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职务与职级并行的历史经验
2015-11-20思泉
思泉
2015年1月,中央印发《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在县以下机关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的制度。这项制度的实质,是通过强化职级的作用而未必仅以提拔职务的方式激励基层干部,用以解决基层干部待遇低、晋升难的问题,保证基层干部队伍的稳定。
回顾历史,可以发现,类似的做法古已有之。
解决办法
那么,古人又是如何解决这一难题的呢?尽管中国古代向来有守令擢入台省、郎官出宰百里的传统,中央政府经常将富有地方治理经验的优秀人才选拔到中央,及至出任公卿将相,同时有意识地选派中央官员到地方任职,一可以丰富其经历,二可以为地方输送人才,正如唐玄宗即位之初颁布诏令所强调,“选京官有才识者除都督、刺史,都督、刺史有政迹者除京官”,“永为恒式”。
然而,在金字塔形的权力结构下,不可能所有优秀基层官员都能得到提拔,京官外派也不可能成为地方官员选配的主要渠道,否则,客观上将挤压地方官员为数不多的上升空间,挫伤其积极性。换言之,更重要的问题是如何鼓励基层官员安心岗位、勤勉工作。
对此,汉宣帝同样给出了很好的回答:“太守,吏民之本,数变易则下不安。民知其将久,不可欺罔,乃服从其教化。”就是说,包括太守在内的地方官员如果任职飘忽不定,下属及百姓知其在任不久,对其政策能否持久将失去信心,甚至阳奉阴违,只有知其任职将久,才不敢虚以应对。因此,对考核优异、吏民称颂的太守,汉宣帝常以玺书勉励、增进秩俸、赐予赏金及至封侯授爵等进行褒奖,而未必简单以提拔作为奖励,可谓多管齐下、用心良苦。
汉代保持地方官员任职稳定的做法,一直为后代所继承。历史上大多数朝代都规定了太守、县令三年一任,非任满不得迁转。武则天时,史学家刘知几上疏,建议“刺史非三岁以上,不可迁官”,唐德宗时曾下令对优秀县令授予荣誉虚衔而命其仍居本职。明代对知县三年一考,六年再考,九年通考,对任职届满而业绩卓著的知府、县令往往仍命其留任而以增进品秩作为补偿。例如,明代知府品秩为四品,但况钟守苏州、陈本深守吉安,因深孚民望,一再留任,品秩增至三品;陈敏知茂州,累加秩至四川布政司右参政,“仍视州事,在州二十余年,秩既高,诸监司郡守反在其下”。清代赵翼在《廿二史札记》中专门辟条“因部民乞留而留任且加擢者”,总结“古来重吏治者,多以久任为效”,对保持基层官员任职稳定作出了强调。
待遇保障
在众多对基层官员的激励措施中,最重要的无疑是提高薪俸。正如吕思勉先生在《中国制度史》中所总结的,“历代制禄厚薄虽有不同,其足以养其身,赡其家,使其润泽及于九族乡党而犹有余裕,则一也”,并认为“官禄至近代而大薄,亦为官吏不能清廉之原因”。顾炎武在《日知录》中也谈到,“今日贪取之风,所以胶固于人心而不可去者,以俸给之薄而无以赡其家也”。显然,他们都意识到了官员俸禄与廉洁之间的客观联系。
尽管孔子曾说,“君子谋道不谋食”,“君子忧道不忧贫”,孟子也曾说,“古之人未尝不欲仕也,又恶不由其道”,这一思想也一直为后世士子所谨记恪守;然而,与此同时,孟子也承认,“仕非为贫也,而有时乎为贫”,也就是说,入仕为官,目的在于弘道,但又不能不看到这也是谋生的一种手段,脱开物质利益一味高倡弘道,对于大多数人而言,事实上也是很难做到的。特别是对于基层官员来说,承担着大量繁重的日常事务,又和百姓直接打交道,如果没有一定的物质保障,弘道难免就会流于空谈,清正廉洁恐怕也是难上加难。
西汉神爵三年(前59),汉宣帝颁布诏令,强调“吏不廉平则治道衰。今小吏皆勤事而俸禄薄,欲无侵渔百姓,难矣!其益吏百石以下俸十五”;东汉建武二十六年(50),光武帝下诏“增百官俸,其千石以上,减于西京旧制;六百石以下,增于旧秩”,着重点都是提高基层官员的俸禄。
值得一提的是,汉代官员的俸禄,从号称万石的三公到百石以下的斗食佐吏,一共二十多级,但一些表现突出的郡县佐吏,俸禄经常能到百石、二百石。汉代吏治之盛,与此亦有很大原因。
西晋泰始三年( 267),晋武帝诏曰,“今在位者,禄不代耕,非所以崇化本也,其议增吏俸”。唐代宗时,杨绾为相,欲推行廉政,却先增益百官俸禄。可见,古人很早就意识到,若不能给予官员充分的物质保障,使他们免除后顾之忧,实现廉洁可谓难矣!
历代官俸,论者多以宋代为厚。事实上,宋代之前,官俸亦不可谓之为薄。唐懿宗时,毕諴为相。毕諴出身寒微,其舅为太湖县伍伯,也就是县衙里一个役卒。毕諴深以为耻,一再派人劝其舅辞去差事,并允诺为他另授一官,其舅却屡屡不听。毕諴无奈,于是特意任命杨载为太湖县令,“嘱之为舅除其猥籍,津送入京”。杨载到任后,“具达諴意”,其舅一开始依旧推脱说:“我这么一个卑微之人,怎会有当宰相的外甥?”然而杨载反复劝说,其舅最后终于吐露实情:“我虽是小吏,每年都能拿到六万的事例钱,倘不犯错,终身优足,不知他到底还要给我升什么官呢?”杨载不得已,将这些话转告毕諴,毕諴听后,大为叹赏,从此不再勉强其舅。可见,唐代基层官吏待遇之优,以至于一个不入流的州县役卒都安于其位,宁可尽职于事不出差错,也不愿升官迁移发生变故。
反观之,历代官俸,以明清最薄,而明清两代吏治之堕落、腐败之盛行,亦达到了顶峰,前述顾炎武之语可谓痛彻之言。事实上,当时已有人注意到了这一问题。明英宗正统六年(1441),巡按山东监察御史曹泰上奏,指出今在外诸司文臣“其禄不赡,则不免失其所守,而陷于罪者多矣”,请求“量为增益,俾足养廉”,可惜意见虽对,却终不得行。
必须指出,提高基层官员的待遇,只是手段而非目的,其目的仍是使官不敢贪、吏不敢渎,只不过“必禄足以赡其身,而后监察有所施”。换言之,若不严以惩贪,则厚禄毫无意义。正如前述曹泰在所上“增禄”奏章中亦强调,“如是而仍有贪污,惩之无赦”!
历史启示
对业绩突出的地方官员,不简单地予以提拔,而采取增进品秩等方式进行激励,这与我们今天提出建立干部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可谓异曲同工。
那么,回顾古人的实践,又有哪些能为今天的改革提供借鉴呢?
首先,畅通激励各种手段。激发基层干部的积极性,勉励其扎根基层、敬业奉献。除了建立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提高其职级待遇,还包括上级遴选、提拔重用、荣誉表彰等,每种手段都有其作用,不可顾此失彼。其次,监督与激励相并举。建立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提高基层干部的待遇,只是手段而非目的,从反腐的角度上看,这更多的是解决“不必为”的问题,只有多管齐下、多措并举,特别是强化考核监督,才能使“不必为”与“不敢为”“不能为”“不愿为”的机制同时发生作用。最后,必须审慎推进改革。应当看到,干部待遇一直是社会舆论十分关注的敏感问题,提高基层干部待遇,既要实事求是,随经济社会总体发展循序渐进,又要照顾社会情绪,防止引发反弹,保证这项改革真正取得成果、发挥成效。
(摘自《月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