在6~8个。而近几年来,全市市场上经营的品种多达100余个,水稻品种60余个。
2 种子经营市场存在的问题
2.1 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宣传力度不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颁布实施年来,尽管各县(区)进行了广泛宣传,但是效果不明显,大多数的村、社干部和农户对种子法规一知半解或根本不知道。农民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农民在购买种子时,既不看经营者的手续是否合法,种子质量的好坏,也不看品种是否对路,只图方便,出了问题也不知道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据调查50%以上的农民一经播种后就将种子包装袋和发票等有效凭证丢掉。一旦出现种子质量问题也无法找到依据。
2.2 种子经营者的专业素质低
种子是特殊商品,是农业技术的载体,直接关系到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广大农民绝大多数不具备识别优、劣种子的能力,对品种的特性缺乏认识和了解,这就要求种子经营者具备相应的种子专业技术知识,以便引导农民选购优良种子。但现实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专门经营不分装的包装种子和受委托代销种子的经营者所应具备的条件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许多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对所经营的品种特性、适宜范围、栽培技术一无所知的人员参与种子经营,他们只要通过办理营业执照,就成为合法的种子经营者,形成 “瞎子牵瞎子”的局面,使农业生产面临着种子不对路、不适宜作为生产用种的生产安全隐患,农民因使用不适宜、不合格种子而减产,甚至绝收的现象时有发生。
2.3 种子经营者赔偿能力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的损失,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按 “先赔偿,后追偿”的原则,实行先期赔偿,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受委托代销种子的经营者的赔偿能力未作具体要求,而全市的1000多家种子经营门市的种子经营者,绝大多数存在着赔偿能力弱的问题,一旦销售的种子出了质量问题,给农民造成较大损失,无赔偿能力,使农民索赔困难,必将导致纠纷,甚至农民闹事,给农村带来不稳定因素。
2.4 新品种推广运用盲目,区域适应性问题突出
由于不同生态区域对品种熟期、抗性、适宜性有严格要求,在品种推广上稍有不慎将影响到整个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现在市场上经销的品种数量快速上升,在全市生产上使用的种子的品种多达80余个,特别是外来种子生产、经营者不熟悉吉林市具体情况,不分区域,不考虑品种的抗性,随意推广虽通过审定但不一定适合当地种植的新品种,即有可能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同时,因区域试验工作无法落实,原由国有种子公司承担的鉴定农作物新品种适应性、抗逆性工作,因国有种子公司转制,而转由种子管理部门承担,但种子管理部门因事业经费严重不足又无力承担,使大量虽通过审定、却根本不适合吉林市推广种植的新品种进入合法销售,将给广大用种农民带来严重隐患,造成巨大损失。
2.5 种子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46、47条和农业部第49号文件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规定,对包装销售的种子的标注内容、制作、使用、管理做出了详细的说明,尤其是对生产日期、品种名称等内容的真实性做出了明文规定,然而有不少公司和个体商贩无视国家法规,造假伪劣、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恶意坑害农民利益。如将上一年度剩余种子,标明为当年生产,更有甚者将滞销品种包装成紧俏品种,种子质量指标达不到国家标准等问题。
2.6 种子质量事故纠纷案件日益复杂
在处理近年发生的种子案件中,主要问题是部分种业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唯利是图、乱引乱调。常以假充真,并盲目销售未经当地试验示范的品种,部分纯度、水分、发芽率等检验指标不合格的超标种流入农民手中。大案常出在法人经营的种业公司。经营行为的不规范,种子质量送检与否,个别经营户产品无质检报告,经营公司以已抽检产品顶替未抽检产品销售,已抽检不合格产品与合格产品混在一起销售,送检一批种子,经营多批种子,经营者互相换种销售,其档案和有效凭证不规范等问题较为突出。
3 规范种子生产经营市场的对策
3.1 加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宣传贯彻力度
一是种子行政执法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 《种子法》、《吉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执法、管理水平;二是要继续加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在村、社、农户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标语、宣传资料、广播等多种形式,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让农民知法、懂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三是要充分发挥乡(镇)党委、政府的管理作用,加强对乡(镇)农技站和个体经营户的监督管理,以确保农业生产的安全。
3.2 建立并进行区域集中新品种试验、示范园区
种子是农业科技的主要载体和农业生产的重要支撑,种子的安全使用事关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社会的稳定,严格品种的管理其意义重大。通过市农业局种子管理部门组织新品种集中试验、示范,在生产季节开始前根据试验、示范结果向社会公示适宜推广的水稻、玉米品种名称,从源头彻底解决进入内江的新品种的适应性、丰产性问题,降低品种风险。
3.3 强化市场管理措施
一是坚决制止未审先推。2014年各级农业部门及种子管理机构从下发一封公开信、检查经营场所、检查经营档案、回访购种农户入手,进一步巩固成果,强化措施,加大力度,坚决制止种子市场未审先推行为。二是严格清查种子来源。从查种子经营档案入手,逐品种、逐批次的核查种子来源,对无进货发票、虚假进货发票等来源不清的种子,要查清种源,监督质量,发现问题,要坚决予以查处。三是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全面检查,加强引导,把种子虚假宣传画 (单)从种子经营场所彻底清除。规范品种名称标注及品种特征特性描述。从查标签、包装入手,对于包装、标签不规范的,要责令改正;对虚假标注、误导购种者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四是认真处置假冒侵权。对检查发现或举报查实的假冒品种和侵权生产经营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对问题种子不但要查清源头,还要检查质量,切实保护广大农民和品种权人的利益。集中公开曝光一批质量严重低劣、性质恶劣的假冒侵权案件,发挥舆论的宣传督导做用。五是全面开展市场检查。检查对象为所辖的各种子交易市场及种子经销户。做到 “六查”,即查品种真实性、查品种审定及授权情况、查种子质量、查种子标签、查转基因品种、查种子经营许可证和经营档案。检查结果要及时在媒体上公布。对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依法惩处,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六是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信箱或举报电话,对举报案件要认真接访,做好登记,及时查处。对署名举报投诉案件,要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举报投诉人。建立举报案件督办制度,上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农业部门举报案件查处情况的督办检查,切实将举报制度落到实处。七是实施质量监督抽查。加大对进入市场的种子的质量监督抽查力度,一方面在种子经营初期对种子企业生产的种子和批量调入的,种子进行海南种植鉴定;另一方面在种子经营期间进行市场监督抽查。鉴定结果要及时公布,质量不合格的,要严格查处,确保农业生产安全,维护农民切身利益。
3.4 加强部门配合,提高综合执法力度
一是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严格证、照管理,对不符合经营条件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坚决取缔,外来公司必须到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二是严格品种管理,对凡未经审定或虽经审定但不适合该地生态条件的品种一律不准经营、推广;三是农业部门要与工商、物价、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加强配合,提高综合执法力度,不定期地开展种子市场检查和种子质量抽查工作,坚决取缔无证经营现象。规范经营行为,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者,加大打假力度,对假冒伪劣种子事件,坚决查处,决不姑息。确保全市种子生产经营市场健康发展,保证合法经营者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