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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秩序价值研究

2015-11-25辛晓珺

企业导报 2015年21期
关键词:劳动法

辛晓珺

摘 要:我国自1995年实施《劳动法》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了长足发展,这也保障了劳动者的正常权益,因为未精确地定位劳动法的真实秩序价值,所以该法没有真正地促进劳动关系的调整,进而影响了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宁。鉴于此,本文初步分析了劳动法的秩序价值和其实现渠道。

关键词:秩序价值;劳动法;实现渠道

我国于1995年依据宪法制定和施行了《劳动法》,该法有助于维护劳动制度、调整劳动关系和确保劳动者相应的正当权益,还能促进社会进步和我国经济的发展。由于《劳动法》未正确定位劳动法的秩序价值,本文结合我国的真实国情对其进行了初步研究,以增强人们对价值秩序的重视度,并为司法改革提供一定的依据。

一、《劳动法》的秩序价值的目的性

英国于1802年实施了首部劳动法,该法实施以来受到了世界各国的认可、重视,我国颁布劳动法的时间较晚且不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自由主义逐渐膨胀,人们过分地寻求自身利益,引发了极端分化现象,经济利益分配不均匀等直接影响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这种现象需要法律来调整,以适应新型的的社会需要;国家逐步转变自身角色,用强制性的手段干预契约自由和用人市场,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因而,《劳动法》的转变很好地表现出了人们对劳动法秩序价值的重视。

二、我国劳动法的秩序现状

(一)学界缺少理论探究。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针对劳动法的研究出现了高潮,诸多学者开始质疑劳动法的建设,并提出了一些意见;但是多数学者多分析该法实施过程发生的问题和一些细则,这些不良现状均制约了劳动法法规及理论的构建。随着学者对劳动法理论的关注逐步增多和实施执行劳动法的过程中的问题不断涌现,学者逐步全方位的细致研究劳动法,且其研究范圍也在逐步增加,然而,学者们仍未认真地探究劳动法的秩序价值,且针对劳动法的秩序价值的理论性研究也较少。因而,我们应该理清劳动法的最终取向,以明晰劳动法的真正秩序价值。

(二)实施过程存在不足。在实施劳动法的秩序价值的过程中存在诸多不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迅速,已有的劳动法并未得到适时改动,原有的劳动法已经很难适应今后经济的发展,这给劳动法立法的完善提供了很大空间。劳动法的立法常具有两面性:⑴依据本地经济的实际发展需求,制定对高层立法进行补充和促进当地经济快速发展的劳动法;⑵制定可以保障劳动者利益最佳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会架空、取代高层法律,也会阻碍劳动法的统一,严重时会使劳动法规丧失统一标准。劳动法的执行常与行政利益相关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的关系受到行政主体的监督,且行政主体也要依据劳动方法的标准进行监督,劳动者应当遵循国家相应部门的法律法规;然而,因为地方政府承担着本地经济发展,即便用人单位损害了内部劳动者的真实利益,在利益驱使下他们也未真正地从执法者角度出发进行严格执法。

三、实现渠道

(一)完善各类独立法。劳动法包含的部门法较多,且具有实际操作性不强、不统一和实施效率低等问题。应依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真实情况总结经验,还要划分该法涉及到的重要区域,然后建立独立性的立法,以此提升劳动法的权威性、可操作性和层次。例如我国《合同法》刚性地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制定要求,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义务和权利,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完成了国家的强制性干预;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步出现了欠薪问题,多数欠薪问题是企业破产或者恶意拖欠,单纯依据协议中的内容并不能解决欠薪问题,必须运用法律来解决欠薪问题,对于恶意拖欠工作的单位应加大处罚力度,将该种行为添加至刑法中,让法律“解决”欠薪问题。

(二)改善劳动法中存在争议的部分。(1)增强私立救济。私立救济是权利主体施行法律救助的基础,劳动争议初涉司法领域时,应运用私立救济来处理争议,由于涉事两方均自愿制定了以法律为基础的劳动合同,可以有效约束双方,涉事双方通常不懂法、不愿意遵法,行政部门应针对这种现象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建立以权利主体为中心的私立救济,逐步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2 )规范社会性法律救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如果发生了劳动争议和纠纷,既要运用私利救济,也要运用社会救助,当私立救助已经无法解决时,由社会组织介入调节。例如成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该些部门能够平衡争议双方的差异,然而,设立在企业内部的调解委员会常会受到行政机关和企业的约束、牵制,因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会直接影响该些部门的调解职能,因而应适时地采用规范性的社会救助,以保证仲裁委员会可以正确的处理争议、纠纷。

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快速平稳发展,劳动法在极力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和劳动关系,我们应重视和深入探究劳动法的正确秩序价值,逐步建立完善的劳动立法体制,增强行政人员的执法力度,充分发挥劳动法的制约作用、平衡作用。

参考文献:

[1] 刘大洪,廖建求. 论市场规制法的价值[J]. 中国法学,2004,02:92-102.

[2] 孙丽娜,相丽玲. 论信息支援法的法律价值[J]. 晋中学院学报,2014,05:56-5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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