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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上下游重组对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及税源结构应对的调研报告

2015-11-29陈月梅

内蒙古统战理论研究 2015年5期
关键词:资源税所得税煤炭企业

◇ 文/陈月梅

一、我区煤炭企业上下游重组工作概况

锡林郭勒、鄂尔多斯、呼伦贝尔三大煤电基地的确立,是国家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2015年3月23日,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内蒙古锡盟煤电基地锡盟至山东输电通道配套煤电项目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的复函》(国能电力〔2015〕85号),同意神华、京能、华润等七个配套电厂项目(共计862万千瓦)作为锡盟至山东、锡盟至南京两条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输电工程配套煤电项目开展的前期工作。七个电厂全部建成后,按设计容量计算,每年消耗煤炭约7200万吨,如各项目再增加容量,将会极大地释放当地的煤炭产能。预计2017年建成后每年可实现营业收入1900亿元、增加值840亿元、利润340亿元,上缴税金300亿元。届时,锡盟煤电基地将把1800万千瓦的送电容量输送到山东、江苏各地。锡盟将实现变“北煤南运”为“北电南送”的重大战略转变。

2015年7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在锡林浩特市召开了煤炭转化企业与煤炭生产企业重组座谈会,传达了自治区下发的《关于支持煤炭转化企业与煤炭生产企业重组有关事宜的通知》,鼓励通过推动煤电、煤化重组并购,构建内蒙古煤电化整体优势,以化解煤炭产能过剩。在这次会议上,锡盟境内的神华国能阿巴嘎旗查干淖尔电厂项目与锡林郭勒峰峰能源阿巴嘎旗查干淖尔井工矿、京能西乌旗五间房电厂项目与锡林郭勒二号1800万吨露天矿等企业,成为了自治区首批达成合作意向的煤炭企业。

二、税收政策有利于电源基地的煤炭企业兼并重组

我国企业并购重组已成为近几年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实现快速发展、提高竞争力的有效措施,也是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效益的重要途径。以神华集团为例,上半年神华集团下属13家煤炭企业只有两家实现盈利,但神华集团仍然实现了200多亿元的利润,主要得益于煤电一体化经营的发电板块。可见,煤炭企业与电力、化工等下游企业的组合有助于提振煤炭行业发展的信心。而在锡盟煤电基地兼并重组过程中,税收政策是影响企业决策的重要依据,如何理解好、运用好各项税收政策是当前地方政府和企业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利于煤炭企业重组。2015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将企业重组等事项由事先核准改为申报管理,同时对后续管理事项进行了规范和修订,优化了税收征管流程。国家税务总局随后发布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对兼并重组过程中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处理特殊政策的条件进行了调整。同时,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企业进行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时,对被收购股权或资产比例的要求由原来的不低于75%降为不低于50%,扩展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范围,这对锡盟煤电、煤化工企业重组时所占股权比例问题提供了更加多样的谈判选择空间,有利于推动企业重组;文件中也规定,具有100%控股关系的母子企业之间按账面值划转股权或资产,也可适用递延纳税政策,使更多企业兼并重组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即有关股权或资产按历史成本计价,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通知同时明确,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煤炭资源税改革有利于企业减轻税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以神华北电为例,现吨煤平均税负为8.35元;资源税改革前每吨煤需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三项税费。按照2014年7月之前的执行标准,价格调节基金8元/吨、矿产资源补偿费1元、资源税3.2元,合计吨煤税负为12.2元/吨,新规定出台后降低3.85元/吨。从价计征的煤炭资源税改革减轻了锡盟煤炭企业的税负,增加了锡盟煤炭的竞争力,虽然短期内不利于税收增收,但是着眼长远,锡盟电源基地建成后,较低的税负有利于煤炭产能的消化,且每年3600万吨的煤炭消化量也足以弥补煤炭资源税改革所减少的短期税收。

(三)煤电企业重组利用税收筹划享受增值税留抵税额红利。对于煤炭企业重组过程中“原企业”有可能存在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的问题,需要在重组项目开启的“事前”筹划。即如果资产重组中当事双方(即原增值税纳税人和新纳税人)同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原纳税人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新纳税人的,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可以将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留抵额对重组后的新老企业来说都是重要的一块税收优惠,如操作不当很可能造成重组合并后的新企业无法继承原纳税人的增值税留抵额,造成企业损失。

三、争取属地化管理可避免税收转移造成的分配不公

各项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新政策的及时出台,是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大举措,将为“新常态”下企业兼并重组带来重大利好。将内蒙古煤炭企业上下游重组项目做大的同时,也要关注内蒙古等西部地区的“蛋糕”分配问题。现行所得税政策对跨地区经营的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即汇总纳税企业按照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缴纳,另外50%由总分机构分摊。为了防止当地煤炭企业重组过程中出现企业所得税在不同地区转移,建议今后跨地区(特别是跨省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凡进行重组的,均要求被重组企业保留独立法人资格或设立子公司,实现税款属地化管理,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国税部门为煤电一体化顺利推进保驾护航

目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神华胜利电厂新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文件,核准了胜利发电厂2×66万千瓦超临界燃煤机组项目,目前电厂已开工建设。这成为锡盟电源基地7个配套电源项目中第一个具备核准条件并被核准的项目。国税机关作为煤电基地企业重组核心监管部门之一,努力提升纳税服务质效并将税收政策落实到位。一是国税机关将通过为整合企业开通办税“绿色通道”,实行优先受理、特事特办,最大限度地为煤炭重组企业提供高效、便捷、周到的涉税服务;通过对涉及兼并重组企业的税收政策辅导,引导企业未雨绸缪,消除企业涉税政策盲点,解除企业对兼并重组涉税政策如何把握的后顾之忧。二是强化协作配合,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加强与煤炭、国土、工商、地税、金融机构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协作配合, 建立情况通报、信息反馈和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形成综合治税合力,确保共同解决好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的涉税问题及相关部门的配套工作。三是深入开展对重组煤炭企业的调研工作,针对本地区产业特点,认真研究、积极筹划,争取利于企业发展,地方经济繁荣的各项税收扶持政策,为内蒙古经济快速崛起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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