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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博弈

2015-11-28成吉宁

山东青年 2015年9期
关键词:婚外情隐私权明星

成吉宁

摘要:近年来,明星婚外情丑闻时有曝出,从文章婚变、董洁出轨到陈赫、陶喆外遇、田源床照、王迅小三上位等等,桩桩件件都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烈探讨,而这当中,恶言恶语更是数不胜数,对婚外情当事人的生活和工作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婚外情的确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但媒体的这种揭露,甚至是推波助澜,是否又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又侵犯了明星的合法隐私权益。在媒体与明星、道德与法律的多方博弈中,我们又应该何去何从,本文将针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婚外情;明星;道德;隐私权

首先,我们来回顾一下近年来媒体曝出的明星婚外情事件。2014年3月28日晚,《南都娱乐周刊》主编在微博上表示“周一将有重磅消息颁布”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网友们将其戏谑地称之为“周一见”,而后流出的文章与姚笛的亲密照则将文章姚笛的婚外情事件推至公众的眼前。网友们纷纷大呼“再也不相信爱情了”,网络上处处充满对文章与姚笛的辱骂和对马伊利的支持。2015年1月22日晚,陈赫发表长微博《我错了》,表示自己已与妻子和平分手,对自己欺瞒公众的行为感到懊悔,但字里行间都未提到是否出轨。2015年1月23日风行娱乐表示将放出陈赫离婚系因为出轨的证据,再次掀起轩然大波。1月27日“陈赫张子萱热吻”视频被曝出,陈赫疑似出轨事件正式坐实。2015年5月4日上午,名为“我是你的小葡萄”的网友向全民星探爆料,称日前在北京某夜店目击到田源与一神秘女孩出双入对,当众激吻,并提供现场图片。至此,湖南卫视王牌节目主持人也身陷出轨沼泽。2015年8月12日,有网友挖出王迅的微博小号,曝出他曾婚内出轨。8月20日,王迅在微博发长文就出轨传闻道歉,并直言早知今日,自己已悔不当初。

以上盘点,还仅仅只是媒体揭露明星婚外情中的冰山一角,而每一次明星婚外情事件的爆出,都会引起公众的一次“地震”,并且明星越有名,震动就越大。而通过观察我们不难发现,虽然每一次明星婚外情的主角不同,但公众的表现却大体一致。无论是电视、报纸、杂志还是网络,各类媒体都充斥着对出轨者的斥责,对受害方的安抚。铺天盖地的指责与攻击对婚外情当事人造成了十分不良的影响。同时,媒体要揭露婚外情,就不可避免地窥探明星的隐私,如网络上铺天盖地的“床照”、“激吻照”等等,这也对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在我们的传统观念看来,出轨是一个人对于配偶不忠、对于家庭不负责任的表现,是十分罪恶的,因此一个人一旦出轨,承受惩罚和攻击是“罪有应得”,再加之明星是公众人物,他们依靠公众的关注和喜爱获得利益,他们更应该起到模范的作用,也要对得起公众的喜爱和追捧。但是,当我们冷静下来,站在法制和理性的角度去思考,我们不妨问问自己,婚外情是否是罪大恶极,这种道德上的偏离是否代表着要让度掉合法的权利,而明星作为公众人物,他在权利上的让渡是否又没有底线。针对这些发问,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 婚外情概念的界定

婚外情也称作“出轨”,是指缔结了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中有一方与除配偶外的其他人产生了超出友谊的关系,脱离了正常的道德标准去谋求不正当的感情或性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也对此做出了要求,第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实”,即表明,夫妻双方都不得发生婚外情[1]。

二、 我国法律对隐私及隐私权的相关规定

在宪法中,宪第38条保护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伤害,而隐私权则是人格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第39条保护公民私人住宅不受非法侵害,保护私生活不受干扰;第40条保护公民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2]在《民法通则》中,第101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3]而在《侵权责任法》中,则直接规定了隐私权属于民事权益范围。[5]所以尽管我国法律并未对隐私做出明确的定义和范围的划分,但通过以上这些法条的叙述,我们可以奖隐私权总结为:隐私是指与教育、交通、社会福利这类公共群体利益无关,不愿他人得知或不便他人得知的个人私事或领域。

三、 知情权不能成为公众窥探明星隐私的理由

综合以上对婚外情和隐私权的认识,我们可以得知:婚外情涉及两性关系、婚姻家庭状况、当事人之间的情感等,依此我们也可以推论:假使要证实一段婚外情,拿出的证据就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一些令人“难以启齿”的细节,或者某些十分私人化的信息。例如陈赫出轨事件中,风行娱乐发布的“陈赫张子萱激吻视频”、文章与姚笛的亲密照片等等,这些证据一方面是对出轨方的的指正,但同时也是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犯,是对当事人人格尊严的侮辱。

但社会上也有很多其他的声音。一方面,明星作为公众人物,他们的一举一动往往会受到广泛的关注,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人们的关注度是一个明星是否“成功”的重要的衡量标准。因此明星需要在公众面前营造良好的荧幕形象,以获取更多的喜爱和追捧。而由于公众人物的这种特殊性,明星的某些个人事项必须或者需要向公众公开,换句话来讲,明星的隐私是要少于普通人的,他们的隐私权是要受到一定限制的。另一方面,公众拥有知情权,这是宪法规定的权利,也应受到保护。针对这一说法,笔者不能赞同。要知道公民知情权指的是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当前发生的与普遍公民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所以,对于公民在明星婚外情事件上的知情权是否正当,还应考虑明星婚外情是否涉及到公众利益。而婚外情是发生在家庭范围之内的事情,即便产生了不好的影响也只是在小范围内传播,更何况我们在前文已经提到过,婚外情的证实或报道常常会牵涉到很多私密信息,例如某些身体部位的照片、聊天的纸质记录或录音、亲密行为的视频等等。虽然说明星是特殊的公众人物,但明星也是人,也和普通人一样享有隐私权,婚外情即是他们隐私权的底线。虽然你我都不是公众人物,但试想一下,如果你的个人信息、婚姻状况为人津津乐道,一时失足千夫所指,这样的切肤之痛您又是否能够承受。

当然,前文中的讨论皆起于明星身份的特殊性,但我们却忽略掉明星婚外情事件中的其他当事人。在文章婚变中,微博认证账号“马伊俐父亲”发微博希望能够家事自家处理,放过孩子。而马伊俐父亲的发生也让我们看到,在一段明星婚外情中,不仅仅是明星会被侵犯隐私、影响正常生活,明星的父母、配偶、孩子、情人、朋友也处在风暴漩涡之中,而这群人大多数都和马伊俐父亲一样只是普通人罢了,他们又何罪之有。

四、 结语

综上所述,媒体揭露明星婚外情并不能以公众知情权作为借口。而在这类事件中,所谓的知情权的需要实际也不过就是满足人们的窥私欲望罢了。窥私欲是人的天性,这一点无可厚非,但如果媒体为了赚取眼球、获取利益,刻意地去迎合这种低俗趣味,这个社会又将何去何从。所以,当娱乐圈中出现了一波又一波出轨高潮,我们不要再随着大潮讨伐“小三”,我们必须要冷静下来思考你的所作所为将会带来多大的弊端。而伴随着媒体揭露明星婚外情,大肆消费明星隐私这样的行为越来越多,我们的法律也应做出一定的行动,禁止或克制这样的不良行为蔓延。

[参考文献]

[1]参见《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第39条,第40条

[3]《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本法所称的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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