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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金融风险的防范与法律制度的完善

2015-11-30王作栋

时代金融 2015年32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防范完善

【摘要】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下,各国金融业受金融自由化影响表现出明显的复杂性、特殊性等特征。一旦金融风险出现,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将大规模爆发,需做好相应的风险防范工作,并结合金融市场表现现状进行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以此避免金融领域乃至整个经济发展被严重制约。本文主要对完善法律制度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必要性、金融风险防范的策略与以及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进行探析。

【关键词】金融风险 防范 法律制度 完善

自上世纪后半期,金融创新活动逐渐在全球范围内开展,金融需求表现出多元化特征,也因如此加剧各国金融行业的竞争态势。实际上,金融行业本身存在极多的风险因素,无论引入哪种金融创新活动都难以摆脱其中的风险问题,若其中的风险难以得到控制便会导致金融危机的全面爆发,如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下对世界各国经济的影响。因此,如何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并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成为我国金融行业发展中需考虑的重要内容。

一、完善法律制度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必要性

(一)基于金融全球化视角的风险防范

从金融全球化角度出发,国际金融市场整体结构在金融全球化角度下发生一定改变。这种改变既体现出一定的优势,也存在较多弊端。其中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国际范围内有大量资本的流通,很大程度使资源得以充分利用,各国金融市场被紧密联系在一起,有利于带动世界经济的整体发展。但在弊端方面主要表现为金融风险问题,一旦某一金融主体发生危机便可能波及其他所有国家。假定被波及国家不具备高校的金融监管机制,这种危机危害性将极为严重。因此,我国金融领域发展中应正确认识到任何一国在国际金融危机下都无法独善其身,需依托于相关的风险防范策略以及具体的法律制度以削弱金融危机带来的危害[1]。

(二)基于金融创新视角下的风险防范

信息时代的到来为风险预测注入新鲜的活力,人们在风险预测过程中仅需结合统计学理论以及信息技术便可将不确定性的风险范围进一步缩小。但需注意的是信息时代下各行业领域新事物也如雨后春笋般的快速呈现出来,人们往往在未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便去应用,这样不确定性的风险很难为人们发现。如上世纪60年代金融领域出现的创新浪潮,其要求从整个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工具等各方面进行创新,一定程度上带动短期经济的发展。然而其中涵盖的不确定风险也成为金融行业面临的难点,以金融分业监管为典型,其很难快速适应该时期的金融创新活动,且在金融业务方面也表现出瞬息万变的特征,此时风险防范措施的引入势在必行。

(三)基于金融自由化视角的风险防范

金融自由化理论的产生主要以凯恩斯主义经济为背景,该经济政策下金融领域的发展被完全限制,为使这种管制得以放松便出现金融自由化。不可否认这种自由化是对金融领域的进一步创新,有利于市场资本的活跃。但这种自由化背景下许多金融机构为获取更多利益开展较多冒险行为,如典型的金融衍生产品,其带来的投机性与风险更加明显。因此,为规范金融市场秩序,除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外还需对相关法律进一步完善,尤其在金融监管法方面更应体现出风险防范内容[2]。

二、金融风险防范的策略

(一)从内部防范角度

从我国现行金融行业表现现状看,金融市场风险防范能力的提高需依托于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加强。金融机构在业务发展中本身需保持与国际金融创新相同步,这样在业务方面难免表现出较强的国际化、复杂化等特征,单纯依托于政府强制性措施或其他监管策略很难有效管理不断变化中的金融业务活动,甚至存在监管过于滞后、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无法达到风险防范的目标。对此,金融机构自身便需从内部出发,构建相应的风险防范体系。实践中可引入防火墙防范体系,其主要指既可隔离业务弊端,也可防范金融风险的体系,具体可细化为:第一,在信息方面,要求经营不同业务的金融机构或不同部门禁止进行金融信息的相互传递,或对金融信息的传递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第二,在金融机构人事方面,主要考虑金融机构在人事安排方面无法满足董事、管理层或基层员工要求时,金融机构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问题,不利于金融业务的发展,要求在人事安排上进一步规范。第三,在业务方面,防火墙体系的构建主要要求对金融机构主体、下属机构等在经营行为上给予一定的限制,避免利用联合经营行为使整个金融市场中业务出现不合理的变动。第四,在资金方面,从事不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严禁进行非常规交易,可引入相关的限制性规范以约束金融机构的行为[3]。

(二)从外部防范角度

在外部防范方面,主要需通过“有形之手”以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其中的有形之手主要为政府的宏观调控策略,但需注意单纯依托于宏观调控也很难达到风险防范的目标,此时便应注重引入金融行业协会,使其发挥平衡政府与市场的作用。对于金融行业协会,其主要由政府主导,是金融监管发展下的主要产物。金融行业协会作用实际发挥中首先需做好与金融监管关系的维持,二者很大程度可进行互促、互补,特别在风险防范方面,监管工作落实中与行业协会相互配合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其次,金融行业协会间应保持紧密合作。如为解决混业经营风险问题,我国几家金融行业协会于2006年构建的联席制度,其旨在针对金融市场环境,进行信息的交流,确保及时对潜在的风险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需注意的是这种方式在风险应对上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如对于混业经营现状,其所起到的效果并不明显,需要在实际交流中注重明确风险监控指标,适时做好风险提示工作。第三,风险提示制度的构建。我国现行监管部门在风险识别、监测与计量等方面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很难将金融市场中所有风险点进行覆盖,这就要求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补充政府监管职能的作用,通过风险提示机制的构建,对潜在的风险进行适时跟踪并给予风险提示,其能够解决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监管部门无法起到监管作用的问题。

三、金融风险防范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金融监管制度的完善

从我国现现行关于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内容上看,要求在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与国家监管部门进行协调机制的构建,充分说明金融分业监管下很难有效执行金融市场规范与风险防范的作用,且已造成监管真空状况的出现,需引入具体的协调机制。这种协调机制的构建并不一定局限国内金融市场范围内,原因在于一旦全球性经融危机出现后,仅通过自身监管很难达到风险防范目标,因此可考虑加强国际金融监管间的合作。若采用这种合作方式便需考虑到相关法律问题,现行国际法并不具备一定的强制性,但仍可作为约束各成员的重要准则,一旦有成员违反便由共同体对其开除。

(二)信息披露相关制度

美国最高法院法官曾专门对企业中的公开制度作出评价,其认为现代企业若要持续健康发展,需充分依托于公开制度,其是纠正企业发展弊端的重要手段,也是规范市场秩序的制度体现。由此可看出金融监管中的信息披露完全可作为重要的法律制度,是市场主体行为得以规范且相关利益群体权益得以保护的重要保障。但我国现行金融业发展中并未使信息披露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即使在相关《证券法》、《公司法》等方面提出信息披露内容,但在落实中仍存在一定的弊端,不具备较强的实用性。因此在完善过程中首先需从信息披露内容上着手,将股权风险、利率风险等更多内容融入其中,同时做好信息披露频率控制,具体指定披露的时间。另外,在信息披露方面也可注重披露责任主体的明确,对于披露不到位责任主体给予严厉的惩处。

(三)激励相容制度的完善

该制度的实施主要指监管过程中应结合金融机构的实际经营状况与内部管理水平,进行监管范围的确定,在此基础上将监管工作中获取的信息或风险应对策略向金融机构提供,监管工作的作用除体现在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外也表现在引导方面。从我国近年来关于金融机构监管相关规定中便可发现,我国金融市场监管逐步与国际市场监管趋势保持同步,更倾向于以风险性监管为主,尽管在计量市场风险过程中,沿用的为传统风险内部模型,但激励相容制度在其中仍可发现,是解决强制性监管弊端的重大举措。因此,关于金融市场风险防范,法律制度在完善过程中应从激励相容制度方面着手,引导金融机构健康发展。

四、结论

法律制度的完善与风险防范措施的引入是规范我国金融市场的必然要求。实践中应正确认识风险防范的必要性,立足于我国当前金融市场表现现状以及存在的弊端,在风险防范方面注重金融机构内部防范的加强,并保证金融行业协会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同时在完善法律制度方面需从金融监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激励相容制度等角度出发,为我国金融市场的规范与风险防范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张营营.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防范法律制度之构建[D].山东大学,2012.

[2]毕海涛.论金融风险的防范与法律制度的完善[J].商场现代化,2015,18:150-151.

[3]吴坤龙.金融风险的防范与法律制度的完善探析[J].现代营销(下旬刊),2015,08:115-116.

作者简介:王作栋(1987-),男,汉族,山东省泰安人,本科学历,助理经济师,研究方向: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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