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西南民族地区宗族组织的结构、特点与作用*
2015-11-29李良品李思睿
李良品 李思睿
明清时期西南民族地区由于多种原因的移民形成了聚族而居的家族组织形式,这为当地宗族组织的崛起创造了条件。本文拟就明清时期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宗族组织的结构、特点与作用作肤浅探讨,以就正于学界。
一、宗族组织的结构
在探讨宗族组织之前,我们有必要讨论一下宗族制度。宗族制度是我国传统社会中一种最重要的基层管理模式,它是民众的自我管理,是一种低成本的基层管理方式,可称为“基层社会自治”。西南民族地区的宗族组织机构之内有两个共同体:一个是以小家庭为单位的经济共同体,一个是以宗族为单位的血缘共同体,后者是指一个族姓所有成员。宗族共同体以男人为主体,取得族籍才具有共同体成员的资格。在明清时期,一个族姓所生男子入籍,有的需要经过一定手续(如入祠登记注册等)。女性出生后虽也取得族籍,但成年婚配后即属于夫姓族籍。[1]126-127在一个宗族共同体中,族长或族正是核心人物。明清时期这种以族长权力为核心,以族谱、族规、宗祠、族田为手段而建立起来的严密的宗族社会人际关系就是宗族制度。明清时期西南民族地区的宗族组织之所以有着很强的内聚力,是因为它有着相互联系、控制力强的宗族内在结构。[2]明清时期乡村社会宗族组织的稳定状态与宗祠、族谱、族长、族田等组织要素密切相关以外,宗族规约的作用不可小视。如湖北恩施《吴氏建始族系支谱》之“吴氏家族规约”对祭祀、祭田与祭款、祠宇及祭器、家族会议、奖励、惩罚、教育等各方面规定得十分详尽。①《吴氏建始族系支谱》,民国二十年(1931)刻本。这个族规虽是民国二十年(1931年)所修,但主要内容与明清时期的族规区别较小。该族规的成文规定,成为该宗族日常活动的习惯法规。
学者研究表明,我国的宗族组织不仅以祠堂和族谱作为文化象征物,而且以族规族诫为族人认同的行为道德规范准则,以族长或族正及其下属机构为特定的组织系统和人物,防止族财外流、扶贫济困、助学、防盗等作为特定的社会功能,适时承担国家义务,维护族人利益。[3]
(一)宗祠
宗祠是宗族的象征和中心,它象征着有同源祖先的血缘关系和宗族的团结。西南民族地区的宗祠具有三大功能:一是同一宗族祭祀祖先的场所。宗祠是一个宗族死去的祖先的“家”,是他们神灵所聚之地,所以,宗祠里供奉着全部或部分宗族的祖先的灵位。每逢春秋祭祀,全族聚会,沐浴斋戒,齐聚宗祠,由族长带领族人一同祭祀。在祭祀过程中,参加者不仅要依长幼、尊卑的次序站立,而且还不得嬉戏、打闹,以免亵渎祖先。在彭水县敖氏家族《公议家规禁约十则》之第六条专门讲祭祀的问题:“祭祀为追远报本之事,礼宜笾豆敬陈,粢盛丰洁,以尽孝思。凡民以冬至祀始祖,盖本所宗也,非遇大故,不得缓停祭祀。如我显公德公二门议定,显公门祠庙附近应作二祭,德公门只作一祭,嗣后轮流照旧,不得违议。”②《敖氏族谱》,民国二年(1913)刻本。二是宗族共同体讨论族中事务的会场及宗族的法庭。凡是族中的各种事务,均由族长邀集族人于宗祠公商解决;族长要在宗祠给族人宣讲族规、乡约和家训;凡族人违犯族规者,必在宗祠当众处罚,族长酌其轻重,当庭裁决。三是宗族的管理机构和接待场所。宗祠有专人负责宗族公共财产的保管、使用以及来往宾朋、族人的接待等公共事务。
(二)族谱
族谱既是维系宗族血缘关系的纽带,又是寻根问祖的有效依据。更为重要的是,国家作为全国最大的家族,皇帝则以全国总族长自居,他利用各种手段和相当于血缘关系的纽带,维持和统治着国家。
1.族谱的体例。明清时期西南民族地区的乡村社会,既没有无谱之族,也没有无谱之人。各宗族修谱的目的主要是敬宗收族,追根溯源。因此,各宗族十分重视族谱体例的安排。四川酉阳(今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冉氏家族多次修谱,在同治年间所修的《冉氏族谱》,内容包括序、凡例、序例、纂修人员、新谱纂修人员、原序、书法、传例、家规、祭义、祠规、祭祀图、碑记、籍贯考、姓源考、派行说、命名说、世家传、世家续传等。③重庆酉阳冉氏族谱续修委员会:《冉氏族谱》,2007年印,第36-37 页。综观明清时期西南民族地区的族谱,其体例和内容大致包括谱序、题辞、恩荣、凡例、图、节孝、像赞、考、世系、世系录、堂号、派语、传记、宗规家训、祠堂和祠产、坊墓、先世考辨、志、杂记、文献、修谱姓氏、五服图、余庆录、领谱字号等。
2.修谱的时间。明清时期西南民族地区的宗谱,不仅体例完备,而且或30年或50年修谱1次,其时间也有大致的规定。从酉阳冉氏族谱的修撰时间看,则分别为万历《冉氏忠孝谱》、康熙《冉氏忠孝谱》、乾隆《冉氏忠孝谱》、嘉庆《冉氏忠孝谱》、道光《冉氏忠孝谱》、同治《冉氏族谱》、民国《冉氏续修族谱》以及2007年修撰的《冉氏族谱·总谱》,前后9 次,平均60 多年1次。①重庆酉阳冉氏族谱续修委员会:《冉氏族谱》,2007年印,第80 页。从总的来看,各个宗族修谱时间的规定,主要目的在于补充新材料,充实和完善新内容,以确保族谱的真实可靠。
国之有史,县之有志,族必有谱。因为族谱既是宗族的族史,又是宗族的百科全书。故历代豪族大姓不惜重金,重视修谱。明清时期西南民族地区的很多大家族,特别是土司家族十分重视修谱工作。如顺治十八年(1661年)正月初三日酉阳土司冉奇镳也针对谱牒问题发了一则《为督理谱牒以重宗祊事》的文告。②重庆酉阳冉氏族谱续修委员会:《冉氏族谱》,2007年印,第80 页。土司家族重视修谱是因为土司袭职时,必须向朝廷报送土司家族的“宗支图本”,故土司家族一般30 或50年要修一次族谱。
(三)族训族规
族训族规是一个宗族的法典。明清时期西南民族地区各大宗祠都定有族规族训,它不仅具有劝谕性,而且具有强制性,是族人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规范。
1.族训。明清时期西南民族地区各宗族的族训、家训的内容大致包括几点:一是“圣谕当遵”,二是和睦乡里,三是和睦宗族,四是婚姻当谨,五是宗族对成年男子择业的规定。在今湖北来凤县卯洞土司向氏的《卯洞土司志》中,有一篇《家训》,它既有一般家训的内容,又有不同于一般家训的内容,如将土司承袭方面的内容置于首条,这在其他“家训”中是绝无仅有的。其文内容是:“承袭者,须笃忠悃,公忘私,国忘家。靖共尔位,不坠清白之家声;恪守官箴,庶继前人之旧迹。”[4]103清嘉庆年间彭水县的《李氏族谱》中,“家训”内容包括敬祖宗、孝父母、敬长辈、敦友爱、笃宗族、肃闺门、勤耕读、急公赋、戒为非、优奖恤等。③李洪勋:《李氏族谱》,清嘉庆二年(1797)抄本。《保靖彭氏宗谱》的“彭氏家训”是按照《修身篇》《齐家篇》和《治国篇》的顺序,下面则分条叙述,全文长达3900 字左右,每篇下面又有具体条目。修身、齐家、治国三篇家训,无不闪耀智慧的光芒,无一不是我国优秀思想、文化、传统、美德中的一朵灿烂之花。④保靖彭氏宗谱编委会:《保靖彭氏宗谱》,2008年印,第1-5 页。这些家训诤言,不仅是明清王朝礼法的延伸,而且是统一族人思想、维系族人团结的规条,能够有效促使宗族成员的个人利益服从于国家利益。
2.族规。族规一般被宗族组织称之为“家法”,其内容可分为伦纪类、公益类、风纪类和持身类等四类。有的族规还载有族长的管理权限及宗祠、族田的管理条例。族规是宗族组织用以规范族众行为、强化宗族意识、维护宗族秩序的有力工具。
(四)族长
明清时期,宗族组织的权力系统一般是由家长、房长和族长构成的。房长管辖各房,族长统驭全族。族长不仅是宗族组织的首领,族权的实际掌控者,而且是宗族组织权力系统的最大集权人物。
1.族长的条件。明清及民国时期,西南民族地区各宗祠都设有族长一职,由本族人公推,一般由宗族内年长辈高的地方绅士担任。如湖北《中华覃氏志·利川卷》中“覃氏宗祠规训”就有这样的规定:“合族议立族长一人,族正一人,每房各立房长一人。无论尊卑,只择公正、贤能者当之。倘若徇私偏党,当凭众另选。”⑤《中华覃氏志·利川卷》编纂委员会:《中华覃氏志·利川卷》,2005年印,第71 页。这里将公正、贤能作为选举族长的基本条件。湖北省长阳县向氏宗族出任族长的条件要求更高,不仅要品行端正、学识高深、功勋卓著、热心公益,而且要德望素孚、家道殷实,且有从事本族公务三年以上劳绩。⑥《向氏宗谱》卷1,民国三十一年(1942)刻本。
2.族长的权力。明清时期西南民族地区的族长主要承担管理宗族的事务。在今重庆彭水收藏的道光《高氏族谱》中,记载了“高氏族长罚律”有九条:一,子弟有犯天伦而本父母无拘持,许族长立杖四十,随令设席免罪;二,孙辈辱骂祖父母而本父母不行严饬者,许族长公议重责;三,侄等因故凌伯叔诸母,而本父母不行戒饬者,许族长重责;四,弟等殴兄及骂兄嫂,而兄无力管束者,许族长究治责罚;五,以尊压卑,而卑理胜者,许族长随令设席治酒罚银一两充公;六,以强欺弱,而弱之负屈难伸者,许族长依理公罚强者,罚银充公;七,孙妇女骂及夫族尊长者,而本父母及夫不行拘责者,许族长罚坐其夫;八,子弟不务正业,游惰自废,而无父母兄长管理者,许族长严饰;九,子弟凶横,与外人滋事,而无父母看管理者,许族长惩戒重责。①《高氏族谱》,道光二十八年(1848)重修手抄本。可见,一个宗族的族长拥有对本宗族的管理权,以此控制族人。当然,族人对不称职的族长可惩罚和罢免。彭水《高氏族谱》中的就有“族长不以条治者,或从中徇情隐蔽,乃至干犯以上诸条,许通族老幼人等按律究治,罚席免罪”②《高氏族谱》,道光二十八年(1848)重修手抄本。的规定。宗族对族长的监督机制表明,宗族已不是简单的天然血缘群体,而是自治性较强的宗族共同体组织,它随着时代的前进而变迁,进而更符合社会的要求。[5]191-196
(五)族田
所谓族田,是指宗族共有的田地。族田是宗族组织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没有族田,宗族所开展的建祠、修谱、义学、赡族等一切活动都无法进行。族田事实上成为维持宗族组织的经济手段。
1.族田的存在。在明清时期西南民族地区,完全没有族田的宗族组织是不存在的。《中国宗法宗族制和族田义庄》一书对这一地区族田有一定记载。当时西南民族地区宗族组织设置族田十分普遍,所谓“百人之族,一命之官,即谋置祠宇祭田”,这说明设置族田之风在西南地区相当盛行,如梁任葆估计清道光末年广西每县平均约有30000 亩族田。[6]
2.族田的来源。族田分为祭田、社地、义庄田、宗祠田等类型。其来源有五:一是宗人捐置;二是祖先遗留的产业;三是户绝产业;四是族田收入的续置;五是宗族组织有意添置族产。族田收入的主要作用是祭祀祖先、赈济族人和资助读书人。
二、宗族组织的特点
明清时期西南民族地区的宗族组织结构由宗祠、族谱、族规、族长、族田等要素构成。在这些要素中,除祠堂和族谱十分重要外,族规、族长、族田的作用也不可小视:族规具有宗族法典效力,成为族人必须强制恪守的行为规范;族长是宗族主宰,通过族规维护着宗族的正常机制;族田是宗族经济命脉,支撑着宗族的长期存在。这就是当时乡村社会宗族组织内在结构及运行法则。从某种意义上讲,明清时期宗族组织就是一个以血缘为纽带的浓缩版的地方政府,宗族社会是一个缩微型的乡村社会。
(一)族内的等级性
宗族组织既然是一个乡村社会,就有必要建立对宗族事务进行管理的独立机构。一般来讲,一个宗族组织的机构有两套管理系统:一套管理系统是族下各房的二级机构;另一套管理机构是职责不同的单项机构,以分别处理宗族内的诸如建祠堂、修族谱、主祭祀等各种具体事务。宗族组织作为微缩型社会,在宗族内自然有身份等级的高下之分。除族长、族正、各房房长权力很大之外,其余族人也有等级之分:第一等是获得一官半职的进士、举人;第二等是获取一定功名的;第三等是在地方上拥有一定势力的举人、五贡等;第四等是乡绅集团。但宗族组织中最有身份、最有地位或者说等级最高的是乡绅和宗族领袖,因他们不仅能较准确地理解和把握统治者的意图以及地方政府的具体需要,而且能恰到好处地拿捏和把控本宗族与各级官府的关系,对保护本宗族的利益和宗族组织建设起到积极作用。
(二)族长的权威性
族权不仅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权力,而且也体现了一定的社会关系。明清时期西南民族地区的族权是通过族长行使权力而得以体现,因此,族长是实施族权的代表。族长诞生后,他在宗族组织内部就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尤其是族权与政权结合后,保甲制度——基层政权组织常与宗族组织合而为一,族长、族正行使保长、甲长的权力,他们既是宗族首领,又是地方行政首长,在宗族组织中的权力巨大。具体而言,族长的权威性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主持本宗族春秋祖庙祭祀活动;二是充当族人具体事务的公证人以及各种纠纷的裁决人;三是宣讲族规、乡约及监督族训、族规的执行;四是作为宗族的最高代表,负责对外交涉,出面解决本族与外姓发生争执及涉及本族利益的事宜。可见,族长的权力就具有了基层政权作用及社会功能。
(三)执法的宗法性
明清时期宗族法实际上是宗族制定的“法律”,这是维护宗族利益的“准国法”,带有很大的宗法性。事实上,宗族法是填补国法对大量社会关系的空白地带的有效履行而产生。宗族法不仅对维护庞大家族秩序和稳定起作用,而且对全部族人都具有严格的约束力。在《中华覃氏志·利川卷》之“覃氏宗祠规训”的宗族法,其名目有“宗祠规则”34 条,“家规”10 条,“家劝”10 条,“家戒”10 条,“家禁”10 条以及“宗祠祭祀礼仪”“春秋祖庙祭祀礼仪”“五服图”①《中华覃氏志·利川卷》编纂委员会:《中华覃氏志·利川卷》,2005年印,第71-83 页。等,这些成文法是宗族执法的依据,其执法者是居于宗族核心地位的族长。如广西贺州市《龙氏家祠规章》对违犯族规家法者施以重惩,如对“忘背祖宗,忤逆父母、欺凌兄长”者,“再犯,出宗”;对“无故黜妻鬻子者,出宗”;“为娼优隶卒者”,如果“不改,出宗”;对“奸盗诈伪者”,如果“再犯,出宗”。[7]这些裁决在国家承认族权在一定范围内裁判权力的情况下,族众只能勉而受之。
(四)族田的福利性
明清时期西南民族地区各宗族的族田是宗族组织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在明清时期,众多的宗族为了维护本宗族的发展,设置了各种名目的族田。如广西在清代中后期在武鸣等县都有蒸尝田,不仅分布甚广[8],而且占比较高,如道光、咸丰年间广西总田额为8690179 亩,其中族田约1980000 亩②《户部则例》卷5,咸丰元年(1851)校刊本。,约占全省总田额的四分之一。广西各宗族广泛设置族田,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族众的福利。
三、宗族组织的作用
宗族组织机构之内有以小家庭为单位的经济共同体和以宗族为单位的血缘共同体等两个共同体,所谓宗族共同体是指一个族姓的所有成员。由宗族共同体形成的宗族组织,其主要任务是主持族众集会,检查族人善恶,处理族内纠纷。[1]131从宗族组织作用看,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维护宗族伦理
明清中央政府要求乡村社会民众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尤其要求民众履行伦常,遵守法纪。所谓伦常关系,是指尊卑长幼、嫡庶亲疏关系。尊卑关系表现为“孝”,长幼关系表现为“悌”,孝是核心,悌是从孝派生出来的。伦常关系不限于五服,而是扩大到整个同族,在这种情况下则更多地体现为睦。宗族关系的生活准则就是孝、悌、睦三字,这是明清时期宗族伦理的基本内涵。在明清时期,同辈之中讲字辈、字派,因为字辈不仅是一个家族的印记,而且是血缘秩序的标志。在古代及近代撰写的宗谱中,维持血缘伦理是家规、族规的主要任务,具体条目是“孝父母”“友兄弟”“敬长上”“序尊卑”“别男女”“肃闺闻”“慎嫁娶”“严立继”“明宗法”“严祭祀”“避祖讳”等。从这些规条可见,宗族组织利用族谱中的族规将人们的日常生活都纳入宗法体系之中,宗法伦理神圣不可侵犯。在孝、悌、睦思想的支配下,尊卑长幼合法化,家族伦理合法化。这种宗族制度赋予族长以绝对权力,地方绅士、地主就利用这种权力控制族众。[1]142
(二)维护社会秩序
宗族组织利用宗族制度的第二个作用是维护国家法纪和稳定社会秩序。明清时期西南民族地区很多族规都有这方面的规定,如要族众禁止嫖赌、安分守己等。据重庆彭水县《李氏家训》第九条“戒为非”[9]218要求“士农工商”等从事各业的族众勤于职业,安分守己,以维持生计,这是稳定乡村社会秩序和维护封建法纪的根本之计。在《中华覃氏志·利川卷》“家规”之“和族邻”条说:“祖宗,父母之本也;父母,吾身之本也;兄弟,吾身之分也;族人,兄弟之分也。不可以不思也,思则饥寒而相娱,不思则富贵而相攮;思则万叶而同根,不思则同母而化为胡越。思不思之间而已矣。凡我族人,谁非一脉?务宜同心一德,万勿尔诈我虞。即有不平,亦鸣族赴祠辨明则止。而居尊者,须举公断直,不应依阿致讼。令途人太笑,以为同室操戈也。若夫邻与吾共居兹土,自当喜相庆忧相吊,有无相通,患难相扶。倘坐视不顾,闭户自高,则为无良之民,而相怨一方矣。”①《中华覃氏志·利川卷》编纂委员会:《中华覃氏志·利川卷》,2005年印,第73 页。一些族规涉及稳定社会秩序的规定表现在各个方面,禁止赌博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关于禁止赌博,四川省会理县彰冠乡蔡家祠堂中有一块刻于清同治七年(1868年)的“禁止赌博碑”[10]175,是禁止宗族人员赌博的佳作。四川会理县张冠乡蔡氏家族为维护家族的稳定与繁盛,利用家族的力量来禁止赌博恶习,的确是一种强有力的措施。
(三)维护族姓利益
宗族组织的第三个作用是维护族众的利益,即族众团聚一起防御外族的欺凌以及本族的共同利益。在明清时期四川酉阳冉氏宗族中,冉氏土司为了维护本宗族的利益,统一族人的思想与意志,曾多次颁发文告。冉御龙于明代万历二十七年(1599年)三月二十一日的文告中云:“今而后,凡为我族舍者,举皆逐户逐人书名载册,昭告五庙群神,共举忠义之盟,同心戮力,匡扶一主。若使中心携贰,背公交私,树党立异,与自负英能、期凌孤弱者,即上告祖庙,问以不忠不义之罪,加以显罚,锄而去之,毋使其乱我家法,玷我祖宗。倘异纵横倚势,凌逼我族众,亦必公告宗主,明理正法,然后家齐族睦,一德一心,可以垂荫庇于无穷,可以绍贤亲于不替。”②重庆酉阳冉氏族谱续修委员会:《冉氏族谱》,2007年印,第76 页。冉天育承袭酉阳土司后,于崇祯十四年(1641年)三月初七日甚至有《誓书》一篇,以文告显示告知族人:“惟有体我祖宗从来德意,与尔舍把人等,同患难,共安乐,手足腹心,视无异体。……惟我坚守盟言,则我之子孙丽亿运祚绵延,世与尔舍把等,同享太平之福。如尔等携贰寒盟,朝君臣而暮仇敌,言则是而行则非,不惟戮及于身,抑且罚延于后,永体斯盟,勿怠勿坠,谨誓。”③重庆酉阳冉氏族谱续修委员会:《冉氏族谱》,2007年印,第77-78 页。在现存的一些清代家谱、族谱中,甚至明确规定了须共同维护宗族的坟茔、山林、田产等利益。如彭水敖氏家族《公议家规禁约十则》第四条规定:“祖宗丘墓祠宇,为先灵栖托之所;礼田祭器,为先灵享祀之典。坟墓永宜培植,丘木尤不可剪伐;祀田悉当耕获,而明器亦不可典借。如有鬻祀田祭器,毁丘墓祠宇者,除赔偿外,重加处罚。原谱载古墓,在祖茔境内者,既与祖为邻,尤当培植。”第九条规定:“祖遗世业,公私攸判。凡塘堰山场,在私者,照契管业;在公者,照历来世守规章,勿得越分争占,致伤大义。”第十条规定:“私事不得辄用公费,议除祖先坟山、祀田及关族内风化外,凡遇田土口角是非,俱系私事,不与族中相干。顾我族人,务宜勉旃。”[9]224-225宗族组织之所以对族众有强烈的吸引力,是因为它具有维护族众利益的作用。
总之,明清时期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宗族组织的结构、特点及作用,无形之中鼓励了宗族组织的快速发展,使宗族组织不仅成为明清时期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成为维护中央王朝统治和封建宗法伦理秩序的有力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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