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我国现行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及防范

2015-11-17邹子旺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9期
关键词:保险制度存款

摘 要: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由于众主体的利己倾向、错误或不适当的激励机制,将会导致道德风险及相关负面问题。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问题是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理论问题。针对此问题并不是无药可施,可以通过实行基于风险的差额费率制度,通过严格的市场准入等措施加以应对,以求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作用更加完美展现。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防范

一、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是指存款人、投保机构、存款保险管理机构以及金融监管者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惜以存款保险机构或存款人的损失为代价,最大限度地减少自身的损失,最终导致银行倒闭或者存款人存款利益得不到保障的可能性。

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中的道德风险主要来源于四种主体:存款人、投保银行、金融监管当局以及存款保险管理机构。首先,存款人的道德风险,即相对于没有存款保险制度来讲,存款人的利益可以得到有效保障。其次,投保银行的道德风险,许多学者从各个角度指出了存款保险对投保银行的影响,他们认为存款保险使投保银行有过度承担风险的激励,因为银行所承担的风险成本和收益不对称。再三,金融监管当局的道德风险,放任经营状况不佳是目前金融监管机构存在的最主要弊端。

二、道德风险成因分析

传统上对银行系统中的道德风险的认识一直是与存款保险制度联系在一起的,认为政府提供的存款保险制度破坏了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剧了银行体系的风险积累,似乎因为有了存款保险制度才产生了银行经营中的道德风险行为。其实道德风险并不是存款保险制度所特有的,而是先于该制度存在于银行体系中的。

(一)利己倾向是众主体的共性

作为存款人,在自己的存款可以后顾无忧的情况下,为什么不能去投资风险更大的理财方式以追求更大的收益呢,另外,既然存款有存款保险管理机构的保障,存款人又何必费时费力去监督和了解金融机构的信用和经营状况呢,银行的性质是企业,目的在于盈利,存款保险管理机构最后的买单促使他们会毫不犹豫的选择高风险的业务,以获取最大盈利。至于存款保险管理机构和金融监管当局,金融监管当局依赖存款保险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危机时的及时救助,而出现了自身惰于监管缺失的现象。

(二)错误或不适当的激励机制

错误或不适当的激励机制,即存款保险制度在对银行存款提供保护和对危机银行进行救助的同时,改变了存款人、投保机构、金融监管者和存款保险机构所面临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人认为,正确的激励机制应遵循两个原则:一要使当事各方能因做得正确而获得回报;二是使当事各方承担过错所导致的成本。

(三)有限责任制的内在缺陷導致道德风险溢出效应

有限责任制是现代企业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该制度,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而企业则是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权人承担责任,由此导致二者分离,在企业出现危机时,股东只是基于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这样就会刺激各类非道德高风险的投资行为,诱发道德风险,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

三、道德风险的防范

道德风险非存款保险制度所特有,而是先于该制度即存在于银行体系。但这并非意味着道德风险是无法驾驭的,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通过在其“直接参与者—存款人、投保机构和存款保险机构”之间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同时配以强有力的外部约束机制,从而有效防范和控制道德风险。

(一)实行基于风险的差额费率制度

以风险为基础的差别费率是将银行的投保成本与其风险状况相联系,减少银行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这是各国保险费率制度改革的方向。传统的固定费率操作容易,但其缺陷是保费的支付与投保银行的财务状况和资产的风险程度脱节,会刺激风险偏好型的银行追求高风险、高收益,诱发道德风险,造成不公平竞争。

(二)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通过严格的市场准入等措施加大银行的专有价值

从道德风险与期权价值的相互关系分析中可以了解到,股东权益、专有价值等因素在抑制道德风险方面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特别是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逐步对各类银行机构,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造,要严格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规定要求,促使其提高资本充足率,并通过严格的市场准入等措施加大银行的专有价值,将是克服道德风险的重要举措。

(三)对投保人限定保险范围与保险额、金融机构之间实行交叉担保制度

限定存款保险范围有助于不受保障的存款人施加市场纪律,并可以减轻存款保险人的负担。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一般将其保障的存款限定为:本国货币活期与定期存款、金融公司发行的本票、本金及其利息、外汇账户存款等。限制保险额会使大额存款人面临风险,以此增强其以转移资金而对银行施压的监督动力。规定被保险银行倒闭时只对被保险存款人保险额范围内的存款给予一定比例的不足额保险制度,也使被保险的存款人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四)赋予存款保险管理机构更多的权力,加强金融风险监管力度

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进一步修订下,已确立了有效监管的初步法律框架,进一步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等职能部门监管职责的分工、协作。

参考文献:

[1]钟翔.存款保险道德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研究[D].北京:北方工业大学,2014年5月.

[2]乔伟娟.理性看待存款保险道德风险[N].上海金融报,2004年3月.

作者简介:

邹子旺(1991.01~),男,山东聊城人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猜你喜欢

保险制度存款
追回挪走的存款
负利率存款作用几何
生命的存款
未成年人死亡保险制度再探讨——以《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为重点
探索建立中国式长期照护保险制度
我国构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现实要求和政策选择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要尽快建立
如何推动巨灾保险制度建设
关于建立老年护理保险制度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