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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地热能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5-11-30唐学军陈晓霞

四川民族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西藏自治区法规法律

唐学军 陈晓霞

西藏自治区地处青藏高原,传统的石油、煤炭等矿物能资源相对缺乏,而水力发电及太阳能发电都受到西藏自治区特殊的地理及自然环境的制约,致使西藏自治区的电力供需矛盾仍然紧张。西藏自治区地处亚欧与印度洋两大地理板块的交界地带,形成了区域性的喜马拉雅山脉高温地热带,该地热带从西边的阿里地区一直延伸到东边的昌都地区,形成了一条约2000千米的弧装地热带。这为西藏自治区实行地热能资源开发利用提供了天然的地热能资源,地热能资源的开发可以有效的缓解西藏自治区的用电供需矛盾,与水能发电、太阳能发电进行互补。保障西藏自治区的能源、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能促进西藏自治区社会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但是,西藏自治区的地热能资源在开发利用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的法律问题,为了给西藏自治区的地热能资源开发利用提供更加完备的法律保障,借鉴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在地热能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立法经验,为西藏自治区的地热能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相应的法律对策,最终实现西藏自治区的能源、生态环境、社会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西藏自治区地热能资源的储藏、开发利用现状

(一)西藏自治区地热能资源储藏状况

所谓的地热能就是指利用板块交界处地壳内部释放出来的地热,并将其转化为电能或者其他能源。地热能资源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可再生能源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在整个可再生能源体系中最具竞争力,也是最有现实开发意义的可再生能源。依据温度的高低可以将地热资源分为三个等级 (参见表1、表2)

表1 地热资源等级情况表

表2 西藏自治区已经探明的地热数量情况统计表

(二)西藏自治区地热能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西藏自治区的地热能资源开发的相对较早,在上世纪70年代中后期,西藏自治区就在羊八井地区安装了第一台1兆瓦的地热能机组,截止到本世纪初期西藏自治区的地热能装机总量达到29.13兆瓦,其中羊八井的地热能装机总量达到26.13,朗久的热能装机总量为2兆瓦,那区地区的地热能装机总量达到1兆瓦,整个西藏自治区地热能装机总量约占全国装机总量的95%。(参见表3、表4、表5)

表3 西藏自治区部分地热田情况统计表

拉布朗热田4 3 0 0 8 5 1 9 0 0 0 1.3 3.6

表5 西藏自治区部分地热田生产井数量及装机数量情况统计表

二、西藏自治区地热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立法是加强西藏自治区地热能资源开发利用的必要途径,同时也是保障西藏自治区地热能资源能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客观外在条件。只有建立起完善的地热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政策及法律体系,[1]才能促使西藏自治区地热能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的各项工作能够得到具体的落实和实施。西藏自治区依据《矿产资源法》《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及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结合西藏自治区地热能开发利用的具体实际,也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对西藏自治区的地热能资源开发利用及逆行相应的规定,目前,西藏自治区的地热能资源开发利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依法管理西藏自治区的地热能资源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一)西藏自治区地热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法律

1.《宪法》

《宪法》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九条中明确规定自然资源属于“全民所有”,其中规定的自然资源,显然包括地热资源。《宪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了自然资源的国家或者全民所有权性质,同时还规定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方式,即合理利用。也就是在开发利用地热等自然资源是应该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和发展理念。《宪法》第九条规定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属性及开发利用的方式及原则,为后续的相关能源法及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奠定了基础,为西藏自治区的地热资源开发提供了宪法支持。

2.相关的法律

《矿产资源法》中将地热资源界定为矿产资源,这符合国际惯例。在199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的第二条就明确规定矿产资源的利用形式包括固态、液态和气态三种形态。在《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就明确将地热界定为一种资源,即能源矿产。《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及其附件的相关规定为西藏自治区的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提供了法律保障。2006年实施的《可再生能源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第二条中明确将地热能等非化石资源界定为可再生能源。在《可再生能源法》中专门用第六章来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开利用鼓励机制和监督机制进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以下活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二十五条:“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金融机构可以提供有财政贴息的优惠贷款。”二十六条:“国家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二十七条:“电力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有关资料,并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检查和监督。电力监管机构进行检查时,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2]《可再生能源法》第六章规定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鼓励机制及监管机制,为西藏自治区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提供了现实的法律依据。1998年实施的《节约能源法》,其中第四条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明确的将节约能源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国策,并且作为能源发展的首要战略。第二条:“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第二条中明确的将地热资源界定为能源。本法还对还对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以及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3.相关的行政法规

针对地热资源等一系列的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离不开相应的配套法规和规章。所谓的能源法规就是指国务院为了更好地实施相应的能源法规而制定的与相关能源法规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早在1997年国务院实施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就规定了针对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所征收资源补偿费用的具体规定。在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的分工》中就明确规定了地热水的开发利用以及保护适用于《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并且还规定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统一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管理。除此之外,国务院的相关部门还制定实施了相应的部门规章,例如,《地热资源评价法》等。2005年国家发改委还颁布实施了《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规定了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领域。这些相应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西藏自治区的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提供了一定的操作实施依据。

4.地方性法规

2004年西藏自治区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 (含冰川、矿泉水、地热水)和地下水。凡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水法》和本办法。”在该办法中明确将地热水界定为水资源,即在西藏自治区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必须要使用《水法》和西藏自治区《水法》实施办法。2003年西藏自治区颁布实施的《西藏自治区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二章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和监测第五条第四款:“开发矿产资源的,包括开发地热、矿泉水和在城镇规划区、工矿区集中开采地下水资源的”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书中编制专门的地质环境影响评价。除此之外西藏自治区还没有制定专门的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

(二)西藏自治区地热能资源开发利用存在的立法问题

1.缺乏地热能资源开发利用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

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专门法律是地热能源法律机制的核心,对地热能资源及相关的地热能产业经济进行较为全面的规定,来引导整个西藏自治区地热资源及相关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到目前为止,西藏自治区还没有制定专门的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为了进一步的构建西藏自治区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等相关领域的法律制度体系,西藏自治区必须要有一部专门的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从根本上来规范和指导西藏自治区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的相关问题。目前,国内很多省份都制定了相应的地热资源开发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例如,1999年云南省人大制定并通过的《云南省地热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制定并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地热资源管理条例》等。但是这些省份制定的相应的地热资源管理条例都规定的不够细致、很难操作。在西藏自治区现行的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法律规定,几乎都散现于《可再生能源法》办法、《水法》办法等中。

2.西藏自治区现有的相关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立法操作性不强

目前西藏自治区对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立法还很不完善,一方面没有专门的有关地热能资源开发利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另一方面现有的有关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规范都散现于相关的法律规范中,且都是从原则上进行规定,较为空洞,涉及到西藏自治区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内容较少,操作性不强。例如,在西藏自治区实施的《可再生能源法》办法、《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少数法律规定中,知识从原则上对西藏自治区的地热能资源开发利用进行规定,涉及到的相关法条也只有几条。而在2003年西藏自治区颁布实施的《西藏自治区地质环境管理条例》中涉及到西藏自治区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仅仅只要第二章第五条的第四款做出了规定,其规定为:“开发矿产资源的,包括开发地热、矿泉水和在城镇规划区、工矿区集中开采地下水资源的”应当在其环境影响评价书中专门编制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而2003年的西藏自治区《可再生能源法》实施办法中并没有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缺乏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鼓励和激励制度。无论是从国家层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是西藏自治区层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大部分规定都是从勘探、利用的角度对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进行规定,很少从地热资源保护的角度进行相应的规定。

3.西藏自治区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缺乏相应的激励措施,相应的制度也不完善

发展西藏自治区的地热能产业,需要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为了进一步的促进西藏自治区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需要西藏自治区政府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地方政府规章和相应的地热资源开发政策。西藏自治区的地热能产业的发展离不开与之配套的税收、信贷等一系列经济激励措施。发展西藏自治区地热资源具有很强的社会效益,虽然短时间内很难见到经济效益,但从长远来看发展西藏自治区地热资源产业具有客观的经济效益。虽然西藏自治区的《可再生能源法》办法中规定了对于地热资源开发利用产业的激励措施和相应的优惠政策,但是从西藏自治区大力发展以地热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的西藏自治区可再生能源产业在优惠方面的政策还相对较少,且优惠的政策体系也较为不完善,[3]还没有完全形成鼓励西藏自治区以地热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的西藏自治区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发展的激励制度体系。

三、西藏自治区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保障

西藏自治区有较强的可再生能源优势,可再生能源的可持续发展直接关系到西藏自治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外发达国家和国内一些经济社会较为发达的省份都纷纷将能源的可持续发展写入法律或者地方性法规,通过法律的手段来保障能源的可持续发展。西藏自治区的可再生能源近些年发展较为迅速,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也受到自治区政府的高度重视。西藏自治区的地热资源的储藏特别丰富,地热资源自身条件及开发利用条件都很好,但是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为了实现西藏自治区地热资源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必须要保障好地热资源开发和提高利用率。因此,西藏自治区应当借鉴发达国家和国内发达地区的地热资源立法经验,建立西藏自治区的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体系。

(一)完善西藏自治区地热资源的相应法律体系

因为过度的开采西藏自治区的地热资源必然导致相应的地热田的流量衰减,地热水质的质量下降,建立很完的地热资源的法律制度体系能够有效的保障整个西藏自治区地热资源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1.西藏自治区应该出台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

目前,西藏自治区尚未制定并实施专门的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单行条例,对于西藏自治区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专门的立法是当前西藏自治区地热资源开发的首要任务。建议西藏自治区政府在针对全区低热资源进行实际调查的基础之上,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及国内发达地区的立法经验,制定适合西藏自治区区情的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首先,应该制定适合西藏自治区地热资源具体情况的《西藏自治区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法》,在该《开发利用法》中应该对西藏自治区地热资源的归属、管理部门及管理部门的相应权利和职责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有关部门在进行地热资源相关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第二,应该制定与《西藏自治区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法》相配套的配套法规,例如,制定《西藏自治区地热资源管理法》《西藏自治区地热产业、科技促进法》。《西藏自治区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法》统一指导《西藏自治区地热资源管理法》《西藏自治区地热产业、科技促进法》两部法规,《西藏自治区地热资源管理法》主要涉及西藏自治区地热资源管理中相关部门的职权划分,《西藏自治区地热产业、科技促进法》主要涉及促使西藏自治区整个地热产业发展及有关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的相应规定,确保整个西藏自治区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做到有法可依,保障地热资源及地热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2.西藏自治区政府应当制定专门的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的实现西藏自治区地热资源的健康发展,首要任务就是对整个西藏自治区的地热资源进行全面的评估,编制《西藏自治区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总体规划》,使之能够更加行之有效的保障西藏自治区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建议西藏自治区政府依据《西藏自治区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并出台相应的《西藏自治区地热资源管理办法》进一步理顺和明确西藏自治各地区和各级政府部门在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方面的权力和职责。除此之外,西藏自治区涉及到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应当依据《西藏自治区地热资源管理办法》进行及时的修订,促使整个西藏自治区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内部实现协调统一,为西藏自治区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根据。

(二)进一步健全西藏自治区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相应法律制度

所谓的法律制度就是指法律规范在进行社会关系调整时形成的相应制度,法律制度是否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直接决定其在现实社会中的操作性的大小。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法律所调整的对象具有特殊性,建立西藏自治区专门的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制度,对于发挥相关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法规的作用极为重要。

1.建立和完善西藏自治区的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评估制度

西藏自治区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评估制度的构建,是对西藏自治区地热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前提条件。西藏自治区的地热资源蕴藏量极为丰富,现阶段对全区地热资源地质条件的相关研究还相当落后,相关地热资源的勘查水平很低,对相当一部分地热田的地热资源储藏及可供开采数量不够明确,致使对整个西藏自治区的地热资源的真实储藏量及开采量的评估不够准确,阻碍了西藏自治区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对此,西藏自治区政府可以采取将政府投资与商业运营相结合的勘探模式来对西藏自治区的地热资源进行科学的勘探,保障西藏自治区地热资源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

2.在开发利用的过程中西藏自治区可以采取地热资源限额开发利用

西藏自治区的地热资源开发应当结合地热田的自然储藏量、地热田所处的地质条件以及相应开发利用的规划,实行限额开发。西藏自治区在进行地热资源限额开发时,可以借鉴河北省的做法,针对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不同目的,实行开发利用的限额保护制度,针对部分已经进行地热水开发利用的单位,强制其安装节能和节水的相应设备,提高地热水的利用效率。西藏自治区部分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地区,因为过度的开采,已经导致有些地区地热水位下降,但是开发的地热水利用率相当低。对此,在进行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时必须要进一步的提高地热水的利用率,降低损耗。建议西藏自治区政府对于全区的地热资源开发利用采取总额限制的制度,从整体上来调整西藏自治区的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保障西藏自治区地热能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3.西藏自治区在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可以采取许可证制度

所谓的行政许可制度就是指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行政申请,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核,并颁布相应的许可证,准许行政相对人从事某些行业的制度。[4]目前国内很多省份对于其省内开发利用地热资源都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要求从事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行政相对人在进行相关活动之前,必须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证。开采地热水的相关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取水许可证和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只有两证同时具备才能从事地热资源开采的相关活动。在此,西藏自治区可以借鉴国内其他省份的相关做法,在西藏自治区的地热资源开发利用中实行行政许可证制度,保障相关地热资源开发利用企业具备相应资质的前提下,合法合规的进行地热资源的开采,保证整个西藏自治区地热资源及地热行业的健康发展。

4.西藏自治区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应该建立综合开发利用制度

地热资源的使用形式多样,西藏自治区政府应当建立地热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制度,依据地热资源的不同利用形式,最大限度的提高西藏自治区地热资源的利用率。西藏自治区的地热资源的等级相当齐全,其中中低温地热资源占据了一定的比例。针对这些中低温地热资源的特性,可以采取直接利用的形式,例如,发展温室种植、地热养殖、旅游等。对于西藏自治区大量存在的中高温地热和高温地热资源,应该发展地热能发电等。在西藏的某些地区采取的地热资源供暖中,供暖后的尾水的温度很高,地热资源未得到充分利用就浪费了。因此,西藏自治区的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主体,在开发利用地热资源时,应该建立完善的地热综合开发利用制度,促使西藏自治区的地热资源从传统的单一利用方式转变为多种且规模化利用,提高西藏自治区地热资源的利用率,最大限度的降低地热资源的浪费。

(三)进一步完善西藏自治区的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激励机制

1.完善西藏自治区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财政补贴的相关制度

为了更好的促进西藏自治区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建立完善的财政补贴制度实为必要。因为地热资源属于可再生清洁能源,开发难度、开发技术、开发所需的资金与传统矿物能源相比要求更高,因此,建立西藏自治区完善的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财政补贴制度,可以有效地缓解相关地热资源开发企业的经济负担。[5]纵观世界各国在地热资源等一系列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方面建立的财政补贴制度,大概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政府财政给予的地热资源研发补贴。就是指国家在整个科技研发资金中划拨一部分给地热资源的研发机构,促使整个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技术的进步。例如,德国政府财政补贴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研发总费用达到10多亿美元。第二种形式,政府财政对从事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主体进行补贴。例如,美国政府出台相关规定,只要在2012年之前投入运行的地热等相关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且实际运行达到60天以上的项目,只要投资者进行申请就可以享有30%的税收减免。第三种形式,政府财政安排专门资金对于购买地热等可再生能源产品的消费者给予补贴。这种形式既可以鼓励消费者购买可再生能源产品,更能够促进地热等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西藏自治区在开发利用地热资源时,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的经验,在进行西藏自治区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时加大相关的财政扶持力度。

2.进一步完善西藏自治区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税收方面的优惠制度

目前,世界各国都纷纷在其国家的相关法律中规定了对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税收优惠制度,来激励其国内的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在我国2006年颁布实施的《可再生能源法》的二十六条就规定给予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方面的税收优惠,西藏自治区在制定相关的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时,可以借鉴国外或者国内其他省份在制定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时采取的一些先进经验,比如,给予某些地热资源开发企业在进行地热资源开发时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实行地热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应当给与税收方面的优惠。西藏自治区在制定自身地热能资源开发利用时,就可以借鉴上述的经验,给予相关地热资源开发主体税收上的优惠,促进西藏自治区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3.西藏自治区针对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投入大的情况可以设立专门的地热资源开发利用专项基金

西藏自治区在进行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时,可以设立专门的地热资源开发利用专项基金,解决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资金问题。除了设立专门的地热资源开发基金之外,[6]西藏自治区还可以进一步的拓宽自治区地热资源开利用的融资渠道,将政府投资与市场运作有机结合,促进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融资渠道的多元化。资金的来源除了西藏自治区的政府帮扶基金之外,还包括社会闲散资金。通过拓展西藏自治区地热开发利用的融资渠道,保障西藏自治区地热资源开发所需资金的安全。

4.进一步完善西藏自治区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和相关执法

为了更加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西藏自治区的地热资源,相关政府部门应该进一步加大对西藏自治区地热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和强化相关的执法力度。西藏自治区的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活动都必须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的规定,除此之外,还要进一步的符合西藏自治区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总体规划。严厉禁止在相关禁止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地区进行地热资源开发,并建立相应的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保证金。当相应的地热资源开发企业取得地热资源开发许可证时,必须向相应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主管部门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并且由相关的主管部门对保证金进行统一的管理。在相关的地热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完工之前,相关的主管部门对该项目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的退还地热资源开发利用企业在开发之前缴纳的保证金和相应的利息,如果对该项目的检查和验收不合格,之后相应的之类费用都将会从该企业所缴纳的保证金中提取进行支付。除此之外,还应该建立严格的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执法队伍,确保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政策能够很好地实施,为西藏自治区地热能资源的开发利用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保障西藏自治区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结 语

西藏自治区的地热能资源蕴藏量极为的丰富,要进一步的建立和健全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西藏自治区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所涉及各部门的权力和职责,制定和完善与西藏自治区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相关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及相应的法律实施制度。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措施来保障西藏自治区地热资源的健康可持续利用,保障西藏自治区的能源安全,最终实现西藏自治区能源、生态环境、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1]白雪华、孙君、刘秋晓.完善我国地热能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建议[J].矿产保护与利用,2014年第5期,p4-7

[2]王泽锋、刘长宪.浅谈湖北省浅层地热能开发管理与环境保护 [J].资源环境与工程,2009年第5期,p469-472

[3]王锐.可再生能源经济激励主要制度研究[D].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

[4]欧求丙.我国政府在地热产业发展中的职能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

[5]张丹宁.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激励研究[D].西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

[6]郭丽华.地热产业开发投资基金研究[D].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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