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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研究》的科学概念与纯粹逻辑学

2015-11-10梁家荣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15年5期
关键词:逻辑学现象学认知

摘要: 现象学开始于对科学的本质之追问。胡塞尔将论证视为科学的本质,而逻辑学是研究论证形式的学问,所以在胡塞尔看来,逻辑学跟科学就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他将逻辑学了解为“科学论”。在胡塞尔的想法中,现象学是逻辑学的基础,它“提供知识批判地了解纯粹逻辑学所要求的‘明白性与清晰性”。文章的目的就在于指出胡塞尔思想中科学与逻辑学这种不可分割的关系,以显示科学概念在现象学起源上的中心地位。

关键词: 现象学;认知;科学;逻辑学

中图分类号:B516.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001307

现象学往往给人一个印象,似乎它是完全无视科学研究的,甚至是违背科学的。造成这一印象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从胡塞尔开始,很多现象学家都反对自然主义①,而科学一般又被单纯地理解为自然科学,尤其是在英语世界。但从胡塞尔的《逻辑研究》(Logische Untersuchungen),特别是此书的第一卷《纯粹逻辑学导引》(Prolegomena zur reinen Logik)中,我们可以看到,现象学其实开始于对“科学的本质”②和“科学的可能条件”(Hua XVIII: 238) 之追问,只不过胡塞尔对科学的了解与现在一般人对科学的了解并不一样。现在一般人谈到科学,首先想到的是实验。但胡塞尔却不这样想,他的科学概念来自欧洲科学的另一个传统。对于胡塞尔而言,科学的本质不是实验,而是论证。我们不要忘记,胡塞尔原来是一个数学家。对于他而言,欧基里德 (Euclid) 之几何学系统无疑是科学最早的典范。

由于胡塞尔将论证视为科学的本质,因此对他来说,逻辑学跟科学就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逻辑学的可能性就是科学的可能性。逻辑学是研究论证形式的学问,如果没有普遍有效的论证形式,就不可能有逻辑学。而如果论证构成科学的本质,要是没有普遍有效的论证形式,也同样不可能有科学,或至少没有普遍有效的科学方法。因此,胡塞尔把研究对象为论证的逻辑学了解为“科学论”(Wissenschaftslehre),而在胡塞尔的想法中,现象学就是逻辑学的基础,它“提供知识批判地了解纯粹逻辑学所要求的‘明白性与清晰性”。③本文的目的就在于指出胡塞尔思想中科学与逻辑学这种不可分割的关系,以显示科学概念在现象学起源上的中心地位。

胡塞尔从“认知”(Wissen) 概念开始他对科学的规定,他说:“正如其名字所指,科学指向认知。”(Hua XVIII: 27) 单单从字面关联我们就可以看到, 这句话的意思是:科学跟认知有关。胡塞尔所说的字面关联,在德语里是很明白的;在英语翻译中,如果读者稍微懂得一点拉丁语,也是可以看出来的;但在汉语里,如果我们按照惯常的翻译方式,却看不到有什么字面联络。由此,一些人也许就会觉察到,惯常的翻译方式是有问题的,而这些人当中的一部分人也可能会注意到,不好的翻译不仅阻碍我们对文本的阅读,而且还妨害我们对事情本身的了解。

在上面那句话中,“科学”用来翻译“Wissenschaft”,这是对此词的惯常译法,而“认知”我用来翻译“Wissen”。德语“Wissenschaft” 根本就是以“Wissen”为元素所构造出来的一个语词(Wissenschaft),所以两者的字面关联是很明白的,一眼就可以看出来。英语以“science”来翻译“Wissenschaft”,以“knowing”来翻译“Wissen”,“science”与“knowing”的字面关联相对来说就没有那么明白了。但如果读者稍微懂得一点拉丁语,则还是可以看到两词的关联的:“science”源自拉丁语名词“scientia”,而“scientia”出自动词“scire”,其意义正相当于英语的“to know”。所以,从“science”这个字本身,我们还是可以看到它跟“knowing”是有关的。胡塞尔所说的字面关联,在英语翻译中也是可以成立的。在汉语中又如何呢?我们是否可以说:从字面上就看到“科学”跟“认知”有关呢?如果回答是否定的,那么是否就表示胡塞尔的论断缺乏普遍性呢?在汉语中“科学”与“认知”没有胡塞尔所断言的字面关联,问题其实出在“科学”这个惯常译法上。汉语原来是没有“科学”一词的,它是近代为了翻译欧语的“science”或“Wissenschaft”而构造出来的。这个构造的缺陷在于,它的字面意义与以它来表达的事情并不对应。“Wissenschaft”与“science”笼统来说是指求知活动以及此活动所产生的成果,而“科学”的字面意义则是分科的学问。因此,我曾提出在有必要时以“格知”取代“科学”来作为“Wissenschaft”或“science”的翻译,以显示其本来的意义。梁家荣:《本源与意义:前期海德格尔与现象学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年,第125页。例如,当我们把胡塞尔的话翻译为“正如其名字所指,格知指向认知”时,即能明白显示其字面关联。

从接下来的句子我们就可以看到,胡塞尔这里所谓“认知”,是指“认知行为”(Wissensakt),也就是我们的一种心理行为。科学与认知行为有关,但却不等同于认知行为。胡塞尔认为,“科学只有在它的文献中才具有客观的存有 (objektiven Bestand)” (Hua XVIII: 27) 。求知者把他们研究的成果写成文献,以此方式科学可以“绵延超过个人、世代以及国族”(Hua XVIII: 28)。透过阅读文献,后来者再次把科学转化为个人的认知行为。因此可以说,科学产生于个人的认知行为,最后又再次过渡到个人的认知行为。在这个意义下,胡塞尔说:“科学[格知]指向认知”,或“科学[格知]以认知为目的”(Hua XVIII: 28)。

胡塞尔认为,在严格的意义下,认知是伴有明证 (Evidenz) 的正确判断,这时候我们“拥有真理”(Wahrheit),它是我们的判断行为的对象 (Hua XVIII: 28)。判断是对某一事态 (Sachverhalt) 之设定或否定(设定或否定S是P),正确判断就是“符合真理的” (mit der Wahrheit übereinstimmend) (Hua XVIII: 28) 设定或否定。但认知并不能单单以正确的判断来界定;换句话说,不能单单因为我们对某一事态具有符合真理的判断,就可以说我们认知某事。因为,我们的判断可能只是碰巧符合真理的,它可能只是出于猜测或“没有根据的意想”(Hua XVIII: 29),这时候我们只是猜到,而不是认知某事。胡塞尔用“明证”这个概念来区分认知与碰巧猜到。胡塞尔说:“明证是正确性最完满的标志,我们可以将之视为对真理本身的直接觉察 (Innewerden)” (Hua XVIII: 29)。但严格而言,明证不仅仅是正确性的标志,否则它就不足以区分认知与猜到,因为后者也是正确的,即也是符合真理的。两者的差别在于,认知是正确的判断,并且伴有明证,而猜到也是正确的判断,但没有明证。所以,明证应该是使认知成为认知而有别于猜到的东西。明证应该是认知的根据,胡塞尔说:“在最终根据上,任何真正的认识 (Erkenntnis)在胡塞尔的使用上,认知 (Wissen) 与认识 (Erkenntnis) 同义,参看Hua XVIII, 29。,尤其是任何科学的认识都建立在明证上,明证伸展多远,认知概念也伸展多远。”(Hua XVIII: 29)

但什么是明证呢?胡塞尔于此将之描述为“充满光亮的确定性”(lichtvolle Gewiheit) (Hua XVIII: 28),似乎明证就相当于确定性。在《纯粹逻辑学导引》的较后部分,胡塞尔则说:

当我们现在落实一个认识行为,或以我更喜欢的方式来表达,我们活在一个认识行为中,那么我们就“专注于对象性东西” (dem Gegenstndlichen),它恰恰以认识的方式被这个行为所意指和设定;而如果它是最严格意义下的认识,也就是说,我们伴有明证来判断,那么对象性东西就是以本原的方式 (originr) 被给予的。事态现在不是单纯以意想的方式 (blo vermeintlich) 站向我们,而是现实上在我们眼前 (vor Augen),而于此对象本身作为它所是的东西,即恰恰如此而非别的,正如它在认识中被意指的那样:作为这些属性的载体,作为这些关系的环节,等等。(Hua XVIII: 232)

于此,“伴有明证”(mit Evidenz) 似乎是指对象“以本原的方式被给予”。胡塞尔所谓“以本原的方式被给予”,就是指在直观 (Anschauung) 中被给予。这个对明证的说法,在《逻辑研究》的第二卷中得到印证。例如,在“第一研究”中,胡塞尔就说:“判断的一切明证都预设了在直观上被充实的含义。”(Hua XIX/1: 77)

总的来说,胡塞尔对认知的看法,大致相同于传统的看法。传统上将知识界定为“有理据的真实信念”(justified true belief)。真实信念相当于胡塞尔所谓“正确判断”,而“有理据的”这一规定则是为了排除单纯出于猜测的真实信念,其作用大致相当于胡塞尔所谓“明证”。但当胡塞尔将明证描述为“充满光亮的确定性”的时候,他似乎混淆了确定性与根据。一个人对于他的判断没有感到足够的确定性,并不就表示他的判断没有根据。经典的例子是缺乏信心的学生Jonathan Dancy, Introduction to Contemporary Epistemology, Oxford: Blackwell, 1985, p.24.,他知道某个问题的答案,而且也可以举出证据,但在老师面前却没有自信,对自己的答案不是很确定。假设他的答案是正确的,而且是有根据的,他可以说出理由,只不过是很胆怯地说,难道我们就会说他没有知识?有根据与没有确定性似乎是可以并存的,而相反来说,个人的确定性似乎并不能拿来做理据。

胡塞尔认为科学在文献中才具有客观存有,但他却不认为把任何我们知道的东西写下来,这都是科学(格知),他说:

但现在属于科学概念和其任务的,不仅是单纯认知。……显然所要求的东西更多,即:理论意义下的系统连结 (systematishe Zusammenhang),其中包括对知识的论证,以及论证前后的衔接和排序。(Hua XVIII: 30)

科学不是零零碎碎的知识的集合。科学(格知)是知识,它由知识组成,但不是把一句又一句表达知识的命题拼凑在一起就是科学。Hua XVIII, 233: “Denn nicht jede Zusammenfügung von Wahrheiten zu einem Wahrheitsversbande, die ja auch eine ganz uerliche bleiben knnte, macht eine Wissenschaft.”科学作为知识的组合,它与随意拼合在一起的知识集合不同,在于组成一门科学的知识之间,具有某种特定的关系或结构。这一关系使得一门科学具有统一性,让它成为一个系统。组成一门科学的不同命题之间的特定关系,就是“论证”(Begründung),胡塞尔说:“因此,论证连结的统一性属于科学的本质,在其中论证本身连同个别的知识,这些论证连同我们称为理论的更高论证复合,都获得系统的统一性。”(Hua XVIII: 30)换句话说,论证连结的统一性亦即其系统性,就是科学的标志,是让科学成为科学的东西。

胡塞尔相信,科学的系统性不是我们凭空杜撰的,而是实事本身所要求的。“真理的国土不是无序的混沌,它由法则的统一性所主宰。”(Hua XVIII: 31) 客观的事态原来就具有系统的统一性,我们只是发现它,并在科学中将它反映 (widerspiegeln) 出来 (Hua XVIII: 31)。科学的系统连结反映客观的连结 (objektiver Zusammenhang),而客观的连结又可以细分为两方面来说:“实事的连结”(Zusammenhang der Sachen) 与“真理的连结”(Zusammenhang der Wahrheit) (Hua XVIII: 230231)。实事的连结就是有关个别事物的连结,而真理的连结是有关事态的连接。胡塞尔认为两者是不可分割的,它们都是在认知行为中被给予我们的,只有透过抽象我们才可以区分两者。胡塞尔对这个区分的论述不是很清楚,他的意思似乎是,当我们在认知行为中,对象以本原的方式被给予我们,这时候认知行为的对象是个别的事物,而真理“被个别化”(vereinzelt)于其中(Hua XVIII: 232);然后,我们对这个个别的东西进行“理念的抽象”(ideirende Abstraktion) (Hua XVIII: 232),这时候理念性的 (ideal) 真理本身就取代个别事物而成为我们认知行为的对象。个别事物是具体的, 而真理是理念性的;以传统的哲学术语来说,真理是共相 (universals), 而个别事物是殊相 (particulars)。一个真理可以体现或个体化于众多的个别事态中,这时候个别事态就是观念性的真理的实例。

我们在上面指出,明证是科学的最终根据,但事实上只有对于“一组相对来说极其有限的原始事态”(Hua XVIII: 31),我们才具有明证。其他为数众多的真理我们只有通过论证才能发现。也就是说,我们从某些已掌握的知识出发,然后通过特定的程序,来达致未被发现的真理。“有无限众多的真理,没有此类方法上的程序,就永不可能转化为知识。”(Hua XVIII: 32) 所以,论证程序对于科学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胡塞尔将科学知识规定为“出于根据的知识”(Erkenntnis aus dem Grunde),换句话说,对某东西具有科学知识,就是知道它的根据。胡塞尔说:“认识到某东西的根据,即意谓洞察到它的状态的必然性。”(Hua XVIII: 233) 某事态的根据就是它的充分条件,如果A是B的充分条件,那么只要有A,就必然也有B。需要注意的是,胡塞尔区分了“根据”与“前提”,他说:“所有根据都是前提,但不是所有前提都是根据。”(Hua XVIII: 235)。两者的分别似乎在于,前提与结论只有“实质涵蕴”(material implication) 之关系,而根据与出于根据的东西则还具有因果关系。传统上一般以“法则”(Gesetzt) 概念来表达这种必然性。所以胡塞尔认为,认识到某事态的根据,即相当于洞察到它是“法则性的”(gesetzmig) (Hua XVIII: 233)。说B是法则性的,就是说它的出现有其根据,有其必然性。在此情况下,关于它的真理就是必然的真理。

胡塞尔认为真理有两种,一种是个别真理 (individuelle Wahrheit),另一种是一般真理 (generelle Wahrheit) (Hua XVIII: 234)。个别真理关于“个别个体的现实实存”,对之作“出于根据的说明”(Erklrung aus Gründen)——也就是科学说明——就是显示它在特定先决情况下的必然性。一般真理不涉及现实存在,对于一般真理要诉诸“一般法则”(generelle Gesetzte),并通过“演绎的过程”来论证。这样的论证过程最后必然会推演到“不可再被理证的法则”(nicht mehr begründbare Gesetzte),即本身不能再从更一般的法则演绎出来的法则。这种法则胡塞尔叫作“基本法则”(Grundgesetze) (Hua XVIII: 234)。一个系统上完满的理论,它的统一性就是由基本法则和从它们演绎出来的一般法则所组成的法则集会之统一性。以现在的术语来说,胡塞尔所谓“系统上完满的理论”,就是一个公理系统 (axiomatic system),基本法则就是其公理 (axioms),它的最早典范无疑就是欧基里德的几何学系统。David Woodruff Smith, Husserl, London: Routledge, 2007, pp.4849.

如上所言,胡塞尔将科学规定为“出于根据的认识”。换句话说,科学是由说明或论证所构成的。胡塞尔认为一切说明都要诉诸理论,而理论的核心就是它的基本法则。基于其说明之功能,胡塞尔又将之称为“说明原则”(Eklrungsprinzipien) (Hua XVIII: 236)。如果一个理论的所有说明原则具有统一性,那么这个理论就具有统一性。如果一门科学是完全由这样的理论所规定的,那么这门科学就具有本质上的统一性。胡塞尔提到这样的科学的几个不同的名称,包括:抽象科学(他认为不太合适)、理论科学(不是在一般跟实践科学和规范科学相对的意义下,而是在其理论具有统一性的意义下)、法理科学 (nomologische Wissenschaften) (因为统一它的就是基本法则)、说明的科学 (erklrende Wissenschaften) (Hua XVIII: 236)。

胡塞尔突出真理的理念性,以及强调“理念的抽象”在科学中的作用,似乎与一般人对科学的印象很不一样,难免让人以为他纯粹是纸上谈兵。但其实自然科学家本身在反思科学方法时,也同样会用到“本质”和“抽象”这些概念。例如,牛津大学的化学教授厄金斯 (Peter Atkins) 在他的科普作品《伽利略的手指》(Galileos Finger)中 ,对科学方法的说明就跟胡塞尔的很类似。厄金斯说:

我们已经开始看到,科学透过抱持越来越大的抽象来阐明。现在的脉络也如是。当我们把钢铁抽掉而剩下蒸汽机之抽象,我们就获得所有变化来源的表象。也就是说,要是我们直观 (look at) 一个蒸汽机的本质,它抽象的热,以及忽略它实现 (realization) 的细节……我们就找到一个覆盖所有事态范围的概念。科学就是这样的:科学从现实中过滤出它的本质,它的宏大理念 (ideas),然后在自然的其他地方找出相同的幽灵 (phantom spirit)。Peter Atkins, Galileos Finger,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p.110.

胡塞尔将逻辑学视为“科学论”(Wissenschaftslehre)。我们在上面已经指出,胡塞尔认为,论证连结的统一性构成了科学的本质。胡塞尔进而指出,论证具有三个特点,这些特点使得作为科学论的逻辑学成为可能:

第一,论证具有“固定架构 (feste Gefüge) 之特征”(Hua XVIII: 32)。这似乎是指,在所有具体论证中,论据(已知的东西)和结论(要被论证的东西)之间都具有某种固定的、不能随意更动的关系或结构。不是所有已知的东西都可以拿来论证其他东西,而论证过程也有一定的步骤,这些步骤不是可以任意改变的。

第二,在不同的具体论证之间,具有“某种共同性” (etwas Gemeinsames) (Hua XVIII: 33)。具体的论证在内容上可以千变万化,无穷无尽。但如果我们撇开内容上的不同,却可以发现,很多不同的具体论证都具有相同的“论证形式” (Begründungsformen),而具体论证的数量可以是无限的,但论证形式的数量却是有限的。这些数量有限的论证形式是具有法则性的,也就是说,如果一个论证具有这样的论证形式,只要它的前提是正确的,那么它的结论也必然是正确的,无论这个论证的内容是什么。

第三,论证形式的有效性是跨越不同科学的,也就是说,有限数量的论证形式具有普遍有效性,无论在什么科学中都是有效的,这些论证形式“与一个具体规限的知识领域没有任何本质的关系” (Hua XVIII: 34)。

基于论证所具有的以上特点,就有可能存在一门科学论。按照胡塞尔的想法,这个学科所探讨的并不是现实上被称为“科学”的知识是什么,它所研究的是“科学之理念”(die Idee der Wissenschaft),他说:

逻辑学将要研究,什么是属于真实的、有效的科学本身的,换句话说,什么构成科学之理念,以此我们就可以衡量,经验上已有的科学是否符合它的理念,或者它在多大程度上接近它的理念,在哪里违背它的理念。(Hua XVIII: 41)

科学是人类心灵为了某个特定目标而创造的,这个特定的目标构成了科学之理念。逻辑学包含建立那些一般命题,它们指出具有哪些特点的连结或步骤是符合科学的理念或最终目标的。从这个角度来看,逻辑学就是一门“规范的科学”(normative Wissenschaft),因为它厘定了科学的“基本尺度”(Grundma) (Hua XVIII: 41),并以此尺度衡量现实上哪些宣称为“科学”的学问可以称得上是真正的科学。

胡塞尔在《纯粹逻辑学导引》一开始就指出,当时对于逻辑学的争论,其中一个主要问题是:“逻辑学是一门理论学问或是一门实践学问(一门‘技术论)”(Hua XVIII: 23)。胡塞尔本人认为,作为一门规范的科学,逻辑学自然会扩展为技术论 (Hua XVIII: 42),探讨实际上有哪些可行的方法可以让我们符合科学的规范,有哪些技巧可以方便我们着手研究,以及如何避免非常容易触犯的错误,等等。例如,笛卡尔有名的《谈谈方法》(Discours de la Méthode) 就可以被看作是一部技术论作品。逻辑学包括技术论是不成问题的,但胡塞尔认为,关于逻辑学的性质更重要的问题其实是:“把逻辑学界定为技术论是否切合它的本质特征”(Hua XVIII: 46)。对于这个问题,胡塞尔是持否定意见的。

首先,胡塞尔认为,所有规范的科学都以理论的科学为基础,他说:“任何规范的学问以及任何实践的学问,都基于一门或多门理论的学问,因为它的规则必须具有可以与规范化(应然)的思想分开的理论内容,对这些理论内容的科学研究是由那些理论学问所负责的。”(Hua XVIII: 53) 按照胡塞尔的区分,规范的学问所探讨的是“应当有什么”(was sein soll),而理论的学问所探讨的是“实际有什么”(was ist) (Hua XVIII: 53)。对“应当有什么”的探讨涉及好的性质;因为说“一个战士应该是勇敢的”,就相当于说“只有勇敢的战士是好的战士”。因此,我们必须具有对“好的战士”的某个概念,才能做关于“应然”的判断。胡塞尔认为,我们由此可以看到应然判断都包含可以与规范内容分开的理论命题,他说:

任何形式为“一个A应当是B”的规范命题,都包含这样的理论命题:“只有一个A,它是B,才具有属性C”,在其中我们以C来显示“好的”这个给出尺度的谓词的建构性内容。这个新的命题是一个纯粹理论的命题,它不再具有任何规范化的思想。(Hua XVIII: 60)

胡塞尔的分析并不是很详细,但单从他以上的形式化表达看来,他似乎还没有充分证明规范命题总是包括一个纯粹理论的命题。以胡塞尔本人的例子来说明,“一个战士应该是勇敢的”这个规范命题,包括这样的理论命题:“只有一个战士他是勇敢的,才具有‘好的战士这个属性。”但如果这样一个命题具有“好的”或其他“给出尺度的谓词”,那么这个命题是否可以称为一个“纯粹理论的命题”,却仍然是有问题的。

无论如何,胡塞尔认为作为规范学问的逻辑学要以理论学问为基础,这是没有疑问的。余下的问题只是它的理论基础是什么样的学问。当时流行的看法是,逻辑学的理论基础是心理学,这一想法一般称为“心理主义”(Psychologismus),其代表人物是英国著名逻辑学家弥尔 (J. S. Mill)。胡塞尔的《纯粹逻辑学导引》就是以打击心理主义为目标的,这是此书的中心部分。我们于此不能详细讨论胡塞尔的批评。简单来说,胡塞尔严格区分了进行逻辑演绎的心理行为以及此类心理行为所指向的逻辑对象。胡塞尔拿算术运算来做类比。算术运算无疑是心理行为,但这并不表示心理学是算术的理论基础。算术所研究的是数字,而不是运算这种心理行为。作为运算对象的数字和运算这种心理行为,是完全不同的东西,胡塞尔说:

“5”这个数字不是我或其他某个人对“5”的运算,它也不是我或其他某个人对“5”的表象 (Vorstellung)。从后一角度来看,它是表象行为的可能对象,从前一角度来看,它是一个形式的理念类 (ideal Spezies),这个形式在特定的运算行为中,在对象方面、被建构的集合方面,得到具体的个别实例 (konkrete Einzelflle)。在任何情况下,不把它掌握为心理经历的部分或面向,从而不把它掌握为一个实在的东西,都是没有矛盾的。(Hua XVIII: 174)

胡塞尔所谓“理念类”,可以借助传统的“共相”概念来了解。“理念类”是相对于“具体的个别实例”而言的,前者相当于共相,而后者则相当于殊相。当我们看到5个人的时候,这时候这5个具体的人作为一个集合是我的感知行为的对象。就以它是一个有5个人的集合而言,它是“5”这个数字的一个“具体个别实例”。但“5”这个数字本身却不等于这个有5个人的集合。“5”这个数字可以有很多不同的具体个别实例,例如:5个人、5个苹果、5头牛,但“5”这个数字却只有一个。无论我们看到5个人、5个苹果或者5头牛,只要我们对它们作为一个具体集合进行“理念的抽象”,那么“5”这个数字就成为我们的心理行为的对象,所以胡塞尔说“它是表象行为的可能对象”。“5”这个数字本身并不是具体的东西,胡塞尔将它称为“形式类”(Formspezies) (Hua XVIII: 174),它是理念性的(ideal),而不是实在的(real),胡塞尔相信形式类是完全独立于它的具体个别实例的。算术所研究的是理念性的形式类,而不是具体的心理行为。算术命题“5+2=7”所陈述的是“5”、“2”、“7”这些数字本身的关系,而不是特定具体对象的性质。胡塞尔认为逻辑学跟数学一样,研究的是形式类。逻辑学所研究的是逻辑对象本身,而不是逻辑演绎行为,理念性的逻辑对象跟实在的演绎行为是完全不同的东西,所以心理学不能作为逻辑学的理论基础。逻辑学应该有其本身独立于任何经验学问(探讨实在界的学问)之理论基础。这一理论基础,胡塞尔就叫作“纯粹逻辑学”,以别于也包括在逻辑学之内的技术论。

《纯粹逻辑学导引》最后一章题为“纯粹逻辑学之理念”,这是胡塞尔对纯粹逻辑学这门理论学问的规划,其中他提出了纯粹逻辑学的三大任务。如上所言,胡塞尔认为科学的本质是论证,所以论证的可能条件就是科学的可能条件。因此,作为科学论的逻辑学,它的第一个任务就是“固定纯粹的含义范畴、纯粹的对象范畴以及它们法则性的复合”(Hua XVIII: 244)。简而言之,它的第一个任务就是厘定构成论证的基本概念,这些基本概念胡塞尔称为“范畴”。胡塞尔把范畴又分为两类,一类涉及“含义”,另一类涉及“对象”,大致相当于现在逻辑学术语所谓的“内涵”(intension) 和“外延”(extension)。属于含义方面的范畴,胡塞尔列举了概念、命题、真理以及基本的衔接形式,包括连言的 (konjunktiv)、析言的 (disjunktiv)以及假言的 (hyposthetisch) 衔接形式,也就是现在所谓的“逻辑连词”。属于对象方面的范畴,胡塞尔列举了对象、事态、单一、众多、数字、关系、衔接等等 (Hua XVIII: 245)。并且他指出,对于所有这些基本概念我们都要探索其“本源”(Ursprung),但不是心理学意义下的,而是“现象学的本源”(Hua XVIII: 246)。

纯粹逻辑学的第二大任务是研究“以这些范畴为根据的法则和理论”。在含义方面而言,它探索“推理理论”,也就是一般所谓“论证形式”。而在对象方面而言,它包括基于“众多”概念的“纯粹的众多性学说”(reine Vielheit)以及基于“数字”概念的“纯粹的数字学说”(reine Anzahlenlehre) 等 (Hua XVIII: 247)。之所以称为“纯粹的”,是因为这些理论涉及的不是特定的具体对象,而是一切可能的对象。

纯粹逻辑学的第三大任务是“可能的理论形式的理论或纯粹的流形论(Mannigfaltigkeitslehre)”。我们在上面指出,对胡塞尔而言,一个系统上完满的理论就是一个公理系统,它由公理和从公理演绎出来的一般法则所构成。胡塞尔似乎认为,只有一定数量的理论形式是可能的。这些可能的理论形式的理念性的对象,胡塞尔称为“可能的知识领域 (Erkenntnisgebiet)”或者“流形”,后者是一个从数学而来的概念 (Hua XVIII: 250)。虽然胡塞尔将之称为“知识领域”,但我们必须注意实际上它不是由任何具体对象所组成的实在领域,也许我们可以说它只是空的架构,所以胡塞尔称它为“可能的知识领域”,而对于研究它的理论他称为“纯粹的流形论”。这门学问研究一切可能的理论形式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如果这门学问能够成功建立起来,那么我们就会看到,任何现实上的理论都是它所研究的理论形式的“个别化”(Singularisierung) (Hua XVIII: 251)。

Abstract: Phenomenology originates from the inquiry into the essence of science. Husserl considers demonstration as the essence of science, and since logic is the study of the forms of demonstration, there is, for Husserl, a close relationship between logic and science. He understands logic as “the theory of science.”According to Husserls conception, phenomenology is the foundation of logic, giving “all the ‘clearness and distinctness needed for both an understanding and epistemological critique of pure logic.” The purpose of this paper is to indicate the inseparable connection between logic and science in Husserls thought, so as to demonstrate the central place of the concept of science in the origination of phenomenology.

Key words: Phenomenology; knowing; science; log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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