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结构理论探析刑事犯罪的影响因素
2015-12-01张向达王克馨张家平
◎ 文/张向达 王克馨 张家平
从社会结构理论探析刑事犯罪的影响因素
◎ 文/张向达 王克馨 张家平
现代犯罪社会学作为研究刑事犯罪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学”,主要围绕社会制度、社会结构、社会分配、社会文化和社会控制等方面进行研究,力图揭示刑事犯罪的发生、变化规律,寻求控制犯罪的有效措施和最佳途径。其中,社会结构理论分支包涵三个经典的理论基础:相对剥夺论、社会失范论和社会解组论。笔者以此来分析收入不平等对刑事犯罪的影响。
基于相对剥夺论的分析
在结合相对剥夺论进行研究的过程中,笔者发现,相对剥夺感的产生是我国社会刑事犯罪供给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1.在研究相对剥夺感来源的过程中,参照群体选择的不恰当是影响相对剥夺感的重要因素
如果说人们之间、群体之间的对比是社会交往中最基本的思维模式,那么相对剥夺论所强调的则是个人或群体经过与参照群体对比发觉的一种自我利益被其余群体所剥夺的心里感受。这样的感受源于对其自身利益得失的自我衡量,它是每一个社会成员在对比后产生的主观结论。在社会生活中,个人或群体拥有的自身价值期望值的变化使这些人看到其他群体的生活方式优于其本身。一般来说,在社会稳定时期,人们所参照的群体是与其同等地位但不同条件的人群。在现今的社会转型时期,新旧体制共同存在,旧体制逐步向新体制转变,又因为旧的社会机制逐渐被打破但还没有被完全打破,但新的社会平衡机制还在孕育和完善中,社会中的各类社会群体之间也都处在分散和重组中,在这样的社会中,每个群体不限于跟自己同等地位的群体对比,也跟那些与自己毫无关系的群体相比较。
2.如果经济相对弱势群体在选取参照物时违背正确的对比规则,就会产生明显的相对剥夺感
在我国,人口的趋利性迁徙所产生的从欠发达地区到发达地区的流动人口,在城镇化趋势中具体表现为城镇中的外来人口比例的增加。他们的弱势表现在经济地位上的相对贫困、社会保障上的相对落后、社会资本上的相对缺乏。如果不考虑城镇人口对他们的影响,迁徙到城镇的农村人口会把生活在共同群体内的其他成员作为参照系,在这个过程中,相对剥夺感的形成是缓慢而鲜有的。这是因为,在经济方面,他们迁徙到城镇都是怀着一个共同的提升个人或家庭生活品质的目的,况且他们的经济状况是非常接近的;在社会保障方面,他们所面临的都是较低的社会保障和城乡户籍壁垒所造成的生活中的不便;在社会资本方面,他们都面临着有限的经济人脉以及来自迁入地的多角度歧视。这就是城镇中的外来人口群体将其自身选作参照系而无法产生明显或激烈的相对剥夺感的主要原因。
然而,城镇中的外来人口既想融入到城镇中成为其中的一员,又想通过自己的打拼在城镇中获得属于自己的一席之地,这就促使他们不能避免与城镇居民进行密切的接触。通过对城镇居民生活方式、经济水平、福利待遇等信息的长期收集和感同身受,流动人口群体中的人会下意识地将城镇居民作为其自身的参照系,使其在与城镇居民的对比过程中产生了极大的不平衡感。这种不平衡感就是他们感受到的相对剥夺感的主要来源,这种相对剥夺感会造成主观幸福感的大幅下降。要想抵消这种令他们无法自拔的相对剥夺感,流动人口中的一些人会在束手无策时选择一个理性的获取补偿的机会。这种补偿就是通过实行刑事犯罪来获取财富获得一些物质满足,而这种不劳而获的犯罪所产生的效益不仅仅是物质满足,还包括实施犯罪成功后的精神满足以及通过实施犯罪成功所获取的物质满足的叠加。这种叠加效应将使得罪犯主观幸福感上升。当然,这种犯罪的形成机制也可以解释一些心理同样失衡的城镇居民实施犯罪的动机。
基于社会失范论的分析
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克姆在讨论社会参与的一些问题时首先提及“失范”(Anomie)这个词语。一切不确定的、分散的、相互矛盾的社会属性,或是缺乏一个能够获取快乐的边界,这种情形就是社会失范。在社会失范的状态下,对于实现自我价值、拥有幸福感这样的条件是极度缺乏的。社会科学界普遍承认社会失范是一个社会学的概念而区分于心理学的定义,但是给予它的内涵和表达方式却各不相同,并对其有了更深层次的诠释。
1949年,莫顿在《社会理论与社会结构》一书中从价值的角度把社会结构分为目标和手段两大部分。这里提及的目标就是文化目标,即无论何种社会文化都会树立某些它认为值得寻求的方向和目标,并激励社会成员为其努力拼搏。手段是为了完成目标的正当手段,也就是制度性手段。一个社会把某个文化目标逐步灌入到社会成员思维的同时,也利用控制性规范来约束其成员,即在寻求目标的过程中,人们可以正当合理的利用制度性手段。如财富的获取必须通过不断获取知识、勤奋劳动和节制欲望等手段来进行,应制止运用武力或欺骗等看似更为有效的非制度性手段甚至是违背人性的手段来达成。倘若社会成员秉承主流文化并运用规范化的手段完成人生目标,那么整个经济社会就不会出现紧张感和犯罪行为,从而有利于社会结构的稳定。
1.在社会成员博弈的过程中,如果博弈中的一方与另一方之间的巨大经济差异是因为违反主流的文化规则和突破约定的制度边界产生的,那么这种经济不平等的产生就必定会造成社会价值的崩塌
这种社会价值的崩塌所形成的社会失范付诸于实践就表现在为了谋取财富而采用不择手段的行为,如权利寻租和侵犯财产等犯罪手段以及社会对于这一类行为包容性的上升甚至是“负面示范”和“效仿”。这种不择手段思维的蔓延和深化会削弱上述可控的社会规范(如规则的执行以及制度的形成),从而产生社会异化。
2.完成目标的合理措施由于阶级和地位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社会并没有明确地告诉人们怎样才能更好的工作并获得财富,所以只能是“一些人先富,其余人后富”,致富对大部分人来说,在客观上还是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所以,利用正当手段却无法达成目标的人群,在心理上就会有一种挫败感、焦虑感等劣质情绪,堕入价值(失范)的仓皇状态。这种明显的紧张情愫就会使一些潜在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通过权力寻租和侵犯财产等犯罪的手段达成其设定的“心理目标”。
基于社会解组论的分析
社会解组论强调的是,社会结构在发生急剧变迁时,社会制度和行为准则对社会成员的约束力持续下降,社会治理功能受到明显的阻碍,产生了多种规范体系相互冲突的一种社会状态。
1.社会结构理论对于社会解组的研究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文化堕距观。此观点的看法是,在文化变迁的过程中,组成文化的各个方面的转变速度是不尽相同的,这种差异通过经济和生活日积月累,最终导致了相互间存在差异和错位,造成了社会的解组。
第二种观点是社会异化观。其看法是当传统社会逐步向现代社会过渡的过程中,引发了一种现象,即个体在精神上和周围事物是相对立或者相分离的情况,这是导致社会解组的关键性原因。在传统社会中,多数人以农业和畜牧业生产为主,并且以家庭生活为中心,他们有着其特有的生活目标。但是,现代化工业和城镇化发展扰乱了社会的初始秩序。在工业化生产的过程中,传统知识已无用武之地,每个家庭中的教育、习俗等功能逐步弱化,尤其是工业化社会中的分工细化造就了许多新的社会角色,并由此设立了新的生活方向。社会中的许多群体普遍意识到自身已经身处一个陌生的社会结构中,身边的所有事物都与自己是相对立或分离的。在当今的城镇中“匿名”的人际关系以及具体工作中不强调“个性”的劳动生产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异化的程度,最终造成社会的解组。
第三种观点是社会的目标构建与社会的结构失衡造成了社会解组。这种观点强调社会解组是社会成员的合理目标在现有的社会结构下无法达成而引发了社会性问题。在理想情况下,社会的机会结构为某一类具有一定条件的人群达成某种目标提供了充分正当的途径,也就是说目标和机会是相互匹配的。加之这一类社会结构会通过刑罚等社会治理措施大幅增加犯罪和违规的成本,因此犯罪与违规等越轨行为鲜有发生。然而在社会解组状态下,目标和机会间出现了冲突,如有限的致富机会和达到富足的目标之间的冲突。于是,众多难以用社会允许的途径去达成目标的人们就会违背法律,或者其认为遵守规范的工作和生活是低效率且不合时宜的,这种社会解组现象最直接的表现就是一些生活贫困的社会成员通过财产性犯罪甚至暴力犯罪等手段获得收益以弥补自身所需的期望收益。
2.经济制度、社会条件的变迁能够大幅度降低整个社会系统的稳定性
虽然趋利避害的价值观能够让人们享受到经济发展后生活的便捷,但微观上,家庭、宗族和邻里的关系在不断退化,个体的礼仪、信仰和自制力也逐渐消亡;在宏观上,纷繁复杂的大城镇在“尽力积累财富”的价值观指引下,使生活在其内部的人们(无论是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都绞尽脑汁地深挖自身的社会资本和人力资本来牟取利益的最大化,而某些缺乏这类资本的人群,会通过违法犯罪牟取自身事先设定的利益目标。
降低刑事犯罪率的对策思考
一方面,收入不平等直接导致了城镇中低收入社会成员的心理失衡,这种心理失衡是相对剥夺感的形成主因,这种相对剥夺感会直接导致刑事犯罪的供给。另一方面,当社会中“不确定的、分散的、相互矛盾的”属性积累到一定水平时,大多数社会成员会在收入不平等的催化作用下感受到缺乏“实现自我价值、提升幸福感”的合法途径,由此产生紧张的情绪。这种紧张情绪在权力寻租和侵犯财产等刑事犯罪的“负面示范”下得到广泛的“容忍”和“效仿”,进一步导致权力寻租和侵犯财产等刑事犯罪的明显供给。此外,当文化堕距、社会异化或社会目标构建与社会的结构失衡状态产生时,一些处于经济弱势的社会成员就会铤而走险觊觎非法的经济利益,进而实施各类刑事犯罪。根据上述分析结论,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推进依法治国方略,规范党政权力使用
通过加强法律的执行效率及对权力的有效约束严防经济运行中的权力寻租现象,缓解由此引发的收入不平等及社会运行中的“负面示范”现象。
2.尊重和弘扬契约精神
契约精神来自商品经济中的交易规范所派生的契约关系及其内在原则,它是经济稳定的基础和社会发展的源动力。尊重和弘扬契约精神能够制约经济运行中的非法活动,从而降低由此产生的收入不平等及其引发的紧张情绪。
3.加强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建设
道德水平的高下不仅是衡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更是减少收入分配中的不平等因素的关键途径。提升全社会的道德水准能够极大地缓解经济生活中的心理失衡状态,避免社会变迁过程中的文化堕距和异化等造成的社会解组问题,对于促进全社会的安定团结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 编辑:云霞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收入不平等对刑事犯罪的影响研究》(编号:14BJL039)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