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机关同步录音录像档案资料管理之我见
2015-11-17张怡张华月
张怡 张华月
从进一步规范司法办案程序,强化人权保障角度出发,修改后刑诉法首次在法律层面确定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明确了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可以或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保证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完整性。该制度的施行为检察机关依法、文明、规范办案提供了有力保障,但随之带来的就是大量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保存和管理问题,如何规范做好同步录音录像档案资料管理成为当前基层检察机关档案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检察机关同步录音录像档案资料保存的意义
同步录音录像档案资料,是指办案过程中通过信息技术同步、完整、全面记录侦查机关讯问全过程,客观反映办案经过的音像资料,通常用DVD光盘、U盘等存储形式加以保存,并由技术部门移送至档案部门登记造册、长期保管的档案资料,对其的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防止刑讯逼供,全面保障被讯问人人权。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尤其是将保障人权入宪后,我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制度逐步完善。但是司法实践中,仍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为了得到被讯问人员有罪的供述,而采取法律禁止或不符合要求的手段,使被讯问人员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做出有悖于真实情况的供述,最终导致冤假错案。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建立就是把侦查讯问过程公开化、透明化,通过录音录像载体,全面、真实反映讯问全过程,防止讯问人员恣意妄为,有效保障被讯问人人权。
二是确保被讯问内容真实,防止被讯问人随意翻供。实践中,传统的笔录方式是仅仅使用文字记载讯问人与被讯问人双方的对话,而无法记载或是描述双方的表情及神态,并且由于个人理解和归纳能力的差异以及记录客观环境的影响,最终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可能与被讯问人表述的内容有一定出入,并且极有可能会受到记录人主观感情因素的影响,不能客观、真实的反映讯问情况。
综上,同步录音录像对保障人权和防止增加诉讼成本,节省诉讼资源,维护司法公正都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而同步录音录像档案资料的规范、有序保管正是为了将证明和震慑作用得到更大发挥。
二、检察机关同步录音录像档案资料保存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重视程度不够,未能充分认识该项工作重要性。实践中,部分基层检察机关对同步录音录像档案资料的保存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领导对该项工作也不够重视。没能从根本上认识到同步录音录像档案资料的制作、存储、保管,甚至销毁的重要性,而仅作为一项常规工作开展,在录音录像过程中不能完整、全面记录讯问全过程,或是虽然记录了,但是未能妥善及时编号、归档,而是随意丢弃,放置,档案部门对存档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也未能严格把关,或是定期复检,导致存档同步录音录像质量低下,甚至由于保管不善,导致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丧失存储价值。
二是档案资料移交过程中协调沟通不够顺畅。检察机关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是电子文件信息的一种,在移交时应当确保信息资料的可读性,便于档案管理部门定期开展检验工作,保证同步录音录像档案资料的存储价值。但是区别与纸质文件或是普通的照片文件,同步录音录像通常是通过DVD光盘、U盘等介质存储,外表看起来保存完好的光盘,由于客观环境影响和变化,可能导致信息不可读。但是当前,检察机关对于同步录音录像档案资料移送存档过程中,档案管理员是否应当检查文件可读性没有明确规定。
三是部分地区保管场所硬件设备跟不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有关规定,对同步录音录像档案资料保管环境提出了明确要求,应当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正本存放于专门的录制资料档案柜内,长期保存,并做到防尘、防潮、避免高温和挤压,以磁介质存储的资料要存放在防磁柜内。
三、做好检察机关同步录音录像档案资料管理措施
笔者认为,较之诉讼卷宗、文书卷宗、电子档案等普通档案资料,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无论是从存储内容、存储要求、存储期限等方面都有其自身特殊性,对其档案资料的管理也应当区别对待。
首先,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同步录音录像档案资料的产生是新刑诉法下查办案件的需要,也是当前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及时、全面、完整的固定证据,防止检察人员恣意妄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随意翻供,对提高当前检察机关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强化对讯问活动的监督、提高司法办案水平,增强检察干警文明执法、依法办案的自觉性、主动性等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强化基础建设,确保存储环境达标。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多以数码形式保存于光盘等存储介质之中,极易受到灰尘、温度、磁场、光线等影响,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设备消磁、变质或是老化,从而无法客观、清晰反映办案真实情况。因此,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严格按照要求配备防磁、防震、防火和防腐蚀的存储设备,以及必要的音像档案检测和管理设备,对存储空间的温度、湿度等加以限制,并安排专门档案管理人员定期对存储空间进行防尘、防潮、放光、防虫等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三,把好存档入口关,确保入库资料具备存储价值。在对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归档时,必须进行有效的价值鉴定,确定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是否符合归档要求及保管期限长短。会同技术部门、业务部门对移送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协作卷宗来源、内容、形式和法律依据进行全面的价值分析,重点检查随案卷移送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是否封存完整,录制人员、办案人员、被讯问人员是否签名,并按规定按印等。同时,据录制内容不同以及保存期限需求,确定不同归档“保质期”。
最后,定期检查整理,确保归档资料保存得当。建立同步录音录像专门卷宗,对技术部门移送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正本统一集中管理,并组织专门人员定期对存档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进行检查、维护和整理,重点查看存档编号是否完整、光盘内容是否清晰,封存是否规范,保存是否安全等,对于发现的问题,要立即和技术部门沟通,以期妥善解决。对于达到保存期限或是丧失保存必要的同步录音录像档案资料也要及时销毁。同时,进一步细化档案室管理同步录音录像档案资料制度规范,明确具体检查整理操作程序,力求在法律许可框架下,通过细化和完善归档及管理程序,提高基层检察机关同步录音录像档案资料保管规范化水平。
作者简介:
张怡,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档案管理员;
张华月,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文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