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安全规制
2015-11-28周蓓
周蓓
摘要: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我们了解到,中国互联网的金融监管应做到促进创新、保护消费者权益和防范风险,并且有效处理好三者之间的关系,按照报告中“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有关部门应当对互联网金融给予适度监管。从马云的阿里巴巴开始,中国的互联网金融正式迈开了新的步伐。在21世纪全球网络化的大背景之下,互联网金融必不可少,对于其在我国的发展也十分迅速。如何使它在平稳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强壮,建立起安全高效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就是我国法律需要进行落实的。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研究;安全规制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互联网金融与时俱进,迅猛发展。在发展的过程中它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问题。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所带来的风险给予充分的研究和认识,并且寻找到解决风险的安全规制。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从第三次科学革命开始,网络逐渐成为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到了21世纪,网络平台中第三方支付、手机银行、比特币、p2p等新兴金融业务的出现,使得互联网金融就此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Q币、亚马逊币、Facebook币等互联网金融衍生产品的涌现,加上社交网络的“边际效应”,可以预计,在未来,可能会发展出网上交易所。据统计,2011年美国虚拟货币的交易量约为20亿美元,这一趋势让传统支付企业不安于室,正摩拳擦掌准备进入这个领域来分一杯羹,比如微软花费10亿美元收购NookMedia数字资产。企业看中了互联网金融市场强大的生命力和它所带来的无限财富,都在抓住这一机遇提升自我实力。
网上购物是互联网金融的又一贸易平台,它凭借自身简便、廉价的特点从而大势兴起。我国网上购物平台已被以淘宝网、亚马逊等为代表的网购平台所分割,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中这些网购平台获得了蓬勃的发展,仅2012年一年淘宝的网上销售额就已突破一万亿元。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也带动了手机银行、手机支付等业务的高速发展,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的手机钱包、手机支付等业务就是通过移动互联网带动起来的,2015年春节“抢红包”活动的盛行是互联网金融的又一个具体体现。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已远远超乎所有人的预料,我们必须了解它所承载的风险才能更好的使它为人所用。
二、互联网金融的内生性及外发性风险
受经济、政治制度的压制和传统金融市场文化的影响,我国一直长期存在两个相互独立的金融市场,即正规的金融市场和民间的金融市场。这两个市场各行其是,使得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道路更为崎岖。在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仅要防范来自其自身的漏洞,更要对外部环境的干预做出预防。明白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内生性风险和外来危险,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促进它的发展。
首先,互联网金融面对的最严峻的风险就是来自其自身的内生性风险——网络安全风险。网络革命在给社会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为非法活动提供了土壤。网络存储数据无论机密程度均可以被随意利用改变,再安全的系统也可以被瞬间侵入,网络化使得全球资金互相转移只需几个按键……黑客侵入、网上诈骗等行为在网上有增无减,网络的虚拟化让这些问题变得更加棘手。对于一些只有网络机构的互联网金融公司,一旦遭遇黑客入侵,其公司一切活动基本上就呈现为停滞状态。
其次,互联网金融面对的是外发性风险——来自外部的监管、技术、法规风险。互联网的发展基本上就是网络技术的发展,但是网络技术自身的不完备性决定了互联网的不完备。计算机程序和软件共同做成互联网金融的业务,一旦出现计算机系统问题、网络系统故障等,都会使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正常开展受阻,这对于争分夺秒的现代生活而言是不可想象的。我国金融监管的模式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银监会负责监管网上银行、保监会负责监管网上保险销售、央行支付结算司负责监管第三方电子支付、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负责自身安全和秩序。这种监管模式看起来严丝合缝,但是,P2P形式的网络借贷平台就出现了无组织负责的游离状态。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p2p属于民间网上借贷平台,在我国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从而使我国网络监管出现真空地带。但是,p2p网络借贷平台已被大众所接受,拥有强大的生命力,这种危险一旦爆发对于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打击将是致命的。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要求 “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有关部门应当对互联网金融给予适度监管。在21世纪全球网络化的大背景之下,互联网金融必不可少,对于其在我国的发展也十分迅速。如何使它在平稳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强壮,建立起安全高效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就是我国法律需要进行落实的。
三、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
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这一年互联网金融市场如火如荼地发展创新,2014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更是明确提出“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体现了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期待甚高。因此,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安全规制显得极为迫切和重要。笔者认为可依法做到以下几点:
(一)我国应当对现有法律给予充分的尊重和运用。目前,我国涉及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网络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等几个办法。在没有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新法出台之前,对于已有的法律法规,有关执法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要用活、用足、用好,要发挥自己部门的职责和主观能动性,通过司法解释将现行法律规则应用于实际案例中。只有这样,才能逐渐带动互联网金融企业尊法、守法、护法、用法。
(二)构建互联网金融体系,完善监管。互联网金融市场基本上呈现出跨界合作,互联网监管不仅应该监管一个平台本身所带来的风险,更应该对界与界之间进行更完善的安全规制。我国有关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法律法规都是在2005年以前颁布的,对于高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市场来说显得滞后,使互联网金融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呈现无法可依的状态。无法可依,就必然会导致交易活动的混乱,进而产生违法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表示,互联网金融不能突破非法吸储和非法集资的底线,否则将会演变成资金池。对于网上违法行为的规制需求迫切,因此目前,我国极度需要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将分业监管的模式打破,使各个监管机构之间互相促进、互相合作,带来一个文明、健康、安全、高效的互联网金融市场。
四、结语
我国属于受外来影响较大的国家,在进入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对于方方面面都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我们的解决办法现在仍是在“摸着石头过河”。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机遇,只有将其制度化、法制化,才能抓住这个机会,让它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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