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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创制广东省出台文件规范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

2015-11-28

中国民政 2015年18期
关键词:用房城乡规划新建

费 曼

地方创制广东省出台文件规范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

费 曼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通知》(粤建房〔2015〕12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内涵、新建社区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标准、建设要求,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与所在住宅物业项目统一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这有助于指导全省新建社区同步配套建设公共服务用房工作,解决长期以来新成立社区因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不足导致的基层组织难运作、公共服务难覆盖问题。

《通知》明确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内涵,指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是社区内开展公共服务、志愿互助服务和群众性活动的场所,主要包括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活动用房。

《通知》明确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解决方式,指出新建住宅物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予以配建,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不得列入住宅物业的可售建筑面积或每套住宅的建设分摊面积。

《通知》规定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面积标准和建设要求。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面积标准,由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建标167—2014)制定和统筹规划,原则上1000户(套)以下的社区按6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1000~2000户(套)的社区按600~800平方米、2000~3000户(套)的社区按800~1000平方米、3000户(套)以上的社区按1000~1300平方米的配建标准执行。同时为了避免个别开发商将楼梯间、高层、偏僻角落等充作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现象,规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应为独立成套的单体空间,设置在方便居民出入的楼层和方位,拥有独立使用通道,满足社区居委会“一站式”服务和居民集体活动需要。

《通知》要求,社区公共服务用房要同步规划建设。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配建要求要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环节给予明确,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应结合用地周边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具体设置情况和使用需求,合理确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坐落位置等。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配建要求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开发建设单位报批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在设计图中注明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名称、建筑面积、坐落位置等具体内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严格审核把关,经审批同意的应依法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对未达到配建要求的不予审批,且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关于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移交工作,《通知》明确,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完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和竣工验收;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和竣工验收后,开发建设单位要根据规定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移交给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及时移交给新成立或新调整的社区居委会。

《通知》还明确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使用管理,指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应按照社区居民实际需求科学合理使用,尽可能一室多用,最大限度发挥其服务居民的综合效益;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必须严格按照规划批准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不得闲置和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用于经营、出租、转让、抵押或挪作他用;社区所在地民政部门负责监督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使用管理情况,并负责接受居民群众监督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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