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监护权仅是难度不小的第一步
——佟丽华谈首例夫妻间撤销监护权诉讼案
2015-11-28
撤销监护权仅是难度不小的第一步
——佟丽华谈首例夫妻间撤销监护权诉讼案
今年6月,刚刚出生两个多月的男婴乐乐被亲生父亲毒打致残,随后其父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批捕。丈夫给儿子造成重创,乐乐的妈妈程女士曾一度想为他开脱,但她最终决定选择离婚,并起诉剥夺他对儿子的监护权。在经历了整整三周的焦急等待后,日前,程女士从法律援助律师张红云处得到消息:对于自己起诉撤销丈夫监护权的案件,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已经正式立案。这标志着该起全国首例夫妻间“夺权之诉”迈入法律门槛。这是今年1月1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实施后,全国首例由未成年受害人母亲提起的监护资格撤销之诉。这一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为此,本刊特约四部委《意见》参与制定者、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谈谈他的看法和意见。
母亲“不作为”“放任”悲剧发生是否还拥有监护资格?
佟丽华认为,撤销监护人资格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因为从大的方向看,孩子和父母生活在一起还是最好的。如果我们抓住乐乐母亲曾经的监护瑕疵不放,她真的破罐破摔,扔下乐乐跑了,岂不是更难?谁能有更好的解决办法?不要轻易提及其母的监护资格撤销问题,她本人也是家暴的受害者。而在乐乐就医后,她一直守在一旁,不离不弃,也算是为自己过往的“失职”赎罪。
她提起撤销丈夫监护权的举动是否为多此一举的“形式突破”?
佟丽华认为,这是今年1月1日四部委《意见》实施后全国首例由未成年人母亲提起的撤销父亲监护权的诉讼,是具有历史意义的突破。作为有过错的母亲,她能通过法律的形式,在施害父亲和受害孩子之间,设置一道“屏障”,把丈夫永远挡在“警戒线”外,是需要勇气的。夫妻离婚以后,确定的是直接抚养人和非直接抚养人,乐乐的父亲作为非直接抚养人,仍然还是监护人,还拥有探视权和教育权。这个父亲如此恶劣,如果不撤销其监护权,如果存在监护关系,依据中国的法律,他出狱后,还随时可以探视孩子,孩子长大了还要对其尽赡养义务。孩子并非父母的私有财产,法律也没给父母侵害子女的特权。乐乐案的意义在于,要通过这种方式向社会传达,即使是法定监护人,也没人为你的监护权“打包票”。
如果乐乐的母亲没有提出撤销丈夫监护资格,由谁来提出撤销?
佟丽华认为,幸好乐乐的母亲提了,否则,真可能面临“两不靠”的困境。因为如果母亲不提,其他亲属很难提起这个诉讼。然后,就是村镇一级组织。她的家乡在山东潍坊的农村,她来到北京后,又在通州租房。到底是由原籍山东潍坊的村镇组织,还是由暂住地北京通州的村镇组织提出,完全没明确。如果没人愿意提起撤销诉讼,民政部门要兜底。在撤销监护资格谁提起问题上,从长远来说,民政部门应代表国家与政府扮演主要角色,承担主要责任。因为其他人提起诉讼都面临问题:孩子谁来抚养,谁来担负责任。政府提起诉讼可以解决这个最关键问题,因为政府有足够的力量来担负这样的结果责任。
丈夫监护权撤销之后,对乐乐母亲的帮扶和监督该由谁来负责?
佟丽华认为,这是接下来要面对的难题。如果乐乐父亲被判刑,也被撤销了监护资格,就要由母亲单独抚养乐乐。谁来监督她,谁来帮扶她?现有制度并不明确。她的老家在山东,暂住地在通州区,到底是由流入地还是流出地担负相关责任,《意见》用了“驻所地”这一说法。至于是流入地还是流出地的“驻所地”,由北京来管还是山东来管,规定上说得很模糊,甚至可以说是“回避”了。我国现有城市流动儿童四千万人。也就是说,这四千万未成年人,都有流出地和流入地之说。在此背景下,从立法政策角度看,流出地与流入地如何互相配合,是需要进一步探索的问题。发现难、起诉难、审理难、安置难,有人说这是此类案件难以跨越又必须跨越的“四道坎儿”。乐乐从出生十几天起,就遭受生父虐待。直到80天时被打致残,才由救治医院发现并报警,这足以暴露了此类案件的“隐蔽性”,并非真的无人知晓,而是父母和邻居,都把这视为家事,不愿外力“掺和”。对于撤销监护权的难度,前面已经分析过。现在,由于乐乐母亲的主动介入,撤销问题应该不存障碍。但是撤销之后的帮扶和监督由谁负责,又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作为“四道坎”中最难的最后一道坎儿,如何安置被撤销监护权的未成年人,让他们回归一个真正的“家”,一直没有更多可以借鉴研究的案例。这个案例有两个问题必须面对:一是乐乐的治疗和康复,二是谁来落实对孩子的关心和保护?换句话说,就是孩子母亲的监护职责由谁来考量。因此,要监督,还要帮扶,两者缺一不可。
社会组织“共担”监护能否解决“善后”问题?
佟丽华认为,《意见》明确要对处于困境中监护人的监护权进行干预,国家要担负责任。但在基层可能缺乏这样的共识。他们很多人在这个问题上有推脱,甚至有抵触的心理,不愿意担负责任。当然,他们确实有现实的困难,如果承担了谁来做?很多县的民政部门,可能一个科就一个人,肩负好几项工作。面对县里那么多孩子案子,他没有那么多精力,而建立专门的未成年救助机构,又需要真金白银的大量投入。另外,帮扶不仅仅是给钱给物质的问题,还需要一些专职员工做一些具体工作,我们缺乏这样的力量。政府的“覆盖面”做不到足够大,民间组织是否能承担这项职能?乐乐案发生后,中华儿慈会9958救助中心曾提出共同监护。坦率地说,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法院不可能支持9958救助中心共担辅助监护人的请求。因为《民法通则》第十七条,关于谁能做监护人规定得很清楚。从这个角度,社会组织想做监护人很难,法官不能“突破”法律作判决。但这并不意味乐乐的母亲不能从9958救助中心得到扶助。如果乐乐父亲的监护权被撤销,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乐乐的母亲有权利将自己监护职责的全部或部分委托给相关个人或组织。对乐乐的母亲来讲,最来得快、最有效的帮扶,就是9958救助中心和她签署一份规范协议,把她对孩子的权利义务说清楚,让她接受有条件的救助和相关的监督。
监护资格被撤销之后还有哪些难题待解?
佟丽华认为,自2013年5月,民政部在北京等全国20个地区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其中重要内容就是落实监护权制度。撤销监护权只是难度不小的第一步,接下来,应该还有紧跟其后的“两步走”:一是真正解决撤销之后的后顾之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其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但这种“兜底”制度需要地方财政肯于“出血”。二是追究被“撤销监护权”的父母的法律责任,以此警示监护权对应的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