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初查效率,打造快侦机制
2015-11-28许继武张正
许继武 张正
摘要:反贪初查是反贪部门立案前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材料进行调查核实,以获取的证据确定有无犯罪事实发生、是否需要对案件立案侦查的司法活动。初查成功与否往往直接决定了案件侦查工作的成败。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原有初查模式因为硬件配套设施的缺失、法律规定的限制、人员思想观念陈旧和侦查人才流失、队伍建设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初查效率大为下降。对此,笔者提出,把查案工作重心前移到初查环节、讲求初查谋略、整合侦查资源、树立证据意识和效率意识、主动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注重对反贪年轻干警素能的培养等措施,期望提高初查效率,打造快侦机制。
关键词:反贪;初查;效率;快侦
初查是侦查机关在立案前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材料进行调查核实,以获取的材料确定案件有无犯罪事实发生、由何机关管辖,及是否需要对案件立案侦查的司法活动。反贪初查是检察机关根据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特殊性,在立案前必须完成的工作,是侦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前置阶段,也是贪污贿赂犯罪立案程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贪污贿赂犯罪日趋隐蔽、案情日益复杂的今天,反贪初查在整个查案工作中的特殊地位越来越为检察干警所重视,初查工作的成功与否往往直接决定了案件侦查工作的成败。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犯罪分子作案手段的智能化和反侦查能力的趋强,加上新修订刑事法律日益注重对人权的保障,贪污贿赂犯罪初查赖以存在的社会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工作环境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有的贪污贿赂犯罪初查模式已经逐渐不能适应客观形势和实践工作的需要,初查效率大为下降。
一、目前影响初查效率的因素
目前影响初查效率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硬件配套设施方面的缺失,也有法律规定方面的限制,更有思想观念陈旧和侦查人才流失、队伍建设不全面等主体因素方面的影响,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因素:
(一)外部信息调查机制尚未健全,获取外部信息能力较差。目前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在初查过程中对公安、工商、银行等部门所提供信息的依赖程度较高,缺乏独立性,进而影响了初查效率。同时,反贪部门因保密要求又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内部沟通少,外部与其他职能部门如纪检监察、审计等缺乏联系,办案资源无法实现共享。在实践中,在向相关部门调取信息资料的过程中,经常出现互相推诿、拖延时间、拒绝配合,收取查询费等现象;更有甚至,一些部门、移动部门竞相出台文件,限定可以查询的日期,不接待县、区级检察机关调取材料。检察机关目前还没有一个专门负责情报资料收集、储存、管理的统一机构,安徽省院反贪部门设立的侦查平台刚刚起步,信息尚不全面,短期内无法产生较大效能;其中的银行查询功能,需要层层向上级汇报审批,再提交到银行,虽然节约了直接到银行调取的路途成本,但过程较长,效率较低,增加了时间成本,无法满足急切需要。
(二)法律赋予的初查手段有限,影响了初查工作的开展。基层检察院反贪部门及其侦查人员在初查过程使用的初查措施仍然以传统初查措施为主,禁止使用“强制性初查措施”。实践中,这些任意性初查措施主要依靠反贪侦查人员通过大量体力劳动来完成,存在质量不高和效率较低等问题。根据《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现在的初查手段不得对被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初查对象的财产,从而严重束缚了侦查人员的手脚。如在初查中,通知关键证人谈话,对方拒绝前来作证并隐藏时,不能根据技术措施准确判定所在地;知情人在初查阶段不作证或作假证,不能按照“伪证罪”追究责任;向相关单位调取材料遭到拒绝时,不能采取侦查措施。在目前信息发达、犯罪嫌疑人关系网密集的条件下,由于初查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往往会使涉案的款物被迅速转移而导致案件流产。
(三)证据意识不强,收集和获取证据时存在弊端。一是收集和获取证据不到位,不变证据少,可变证据多。贪污贿赂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很多案件从犯罪行为的实施到案发,间隔时间长,罪证容易灭失,办案人员缺乏证据意识,取证不到位。因此造成了实物证据等不变证据少,言词证据等可变证据多,导致被告人时供时翻的情况。二是侦查活动中只强调控诉证据,忽略辩护证据。在取证过程中,一些干警常常以自己的主观需要定证据的取舍,对可以支持自己主观臆想的材料,就收集归案,对不符合自己臆想的证据,视而不见,随意弃置。这种做法,导致其初查过程中初步接触案件材料、形成某看法之后,思想僵化,只信控诉证据,不考虑辩护证据是否有理有据,导致案件的罪或非罪得不到合理的排除。证据存在弊端,在决定是否将初查转化为立案时,增加了不确定因素,导致因补充证据而拖长了初查时间。
(四)基层反贪侦查力量薄弱,办案骨干相继流失。侦查人才的培养不同与其他检察人员的培养。一是耗时长。反贪侦查的整个过程大部分内容是与社会各行各业打交道,社会常识、人文积淀等内容较多,实践性强,因此一名真正反贪人才的培养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一般情况下,一名反贪侦查员从培养到成熟至少需要三到五年的时间。二是反贪侦查工作的辛苦性,导致愿意从事反贪工作的人员减少。基层反贪侦查部门与其他检察部门相比,熬夜、加班、出差等工作频率高,工作内容艰苦、劳动强度大,不确定因素多,工作时间不固定,导致很多年青干警从事反贪工作的意愿下降,更倾向于选择其他检察部门。三是人员流失现象严重。目前,各级政府机关都注重保障廉洁自律,打击贪腐行为,对反贪兵员的需求大幅提升。基层反贪干警在工资待遇、政治发展前景、工作劳累程度上都不占优势,导致近年来基础反贪侦查人员流失严重,出现侦查力量青黄不接现象。
二、提高初查效率,打造快侦机制的措施
作为基层反贪部门,面临着人员少、办案力量弱、承担大部分办案任务等困难,要善于因地制宜,结合自身特点,发挥人员力量易整合、承办案件大部分为普通案件的特点,多措并举,力争“短、快、准” ,提高初查效率,打造高效、快查初查模式。
(一)转变思想,把查案工作重心前移到初查环节。
对线索经营做到“细、精、尖”,严格审查每一起案件线索,从中确定有价值的线索进行初查。通过对线索的分析,构建线索初查的思路框架,并制定周密的初查计划,明确初查方向、范围、步骤和方法,分析可能出现的困难情况并做好应对的准备。集中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细致全面的初查,确保在初查中掌握大量真实性、合法性、关键性的证据材料。在初查阶段牢固树立成案意识,加强外围取证,把依法调查取证与初查收集证据相结合,提高案例初查成功率,有效缩短从初查到立案阶段转化的时间。
(二)讲求初查谋略,快速突破案件,缩短初查时间。
在查办案件中,充分运用侦查谋略,采取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突破案件。一是正确把握向立案侦查转换的时机。查办案件讲究快查快立,对于初查何时转向立案侦查,要坚持全面收集客观证据为主导的原则,时机成熟,当机立断,转换侦查阶段。二是把对被初查对象的“法制教育和法律震慑”作为突破案件的主要环节和重要步骤,找准案件突破口,大打心理战,敦促被初查对象主动、全面、尽早交代。
(三)整合侦查资源,集中优势兵力,提高初查效率。
针对职务犯罪的手段越来越趋于隐蔽化、智能化,犯罪形式不断翻新,侦查工作难度不断加大的形势,对现有的侦查资源进行整合,最大限度地实现优化组合,是确保案件得以突破的力量保证。在初查过程中,基层反贪部门可以针对自己人员较少的短板,打破以往“搭档”办案的旧模式,集中精干力量,进行“兵团”作战。合理调剂办案力量,根据每个人的情况进行合理搭配,优势互补,大大加快初查进程。
(四)树立证据意识和效率意识。
不管是在案件初查阶段还是侦查阶段,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客观全面收集证据。组织办案力量分头做好取证工作,在第一时间内获取犯罪主要证据,防止因贻误战机造成工作被动,甚至发生翻供、翻证问题。同时,严格把握取证标准,初查阶段以立案标准收集证据,侦查阶段以起诉标准收集证据,加强、完善证据链,为后续工作奠定基础。同时,在初查过程中要牢固树立效率意识、时效意识。只要开始接触被调查对象,办案工作就要进入倒计时状态,制定周密审讯方案,组织精干审讯力量,全面加大攻心力度,一鼓作气,迅速获取口供,不给被调查对象以喘息之机。
(五)主动加强与侦监、公诉部门的协作配合。
对重大疑难案件,在初查阶段邀请侦监、公诉部门适当介入,就案件定性、关键证据的收集、固定等交换意见,从而及时调整初查策略,补充和完善相关证据;立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做好协调,及时协助公诉环节的补充取证工作,确保案件快立、快结、快诉。为案件顺利侦结奠定坚实的基础,缩短案件侦查终结时间,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为查办下一起案件节省时间。
(六)注重对反贪干警素能的培养。
在办理贪污贿赂案件过程中,初查、立案、侦查、移送起诉乃至实施强制措施、扣押赃款赃物等各个环节都严格依法办案、规范侦查行为,为年轻干警树立标杆、提供学习样本,以干促学,通过办案提高干警素能,促进年轻干警快速成长,填补反贪干警因年龄差异大、人员流失而形成的人才真空,为反贪可持续发展早谋划、早行动。
三、结语
反贪初查是一个复杂的办案过程,其中因素办案效率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环境的变化,影响初查效率的因素也会随着发生变化。提高反贪初查效率的过程,就是反贪干警不断发挥主观能动性,克服一个个旧困难迎来一个个新困难的过程,这就意味着在反腐败的道路上,反贪干警要攻坚克难、迎难而上、开拓思维,不断磨砺锐剑,将反贪事业继续向前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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