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问题研究
2015-11-26邹玄何蒲明
邹玄 何蒲明
摘要:近年来社会各界高度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构建,而金融支持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支撑。在阐述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支持的意义的基础上,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特点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原因,提出了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需求;建议
中图分类号:F323;F830.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5)21-5456-03
DOI:10.14088/j.cnki.issn0439-8114.2015.21.064
Study on Financial Support for the Development of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ZOU Xuan, HE Pu-ming
(Institute for Jianghan Plain Rural Economic Research at Yangtze University/Hubei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Center for Grain Industry,
Jingzhou 434023,Hubei,China)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community attaches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and financial support, has being acting as an important prop for building them. Based on describing the significance of strengthening financial support for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the characteristic of financial demand and reasons of financing difficulty of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were analyzed, accordingly financial support for the development of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was proposed.
Key words: financial support;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financial demand; propose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同时具备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等特点[1],这一新兴主体的不断发展壮大,有效解决了土地分散经营、效益低下、风险高的矛盾,有利于提高农民种粮的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是新的历史条件下顺应农村发展阶段性变化的根本要求,对于新时期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增强农村发展活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中国的特殊国情,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划分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化合作社、农业专业化龙头企业等几大类。虽然这一群体一直受到广泛关注,其作用也十分明显,但是也存在许多不足,比如缺乏金融支持、总体数量有限、发展历史较短、影响力推广力不够、实力欠缺、农民老龄化、生产兼业化和土地经营无序化等[2]。这些问题若得不到解决,农业经营发展将会受到严重制约。尤其是融资困难这一切实存在的问题,严重阻碍了农业经济主体的顺利发展。只有把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摆在一定的战略位置,分析其制约因素,才能有效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
1 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支持的意义
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当前实现农村农户经营制度基本稳定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有效结合的重要载体。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实现“四化同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那么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不论对发展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金融自身的发展,还是对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增强农村发展活力来说无疑是意义重大的。
1.1 有利于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济实力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目前处于初期阶段,本身拥有的固定资产较少,无法及时有效地变成抵押品。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产比如农业机械、生产设施等变现能力有限,农村金融部门不愿意用这些资产来抵押[3]。虽然民间信贷比较活跃,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规模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但是潜在问题也有很多。如借款数量十分有限,难以满足规模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等。与此相比,实施金融支持不仅拓宽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来源渠道,弥补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有资产不足的缺陷,也降低了其他融资方式产生的潜在风险,是发展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济实力的有力保障。
1.2 有利于金融行业的发展壮大
金融行业日趋饱和,迫切需要扩展新的盈利领域。而国家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视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断发展壮大为金融行业进入农村金融市场提供了有利时机[3]。在农业经营主体的初期,需要预付土地资金,构建农业生产设施,资金缺口较大;规模不断扩大时,又会产生对仓储设备、信息化设备和农田水利等固定资产和生产流动资金、季节性流动资金等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农村金融能保证对各种资金的供给,无形中巩固了自身在农村金融市场中的地位。
1.3 有利于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增强农村发展活力
作为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而应运而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产业化生产的特征,不仅带来土地、劳动力的集约化经营,而且急需金融的鼎力扶持。涉农金融机构审时度势、把握政策,大力支持现代农业,为新型农村生产经营组织的培育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积极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金融需求,有利于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效性和市场竞争力。实践证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和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主要力量。因此,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是加快现代农业建设、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迫切需求。
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特点
2.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量大
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集约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其自身产生的各种资金需求也在不断膨胀。随着特色农业及农业龙头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对农业信贷资金的需求已超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范围,大额资金需求显著增加。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但需要健全便利的生产设施来进行装备,还必须承担繁重的土地流转费、农资购置费,这就决定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缺口十分巨大。另外随着生产阶段的递进、周期性的延展,他们对固定资产和流动性资产的需求有增无减。
2.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求金融服务多元化
家庭类、公司类和互助合作类构成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类型,他们在经营规模、产业化程度、法人地位和从事领域等方面的不一决定了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也存在差异。传统的放贷方式已经无法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各种金融需求,他们对结算、汇兑、咨询、保险、信托、租赁、投资理财、信用卡、有价证券买卖等金融需求反而增多[4]。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自身利益和长远发展为出发点,也会希望金融机构能在产品设计、服务内容、准入标准、风险控制等方面能不断完善创新,以满足自身的多样化要求。
2.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金融服务的安全性有强烈要求
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会存在自然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和社会风险,而且这些风险复杂多变,难以预测和掌握。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虽然在发展的过程中抵御风险的能力有所提升,但是仍然对这些消极因素避之不及。为了使自身遭受的损失降到最低,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迫切需要金融服务提供一个安全有利的金融环境,以保证健康成长。
2.4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权抵押需求增加
以往农村领域贷款多局限于信用保证类,有效抵押物存在不足,信用担保能力较弱,但随着农户生产经营实力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农户尤其是种养大户希望以种养业的资产、房屋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进行抵押贷款,特别是对房屋、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产权抵押的需求明显增强。所以,探索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的有效途径,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产权抵押的需求,对化解因无资产抵押而造成的“贷款难”和银行“难贷款”的矛盾,对完善农村市场经济体系,进一步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农村信贷方式创新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原因分析
虽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地位日益凸显,金融支持的助推作用不可忽视,但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实际操作中仍然遭遇融资难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3.1 信贷规模小,贷款期限较短
农村金融自身具有趋利性,另外考虑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局限性,他们在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资金时仍然采取传统的信贷模式,比如信用贷款、联户担保等方式,这些远远不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要求。农业生产经营周期一般比较长,希望有足够的资金给予长期支持,但是目前大多数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期限仅为一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想发挥优势,延长产业链进行后续发展就会受到阻碍。正是由于这一特点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望而却步,融资的积极性大打折扣,进而出现融资难的问题。
3.2 金融产品过于单一,银行抵押受到制约
一方面,当前农村金融提供的服务多局限在银行服务上,债券等融资方式鲜见,这与日益壮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金融服务的多样化、创新化要求背道而驰,金融支持力度也就相对减弱;另一方面,土地、宅基地等资产面临变现难的问题。正是这些严要求、高门槛、死规定严重影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积极性,融资难的问题也就越来越明显。
3.3 农村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积极性不高
随着股份制改革、市场化运作的深入,自身利益最大化成为金融机构最重要的经营目标,投资大、回报率高的大项目成为银行首选,而风险高、数量少、批次多、回收难的农业项目难以受到银行的关注与投入[5],因此银行提供的贷款数量和贷款规模相对较小。另外费用高、手续杂、网点少等现实问题也严重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能享受到的金融服务水平,导致其陷入融资难的困境。
4 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建议
正是由于农业经营主体的“不愿贷”和农村金融机构的“不愿放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才会在融资的道路上犹犹豫豫、举步维艰,农村金融市场也呈现萎靡不振、难成大器的现象。只有“对症下药”,分析其中的“不愿”,才能使这一“忧心”的症状得以缓解。主要有以下几点措施。
4.1 了解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需求,保质保量
在允许的条件下,可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深入研究,了解其发展特点和资金需求,在原有的信贷模式、贷款规模等方面作出相应调整,以满足不同经营主体在贷款额度、贷款期限、担保方式及用途等方面的需求,最大限度进行对接,提高服务质量。另外可拓展支农政策性金融的服务范围,从支持政策性粮棉油收购向农业全产业链延伸。对传统单一的金融产品也可以进行改进创新,以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多元化金融需求。
4.2 健全农村金融的担保抵押机制
应大力创新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用于抵押担保的财产范围,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新型经营主体开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水域滩涂使用权、设施农业大棚、大型农机具、存栏畜禽等抵押贷款品种。在完善担保机制方面,可以借助政府建立专业型的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业担保[5]。这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灵活性、可行性就会大大提高,其融资意愿和积极性也会随之增强。
4.3 增加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金融机构应看到农村金融市场的巨大发展潜力和盈利空间,加大支农力度。而农村金融基础设施是其发挥作用的有效载体。政府应大力兴建农村金融机构网点,一方面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识到其重要性,主动了解尝试直至实际行动;另一方面可以促进两者的有效沟通,确立相互信任、互利共赢的合作关系。比如可以在农村偏远地区设立POS机和电话支付终端以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享受来自金融服务的高端性、便捷性。
4.4 完善农业风险保障机制
农业的高风险性是让金融机构产生“慎贷”、“惜贷”心理的重要因素,因此完善农业保险体制,让金融机构无后顾之忧显得极为重要。为有效规避自然风险,应加大农业合作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力度,积极鼓励贷户参加保险,提高农业产业的能力,有效规避自然灾害给贷户带来的风险,减少贷款损失。而对开展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也可以给予一定政策优惠[6],激励其更多地开展农业保险。
总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村金融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壮大以及农村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必然带来大量的融资需求,从而激励金融体制的不断创新完善;而农村金融的渗透支持,则极大地满足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要求,推动其不断向前发展。只有加强二者的合作关系才能应对农村经济发展带来的各种挑战,才能真正做到服务“三农”,为实现中国的特色农业现代化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 张道明.关于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的几点思考[J].农经之窗,2013(11):6-8.
[2]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EB/OL].http://www.zj.gov.cn/art/2013/6/29/art_13012_101019.html,2012-06-27.
[3] 赵 健.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的调查思考[J].经济师,2014(2):181-182.
[4] 商文瑜.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调查与建议[J].西部金融,2013(10):66-68.
[5] 张 霞,周 平.破解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思考[J].浙江农业科学,2013(9):1210-1213.
[6] 张 波.关于金融支持家庭农场情况的调查研究报告[J].德州学院学报,2013(S1):138-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