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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规制与政府投入的创新效应研究

2015-11-27江三良

华东经济管理 2015年12期
关键词:生产型密集型规制

孙 伟,江三良

(1.安徽大学 经济学院,安徽 合肥230601;2.安徽建筑大学 管理学院,安徽 合肥230601)

一、引言

2015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史上最严厉”的《环境保护法》,同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打好节能减排和环境治理攻坚战”,这表明我国的环境规制政策将继续严格执行下去。在此背景下,企业需要承担起相应的环境责任,这将增大企业成本,减少收益。根据“波特假说”[1],环境规制的压力,会迫使追逐利润的企业进行创新,采取先进技术手段减少污染物排放,降低环境成本。这一假说是理论界探讨的热点问题之一,国内外学者对其是否成立进行了深入探讨。既有“波特假说”的支持者,如Mohr(2002)[2]、Murty&Kumar(2003)[3]、Beaumont & Tinch(2004)[4]、Cerin(2006)[5]、Kuosmanen 等人(2009)[6];也存在Jaff 等人(1995)[7]、Palmer 等人(1995)[8]这类反对者;还有保持中立态 度 的Brunnermeier & Cohen(2003)[9]、Alpay(2002)[10]等学者。国内学者也根据我国国情展开了大量研究:如赵红(2008)[11]、张成(2010,2011)[12-13]、童伟伟(2012)[14]等分别从行业差异和区域差异对波特假说进行了验证。多数学者认为“波特假说”在中国实现需要时间和过程,效果将逐步显现。如涂正革等(2009)认为环境约束对经济增长的抑制效应呈减低态势[15]。陈诗一(2010)预测中国工业将走一条符合“波特假说”的道路[16]。此外,黄德春等(2006)在Robert 模型中引入了技术系数,认为环境规制虽然会给一些企业带来直接费用,但也能够激发技术创新,从而抵消部分或全部费用成本[17]。陆旸(2009)的实证结果,一定程度上证明了环境规制能够提高污染密集型商品的国际竞争优势[18]。然而,李涛(2013)通过约束模型单向投影发现,中国节能减碳的途径依赖于“自然减排”,而能源替代与技术进步效应明显不足[19]。

本文从政府投入对企业创新的激励作用入手,分析环境规制对企业创新影响,认为政府对企业创新的资金投入将会促使“波特假说”的实现。企业研发行为同样具有外部性的特性,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难以达到企业创新需求的研发投入量,政府投入往往成为支持企业创新的重要手段。目前,主流观点认为政府投入对企业创新作用表现为激励效应和挤出效应。Lichtenberg(1984)[20]、Gray &Shadbegian(1998)[21]、Guellec 等(2003)[22]、王业斌(2013)[23]等认为政府投入对企业创新有显著的促进作用; Blank & Stigler(1957)[24]、刘虹等(2012)[25]认为激励效应和挤出效应同时存在。国内学者还对我国政府投入的现状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比较研究了不同类型的政府投入对企业创新的作用。孟卫东等(2011)比较了研发投入补贴和产品补贴下企业最优策略,认为研发难度较小的情况下宜采用研发投入补贴,研发难度较大时宜采用产品补贴[26];林承亮等(2012)认为对企业技术创新进行补贴时,按照研发投入补贴优于按照产出数量的补贴效果[27];曹建海等(2014)认为临时性比长期的补贴模式更能促进企业创新产出增加[28]。可见,虽然政府投入对企业创新在一定程度存在挤出效应,但从总体效益上分析,政府投入仍能够降低企业研发成本,增加企业的预期收益和创新的积极性,从而促进全社会的创新行为。

环境规制与政府投入在实践中是同时存在的两种手段,但是却鲜有文献将环境规制与政府投入结合在一起分析两者对企业创新的综合效应,研究在环境规制趋严的现实背景下,能否通过增加政府投入促进企业创新。目前我国的环境规制对企业创新行为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定制约,而经济新常态下的创新驱动又要求企业寻求在严格环境规制下能够降低环境成本,促进创新的方法。本文认为,此时若增加政府投入,则能够较好解决环境规制对企业创新的制约问题,即在环境规制趋严的情况下,要促进企业的创新行为,需要相应地增加政府投入。如果办法可行,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严格环境规制下企业创新的压力,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这具有一定的现实和理论意义。

本文可能的贡献在于:其一,在研究环境规制对企业创新作用时,引入了政府投入这一影响因素,分析能否通过增加政府投入促进企业在环境规制下的创新行为;其二,将政府投入分为研发之前的资金支持与研发之后的税收补贴,并比较分析两者对企业创新的作用差异。

二、模型设定、变量衡量及数据来源

(一)模型设定

本文研究的目标在于考察环境规制与政府投入对中国大中型企业创新的影响和程度,为了缓解变量的多重共线性及方程的异方差,模型中企业技术创新、政府投入等指标均采取对数形式:

其中,下标i表示产业,t表示时间,inn表示创新变量,er 表示环境规制程度,gov1 是研发之前的政府投入,gov2 是研发之后的政府投入,control 是控制变量,ε是随机干扰项。

考虑到环境规制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能够以非线性的形式表现出来(张成,2011)[13],这里引入环境规制的平方项er2。

为检验环境规制与政府投入对企业技术创新的作用,模型中分别加入环境规制与研发前后政府投入的交互项。

(二)变量说明

1.被解释变量

被解释变量是企业创新。本文借鉴赵红(2008)[11]的做法,以新产品销售收入来作为企业创新的代理变量。新产品销售收入是企业创新在市场上得到认可的直接体现,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出一个行业的创新水平。

2.解释变量

核心解释变量是环境规制和政府投入。

国内外对环境规制的衡量没有统一的指标,考虑到数据的可得性,本文借鉴Gray(1987)[21]及张成(2011)[13]的做法,并用污染设施运行费用代替治理污染投资,作为衡量污染治理成本的指标,将“工业废水治理设施运行费用”加“工业废气治理设施运行费用”并除以各行业“主营业务收入”,即可得出每万元主营业务收入的环境规制成本(er)①。

本文将政府投入分成两类:一类是发生在研发活动之前的政府对企业创新的支持,这部分主要通过增加对企业的研发活动资金来实现,本文用指标“R&D 经费内部支出的政府资金”(gov1)来代替;另一类在企业研发实现之后,以研发减免税的方式支持企业创新,用指标“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税”(gov2)来表示。

3.控制变量

(1)企业规模(size)。在熊彼特假说中,企业规模能够影响企业的创新程度。Wallsten(2000)[29]认为政府科技资助激励企业R&D 投入的效果会受到企业规模的影响。因此,本文将企业规模作为控制变量,用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资产合计除以该行业工业企业数量表示。

(2)利润水平(pro)。企业的获利能力用指标“行业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来衡量,表示单位成本费用能获取的利润水平。

(3)企业自有资金(ent)。研发中企业投入的自有资金。用指标“R&D 经费内部支出的企业资金”来代替。

(4)能源消耗(ene)。为比较各行业的企业创新成果的能源消耗,这里选取指标“分行业能源消费总量”来衡量不同行业的能源消耗②。

(三)数据来源

本文研究数据采用2009-2013年③我国工业行业大中型企业的相关数据。按照新旧工业行业的划分标准进行对比调整,最终,得出35个工业行业。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环境统计年鉴》、《工业企业科技活动统计年鉴》,为了消除物价变动对分析结果的影响,本文所用到的价格数据均以2009年为基期按照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进行了平减计算。

三、回归结果及其分析

为研究环境规制与政府投入对企业创新的影响,本文先对全国总行业进行回归,然后将其分成污染密集型和清洁生产型行业进行分析。

(一)全国行业

本文运用stata12.0 对模型(1)到模型(4)进行回归,检验全国35个行业的环境规制和政府投入对企业创新的作用效果,并对回归结果分别进行F检验和Hausman 检验,结果显示模型(1)到模型(4)都支持个体固定效应模型。为了避免多重共线性,对模型(3)和(4)的交互项进行了中心化处理。回归结果见表1所列。

表1 全国35个行业的回归结果

回归(1)显示环境规制对创新的回归系数始终为负,即严格的环境规制会降低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比较回归(1)和(2),环境规制的平方项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这与张成(2011)[13]的结果一致。说明环境规制对创新的影响为U 型,其拐点为1.405,即每万元主营业务的污染设备运行费用为1.405 元时,环境规制对企业创新将转为正向影响。可见,虽然短期的环境规制对创新的影响为负,但长期来看,环境规制将促进企业创新。

回归(1)到(4)中企业研发内部支出的政府资金对环境规制的回归系数为负,这说明研发支出中的政府资金不仅不能促进企业创新,反而产生了负面的影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税对企业创新的回归系数为正,但显著性不够,这反映了政府对企业创新之后的减免税虽存在诱导作用,但支持效果不够明显。通常认为,政府投入对企业创新的作用包括诱导效应和挤出效应。企业研发之前政府投入的效应更容易表现为负面影响,因为政府投入的存在可能使企业减少本来计划用于研发的资金[30](David,2000)。企业研发之后的减免税则不易产生挤出效应,更多地表现为诱导效应。

回归(3)环境规制和研发之前政府投入交互项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表明在采取严格环境规制的同时,增大研发支出中的政府资金,能够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回归(4)中增加环境规制和研发之后政府投入的交互项,其回归系数为正,这说明在严格环境规制的同时,增加政府对企业研发费用扣除减免税的力度,可以显著地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比较回归(3)与(4)的交互项回归系数可以发现,在环境规制趋严的条件下,政府投入对企业创新的支持,在研发之前比研发之后的激励效果要好。

考虑到企业规模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笔者发现并不是规模越大的企业创新能力越强,这与李永等(2014)[31]的观点一致。成本费用利润率与企业技术创新之间存在正向关系,但结果仅在模型(1)和(4)中显著,这反映了企业的技术创新需要资金支持,对于利润率高的企业能够有更多资金可用于研发进行技术创新。观察行业能源消耗的回归结果,其系数为正,且结果较为显著,说明企业的技术创新需要能源消耗作为支持。政府在节能减排的同时,要有选择地增加对企业技术创新的能源支持力度。

(二)污染行业和清洁行业

借鉴沈能(2012)[32]的做法,本文将35个行业分成污染密集型和清洁生产型两类。Hausman 检验结果显示两类行业均应采取个体固定效应模型。回归结果见表2所列。

表2 污染密集型行业和清洁生产型行业的回归结果

从污染密集型行业的模型(1)到(4)可见,环境规制对企业技术创新的作用系数均为负,但仅有模型(2)的系数是显著的,环境规制的平方项对企业技术创新的作用系数为正,但不显著,这说明从短期来看环境规制会阻碍企业的技术创新,从长期看来,环境规制虽会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但作用不够显著。政府在企业研发之前给予的支持,对企业技术创新的作用显著为负。这说明政府投入对污染密集型企业创新的直接效应不大。企业创新主要依靠自身资金的投入。观察模型(3)和(4)中的交互项,其回归系数为正,但不够显著,这表明在采取严格环境规制时,增加政府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不管是研发之前的政府投入,还是研发之后研发费用扣除减免税——均存在一定的促进作用,但这种正向的促进作用不够显著,政府应采取一定的对策使其创新作用得到凸显。

清洁生产型行业的回归(1)表示环境规制对企业创新的影响为负,如果加入平方项,则如回归(2)所示,在短期内环境规制对企业创新影响不够显著,但是从长期来看,环境规制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效应依然为负。政府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不管发生在研发之前还是研发之后,其回归系数均为正,且研发之后政府支持的作用力度更大,效果更为显著。若考虑到回归(3)和(4)的交互项,可以发现采取严格环境规制时,发生在研发之前的政府投入以及研发之后的研发费用扣除减免税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均显著为正,且作用系数与污染行业和总行业相比较大。

对比污染密集型行业与清洁生产型行业中能源消耗对企业创新的作用效应,污染密集型行业比较显著,而清洁生产型行业则不够显著。这反映了污染密集型企业的创新需要消耗更多能源。从节能的角度考虑,应该加大清洁生产型行业的创新能力。比较企业规模对企业创新的效应,污染密集型行业的效应为负且显著,清洁生产型行业的效应显著为正,这反映污染密集型行业与清洁生产型行业相比,其企业多属于投入资本多、垄断性质强的企业,这类型企业规模大、利润高,缺乏足够的创新动力。

四、稳健性检验

为消除内生性问题,这里按照涂红星(2014)[33]做法用解释变量的滞后一阶代替原变量,检验了全国35个行业的环境规制和政府投入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用此结果对上述实证结果的稳健性进行验证,具体回归结果省略。

稳健性检验中的实证结果与上文主要结论基本一致,但也存在一定差异。环境规制对企业技术创新的作用为U 型,短期作用显著为负,长期来看,最终作用结果将显著为正。严格环境规制和研发前的政府投入对企业创新存在显著地正向作用,严格环境规制和研发后的政府投入对企业创新的作用系数虽为正,但作用不够显著。这种差异产生的原因可能是因为本文使用的面板数据时间较短。解释变量滞后一阶的作用系数小于原回归结果,这说明去除了内生性问题之后,环境规制和政府投入对企业创新的作用效应会减少。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主要结论

本文利用我国35个行业的面板数据,并将其分成污染密集型和清洁生产型两类进行了回归分析,研究我国环境规制和政府投入对企业创新的影响,得出结论:环境规制对企业创新的作用为U 型;若要达到促进企业创新目的可通过增加政府投入的手段来实现。政府投入对污染密集型行业和清洁生产型行业的作用效果并不完全相同,污染密集型行业在严格环境规制时政府投入具有一定促进作用,但结果不够显著,而清洁生产型行业在环境规制时增加企业研发前后的政府投入均能产生正向地促进作用,且效果较为显著。

(二)政策建议

首先,为了促进企业创新行为,政府在严格环境规制的同时需加强政府投入力度,且要考虑实施手段的差异和行业差异。当前环境规制对企业创新的作用仍未达到激励效应的拐点,政府增大环境规制强度将降低企业创新。此时,若增加政府投入,则可改善这一困境,实现严格环境规制对企业创新具有激励效应。对于清洁生产型行业,政府投入在研发前后给予的资助均可以促进企业的创新行为。而在污染密集型行业中,政府应改进现行的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方式和支持力度。因此,政府要针对清洁生产型和污染密集型行业实施不同的资金倾斜政策,以实现环境规制下政府资金对企业创新的支持作用。

其次,要适当提高我国环境规制强度,注重多种环境规制手段配合使用。我国环境规制强度与企业创新之存在U 型曲线的关系,目前我国环境规制强度依然处于曲线左侧。若使环境规制促进企业创新,需尽快突破U 型曲线的拐点,这要求我国政府继续增大环境规制的强度。Sartzetakis&Constantatos(1995)认为环境规制的形式同样会对企业产生影响[34]。因此,政府在加大环境规制强度时要注重多种环境规制手段的配合,通过开征环境税、严格环境排放标准、创建排污权交易市场等方式灵活控制企业污染排放,加大企业成本压力,激发企业个体创新行为的发生。

再次,在制定环境规制政策时要考虑行业异质性。本文实证结果显示对于清洁生产型行业,即使从长期来看,环境规制效果依然为负。因此政府在制定环境规制政策时,不仅要区别对待污染密集型行业和清洁生产型行业,还要考虑到不同行业环境规制的强度,污染密集型行业宜采用严格的环境规制手段,而清洁生产型行业可制定较温和的环境规制政策。

最后,政府宜采取多种手段鼓励企业的创新行为。污染密集型行业与清洁生产型行业相比,在创新中将消耗更多的能源,且政府投入对清洁生产型行业的创新作用系数较大。在资源与环境的约束下,政府可更多地将资金用于支持清洁生产型行业的企业创新行为。对于污染密集型行业,政府可以通过调整产业结构,整合行业资源,促进要素的合理配置,使效率高的资源向效率高的企业集聚,提高企业创新能力。

注 释:

① 我国自2012年不再统计“工业总产值”,因此本文用“主营业务收入”计算环境规制强度。

② 2013年的“分行业能源消费总量”缺失,这里将2012年“分行业能源消费总量”乘以历年平均增长率作为2013年的数据。

③ 2009年我国科技活动统计口径进行了调整,因此,本文数据始于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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