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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集中度对家族企业治理效率影响研究

2015-11-08江苏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姚国莉张金贵

财会通讯 2015年8期
关键词:集中度家族企业股权

江苏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姚国莉 张金贵

一、引言

家族企业是一种历史悠久的企业组织形式,是当代企业群体中数量最为庞大、内部结构最为复杂的一种企业形态。据统计,全世界80%以上的企业是家族企业。在西方国家中,家族企业已经成为主流的企业形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家族企业进入了蓬勃发展的时期,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新一届家族企业论坛的是在全球经济增长低迷、中国转型升级发展步伐加快的形势下召开的,深度讨论了新商业社会下“创二代”所包含的时代精神和历史使命,系统挖掘了“家族企业健康力量”的源泉以及实现路径,也使我们有必要对改革开放后面临转型期的家族企业的治理情况和未来走向进行重新思考。本文通过国内外研究探讨股权集中度对家族企业公司治理效率影响的相关问题。

二、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一)家族企业界定 到目前为止对家族企业尚未统一的界定,国外学者和我国学者对家族企业的理解也不尽相同。一般在国外,业界所普遍认为能够认定为家族企业的主要因素是家族对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控制。Bernard(1975)把家族企业的定义为一个同一家族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拥有所有权或其他参与管理的职能的企业。美国著名企业史学家钱德勒认为辨别是否是家族企业的关键是看有亲密关系或者来自同一家族的企业创始者及其最亲密的合伙人是否一直掌有公司的大部分股权。他认为家族企业的核心领导层拥有保留高阶层管理的主要决策权,特别是在有关财务政策、资源分配和高阶人员的选拔方面”。一般国内学者的研究,大多从股权结构与控制权的归属上进行研究。潘必胜(1998)认为当一个家族或数个具有紧密联盟关系的家族拥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并直接或间接掌握企业的经营权时,这个企业就是家族企业。他根据家族成员或者有亲缘关系的人们渗入企业的程度,将家族企业分为三种类型:(1)一个家族掌握企业所有的经营权和所有权;(2)家族成员掌握着不完全的所有权,却仍能掌握主要经营权;(3)家族成员基本不掌握经营权掌握部分所有权。这一定义显得比较模糊和宽泛,没有给出家族企业和一般企业的界限。叶银华(1999)认为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就可认定为家族企业:(1)家族的控制持股比率大于临界控制持股比率;(2)有密切亲缘关系的亲属或者直系家族成员担任公司的核心管理层;(3)家族成员或者有近似亲缘关系的人担任公司董事席位超过全部董事席位的一半以上。

本文认为判断家族企业的两个要件是:一是家族血缘关系或姻缘关系;二是企业的控制权归属。以此种作为对家族企业的界定。目前家族上市公司研究中应用最广泛的界定标准是以单一家族持有一家上市公司20%(或10%)以上的股权份额。

(二)股权集中度与公司治理效率 有效的公司治理对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会产生积极影响,公司治理的核心在于寻找一种有效的保证公司战略实施的管理方式。对公司治理效率的理解可以从公司治理机制的有效性来判断,也可以从公司治理目标实现的程度来确定,本文主要采用公司治理机制的有效性这一判断标准来分析公司治理效率。治理效率通常用企业的经营绩效来衡量。上市公司治理效率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治理结构是否有效,而治理结构的有效与否,又取决于公司股权结构安排是否合理。股权集中度是指全部股东持股比例的不同而表现出来的股权集中还是分散的数量化指标,用以衡量公司的股权分布状态。股权集中度大小表示股权集中还是分散。它是股权结构“量”的体现。它的常用的度量指标是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股权集中度与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有着密切的联系。我们可以把股权结构划分为高度集中型、相对集中型和高度分散型三种。

股权高度集中是指股权高度集中于一个或者几个大股东手中即垄断股东手中,一般要求第一大股东拥有公司股份总额在50%以上,绝对控股股东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中小股东所占份额很小。绝对控股股东可以委派自己的公司代理人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股权持有比例比较稳定的情况下,一股独大的上市公司无需担心股权分散可能出现的外部市场接管,可以专心致力于经营。但是这容易出现控股股东操纵公司的重大决策,中小股东缺乏行驶权利积极性,若控股的大股东联合,会侵犯中小股东利益。

股权高度分散是指股东数量较多,股权高度分散,单个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在10%以下,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也在30%以下。公司没有大股东,且任何一个股东都难以对公司控制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单个股东所起的作用很有限,。股权高度分散虽然可以避免大股东与代理人之间的合谋,但是股权过度分散使得股东普遍存在“搭便车”的动机,没有监督经营者的动机,从而影响公司的绩效。

股权相对集中是指股权相对集中于一定数量的股东手中,存在多个大股东,且他们持有的股份比较接近,任何一个大股东都无法单独获得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其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在30%-50%之间。大股东之间只有相互协调才能有效的解决公司控制问题。拥有若干股权比例相近可以相互制衡的大股东,有利于对大股东和上市公司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和制衡,进而对公司绩效产生影响。股权相对集中使各股东持股比例比较接近,均有参股地位,董事会成员因为各自代表不同股东的利益,有时难以形成一致有效的解决方案,容易出现决策分歧,不利于公司自身的发展。

三、家族企业治理模式特点

判断企业是否为家族企业的核心是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一般认为家族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掌握在有血缘、姻缘、亲缘的家族企业成员手中。我国家族企业的治理模式有如下特征:

(一)家族企业产权明晰,“一股独大”特征明显 家族企业的股权高度集中于家族成员手中。如用友软件公司董事长王文京间接控股达55.2%,太太药业董事长朱保国一人间接控股达47.54%,并与其母亲、妻子、兄弟共持有74.18%的股份。在家族企业中,监事会成员往往是由董事会聘任,而董事会几乎完全依附于家族的意志。真正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应该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相互制约。否则容易使企业监管出现“黑洞”,难以发挥一些重要的监管职能。

(二)家族企业主要经营管理权由家族成员掌握 我国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重要职位大多由本家族或至少为准家族成员所占据,家族企业中很少有企业设置监事会、股东大会,即使有的公司设置监事会,其主要职位也为家族或准家族成员担任。这种治理结构有利于迅速及时决策,容易及时把握商机。同时这种治理结构有利于降低代理成本,降低了在两权分离情况下管理者为自己私利做出不利于企业整体利益的行为。家族企业对自己的家庭成员非常信任,较少接纳家族之外的专业性强的管理人才。这也造成家族企业不能更大范围的选拔优秀管理人才,最终会影响到企业最终目标的实现。而且由于家族企业对外来员工的不重用、不信任,企业很难创建获得和留住人才的环境,难以培养对企业忠诚的职业经理人。由于家族企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实现专业化和规范化,家族企业容易出现管理资源短缺。

表1 中国部分家族企业控股上市公司的家族持股情况 单位:亿元

(三)家族企业中“家文化”氛围浓厚 除了普遍的规章制度需要遵循外,家族企业更加注重家族观念、家族制度、家族行为规则的特殊作用。这样可以在家族企业里建立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家族企业鼓励团队精神,强调家庭氛围,家族成员之间对企业有一种强烈的认同感和忠诚感。家族企业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合理的资源配置,减少了了监督和激励成本。家族企业利益使得家族成员因为内在激励而努力工作,会使公司的价值趋向最大化。但是“家文化”上一些固有的思维模式也使家族企业这容易与现代的企业制度发展改革脱轨,出现“一言堂”局面。如果股权过于集中在一个家族甚至一个家长手里。企业内部缺乏完善的民主管理机制,所有的重大决策都是企业的领导人自己做出的。这样做出的决决策存在极大的危险性。由于家族企业市场监控程度小,监控又主要来自家族内部,所以企业缺乏必要的公开透明度。

四、股权集中度对公司绩效的作用机理

股权集中度对公司绩效作用的桥梁是公司治理,当公司治理结构和股权结构相互配合适应时就会提升公司绩效。股权集中度决定了公司治理机制的构成和运作、公司控制权的分布及其决策方式,通过内、外部治理的结合对公司的治理效率产生影响。不同的股权集中度对公司治理机制作用的发挥具有正面或负面的影响,从而会导致不同的公司治理效率。一般股权集中度主要从控制性的大股东的监管效应和侵占效应两方面对公司的绩效产生影响。

(一)监管效应 当一个上市公司的股权呈分散型的时候,由于不存在占绝对控股地位的大股东,股东很容易有搭便车心理,很难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此时股东对企业的监管没有积极参与的欲望,内部人与外部股东的信息不对称,内部人因为一己私利容易做出有损外部股东利益的问题,容易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

在股权集中型的上市公司中,存在若干有绝对控股权的大股东是一种重要的公司治理机制,这种机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股东的利益不受到管理者的侵害,由于大股东的利益更多的与公司的总体利益相关,大股东有更大的动力主动地参与公司治理,这样可以减少代理成本。

shlcinef 和Vishny(1986)提出,外部大股东减少了管理者的机会主义行为,使得管理者与外部大股东之间的直接代理冲突水平降低。当大股东的股权比例上升时,大股东对公司治理及管理层实施监督的积极性也会大大增加。大股东为了自身利益有动力对管理层威胁。当大股东拥有足够的投票权时就可以对公司经理施加压力,甚至可以替换管理层。

(二)侵占效应 控制性大股东往往利用自己所能控制的公司资源和所掌握的公司信息,侵占小股东的利益,对小股东的利益进行侵占,来满足自己的一己私利。公司治理其实也是为了保护外部投资者的利益免受内部控制人侵占所做出的制度安排。大股东存在资本锁定风险,其持股比例越大,沉没成本和转移成本就比较大,为了更大程度的获取自身利益,与中小股东相比大股东存在比较大的信息优势,大股东有时可能因为利益的驱使,存在对中小股东利益侵占的行为。绝对集权和绝对分权的公司权利结构模式都利于公司的发展。一般上市公司都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集中程度。当公司是集中型股权结构时,控制性股东对于公司的治理绩效存在两种效应:对于管理者的监督效应和对于小股东的侵占效应。而控制性大股东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则决定于那种效应更强。若监管效应较强时,则股权集中度的提高会对公司业绩产生积极影响;若侵占效应更强时,那么股权集中度的提高会对公司业绩产生消极影响。对于股权集中度对公司业绩影响的相关研究,国内外都难以得出一致的结论。

五、股权集中度与公司绩效的关系

(一)股权集中度与公司绩效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

Shleifer 和Vishny(1986)指出,分散的小股东通常在权衡了昂贵的监督成本和获取的收益后,为了更大程度获取收益会更倾向于“搭便车”。而大股东一方面有资本锁定后的风险,资金转投他处的成本比较大,另一方面企业股价上涨会使大股东获得较高的收益,会使控股大股东有足够的动机去监督管理层,大股东有权对经营管理的直接参与,就避免出现外部股东和内部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控制性大股东有追求公司业绩最大化的监督动力,并且能较好地解决与经营者之间的代理问题。因此,Shlcifcr 和Vishny(1986)认为,存在一定的控制性大股东即保持股权相对集中会对公司业绩有积极的影响。

许小年、王燕(1999)通过对1993-1995年的300 多家上市公司的分析指出,公司前五大股东和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与公司的市值与账面价值比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他们认为,大股东有对企业经营绩效监督的动力,进而能够能够部分地解决所有股东“搭便车”的难题,所以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有助于股东权益的增加。

(二)股权集中度与公司绩效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Claessens 等(1999)通过对2658 家亚洲公司1996年的数据样本进行的研究结果表明:大股东拥有较多的控制权,因为有自身获利的动机同时缺乏必要的监督,大股东容易侵占其他小股东的利益,这种侵占效应严重时会对公司整体价值产生重大破坏性影响。所以该理论认为股权集中度与公司绩效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

施东晖(2000)对股权集中程度不同对公司业绩产生的影响进行了研究,他认为,若存在处于绝对控制地位大股东,第一大股东几乎完全支配了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容易出现一股独大,控制性大股东会为了自身利益而侵占中小股东的权益,占用大额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使得公司的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上升。而股权分散型公司的市场表现和盈利能力都明显优于股权集中型公司。股权相对分散的上市公司中的治理效率会比较高。

(三)股权集中度与公司绩效之间呈非线性关系 孙永祥和黄祖辉(1999)通过对股权集中度不同的503 家企业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发现TOBIN 的Q 值与第一大股东占总股本比例之间呈倒U 型关系,当持股比例达到50%左右时,TOBIN 的Q 值最大,这首先说明一定集中度并且有相对控股股东的股权结构最有利于公司治理机制的发挥,其次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净资产收益率之间存在非线性关系。

Thomsen 和Pederscn(2000)通过对435 家大型欧洲公司进行分析研究,开始随着股权集中度增加,公司绩效提高,二者呈正比关系;超出某一点后,股权集中对公司绩效有相反的影响。由此得出结论是公司的股权集中度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是非线性的。

国外学者关于股权集中度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研究起步较早,研究成果比较丰富。国内的学者主要是借鉴国外学者的研究结论,同时结合中国上市公司的本土特点分析股权集中度与公司治理效率的关系。一般认为股权集中度与公司绩效之间存在上面三种关系。大多数学者认为合理的股权结构可以影响公司治理机制从而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效率。但由于国内外企业面临不同的商业环境和竞争环境,使得不同学者选择衡量公司绩效的指标不一致。还有我国的股权持有主体与国外相比较为复杂。这些都使得国内外学者对股权集中度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有不同的见解。

此外上市公司一般都存在各种委托代理的问题,其中一个就是大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即大股东与经营者之间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由于信息不对称,经营者为谋求自身利益而做出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大股东需要监督经营者,以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分散的股权结构下,小股东容易存在“搭便车”心理,使得对经营者的监督变得很困难。在集中的股权结构中,大股东有监督控制管理者的动机和能力,可以借助于内部监督用制度来约束管理者,降低管理者与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从而对公司的绩效产生积极的影响。仅从节约代理成本的角度分析,节约代理成本的有效途径是使股权相对集中。适度的股权集中度会对公司治理效率产生正面促进作用。股权结构适度集中是世界各国己经呈现出的趋势。由于股权适度集中,既有利于控股股东高效的经营公司,还有利于外部大股东对控股股东进行适度监督,尽可能的实现控股股东股权价值最大化,同时也可以避免外部股东免遭重大损失。股权集中度的增加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绩效。但股权集中度的过度提高也可能导致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的侵害,从而影响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六、结论

综上所述,家族企业是一种历史悠久的企业存在形式。它本身有自己的发展优势,未来企业发展中,家族企业的形式也不可或缺。我国家族企业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大多存在“一股独大”的问题,这与家族企业的形成历程有关。国内外的股权理论对家族企业的治理研究有重要的参考作用。我国家族上市公司也各有特色,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某一固定理论来解释能使其公司绩效最大的股权集中度是不适用的。家族企业的股权分布都是法人股股东,为了自身利益,相比国有股股东会更有监控动力。如果与国际上相比,我国目前对上市公司的市场治理机制的普遍薄弱,尤其是家族企业。所以本文认为家族企业应结合自己的特点,适当保持一定的股权集中度对家族企业是有利的。家族企业的最大优势是控股股东或者创业者参与管理的积极性比较大,决策效率较高。最大劣势是难以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监管控制能力薄弱。对我国家族企业而言,结合我国的国情,本文针对家族企业的发展提出相关建议:(1)在保证家族企业拥有相对控制权的前提下,通过增资扩股,或提供奖励机制,在保持一定股权集中度的前提下把股权适当的分散。这样既可以充分使有极大监督动力的家族企业成员充分参与到企业的管理,又可以对其做出重大决策行为进行一定的监督,避免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最终使企业的整体价值得到提高。(2)家族企业采用职业经理人制,引进优秀人才。家族企业成员过多的分布在公司的重大决策岗位上,难以调动公司非家族成员的积极性,不利于决策的有效执行,家族成员管理者自身有一定的局限性,同时不能及时的听取来自各方的更多不同的建议,不利于公司更大的进步与发展。(3)我国的家族企业在充分发挥家族企业优势的同时,要借鉴成熟上市公司的发展模式,建立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的监督、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对管理者和控股股东的监督和制衡,使企业的决策更具有合理性,使家族企业的发展与国际接轨,进一步发展壮大。

[1]孙文博:《股权集中与公司治理效率的理论分析》,《社会科学战线》2005年第6 期。

[2]程书强:《中国家族企业成长中的控制权转移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3]Claessens.S ,Simeon.Djankov,Who controls East Asian Corpoction [D].Working paper of the World Bank,1999

[4]Shleifer,A.,and R.Vishny,Large Shareholders and Corporate Control [J],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86,94:461-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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