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良知”--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
2015-12-01梁舒娅
梁舒娅
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 20024
“致良知”--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
梁舒娅
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 20024
王阳明一生三易其学,最终乃有“致良知”之说。本文试图从两方面出发,即阳明的亲身实践对“致良知”提出的塑造作用以及“致良知”中实践观点的体现,阐述在“致良知”理论中实践的重要意义。
致良知实践先天良知自觉之知
一、阳明之“致”
“致”作为学术理论被提出,源于王阳明亲身实践后的反思,其过程可谓曲折。据《明儒学案》记载,王阳明思想发展历经三变,在生活实践中所体悟出的工夫才是他思想的基础与理论的’第一原理’,’心即理’的本体论只是他的修身工夫论的理论诠释。”1而使他真正开始创立自己的思想体系、形成独立学派,正是经过刻骨铭心的人生磨难之后的龙场悟道。
据《年谱》描述,“龙场悟道”后的第七年,王阳明曾回忆道:“守仁早岁业举……其后谪官龙场,居夷处困,动心忍性之余,恍若有悟,体验探求,再更寒暑,证诸五经、四子,沛然若决江河而放诸海也。然后叹圣人之道坦如大路。”由此可清晰地梳理出王阳明理论发展与个人体验的关系:由朱子之学入,后产生自身体悟,进而体验探求,最后再进入五经、四子,直到圣人之道了然于胸。在体悟由浅入深的过程中,体验是其中的连接环节,其作用亦是不可或缺。而体验推动理论的深入,贯穿在王阳明理论形成的过程之中。由此观之,得“致”的过程正是一个未条理化的“致”的过程。
那么,阳明之“致”谓何?其一,曰中介。“昏暗之士,果能随事随物精察此心之天理,以致其本然之良知,则虽愚必明。”这是王阳明对于先天之知转化为自觉之知的过程的论述,不仅对先天之知与自觉之知进行了区分,而且阐明了可以通过“致”来达到前者向后者的转化。然而“致”的作用却不止于单薄的中介。乍看来,动态的转变体现在先天之知的深入进而造成自觉之知的形成,但除此之外,推动一知转化为另一知的动力,亦是一个流动的过程,而这种具有方向性的流动过程即是“致”。“致良知”强调了“致”的工夫,“‘致良知’本身是一种修身工夫的实践活动,良知本体必须通过’致’的工夫才能体现出来”2。而作为德国古典哲学术语的“实践”,在用来描述“致良知”时并不同于康德所理解的实践。在康德看来,实践的规则永远是理性的一个产物;而在王阳明处,“强调致良知本于道德法则,却又不离人心物事”3。此外,“致”亦不同于“行”。为何王阳明说“致良知”而非“行良知”?且先从“致良知”对“知行合一”进步之处出发。“致良知”能够鲜明地表达“内求于心”的工夫论,而如何向内做工夫正是“知行合一”所不能提供的,相较于“致”,“行”既可以是区别于“知”的一种状态描述,又可以同“致”一般包含动态要义和实践品质,但其缺乏固定的方向性,也缺乏确定的目标。
除此之外,王阳明对“致”的重视体现在他对朱熹与陆九渊的批判上。在阐释朱学之弊时,他认为“朱学的特点是将穷理仅仅囿于知而使之与行相分离,正是这一点,导致了支离决裂之弊”4。而其中,“行”正是在实践层次之上可以与“致”可相通的的“行”,实践的内容,则是“为善去恶的工夫”。
综上,王阳明对“致”的重视,也反溯印证了在王阳明思想体系中实践对于理论的深刻影响。
二、“良知”之得
由上文可知,在实践层面上讲,阳明之“致”对于“致良知”之说的产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那么从理论层面上理解,“致良知”的学问是否亦渗透着实践的观点?
何为“良知”?“良知”在王阳明处怎样定位?它究竟是一种什么范畴的概念?在《传习录中》中,王阳明有言:“盖良知之在人心……先天而天不违。”当良知表现为先验之知时,按照黑格尔的分析,先验之知应当使“对象自己规定自己,而不是从外面获得自己的谓词”5。结合黑格尔的思想可分析出“良知”研究的以下两点:第一,作为先验之知,学者们的各种研究只能作为“一些有局限的知性规定,它们只表示限制,而不表示真理”6,在此即没有人能给予“良知”一个完备的、准确的定义;第二,通过谓词的各种限定,我们能够一步步接近真理,亦即我们可以了解或许不完全的良知的内涵。因此,为把证明实践在“致良知”理论中确有重要地位,需要对良知的内涵进行进一步探究。
那么,先天良知与自觉之知的概念,是空穴来风还是阳明“良知”中的固有内涵?且看阳明《传习录中》的一句:“凡人之为不善者,至于逆理乱常之极,其本心之良知亦未有不自知者,但不能致其本然之良知。”一人为恶,依然可以有“自知”的“本心之良知”,然而之所以为恶,就在于“本心之良知”未“致”为“本然之良知”,因此可推知,良知中包含两个不同层次的“良知”,处于低层次的是的“本心之良知”,高层次的是“本然之良知”,结合阳明的基本思想,可将这两者前后对应为“先天良知”与“自觉之知”,二者确切含义在此不做赘述,而需要关注的是两种不同质的良知是如何转化的,这里就引出了前文中已反复强调到“致”。
回到引文:“昏暗之士,果能随事随物精察此心之天理,以致其本然之良知,则虽愚必明。”由此看出,不同质的良知的转化是一个由暗到明的过程,是一个由自在到自觉的过程,是一个被动随性到主动向上的过程,而这过程正是“致”。因此“致”是一个过程,但又不简单为过程,它包含着由下而上的趋向,是过程这条线段的整体,也是构成过程这条线段道部分,它的背后是主体源源不断的驱动力,它是思维或是现实中的践行。于是,“致”在良知转化中起着承载质变的作用,同时在“致良知”的理论中有着自身独特的内涵。而若离开离“致”会有怎样的后果?在《紫阳书院集续》中,王阳明区分了本然良知与自觉良知。心,即良知,“作为天植灵根,并不是致知活动的产物,但无致知工夫,则不能由本然达到自觉”。可见,在王阳明的理论中,依然突出“致”的思想践行性作用。
三、结语
在中国哲学史上,明清之际的孙奇逢曾指出:“阳明良知之说,著力在致知”,如今看来,这一评语显然并非虚发。
注释
1朱汉民:《以工夫见本体》,载于《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
2朱汉民:《以工夫见本体》,载于《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
3余治平:《超越与内在》,载于《浙江学刊》,2000年第5期
4杨国荣:《王学通论》,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p30
5黑格尔:《逻辑学》,人民出版社,2014,p85
6黑格尔:《逻辑学》,人民出版社,2014,p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