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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综合个人所得税制的探究

2015-11-28施燕惠

经济师 2015年9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改革

施燕惠

摘 要:2014年全国“两会”上,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再一次成为个代表委员的热议话题。个人所得税作为国家的主体税种,其征收方式需要与时俱进,需要不断改革以适应国家发展现状。目前来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收总收入中的比重较低,采用分类征收模式已不能很好地发挥其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而且在费用扣除、征管方式等方面存在的缺陷日益显露。文章分析了我国当前已具备改革的条件,探讨与总结了我国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征收模式 改革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9-160-03

近年来,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已成为各专家学者研究的热点,从税制模式的探讨,到具体费用扣除标准和税收征管体系完善的建议,足以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在等待一个契机,以完成税制模式的改革。

本文通过对个人所得税的基本介绍及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分析、费用扣除、征收管理方式和其他方面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结合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度征收特点,分析我国当前已具备改革的条件,提出完善费用扣除标准、增强信息共享、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设想等合理化建议。建立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模式,实现个人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现状

1.税收收入结构不平衡。在西方发达国家大多采取以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据统计,目前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平均比重为18%左右,个别发达国家达到40%以上,而我国仍处于发展中国家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构成我国税制结构的主体,也是我国税收收入主要来源{1}。虽然近年来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在逐年提高,但是并没有改变其在在整个税制结构中所占的比重,不利于政府筹集财政收入和分配居民收入。

2005年至2008年,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重分别为7.27%、7.05%、6.98%、6.86%;2009年至2012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重分别为6.63%、6.61%、6.75%、5.78%;2013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重下降到5.91%;2014年,我国国内税收总收入为119158.05亿元,个人所得税为7376.57亿元,占总税收收入的6.19%,虽然个人所得税总税收收入增长幅度较大,但其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维持在5%~7%,甚至有下降的趋势。与间接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占了税收总收入比重产生鲜明的对比。这种间接税在总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高于直接税所占比重,直接说明了我国税制结构的不合理性。

2.个人所得税自身缺陷。

(1)纳税人身份界定不科学。我国采用以居民个人为课税单位进行源泉扣缴税款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度。忽视了现实中以家庭为生活单位的社会背景。即使收入相同的家庭,其生活必须支出也不尽相同,甚至由于赡养老人、抚养孩子等原因而存在极端差异。

如图2、3所示,甲家庭和乙家庭有着相同的生活基本支出,赡养老人费用为1000元,抚养子女费用为2500元,家庭基本开支为1500元,但很明显可以看出,甲和乙的收入结构有着明显的差异,这是由于甲家庭收入为6500(4000+2500)元,而乙家庭的收入为11000(4000+7000)元,扣除基本生活支出后,则甲家庭可动用的收入结余1500元,乙家庭的可动用收入结余为6000元。从图2和图3对比中,很容易发现两个家庭的收入分配结构的比重差异,很直观地体现了两个家庭生活水平的差距,但是,甲和乙却承担着相同的个人所得税额,如果在后期没有其他的方式进行调节,这种征税方法无疑会不断加剧两个家庭的生活水平差距,无法实现对个人及家庭收入分配的调节,更违背了个人所得税实现社会公平的原则。

(2)费用扣除不健全。一是在费用扣除制度上,我国实行分次分项的定额和定率扣除相结合的扣除制度。这种制度无法考虑到纳税义务人实际家庭人口数量、是否残疾、是否属于孤寡老人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同时,也不能准确测算出教育、医疗、住房和其他费用,所以直接导致无法准确预测纳税义务人实际的纳税负担承受能力。二是费用扣除标准偏低。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的所得征税,而个人的所得是在一定的支出或者说费用基础上的,简单地来说,要扣除每个人的基本生理需求(如吃、穿、住、用、行等)的费用,课税对象应是纯所得。所谓纯所得,即净收入,指个人总收入减去为了获得未来收入而发生的必要费用以后的所得。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费用扣除项目采取定额扣除的形式,自个人所得税开始实施以来,费用扣除标准从800元提高到2006年的1600元,到2008年的2000元,再到2011年的3500元,经历了三次调整。虽然扣除费用的宗旨是维持生计,但没有具体考虑到同一收入水平的纳税人的不同家庭负担问题,如家庭赡养和子女教育问题等。

同时,费用扣除的标准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了物价上涨给人们生活带来的压力,但却也不是很充分。如图4所示,我国2009年物价水平比1980年增加了4.58倍,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只增加了3.38倍,比物价水平的增长是偏低的。此外,高收入者通常受物价变动的影响很小,低收入者则面临较大影响。又税收减免覆盖面较小,更偏重于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如救济金、奖金补贴、军人转业费等等。本来应该得到重视的大部分处于温饱线的个人来说,却并没有得到国家的照顾。因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部分费用扣除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有失公平的。

(3)征管机制落后。一是征管模式复杂。在分类个人所得税制下,税务机关就纳税义务人的各项应税所得收入项目进行征收,我国的个人所得应税项目分为11种,税率自2011年改为7级累计税率,如此不同类型个人收入的税收处理方法和税率的确定均不同,分类征收虽然有利于税务机关对税款的源泉扣缴,但无形中加大了税务机关的工作强度。同时,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发展,新的经营方式、经营收入不断涌现,而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系统有待更新和完善。此外,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相应的职工薪资和其他收入也不断提高,税收机关必须加强对这部分收入的税收监督,这又是对税务机关的税务征收管理的一大考验。二是代扣代缴的方式难以有效进行征管。由于对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导致应税项目的代扣代缴责任难以落实,助长了逃脱扣缴义务的动机{2}。同时,每项应税收入均采用定额、定率的简单扣除法,无法对纳税义务人的各项应税收入实行累计的、综合的计量。纳税人可以利用征税模式上的缺陷,将收入分解、转移等,达到避税的目的。

(4)分类所得税制走入困境。我国现行的分类征收重点关注有连续稳定收入来源的单项所得,而忽视了纳税义务人的真实的纳税能力,已经不能实现其缓解贫富差距,并且违背了个税“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原则。诚然,分类个人所得税制简便清晰,但其更适用于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初期,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的差距不断扩大,调节贫富差距成为当务之急。而分类个人所得税制无法发挥其应有的调节作用,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成为2014年“两会”代表、委员们的热议话题。

二、我国实行综合征收模式具备条件与措施

目前,我国人均GDP已超过4000美元,但现阶段基尼系数已超过0.45,收入差距不断拉大,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越来越被各位专家学者所热议。随着我国经济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收入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以计算机网络发展为依托的税收征管体系不断健全,加之社会各界的持续支持和关注等等,为我国个税综合征收提供了有利条件。

1.部门间信息共享程度提高。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已有30多年的发展历史,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完善,税务部门与地方税务局以及一些金融机构间建立了信息共享关系。

目前我国在计算机技术上基本不存在瓶颈,全国有22个地区的国家税务局和17个地区的地方税务局实现了网上申报纳税,税务部门与金融机构联网,通过网络直接访问纳税人的银行账户,并可实时扣税。延伸至居民个人金融账户信息的收集,可通过各地税务系统的纳税人申报信息集中至省级税务局,在集中至国家税务总局,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对地方税务部门纳税信息的查询。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也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权了解、收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银行存款、大额资产信息,金融机构应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本单位掌握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财产信息,这为税务机关{3}。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建立的个人征信系统,目前已收集了8亿自然人相关信用记录,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信用交易信息和公用信息等32项信息内容,为税务机构个人所得信息监管提供了强大支持。

2.财产实名为支撑。财产实名制包含存款实名制和房产、股票实名制两个层面。

存款实名制于2000开始推广,需要通过有效身份证件的确认才能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有利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在金融机构获得的收入进行扣缴。

2013年3月29日,我国政府部门公布,将在2014年6月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从登记的本质来说,主要依赖于身份证制度,将身份证信息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制度改革结合起来,形成的财产实名状况可以达到支撑综合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的目的。

3.完善税收征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暂行办法》中对各种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但其具体处罚范围过大,其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50%至5倍的罚款是一个很大的范围,具体数额由税务机关决定,容易使纳税人滋生侥幸心理,因此,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具体的严厉的处罚规定,并从严执行。鉴于税收对国家财政收入的重大影响,可以考虑设置专门的处理违反税法规定事件的法庭,只要国家足够重视,在各个部门的配合下一定可以是税收在纳税人中引起足够的重视,从而达到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筹集财政收入的作用。

4.完善费用扣除标准。

(1)在生计费用扣除方面,要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家庭因素,也充分地保障了纳税人必要的生活支出。在改革初期,我国可以保留现行分类所得税制的费用扣除和宽免额,在从整体出发平衡各项扣除标准,逐渐过渡到真正意义上的综合汇算清缴与综合费用扣除。

(2)教育费用的扣除。教育费用一直是家庭中的最大支出,尤其是现在,除了学校内的教育费用外,学生的补习班费用,特长班费用更是逐年增加,结合我国教育现状,国家的投入远远不能满足教育需求。特别是较高的高等教育费用,是大多数普通工薪家庭的一大负担。因此,将教育费用列入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项目中,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轻家庭支出的压力。

(3)医疗费用扣除。建议采取据实扣除的方法,纳税人只有提供正规医院和门诊病历与费用单据,才可以进行税前抵扣,并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结合,避免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所带来的城乡居民和不同行业的职工等所享受的医疗保障存在的差异。

总的来说,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已不存在技术上的瓶颈,但基于我国人口众多的国情,兼顾到每一个纳税人实际收入状况和家庭收入结构是很困难的。所以,可以从部分发达地区进行试点,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改进和完善,实行点到线到面的方式,逐步完成个人所得税从分类到综合税制的改革。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已成为当前的一个热点问题。由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总收入中的比重较低,采用分类征收模式已不能很好地发挥其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而且在费用扣除、征管方式等方面存在的缺陷日益显露。因此,我们应该结合国外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经验和趋势以及我国国情,进一步完善费用扣除标准、增强信息共享,建立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模式,从而实现个人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调节贫富差距的目的。

注释:

{1}王川.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研究[D].吉林: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2011

{2}汪昊,许军.美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的特点[J].涉外税务,2007(12):5-6

{3}郭剑川.个人所得税结构设计与征管机制研究[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0

{4}崔志坤.中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1

(作者单位:江苏科技大学后勤集团 江苏镇江 212003)

(责编: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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