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替代国制度的不合理性
2015-11-14关好彤
关好彤
摘 要:替代国制度是欧美国家地区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正常价值的特殊方法,其使得我国商品频繁遭受反倾销。由于替代国制度在国内研究相对较少,该文就替代国制度本身进行分析,探究其不合理之原因,并对我国提出一些相应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替代国 反倾销 非市场经济国家 正常价值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7(c)-0216-02
近30年来,中国的经济与出口贸易获得了飞速的增长,但是随着我国商品出口贸易量的增长和在世界出口榜上排名的上升,反倾销成为困扰我国出口企业的大问题,中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受反倾销影响的国家。现在的趋势是,除了美、欧等发达国家外,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也跟风而至,后来居上,肆意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诉讼,其中,由于我国被美欧等国定性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通常以替代国制度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标准,这一制度成为西方国家对我国进行贸易歧视的变相的手段。由于此制度具有非常不合理的性质,该文就此做纵向剖析,从其产生及其演变开始分析,试图打开它的本来面目,并对我国如何应对反倾销找出相应的对策。
1 替代国制度对我国的影响
对于美欧为首的发达国家,替代国制度具有显著的优越性。由于法规的含糊及操作此制度的简单易行,各国均从自己的角度开始对其任意发挥,一方面,当国内某产业竞争性低时,就借替代国制度之名对他国发起反倾销调查。其实这是因为这些行业无力同他国竞争,这样就成了一种贸易保护的手段;另一方面,由于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近年来经济及各方面的迅速发展,对存在社会主义制度歧视思想的国家造成一种心理上的恐慌,他们索性就依替代国的幌子,开始肆意对这些国家发起反倾销,希望阻碍这些国家的发展,实际上这是变相的贸易歧视。
我国在诸多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速度是最快的,所以遭受到首当其冲的攻击,欧美等国频繁运用替代国制度对我国实行反倾销,产生了诸多不良后果。
1.1 影响中国产品的出口
在反倾销案中,一件涉案产品被某国征收反倾销税的同时,不仅意味着该国市场的丢失,而且会导致当该产品销往他国市场时,同时加大了他国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倾销指控。这样一来,这种产品基本上就从国际市场消失了,从而减少了外贸交易额,外汇收入减少,这样的实例举不胜举:1991年,中国自行车对欧共体出口200多万辆,1993年被征收反倾销税,为(30.6%),现已基本退出该市场。
1.2 造成国内工人大量失业
由于外国对华反倾销,必然造成大量的出口积压产品转而销往国内市场,加上外国商品在华的大量倾销,这就会导致国内市场的饱和,从而增大了国内市场的竞争,恶化了经营状况,一些企业就不得不破产,造成国内失业人数不断上升。据数据统计,近年来,由于外国商品在华倾销及我国被返销入国内的商品,每年至少有几十万失业或潜在失业的人口,这样的结果是破坏了产业结构与市场经营体系,甚至社会的稳定。
1.3 破坏中国的出口结构
由于一些产业在中国处于优势产业,这样的产业会被作为出口的主导产业,如轻纺织业,但是随着国外对此类产品反倾销力度的加大,我国会因此作出一些调整,从而影响我国原有的出口结构。
2 替代国制度不合理性之分析
2.1 从政治角度是对我国的贸易歧视
冷战时期,西方国家的特殊贸易政策旨在保护其国内市场免受来自社会主义国家进口的威胁;冷战结束后,西方国家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出口会威胁自由市场”的观念继续影响其贸易政策的实施,在这种背景之下,替代国制度产生与发展起来。
由于受制于“社会主义威胁论”这种意识形态,西方国家开始了贸易歧视,在法律上最集中的体现就是对中国在内的社会主义国家实施“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歧视待遇,在对中国在内的社会主义国家提起反倾销诉讼时,否认这类国家存在“正常价值”,是根据他们选定的市场经济第三国的生产要素价格推算出替代价格,由此一来,形成一个固定的模式,只要是反倾销调查当局认为受调查产品的出口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就来寻找一个所谓的替代国来确定正常价值,而完全不考虑可能存在的其他方法,美反倾销专家也认为,此方法可以搞出所希望的任何数字,可知,西方大国意识形态的作怪及信念的干扰,替代国制度成为了他们手中的一场“大胆假设,随意取证”的政治游戏。
2.2 从经济角度是对本国的贸易保护
2.2.1 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
由于起初国际法条约规定中的模糊性,各国之后的规定亦比较晦涩。GATT附件9指出:“因国家垄断贸易,国内价格作为确定正常可比价格可能存特殊困难,因而以此种国家的国内价格做严格的比较不一定经常适当,”虽然已经提到不一定经常适当,但并未明确提出具体解决办法,之后,尽管西方各国都曾在各自反倾销法中立法涉及对“非市场经济国家”正常价值的计算,还是加大了替代国制度实行中的弹性,利用这种缺陷,各国主管机管可以依各国的政治,经济条件采用不同的方法,确定选择不同的替代国,从而暗中保护了本国的经济。
2.2.2 替代国选择的随意性与不可预测性
替代国制度的核心方法生产要素法沦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因为在替代国的选择上具有极大的随意性,在同一案件中,符合替代国条件的国家可能不只一个,究竟谁被选为替代国,并非“非市场经济国家”自己所能左右,而由主管部门决定,一旦一个替代国的某生产要素价格低于出口国的出口价格,则被认定为倾销的可能性比例比较大,而这些并非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在给自身产品定价时所能预料到的,正是这种不可预测的选择,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反倾销诉讼的成败。
2.2.3 实践中的不可行性
市场导向测试,充分暴露了贸易保护主义的本质,它的三条极为苛刻的硬性标准使得测试根本无法在实践中公正有效地实施,从MOI检测开始启用至今,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中的产业没有一个通过MOI检测,就是很好的例证,所以,它仅仅是一个名存实亡的漂亮摆设。
2.2.4 结果的不公平性
由于历史与现实原因,“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一般都低于市场经济国家,这样就使得进口国的反倾销机构在倾销调查中很难找到与受控倾销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替代国,现实中,欧美等国均采用不同的理由,选择一些有着显著优势的发达国家作为替代国。
2.2.5 行为的落后性
我国的经济体制已经转型,原来意义上的垄断的,国家计划经济体制早已不复存在。外汇市场基本上全面开放,人民币在正常情况下可自由兑换,资本开放程度较高:外企的准入性较大;政府对生产资料的控制程度降低,非国有经济运行显著上升,所有的一切都表明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已基本建立,而美国为首的多国继续以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来对我国进行不公平的压制。
3 我国应对替代国制度的策略
3.1 长期策略
替代国制度的根源是“非市场经济国家”问题,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于是被定性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这是一项贸易歧视与保护的工具,根据它西方国家就可以随意选择替代国,确定正常价值,我国便成了这项制度的最大牺牲品,所以,首先就要端正好态度,尽早摘掉“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个帽子,通过外交手段努力扭转西方大国观念,使我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转到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
3.2 短期策略
由于《中国入世协定书》规定,在我国加入WTO后15年内,其他成员方对我国仍可适用替代国制度,所以,我国暂时无法扭转这一局面,还要以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身份参与国际贸易,直面反倾销,一旦被外国提起反倾销诉讼,应该立即积极应诉,作出最快反应。
美国对我国的浓缩苹果汁反倾销案中,我国企业的果断应诉为反倾销胜诉打下扎实的一步,可见,变被动为主动非常关键,积极应诉是反倾销胜诉的前提条件。
3.2.1 慎选替代国
基于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理论,各国长期以来对我国采用歧视的反倾销政策和做法,在对我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采用替代国的价格制度,这种制度由于随意性与主观性人为的扩大了倾销的范围,容易对我国得出存在大幅度倾销的结论。所以,如何选择替代国,对案件的胜诉与否十分关键,根据美国与欧盟反倾销法规定,应诉方有权提交替代国资料,并可以对申诉方提供的替代国进行辩驳。所以,作为应诉方的我国应搜集充分的资料,好选择对我国有利的替代国。
3.2.2 大力培养反倾销法律人才
反倾销应诉的专业工作性强,涉及知识面广,需要反倾销人才既要熟悉WTO规则及各国反倾销法律,又要精通外语,且还要有国贸、财会的专业知识,所以唯有培养出一批高素质专业的律师队伍,才能为应诉做出大力支持。
3.2.3 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
由于在发起国对我国发起反倾销时,我国多数企业措手不及,仓促应战,远远没有做好十足充分的准备。预警机制,就是变被动为主动的积极措施,在国外提出反倾销诉讼之前或有提出反倾销指控的可能性时,及时做出预警预报,使我国行业根据不同的信息预先调整好出口数量、价格、策略,提前做好准备,以避免或降低被提起反倾销诉讼的几率及在反倾销诉讼中可能的损失,这样就可以把反倾销化解在萌芽状态之中。
4 结语
从替代国制度实施以来,已近30年的光景,其间,即使是受这项制度迫害最深的国家,也很少进行有力的回击。回溯这项制度开始制定时,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国力远远落后于GATT的成员国,所以反抗不得力亦在情理之中。然而,现今我国已跻身于世界强国之林,并加入了WTO组织,已经有能力对不合理的制度进行回击,但仍然是消极应战,与其逆来顺受、坐以待毙,不如加紧消除替代国制度诸如此类的贸易歧视与贸易保护政策的步伐。除了以外交途径或听证会形式扭转各国的观念外,更重要的是自身要有清醒的认识,在替代国制度消失之前,还有一定的期限,在此当中,必然会遭受更多的反倾销指控,所有的企业这时应该团结起来,做好各方面的准备,积极应战,唯此才能给予对方最有力的回击,保住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地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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