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用户生成内容的版权侵权问题治理模式研究
2015-11-19李妙玲岳庆荣
李妙玲 岳庆荣
我国用户生成内容的版权侵权问题治理模式研究
李妙玲岳庆荣
我国用户生成内容的版权侵权问题日益严重。当前对这一问题的治理中,在宏观与微观两方面都存在多个问题,需要在借鉴国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进行有针对性地改进,即宏观层面上的法律建设和微观层面上UGC网站、UGC用户的共同努力,才能使我国的治理模式更加完善,治理效果更加显著。
用户生成内容UGC版权侵权
以社会化网络和社区型网站为特点的Web2.0的出现显著改变了人们利用网络的方式,人们不再满足于读网,而是转向全民织网,通过微博、博客、图片、自制音视频等多种形式创造内容,并通过网络部分或全部公开。这些由普通网民创造并上传到网络上的内容就是用户生成内容(user-generated content,UGC)。近年来,由于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及社会交往观念的更新,论坛、博客、独立SNS网站、微博等社交媒体以及视频、照片分享网站纷纷开启以UGC为主的运营模式。报纸、电视、书籍等传统媒介也越来越多地采用UGC来丰富自己的内容,如新闻节目中涉及的网友自制视频、纸质媒体上的微博语录等等,并纷纷在其数字化平台上开设UGC版块,供用户发表内容。用户生成内容也为UGC网站创造了巨大的经济价值,Facebook在2010年通过用户创造内容获得了18.6亿美元的营业收入,超过了YouTube和其它社交媒体网站当年营业收入的总和;其上市估值高达1040亿美元,创下美国公司上市估值的新高。
由于历史原因和政策环境的影响,我国的互联网发展水平整体上落后于欧美国家,UGC的发展也不例外。以微博为例,美国的Twitter创建于2006年,中国的新浪微博则在三年后才上线。虽然我国的UGC起步晚,但是发展速度却很快,无论是注册用户还是内容,其增长量都是惊人的。与此同时,相关的版权侵权问题也呈现井喷之势,UGC网站屡屡成为被告。从短期来看,UGC版权侵权的受害者主要是版权所有人,但从长期来看,这种恶性循环必将损害用户、版权所有人、UGC网站的权益及相关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治理UGC版权侵权已经刻不容缓。本文将分析我国用户生成内容版权侵权问题治理的现状,借鉴国外的两种治理模式——用户生成内容服务商指导原则所倡导的治理模式(以下简称PUGCS模式)和知识共享模式(以下简称CC模式)的经验和教训来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治理模式,并针对当前模式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1 我国用户生成内容版权侵权问题治理模式构建
1.1我国用户生成内容版权侵权问题治理现状
用户生成内容的版权侵权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中国也未能幸免。百度文库、优酷、土豆、迅雷等知名网站都曾因此官司缠身,且多数以败诉收场,付出了名誉和金钱上的惨重代价。
以百度文库侵权案为例。2010年12月,文著协、盛大文学与磨铁图书公司联合发表声明,言辞激烈,称“必将与百度文库的侵权盗版行为斗争到底。”[1]次年3月15日,贾平凹、韩寒等50位作家公开发布《三一五中国作家讨百度书》,指责百度文库收录这些作家的作品、对用户免费开放的行为“偷走了我们的作品,偷走了我们的权利,偷走了我们的财物”,成了彻头彻尾的文学作品窃贼公司[2]。两天后,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也加入阵线,公开声援文学界维权的呼吁和行动。面对舆论压力,百度文库承诺会尽快删除侵权内容,并宣布将尽快开发文库版权作品DNA比对识别技术。但这并不意味着百度承认了其侵权行为。百度一直运用避风港原则,辩称文库属于资料分享平台,所有的文稿、档案等资料均由网友上传,百度本身并未上传任何书籍和作品,因此百度并没有侵权。对此,周宾卿律师认为,百度文库是一个商业经营平台,并对用户上传内容进行了分类编辑,且根据用户协议推测,文库实质上存在审查机制,因此,百度文库并不适用避风港原则,其共同侵权的故意已非常明显,应承担侵权责任[3]。
1.2我国用户生成内容版权侵权问题治理模式构建
针对当前由用户生成内容引发的版权侵权乱象,笔者认为只有建立合理有效的版权治理模式,才能平衡用户生成内容网站、版权权利人、用户三方的利益,既推动网站的发展壮大,又能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更能鼓励广大普通网民张扬创造力,促进文化繁荣。
构建UGC的版权侵权治理模式需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双管齐下。宏观层面,主要是指政府行为,即由国家制定、修订相关法律规范UGC的发展,制约和打击UGC版权侵权行为。微观层面,主要是指UGC网站、UGC生成者等个体行为,包括过滤识别技术的采用、人工干预的介入、网络自治的规范化、新型版权授权方式的应用及用户版权教育的开展等多个方面。
1.2.1UGC版权侵权治理模式的宏观层面
国家的宏观调控是产业发展强有力的保障。任何一种版权治理模式都不能超越版权法等相关法律的底线,与法律相悖的模式犹如无根之树,不可能长久。PUGCS所倡导的治理模式和CC模式就是在法律框架内的创新和实践。而两种治理模式之所以在执行力和应用范围上存在问题,与其自身的民间性质有很大的关系。如果UGC版权侵权治理模式在发展较为成熟完善之后,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层面,以国家强制力去推广,那么这两个问题就将迎刃而解。同时,完善的法律也能对追求利益的UGC网站和追求言论自由的UGC生成者形成一定的约束,使他们铭记一些责任。
1.2.2UGC版权侵权治理模式的微观层面
对于UGC网站而言,法律的修订需要长期的论证,技术进步却是日新月异。如果法律出现显著的滞后,或许可以从技术上寻求解决途径。比如当前法律对UGC网站是否应该对网站上的侵权UGC负责尚无明确规定,但是被侵权的版权权利人不会因此放弃索赔,所以网站一方就必须采用过滤识别技术表明自己的立场,给版权权利人一个交代。PUGCS模式已经表明,过滤识别技术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还需要人工监测的干预,这样才能同时兼顾到广大合理利用版权作品的用户。法律的强制性需由规范的网络自治来配合。同时,网站可以为用户提供新型的版权授权方式,能有效减少UGC被侵权的纠纷。
对于UGC用户而言,应该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版权、保护版权的氛围,加强自身的版权教育,增强版权意识,才能减少创作UGC过程对版权作品的侵权。
2 我国用户生成内容版权侵权问题治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2.1我国用户生成内容版权侵权问题治理模式中存在的宏观问题
从印刷术时代到广播电视技术时代,再到计算机技术时代,技术的每一次飞跃都对版权法造成强烈的冲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技术更新不断加速,法律却难以做到与时俱进。
我国的法律总体上表现出较强的滞后性。一方面,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具体系统的法律文件,相对于不成文法而言)立法有着天然的滞后性。另一方面,我国的《立法法》对立法程序做了严格规定,这也势必导致法律的滞后性。
我国在著作权立法和与国际接轨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展。我国在著作权领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包括《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等。
同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注重与国际接轨,陆续加入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音像制作者防止非法复制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等国际公约、条约。
然而,我国的《著作权法》于1990年颁布,2001年第1次修订,2010年第2次修订,更新速度缓慢,修订频率低下。近年来更新速度明显地加快,已于2011年启动了第3次修订。为了应对数字时代出现的版权保护问题,我国在2001年《著作权法》第一次修订中增设了信息网络传播权;2006 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则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出了详细的说明。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以《著作权法》为主干、以若干著作权行政法规为补充、辅之以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的相对独立且完整的有关数字出版的版权法律体系。但是该体系还远未达到成熟完善,只有《著作权法》是国家法律,其余均为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位阶普遍较低。
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UGC的立法,现有法律规范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制侵权行为,但法律的预设性决定了其在面对新问题时的不适应。比如,关于UGC网站性质的认定、UGC网站侵权责任的认定、避风港条款的适用等都存在着争议,这就导致了UGC网站无所适从,甚至给不法之徒钻了法律的空子。
2.2我国用户生成内容版权侵权问题治理模式中存在的微观问题
2.2.1UGC网站的问题
(1)过滤识别技术不到位。英、美、韩等国的网站为了降低监测成本、提高监测效率,纷纷使用过滤识别技术。我国UGC网站也已开始独立自主地研发过滤技术,比如百度文库正在开发的文库版权作品DNA比对识别技术。但是种种迹象表明,百度的研发过程并不顺利,自2011年3月宣布开发计划以来,一直没有较大进展。
(2)网络自治不规范。当前UGC版权侵权问题的治理在很大程度依赖网络自治,各网站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包含知识产权声明条款的用户协议,以厘清责任关系。如土豆网使用协议的第7条“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和第8条“版权政策”,网易“LOFTER的知识共享说明”后附加了“关于知识产权和著作权的补充说明”等等。
虽然各个网站都有针对版权的规定,但用户协议、知识产权声明并不具备法律效力,网站本身也没有执法权,对用户只起警示作用。更糟糕的是,这些规定中还存在着违反法律、损害用户利益的霸王条款。用户一旦发表作品,网站不但可以“永久、免费、不可撤销”地使用这些作品,甚至可以“修改、改编、出版、翻译、据以创作衍生作品、传播、表演和展示”,并且不需要对用户做任何通知。用户对这种赤裸裸的侵权极为反感,但因为没有话语权,要么离开,要么任人宰割,没有别的选择。
2.2.2UGC生成者的问题
当前我国公众的版权意识普遍淡薄,许多用户并不清楚自己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他人的版权,或者知道侵权却不以为然。究其原因,则是多方面的。
(1)我国古代有“窃书不为偷”的说法,传统的文化观念认为,知识就应该广为流传、公开享有。显然,这与现代的版权保护理念背道而驰。然而这种观念深入人心,积习难改。如今,版权权利人的版权意识已经觉醒,他们正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而广大网络用户依旧处于版权无意识状态,肆意使用版权作品,侵害他人版权而浑然不知,甚至认为这是喜爱、认可作品的最高形式。
(2)互联网对普通用户的最大吸引力就是免费。在一家网络论坛针对“作家声讨百度文库”发起的调查中,有近一半网友的态度是“纠结”。原因很简单,不少网友长期以来都从免费资源上获益,免费被认为是网络的本质属性。但这是对网络免费性的一种误读。实质上,网友可以以眼球注意力作为交换条件来获得免费资源,UGC网站应该从其广告收入中划拨出一部分来支付版权使用的相关费用。
(3)全民版权保护意识教育滞后于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技术发展如此迅猛,版权保护意识教育却只停留在起步阶段——学校教育主要集中在高校的相关专业,少之又少;社会普及教育仅靠知识产权日、世界读书日的突击式宣传、展览,收效甚微。
3 我国用户生成内容版权侵权问题治理模式的改进措施
3.1我国用户生成内容版权侵权问题治理模式的宏观改进措施
我国用户生成内容版权侵权问题治理模式在宏观方面的改进主要由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来完成。那么,什么样的法律才能适应UGC的发展?国外在这方面有哪些前车之鉴?制定法律过程中应考虑哪些因素?
3.1.1适应UGC发展的版权法律应该具备简明易懂、高效、有针对性的特点
(1)简明易懂。大多数的UGC生成者作为草根阶层,并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因此法律产生效用的先决条件就是这些普通用户对它的了解。所以我们在重塑法律的过程中应努力使其简明化。这一点可以借鉴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所独创的三层次结构,其中的第二层是“普通文本”,即普通用户版本,充分考虑了作为直接使用者的广大普通网络用户。(2)高效。版权法被认为是人类所有产权法律当中效率最低下的一种。版权法律应该恢复各种现代程序,即在作品发布后一定时间内,进行注册或权利状态的标识,才能明确产权归属问题。(3)法律应该更有针对性,要区别对待专业作者和业余创作者,有选择地进行规制。
3.1.2完善版权法律还应借鉴、引入国外先进经验
例如引入三振出局制及六振警告系统。三振出局制是指,对于侵犯版权超过三次的网络用户,则网络服务商无需通过相关司法程序,即可终止其网络服务,封闭其网络帐号,甚至切断其网络接入。目前,美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等均通过了此项法案,我国台湾地区也于2009年5月通过三振法案。我国大陆立法中虽然没有关于三振出局的明文规定,但在地方出台的一些文件中已然出现了类似的表述,如2011年由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发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指导意见(试行)》的第五条规定,“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未经许可,多次实施上传他人作品的服务对象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终止服务,并向版权行政执法部门举报”。三振出局制在防止用户反复侵权方面效果显著,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协助版权权利人实现了对用户侵权行为的控制。
2013年2月25日,美国反网络版权侵权的新举措——反盗版六振警告系统(CAS,Copyright Alert System)正式启动。根据负责此项工作的版权信息中心(CCI)的宣传,版权权利人在检测到网络上存在侵权行为时,可以联系相关ISP服务商并进入CAS程序操作。CAS程序共包含六次警告:第一次警告是ISP服务商向侵权用户发出电子邮件并在其登录页面进行提示,告知用户其行为可能涉及侵犯版权;第二次警告或为电子邮件,兼具通知功能,或者为电话形式,兼具教育内容;第三次及第四次则是电子邮件形式的升级版警告,要求用户在上网之前先观看版权保护宣传视频,告知其若继续下去可能要面对的ISP服务商的相关措施;第五次和第六次警告则是对无视前四次警告的网络用户采取的实际措施,包括暂时降低用户网速(如二至三天内网速降为256KB/S)、暂时降低用户网络服务等级,或者在一段时间内对其登陆页面重定向,直到用户联系ISP服务商或者用户完成一个在线版权教育计划[4]。反盗版六振警告系统里没有断网,更多地是通过该系统的运行让网络用户意识到版权侵权的非法性并通过教育来帮助他们发现一条合法地使用数字版权作品的路径。因此,该系统被认为是更加务实的措施。
3.1.3完善版权法律的过程中还应综合考虑创新政策、竞争政策、消费者政策等因素
版权法并不是保护版权权利人的法律,而是调节版权权利人、作品使用人和社会一般公众关系的法律,因此,完善版权法律并不能只考虑如何保护版权作品,更要致力于维护作品使用人和公众的利益。新著作权法应加大对技术保护措施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限制,以维护普通网络用户的利益。
由于我国的成文法立法程序,制定或者修改法律都需要较长的周期,因此在一些形势较为紧迫的法律问题上,可以借鉴案例法的做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将相关的司法案例汇编成册,以便日后审理类似案件时可以借鉴参考。
3.2我国用户生成内容版权侵权问题治理模式的微观改进措施
3.2.1UGC网站的改进措施
(1)采用技术手段与人工干预。我国网站在自主研发上存在较大困难,我们可以考虑引进市场上成熟的过滤技术,尽快上线,从源头上有效减少并防止侵权作品上传到UGC网站。例如优酷在正式加入PUGCS以后,向版权权利人推广由Vobile开发的VideoDNA视频指纹识别系统。
如前所述,PUGCS模式已经证实,纯粹的自动过滤识别固然能有效地匹配出侵权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侵权作品的上传,起到保护版权作品、减轻网站审查负担的作用,但是自动阻断却破坏了合理使用对用户的保护,极大地阻碍了言论自由,也深深伤害了广大网络用户的创造积极性,进而伤害了UGC网站的发展根基,不利于其长远发展。而以现有的技术条件,过滤识别技术还无法完成合理使用的辨别。因此,我们应在采用过滤识别技术的基础上,增加人工干预,即由自动过滤技术来识别侵权内容和由人工监测来评估合理使用内容。当潜在的侵权内容被匹配出来后,经过人工测评,确认为侵权内容的,则予以删除或阻断;属于合理使用的,则应该允许上传到网站上。这样两步式的监测系统,能有效地克服纯粹采用过滤识别技术或人工监测的弊端,结合两者优势,平衡合理使用和阻止版权侵权。
说到人工监测,还应发挥“群体智慧”(wisdom of the crowds)的积极作用。广大用户一旦发现侵权内容,即可向UGC平台报告。而UGC网站并不需要付出太大的经济成本,因此,用户的参与是UGC网站降低人工监测成本的有效方式之一。
(2)规范网络自治。网络自治是指网络服务商通过行业规范等一系列措施来治理网络事务,有助于遏制猖獗的数字内容侵权、降低诉讼风险、有效处理内容过滤的相关事务。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有所作为。
第一,建立UGC平台实名制。目前,我国正在实施手机实名制,逐步建立起实名制的移动通信网。此外,微博也正在推行实名制。2011年底出台的《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提出,通过微博客制作、发布、复制、传播信息内容,应当使用真实身份信息。UGC网站的实名制不仅能有效地震慑那些意欲实施侵权行为的用户,一旦发生侵权,还可以迅速锁定并找到直接侵权人,真正做到对版权人负责。但是韩国作为网络实名制的先行者,却因保护隐私不力、威胁言论自由而广受批评,迫于舆论压力,目前正在取消这一制度。如何借鉴韩国的经验教训,趋利避害,值得深思。
第二,规范用户协议。用户协议一般由UGC网站拟定,用以澄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一旦用户同意了协议的条款,网站和用户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契约关系。但契约关系的双方是不平等的,作为弱势一方的用户根本就没有话语权,只能被动接受,否则就无法享受服务;而作为强势一方的网站,掌握绝对的话语权,这就导致了网站在起草协议时易出现霸王条款,损害用户利益,有些甚至超越法律的底线。
以腾讯公司关于微信的《知识产权声明》为例,腾讯所指的“……与本软件相关的所有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图表、界面设计、版面框架、有关数据或电子文档等)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国际条约保护,腾讯享有上述知识产权,但相关权利人依照法律规定应享有的权利除外”,无疑是要将个人创造的微信内容的版权占为己有,此举引发用户的强烈不满。这也几乎成为了互联网行业的惯例,广受诟病。而在2012年12月,网易LOFTER、网易博客、网易摄影联合发布新版用户协议,宣布将版权归还创作者[5]。这一举动吸引了大量用户使用“博客导入”“博客搬家”等功能从其它网站快速迁入,新用户注册量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以腾讯为代表的惯例模式和网易的崭新模式,孰优孰劣,只需看用户的选择。
随着版权意识的觉醒,用户面对网站的宰割不会永远保持沉默。他们或许以更换UGC平台的方式表达自己的不满,也可能爆发大规模的网络运动来推动网站修改用户协议。网站与其坐以待毙或被动修改,不如尽早行动起来。网站拟定用户协议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这一点无可厚非,但也应该明智地意识到,用户并不是其对立面,而是其发展的根基,损害用户的权益等于自毁根基,霸王条款无异于饮鸩止渴;同时,条款若是超越了法律的底线,更是自取灭亡。网站应审视自己的用户协议,对违法条款、霸王条款进行整改,方能留住用户,从而增强网站的用户黏性。
第三,建立并推广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自律规范是发端于个体内心力量来实施自我治理的自律模式,比法律法规的自上而下的治理更易于发挥效用。为建立健全我国互联网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从业者行为,依法促进和保障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中国互联网协会制定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2002年)、《中国互联网网络版权自律公约》(2005年)、《文明博客倡议书》(2007年)、《博客服务自律公约》(2007年),其中都有关于知识产权的条文。这一系列公约、倡议,对建立互联网行业在版权方面的自律规范的建设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第四,在UGC领域推广新型版权授权模式。在2011年举行的微博版权保护倡议研讨会上,搜狐网副总编辑王子恢提出在微博中提供“原创”“署名”“捐献”等“版权表情”,让用户自行决定是否主张微博版权的设想。这个设想和CC模式可以说有异曲同工之妙。但是,这个设想在微博领域如何实现,如何推广到其它UGC领域,如何与国际接轨,都有待进一步的探索。而CC模式自2002年发布第一个版本以来,经过10多年的发展、完善,趋向成熟,目前已发布了CC4.0版本。在过去的十年里,CC模式已然成为分享创造性成果的全球通用标准。因此,我们不妨直接推广CC模式。
因为数字作品的网络传播具有无边界性, 同时各国及地区间存在语言、法律上的差异性,直接搬用以美国的相关版权法律为基础设计的CC协议显然行不通。CC在2003年推出iCommons(International Commons)计划,将CC许可协议翻译成多种语言, 并且依据各国版权法律进行适度的修改。我国由中国人民大学及CNBlog.org承担CC的本地化工作始于2004年,于2006年3月29日在北京正式发布了经CC批准的中国大陆版2.5版CC系列许可协议。同日, 中国第一张采用中国大陆版2.5版CC系列许可协议的CD唱片《PatPet》在香港发布。该唱片采用知识共享“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2.5中国大陆”许可协议授权,允许音乐爱好者在保留有关著作权信息、不对作品进行修改、转换或者演绎的前提下,基于非商业性目的,自由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该作品[6]。现在很多网民已直接或间接地在应用“知识共享协议”,诸如新摄影网、当代文化研究网、科学松鼠会等网站。
3.2.2UGC用户的改进措施
UGC用户的改进措施主要是指用户的版权教育。这是一项长期而系统的工作,任重而道远,需要多管齐下,才能奏效。
(1)用户应自觉进行版权教育。用户是UGC网站发展的根基,也是版权侵权的潜在的最大主体。用户的版权意识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UGC版权侵权问题的治理进度。用户应该认识到,版权教育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尊重他人版权,不至于因为侵权而被起诉;更是为了保护自己创作的UGC不被他人侵权。因此,用户有理由、也有动力去自觉地学习版权相关知识,在注册网站时认真阅读用户协议,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应本着慎之又慎的态度,同时对自己的智力成果也要作好知识产权声明。
(2)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中应该加强版权相关教育。学校教育需从娃娃抓起,从小就给学生灌输版权的概念;在小学、中学、大学的课程中根据学生文化程度设置版权常识教程,无需占用太多课时,关键是要对学生形成长期、持续的影响,将版权教育变成常态。社会教育不能流于形式,不能局限于几个特殊节日的突击宣传,也不能总是以单一的形式呈现给公众。国家版权局发布的《版权工作“十二五”规划》将“完善宣传培训机制,提高公众版权保护意识”作为五大任务之一,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新闻媒体支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版权宣传普及教育常态机制,广泛开展版权培训活动,以“版权干部工程、版权孩子工程、版权人才工程、版权公益宣传工程”等多种形式,使版权保护教育“进党校、进学校、进园区、进社区”,目标是将国民版权认知度提高到80%以上[7]。
(3)UGC网站在培育用户版权意识方面也必须承担起应负的责任,主要可以在事前的提醒和事后的教育中有所作为。在UGC网站的用户协议中,都有关于版权的说明和提醒。但是用户注册时,往往无视协议具体内容而直接点击了“我同意”。如此,用户协议成为了网站推脱责任的挡箭牌,却并没有发挥提醒的作用。因此,网站应改进提醒方式,如设置一些版权知识问答,答对了才可以注册。同时网站发现侵权后,一般采取删除相关内容的做法,情节严重的则会停止服务,却鲜有网站利用这一机会对用户进行教育。那么,虽然这一次的侵权已经被阻止,或者该账号被停用,但是,用户并没有得到教训,还会有下一次的侵权,还可以注册别的网站再犯。网站可以仿照反盗版六振警告系统的在线版权教育计划,做一些有益的尝试。
4 结语
我国用户生成内容版权侵权问题已经非常严重,亟待治理。当前我国在治理过程中还存在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的多种问题,必须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以完善我国的治理模式,使之发挥应有的作用。
[1]盛大文学发联合声明 与百度文库斗到底[EB/OL].[2014-04-26].http://www.techweb.com.cn/internet/2010-12-09/725048.shtml.
[2]刘方远.50作家声讨百度[EB/OL].[2014-04-26].http://www.21cbh.com/HTML/2011-3-17/xNMDAwMDIy NzExNg.html.
[3]周宾卿.百度文库与避风港原则[EB/OL].[2014-04-26].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a136bd0100mwnq. html.
[4]What is a copyright alert?[EB/OL].[2014-04-09].http://www.copyrightinformation.org/the-copyright-alertsystem/.
[5]网易LOFTER版权归还引发用户激增[EB/OL].[2014-04-18].http://tech.china.com/news/prnasia/11082256/ 20121212/17578394.html.
[6]首张采用知识共享中国大陆许可协议的CD发布[EB/OL].[2014-04-07].http://creativecommons.net. cn/2006/03/29/firstcd/.
[7]国家版权局发布《版权工作“十二五”规划》确定了版权工作5个方面的重点任务 [EB/OL].[2014-04-26]. http://www.chinaxwcb.com/2011-04/26/content_220 570.htm.
李妙玲辽宁师范大学图书馆馆员。辽宁大连,116029。
岳庆荣辽宁师范大学教务处科员。辽宁大连,116029。
Researches on the Solutions to Settle the Copyright Infringement of Usergenerated Content in China
Li Miaoling,Yue Qingrong
Copyright infringement issues of user-generated content in China get worse with each passing day.There are so many problems in settling this trouble both from macrocosm and microcosm.To make the solution more perfect and work better,it’s necessary to learn lessons from foreign countries and then improve it by law construction and also joint efforts from UGC sites and UGC users.
User-generated content.UGC.Copyright infringement.
D913.4
(2014-08-18编校:方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