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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继承类公证业务的定位

2015-11-26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公证处马君琴

办公室业务 2015年23期
关键词:公证人员继承权继承人

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公证处 马君琴

继承公证业务是公证机构的基础业务,主要是保证公民合法的继承权。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提高,公民的财产类型日益繁多,涉及房产、存款及股权等多个方面,涉及数额也越来越大,若继承权不明确,势必会影响家庭及社会的稳定。因此,为了保障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使其所有财产得到妥善公平公正的处理,我们必须要加强对财产继承的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一、继承公证业务的概念及特点

继承公证业务主要指公证机构根据公证当事人的申请,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所涉及的继承权进行真实性、合法性认可的活动,其目的在于保证继承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总的来说,继承公证业务的办理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涉外因素公证办理难度较高。根据我国公民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若是中国公民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遗产,或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非华人遗产;外国人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遗产,或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遗产,均需明确动产与不动产在法律继承方面的区别,根据法律执行相关事宜。需要注意的是,动产适用的是被继承人所在地的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因此,在实际继承办理过程中我们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此,对于涉及不同国家的继承权办理,情况非常复杂,公证的难度也相对较大。

(二)继承公证涉及的法律比较复杂。继承财产分为动产、不动产等多种形式,被继承人有境内、境外两种情况,因此在实际的公证过程中不能够一概而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的分析,这可能就会涉及对多种法律的研究应用,包括境内法、境外法等等。

(三)继承公证的办理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法律是社会规范的准则,对于继承权的公证办理业务也要依据法律条例来进行,严格的遵守法律的各项规定。同时,在法律的许可范围内,我们也要懂得变通,尤其是对涉外继承权利的公证要保持灵活性,不拘泥于一种方式。

(四)继承公证办理过程的困难性。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证人员依法具有核实权。但这与公安机构的调查权不同,若无公证证明材料,公证核实工作便无法开展。例如,被继承人是否具有非婚生子女这一问题,仅凭其个人单位出具一份书面证明就可以完成核实工作是绝对不可能的。从现实角度分析,在公证业务的办理过程中,公证核实权的形使具有很多困难,例如,人口流动性强,相关人事档案的改变,这些都使证据核实难度加大;部分单位或接待人员不愿意配合,拒绝履行协助义务,但法律并未赋予公证机构惩戒此种违法行为的权利,因此公证人员只能束手无策;相关机构或部门人事变动,从而导致公证人员在通过电话核实材料时无法得到明确的答复;企业的关、停或转让等,造成职工档案变更或流失,无法取得基础材料等。

二、继承公证业务办理的若干注意事项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人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例越来越多,合法合理的继承权公证是对继承人权利的一种保护,为了有效提高继承公证业务的办理效率,我们对以往的办理经验进行了总结,具体如下:

(一)对小额存款继承权公证采用简易程序。在进行公证时,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万元以下的小额银行存款继承公证业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承人需要亲自到公证处来申请、填表并制作谈话笔录,如此方可继承财产,但这种形式对于小额继承当事人来说过于复杂,且会造成一定的经济负担,因此,为了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建议管理机构简化对小额存款继承权的公证程序,以减省当事人的麻烦。

(二)注重对继承公证中存在的风险责任的处理。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当事人提供假证明或实际有多名子女却出具独生子女证明等各种虚假现象,这给我们的继承公证工作带来了很多的麻烦,一旦他人申诉我们必将撤销原有公证书,重新回到继承的最初调查环节,这大大降低了办事效率。因此,为了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我们要在公证办理前就向当事人尽到告知的义务,告诉他们办理继承公证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向他们解释相关的法律定义,告知他们所提供的证明必须要具有真实性,不得提供虚假证明,并签订证明材料真实承诺书,告知他们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关赔偿。通过这样的方式,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潜在的虚假风险,减轻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的责任和风险。

(三)关于继承权公证调查取证权的建议。调查取证是确保继承公证公平的重要环节,在实际的办理过程中我们常采用的调查取证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视听手段,这主要应用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的情况;当申请人无法提供更多的有利证明材料时,我们可以适当采用视听手段来进行调查取证,如采用录音、录像工具或者是电话等方式,将获得的记录材料制成视听材料,以佐证申请人的申请证明的正确性。二是委托公证手段,这主要应用于强化继承权公证的过程中;在实际的公证工作过程中,若是出现需要核实被继承人的外地亲属关系时,我们应向有关的单位发函核实,此时需要运用到委托取证的手段,既委托当地的公证机构进行业务核实,因此要积极同公证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为了能使公证取证的程序更加严谨统一,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之中应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保证公证人员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提高调查取证效率。

(四)关于对继承公证办理中个别疑难复杂案件的处理。继承公证涉及许多的不同情况及各种疑难杂症,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案件办理的难度。如某一被继承人在银行存款中有遗留财产,其法定的继承人包括其母亲、配偶及其子女,被继承人的配偶和子女,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具有法定继承资格的人都应该亲自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而被继承人的母亲年龄较大,被继承人死亡的消息不敢告诉于她,以免其出现意外,对于这种情况公证人员当如何合情、合法地办理公证业务是公证人员需要考量的一个重点问题。一般遇到此种情况时,公证人员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例如,编造一个善意的理由对老人做好谈话笔录,然后办理被继承人的所有子女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公证,这样银行的存款就由其配偶和母亲获得,再为老人办理一份委托公证书,让被继承人的配偶委托办理银行存款的领取事项,同时委托人要签署一份承诺书,这样被继承人的母亲就可以顺利取得银行的存款遗产。

三、正确的把握继承公证业务的定位思考

继承公证业务是一项非常复杂的业务内容,在实际的办理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为了能够有效提高公证效率,保证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必须要正确认识继承公证业务的实质内容,从而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积极做好相关工作。总的来说,关于继承类公证业务的定位思考我们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识:

首先,从继承与继承权的概念来分析,继承公证主要是对继承权的公证业务。继承是指公民死亡后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将其生前的财产转移给继承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继承权是指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利必须具备三个必要的条件:一是被继承人已死亡,或被宣布死亡;二是被继承人留有遗产;三是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因此继承权公证就是指合法的公证机构对继承人的继承权利进行合法化公证,以使继承人的权利合法化。根据《公证法》中的继承一词的概念,其实质是泛指继承类的公证事项,概念涉及范围较大,而继承权公证就包含在这一范畴之内,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所以正确定位继承类公证业务的首要问题就是当了解继承类公证就是指对“继承权公证”。

其次,从公证业务的实践来看,继承类公证所证明的是法律事实,而不是法律行为。公证所要证明的是特定自然人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对被继承人的财产所享有的法定继承权利,其公证的着眼点是对继承这一法律事实的肯定,而不是对继承的法律行为的肯定。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公证业务时,不是对继承的整个过程或是具体行为的公证,而是对继承人所拥有的“继承权”资格的公证认定,在当事人提交了相关的继承材料后,公证人员需要对提交材料的真伪性进行辨认,从而根据材料的真实性判定特定申请人是否具有对被继承人财产的继承权利,因此继承公证是对法律事实的认证。

再次,从公证机构的性质与职能来看,公证机构无权对继承份额进行确认,公证机构的证明职能主要是指对继承权的公证。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特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相关的法律规范和法定程序对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法律行为。公证机构的性质决定了其只能对“特定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因此从法律的角度讲,公证机构在继承权公证业务中只能对继承人的权利进行证明,不能对具体的继承份额进行确认。

四、结语

继承公证涉及的法律内容非常的多,且非常的复杂。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继承公证业务会越来越多,我们当明确并完善相关管理措施,了解继承公证业务的办理流程与方法,从而真正保障继承权利人的利益。在今后的继承公证业务办理过程中,我们要本着合理合法的办事原则,不断提高业务办理水平和办理手段,找准继承公证业务的定位,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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