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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爱因斯坦的两种性质不同的道德和伦理*

2015-11-05周德海

关键词:爱因斯坦伦理道德

周德海

(合肥市行政学院科研处,安徽巢湖238000)

论爱因斯坦的两种性质不同的道德和伦理*

周德海

(合肥市行政学院科研处,安徽巢湖238000)

我国学术界在对爱因斯坦的道德和伦理思想的研究和宣传中,把爱因斯坦塑造成为一个可疑的“圣人”形象,其根本原因在于研究者对爱因斯坦的道德和伦理思想的片面理解。爱因斯坦的人生经历、科学追求和哲学思想,是他的道德和伦理观念的思想背景。在爱因斯坦的道德和伦理思想中,除了他所主张的那种以“利他”为核心的道德和伦理外,还有一个他所没有意识到的以“自由”为核心的道德和伦理。爱因斯坦的以“利他”为核心的道德和伦理,与他的以“自由”为核心的道德和伦理,是两种性质不同的道德和伦理。爱因斯坦的以“利他”为核心的道德和伦理存在着先天的缺陷,因而他的以“自由”为核心的道德和伦理,是对他的以“利他”为核心的道德和伦理的合理补充。

爱因斯坦;以“利他”为核心的道德和伦理;以“自由”为核心的道德和伦理

在爱因斯坦的道德和伦理思想中,他没有对道德和伦理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他在谈到道德和伦理问题的时候,往往是把它们当作同义词来使用的。但是,由于爱因斯坦是20世纪最伟大的科学家和思想家,具有超越同时代人的巨大的理解力和洞察力,因而爱因斯坦在谈到道德和伦理的问题时,不仅有深刻之处,而且有其独到的见解。然而长期以来,国内学术界在对爱因斯坦的道德和伦理思想的研究和宣传中,明显地存在着片面化的缺陷,因而有必要对爱因斯坦的道德和伦理思想进行系统和深入的研究。

一、国内学术界把爱因斯坦塑造成为一个可疑的“圣人”形象

我国学术界在对爱因斯坦的道德和伦理思想的研究和宣传中,明显地存在着这样两种情况:一是从“正面”的角度对爱因斯坦进行研究和宣传。这是关于爱因斯坦研究和宣传中的主流。另一种是从“负面”的角度研究爱因斯坦,指出在爱因斯坦一生的生活和工作中,存在着各种背离社会道德和伦理规范的行为。比如说爱因斯坦在个人生活方面不够检点,在他的一生中曾与多名女性发生不负责任的恋情;爱因斯坦不仅侵占了他的发妻的科研成果,而且有抄袭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之嫌……虽然其中有的是对爱因斯坦文献的误读或对爱因斯坦的误解,但有些事情却是在爱因斯坦身上真实地发生过[3-5]。

在国内学术界关于爱因斯坦道德和伦理思想的正面研究中,相当多的研究者按照自己预先设计的爱因斯坦形象,在爱因斯坦的著作和研究爱因斯坦的文献中,选取他们所需要的素材,把爱因斯坦塑造成为一位“品质高尚”、“信念坚定”、“献身科学”、“造福人类”、“谦虚谨慎”、“尊重他人”、“心高志洁”、“不计名利”的不食人间烟火的“圣人”。例如,沈静在《爱因斯坦的道德品质修养》一文中认为:“阿尔伯特·爱因斯坦是当代最伟大的物理学家,又是一位富有哲学探索精神的杰出的思想家,一位正直的、道德品质高尚的、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伟大人物。”爱因斯坦“在道德品质修养上也是历史上科学家中一位崇高的光辉典范”。爱因斯坦的“科研道德观、道德品质修养的基础”是“献身科学,造福人类”;“爱因斯坦在科研劳动态度上高贵道德品质修养的基本特点”是“敢破迷信,勇于创新”;“爱因斯坦对待科研中人与人之间关系上集体意识的体现”是“谦虚诚实,尊重他人”;“热爱真理,为科学的生存和发展,同反动势力作斗争”,是爱因斯坦的“特殊的勇敢精神和坚定的科学气节”的具体表现;“信念坚定,重视品德”是“爱因斯坦道德修养的基本功”[6]。

阎顺利和孙金生在《论爱因斯坦的伦理思想》一文中认为,爱因斯坦在个人生活中“思行一致,追求真理,献身科学,关心人类,勇于担当责任,厚德薄利,心高志洁,谦虚谨慎,不计名利”[7]。聂世镛在《崇拜自然 尊仰生命——纪念爱因斯坦(1 8 7 9-1 9 5 5)诞生1 2 3周年》一文中,叙述了爱因斯坦的“高洁人品”,“至真至善至美的心灵”,“行真行善行美的生活”,以及爱因斯坦“淡泊名利”、“生活简朴”、“抵御财富金钱诱惑”,“在追求人间的真、善、美境界中求得和谐统一”[8]。

李醒民在《论爱因斯坦的伦理思想和道德实践》一文中认为:“爱因斯坦是20世纪最伟大的科学家、思想家和人。”爱因斯坦“反对‘猪栏’理想,追求真善美。”他“坚持个人应为人类或人民服务,应与他人无私合作的原则”,“希望人们学会通过使别人幸福来获取自己的幸福,而不要用同类相残的无聊冲突来攫取幸福”。在个人的道德品质方面,爱因斯坦“热爱人类,珍视生命,尊重文化,崇尚理性,主持公道,维护正义”,他“淡泊名利,简朴平实,谦虚谨慎,持之以恒,通脱幽默”,“具有感人的高洁人品”,“是世界上最善良的人”[9]。在《论科学家的科学良心:爱因斯坦的启示》一文中,李醒民明确指出:“爱因斯坦生性淡泊,视名利如浮云和敝屣。”[10]

还有一些人,把在媒体上流传的关于爱因斯坦“不爱钱”的“轶闻趣事”,如爱因斯坦把一张1 500美元的支票当书签用,丢了也不知道;说人家请他讲1分钟话,给1 000美元,他说他不需要钱;1933年,美国普林斯顿高等研究院院长弗莱克斯纳在决定用高薪聘请爱因斯坦的谈判中,爱因斯坦提出他的年薪只要3 000美元,最后弗莱克斯纳“几乎是恳求爱因斯坦”,“接受16 000美元的年薪”等事例,作为爱因斯坦高尚的道德品质加以宣传,教育青少年和知识分子要向爱因斯坦学习,淡泊名利[11-13]。

然而在笔者看来,这些所谓的“轶闻趣事”,其真实性是很令人怀疑的。在现代汉语中,“轶”字“同‘逸’④⑤”[14]1494。“逸”字的第④项释义是“散失”,第⑤项释义是“超过一般”。而“逸闻”的含义是:“世人不大知道的传说,多指不见于正式记载的。”[14]1495既然是“世人不大知道的传说,多指不见于正式记载的”事情,就存在着不真实的可能性。在爱因斯坦成为世界名人以后,媒体上公开发表的爱因斯坦的言论,都能被“修改夸张”得“几乎面目全非”[15]81-82,那些关于爱因斯坦的“轶闻趣事”,也就不能不令人怀疑它们的真实性。就拿这些“轶闻趣事”中爱因斯坦向弗莱克斯纳提出只要3 000美元的年薪一事来说,据爱因斯坦的传记作者阿伯拉罕·佩斯的研究,爱因斯坦与弗莱克思纳说他本人每年只要3 000美元的薪金,那是在正式谈判以前的闲谈中说的[16]553。闲谈并不影响正式谈判的结果。至少到目前为止,没有确凿的资料显示,爱因斯坦在与弗莱克思纳的正式谈判中,要求把弗莱克思纳提出的年薪标准降低为3 000美元。在对待金钱的问题上,当年爱因斯坦刚刚成为伯尔尼专利局里的正式员工时,曾希望到工资较高的邮政局工作,只是他的努力没有成功[17]。20世纪20年代初,北京大学在邀请爱因斯坦来华讲学的过程中,爱因斯坦的还价远高于中国的出价,被蔡元培称为“天文数字”[18]。假如爱因斯坦向弗莱克斯纳提出只要3 000美元年薪一事属实,人们就根本无法理解他在此前为什么会向中国北京大学提出“天文数字”的讲学报酬?况且,爱因斯坦在他的著作中,明明白白地说过,在他的性格中不仅存在着“非理性的、自相矛盾的、可笑的、近于疯狂”的方面[19]41,而且他也有类似于常人的“虚荣”和“自负”[20]625,以至于爱因斯坦在向《物理评论》杂志投稿的过程中,在审稿人指出他的文章存在错误的情况下,他表现出一种拒不认错的傲慢态度[21]。

由此看来,那些从“正面”对爱因斯坦道德伦理思想的研究和道德品质的宣传,都是以对爱因斯坦的道德和伦理思想的片面理解,以及以一些没有真实性的讹传为基础的,它们的作者在文中塑造的爱因斯坦的形象固然很高大,也很感人,但与真实的、活生生的爱因斯坦并不一致,甚至有很大的差距,使人难以亲近,无法向其学习。

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人们在对某人的思想品质的研究中,常常引用其他人对该人赞扬或赞美的语言,作为被研究者具有某种思想品质的论据,从而得出该人确实具有某种思想品质的结论。但是,这种结论往往并不准确。例如,被毛泽东誉为“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白求恩[22],并不意味着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没有“‘利己’的一面”[23]。因此,在对爱因斯坦道德和伦理思想的研究中,不能轻易地把他人对爱因斯坦赞扬或赞美的语言,看成是爱因斯坦所具有这种思想品质的证据。比如,有人或许根据爱因斯坦曾经做过的某一件事,赞扬其“淡泊名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爱因斯坦在所有涉及个人利益的事情上,都能做到“淡泊名利”。

二、爱因斯坦的道德和伦理观念的思想背景

爱因斯坦出生在一个“弥漫着自由精神”的家庭之中[16]144,在他的青少年时代,他的家庭经历过生意破产和经济拮据的变故。爱因斯坦亲身感受过德国和瑞士两国不同的学校教育制度,他在大学毕业以后经历过痛苦的失业、拮据的生活和艰难的求职,只是由于得到来自同学格罗斯曼和他父亲的友好帮助,才在伯尔尼专利局里得到一份稳定的工作。在伯尔尼专利局工作期间,爱因斯坦一方面享受到了生活的愉快,另一方面收获了他在科学领域中的革命性的研究成果。在科学界崭露头角以后,爱因斯坦一方面受到欧洲一流科学家们的器重,特别是在成为“世界名人”后纷至沓来的巨大物质和精神利益,但是另一方面也遭遇到了来自学术界的恶意攻击和政治上的残酷迫害。如此复杂的人生经历,使爱因斯坦对人生和社会有着不同于常人的复杂感受和体验。

爱因斯坦对人生和社会的思考,起始于他的少年时代。在爱因斯坦还是一个相当早熟的少年的时候,他就已经深切地意识到,大多数人终生无休止地追逐的那些希望和努力是毫无价值的。不久他就发现,在精心地用伪善和漂亮的字句掩饰着的这种追逐的残酷。由于每个人都有一个胃,就注定要参与这种追逐;也只有参与这种追逐,他的胃才有可能得到满足。但是,在爱因斯坦看来,对于一个有思想、有感情的人来说,他却不能在这种追逐中得到满足。于是,第一条出路就是宗教,它通过传统的教育机关灌输给每一个儿童。尽管爱因斯坦是完全没有宗教信仰的(犹太人)双亲的儿子,但他还是深深地信仰宗教。只是在他12岁那年,由于读了通俗的科学书籍,导致他对由传统的教育机关灌输给他的宗教信仰的突然中止。在这一过程中,一方面使爱因斯坦产生“一种真正狂热的自由思想”,并且交织着“国家是故意用谎言来欺骗年青人的”,这样一种令人目瞪口呆的印象[20]2;另一方面,在爱因斯坦的思想中,形成在我们之外有一个巨大的世界,并且它至少部分地是我们的观察和思维所能及的朴素实在论思想,从而确立起“从思想上掌握这个在个人以外的世界”这样一个“最高目标”[20]2。当时的爱因斯坦清楚地意识到,他在失去他的少年时代的宗教天堂的同时,也使他自己“从‘仅仅作为个人’的桎梏中,从那种被愿望、希望和原始感情所支配的生活中解放出来的第一个尝试”[20]2,即从“利己”的欲望中解放出来,朝着“利他”的方向走去①“利他”中的“他”,既可以是“他人”,也可以是“社会”,还可以是“全人类”或“人类社会”。。

尽管爱因斯坦在12岁那年失去了他少年时代的宗教天堂,但这仅仅是在哲学世界观的方面,抛弃了拟人化的上帝概念,而不意味着他对他所信仰的神学宗教的全部抛弃。事实上,爱因斯坦在少年时代所信仰的神学宗教中的道德和伦理因素,不仅被爱因斯坦继承了下来,而且成为他的道德和伦理思想中的基本内容。爱因斯坦认为,科学的唯一目的是提出“‘是’什么”的问题,道德目标的本身则是“‘应该是’什么”的问题[20]526。只有弄清楚“‘应该是’什么”或“‘应当是什么’”这样的目标及其相应的价值,人们的生存和人们的活动才能获得意义。弄清楚这些基本目的和基本价值(即基本的社会伦理准则),并且使它们在个人的感情生活中牢靠地建立起来,“正是宗教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所必须履行的最重要的职能”,而“我们的志向和判断的最高原则”,恰恰“是犹太教-基督教的传统给予我们的”[19]174。具体地说,是由“释迦牟尼、摩西和耶稣”等宗教领袖[15]61-62,为全人类留下“最宝贵”的道德和伦理“遗产”[19]157。正是在这种意义上,爱因斯坦把那些以道德为基础的宗教,称为“道德宗教”。他说:“一切文明人,特别是东方人的宗教,主要都是道德宗教。”[20]280当然,道德宗教的根本缺陷是它的上帝概念的拟人化的特征。对道德宗教上帝概念的拟人化特征的超越,是人类宗教经验的第三个阶段,爱因斯坦把这种宗教称为“宇宙宗教”。爱因斯坦说他的哲学是“宇宙的宗教”[19]379,他信仰的是“那个在存在事物的有秩序的和谐中显示出来的上帝”[20]243,他的宗教感情“就是对我们的软弱的理性所能达到的不大一部分实在中占优势的那种秩序怀着尊敬的赞赏心情”[20]284。爱因斯坦的宇宙宗教感情是他从事“科学研究的最强有力、最高尚的动机”[20]282。爱因斯坦对宇宙宗教的上帝的信仰,对宇宙宗教上帝的真挚感情,是爱因斯坦终生追求的最重要的目标和价值。

与爱因斯坦的宗教意识和宗教思想产生和发展相伴随的,是爱因斯坦在追求知识和真理的过程中,产生的“自由思想”和确立的“最高目标”,使爱因斯坦在向着这个最高目标迈进的过程中,深刻地感受到自由的可贵和民主的优越。爱因斯坦指出,人的自由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外在自由。这种人的外在的自由,首先是由社会或国家的法律制度保障和由每一个人持续不断的争取获得的。爱因斯坦指出:“我所理解的自由是这样的一种社会条件:一个人不会因为他发表了关于知识的一般和特殊问题的意见和主张而遭受危险或者严重的损害……首先它必须由法律来保障。但单单靠法律还不能保证发表的自由……如果要使科学思想、哲学和一般为创造性思想得到尽可能快的进步,那就必须始终不懈地去争取这种自由。”[19]179-180其次是人必须具有相对优裕的物质生活条件,有自由的时间从事他所感兴趣的精神活动。爱因斯坦把这种自由称为“第二种外在的自由”。他说:“要使一切个人的精神发展成为可能,那么就必须有第二种外在的自由。人不应当为着获得生活必需品而工作到既没有时间也没有精力去从事个人的活动的程度。而没有这第二种外在的自由,发表的自由对他就毫无用处。”[19]180第一种外在的自由,是每一个脑力劳动者,甚至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作为科学家的爱因斯坦对此当然有非常深切的感受。而第二种外在的自由,也是爱因斯坦亲身感受到的。他在回顾格罗斯曼对他的帮助时说:“感谢他和他父亲的帮助,我后来在专利局找到了一个跟着哈勒(Haller)工作的职位。这对我是一种拯救,要不然,即使未必死去,我也会在智力上被摧毁了。”[19]377爱因斯坦认为,这第二种外在的自由应当由国家提供。他说:“政府能够而且应当保护所有的教师不受任何经济压迫,这种经济压迫会影响他们的思考。”[19]169

二是内心的自由。爱因斯坦认为:“科学的发展,以及一般的创造性精神活动的发展,还需要另一种自由,这可以称为内心的自由。这种精神上的自由在于思想上不受权威和社会偏见的束缚,也不受一般违背哲理的常规和习惯的束缚。”[19]180关于这一点,爱因斯坦同样有非常深切的亲身感受。爱因斯坦在经历了德国学校里的专制教育以后,又到瑞士的阿劳州立中学补习一年,使他不由得发出这样的感慨:“这个学校(指瑞士的阿劳中学——引者注)以它的自由精神和那些毫不仰赖外界权威的老师们的纯朴热情给我留下了难忘的印象;同我在一个处处使人感到受权威指导的德国中学的六年学习相对比,使我深切地感到,自由行动和自我负责的教育,比起那种依赖训练、外界权威和追求名利的教育来,是多么的优越呀。真正的民主决不是虚幻的空想。”[20]43-44爱因斯坦还认为,“在美国”、“在瑞士”,“以及差不多在一切民主管理的国家里”,学校都不存在“靠恐吓、暴力和人为的权威这些办法”,“摧残学生的健康的感情、诚实和自信”[19]144。可以说,自由和民主,是爱因斯坦终生追求的另一种基本目标和基本价值。

三、爱因斯坦的道德和伦理思想的基本内容

爱因斯坦的道德和伦理思想,起源于道德宗教,完善于他的宇宙宗教。在爱因斯坦的宇宙思想中,蕴含的是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他人利益高于自身利益的道德和伦理。在这种道德和伦理思想中,爱因斯坦认为,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中,社会为个人的生存和发展提供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资料,因而个人应当为社会做出贡献。他指出,只要我们全面考查一下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就会发现几乎我们全部的行动和愿望,都同别人的存在密切联系在一起。我们吃别人种的粮食,穿别人缝的衣服,住别人造的房子。我们的大部分知识和信仰都是通过别人所创造的语言由别人传授给我们的,我们胜过野兽的主要优点就在于我们是生活在人类社会之中。一个人要是单凭自己来进行思考,而得不到别人的思想和经验的激发,那么即使在最好的情况下,他所想的也不会有什么价值,一定是单调无味的。而一个人如果生下来就离群独居,那么他的思想和感情中所保留的原始性和兽性就会达到我们难以想象的程度。因此,“个人之所以成为个人,以及他的生存之所以有意义,与其说是靠着他个人的力量,不如说是由于他是伟大人类社会的一个成员,从生到死,社会都支配着他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19]38。由此可见,在爱因斯坦看来,每一个人在生存和发展的过程中,都离不开社会向他们提供的物质条件和精神资料,因而每一个人都是社会的产物,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中,社会高于个人。正是基于这样的观点,爱因斯坦认为,“一个人对社会的价值首先取决于他的感情、思想和行动对增进人类利益有多大作用”[19]38。每一个人都必须把“人类的福利”“置于一切之上”[19]32。

在为了人类的利益或人类的福利的前提下,爱因斯坦认为,在自我与他人的关系中,每一个人都应当为他人提供服务,在他人的愉快和幸福的生活中,感受自我的愉快和幸福。爱因斯坦指出,每一个人都是“为别人而生存的”,他们首先是为那些“他们的喜悦和健康关系着我们自己的全部幸福”的人而生存的;然后是为那些虽然我们不认识,但是“他们的命运通过同情的纽带同我们密切结合在一起”的人而生存的[19]42。在人们之间的关系上,爱因斯坦认为,“除了许多个人的无私的合作,就得不到真正有价值的东西”,那些“有善良意愿的人”,则会为社会利益付出“重大牺牲”而感到高兴[19]29。“在人生的服务中,牺牲成为美德。”[19]63因此,“个人的生命只有当它用来使一切有生命的东西都生活得更高尚、更优美时才有意义”[19]103。人们“通向愉快幸福生活的道路,无论在哪里都是要经过权利的放弃和自我克制的”[19]100。爱因斯坦把“人们所努力追求的庸俗的目标——财产、虚荣、奢侈的生活”,看成是“可鄙的”;他把那种以安逸和享乐作为生活目的本身的伦理基础,称为“猪栏的理想”;照亮他的道路,并且不断地给他新的勇气去愉快地正视生活的理想,是“善、美和真”[19]43。爱因斯坦自称,他每天上百次地提醒自己,他的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都依靠着别人的劳动,他强烈地向往着俭朴的生活,他相信简单淳朴的生活对每个人的身心都是有益的[19]42。至此,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无私合作”、“自愿弃权”、“自我克制”和“自我牺牲”等等,为了社会和他人的利益而自觉主动地放弃或抑制自己个人利益追求的观念和行为,是爱因斯坦所主张的道德和伦理,也是爱因斯坦对人们进行道德评价的标准。

但是,在爱因斯坦的道德和伦理思想中,除了爱因斯坦所主张和倡导的那种道德和伦理以外,另有一种爱因斯坦所没有意识到的道德和伦理,即以“自由”为核心的道德和伦理。爱因斯坦在谈到那种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他人利益高于自我利益的道德及其评价标准时指出,初看起来,这种道德及其评价标准,好像完全是以人的“社会品质”为根据的。但是,在爱因斯坦看来,这种看法是“有错误的”[19]38。其理由是,在这种道德和道德评价标准中,忽略了个人的创造性活动。他说:“显而易见,我们从社会接受到的一切物质、精神和道德方面的有价值的成就,都是过去无数世代中许多有创造才能的个人所取得的。”[19]38“只有个人才能创造出高尚的和卓越的东西”[19]44,“只有个人才能思考,从而能为社会创造新价值……还能建立起那些为公共生活所遵守的新的道德标准。要是没有能独立思考和独立判断的有创造能力的个人,社会的向上发展就不可想象”[19]39。爱因斯坦在这里所说的“能独立思考和独立判断的有创造能力的个人”,在实质上就是他所说的“自由的个人”。他强调指出:“只有自由的个人才能做出发现。”[19]203这种“自由的个人”所具有的“自由”,就是“个人的自由”[19]175。这种对“自由”,或“个人自由”,或“人的自由”的重视,是爱因斯坦在他的人生经历和科学活动中最需要也是最重要的东西。爱因斯坦强调指出:“尊重那些诚挚地追求真理和科学知识的人的自由应该作为整个社会的最高利益。”[19]48-49“要是没有这种自由,那就不会有莎士比亚、歌德、牛顿、法拉第、巴斯德和李斯特。人民群众就不会有像样的家庭生活,不会有铁路和无线电,不会有防治传染病的办法,不会有廉价书籍,不会有文化,不会有艺术的普遍享受。也就不会有把人从生产生活必需品所需要的苦役中解放出来的机器……只有在自由的社会中,人才能有所发明,并且创造出文化价值,使现代人生活得有意义。”[19]118-119“自由的社会”,就是爱因斯坦心目中的“健康的社会”[19]305。他认为,在一个“健康的社会”里,不仅“每个人都应当有机会来发展他的潜在天赋”[19]157,而且“任何有益的活动所得到的报酬都应当使人能过一种像样的生活”[19]305。由此,爱因斯坦从他的“自由”,或“个人自由”,或“人的自由”中,引申出“健康社会”中的“机会平等”或“平等”,以及“公平”和“正义”等内容[24-25]。在自由、平等、公平和正义之间的关系中,自由是平等的基础和前提。每一个社会成员所具有的个人自由,必然要求在他们之间具有平等的关系。只有在自由和平等的前提下,才会有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而自由和在自由基础上的平等、公平、正义,又必然地延伸到民主、人权和宽容。爱因斯坦在1918年的一次公开讲话中,说他“老早就信仰民主”[19]7,在后来又声称他的政治理想是“民主主义”[19]43。爱因斯坦所理解的“人权”是指:“保护个人,反对别人或政府对他的任意侵犯;要求工作并要求从工作中取得适当报酬的权利;讨论和教学的自由;个人适当参与组织政府的权利”,以及“个人有权利和义务不参与他认为是错误的或者有害的活动”[19]322。爱因斯坦在《不回德国的声明》中说:“只要我还能有所选择,我就只想生活在这样的国家里,这个国家中所实行的是:公民自由、宽容,以及在法律面前公民一律平等。公民自由意味着人们有用言语表示其政治信念的自由;宽容意味着尊重别人的无论哪种可能有的信念。”[19]106在《给普鲁士科学院的信》中,爱因斯坦告诉人们,他“不愿生活在个人享受不到法律上的平等,也享受不到言论和教学自由的国家里”[19]107。当社会中的个人自由受到政治的威胁,社会的平等和公平、正义受到损害时,爱因斯坦认为,“每个公民都有责任尽其所能来表明他的政治观点”[19]196,其中,“有思想的和有责任感的人们,应当通过一种耐心的政治启蒙过程来同这种坏事进行斗争”,否则,“一个社会……终究是不能保证它本身的健康的”[19]134。如果“科学家对政治问题——在较广泛的意义上来说就是人类事务——应当默不做声”,这种克制就是“缺乏责任心的表现”[19]112。

由此可见,在爱因斯坦的道德和伦理思想中,还包含着一个他没有明确意识到的以“自由”为核心,以自由、平等、公平、正义,以及民主、人权、宽容和责任为基本内容的道德和伦理。尽管这种道德和伦理是爱因斯坦所没有意识到的,但是,作为爱因斯坦道德和伦理思想的研究者,有责任把它从爱因斯坦的思想中挖掘出来①为了论述的方便,在下文中我们把爱因斯坦的以自由为核心,以自由、平等、公平、正义,以及民主、人权、宽容和责任为基本内容的道德和伦理,简称为以“自由”或“利己”为核心的道德和伦理。因为自由“在中国古文里的意思是:‘由于自己’,就是不由于外力,是‘自己做主’。在欧洲文字里,‘自由’含有‘解放’之意,是从外力制裁之下解放出来,才能‘自己做主’”(胡适语。转引自王海明:《论自由概念》(上),《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第1-9页)。无论是“自己做主”,还是主体获得“解放”,都具有明显的“利己”特征。。

四、爱因斯坦的两种道德和伦理之间的本质区别

爱因斯坦以“利他”为核心的道德和伦理①为了论述的方便,我们把爱因斯坦的以“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和“他人利益高于自己利益”为基本内容的道德和伦理,简称为以“利他”为核心的道德和伦理。因为在“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和“他人利益高于自己利益”的命题中,作为道德和伦理主体的“个人”或“自己”,在他的观念和行为中,明显地表现出“利他”的特征。,不仅类似于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家庭”道德和伦理,而且也类似于中国传统文化中以儒家为代表的“家-国”一体化的道德和伦理。

相比之下,爱因斯坦以“利他”为核心的道德和伦理,不仅是把黑格尔的家庭道德和伦理,以及以中国儒家为代表的“家-国”一体化的道德和理论中的“家庭”和“国家”,更改为“社会”或“人类社会”。爱因斯坦在谈到人类的基本目标时,就把中国古代圣贤和犹太先知者,以及宗教相提并论。他说:“我们的犹太祖先,即先知者,以及中国古代圣贤了解到并且宣告:使我们人类生活定型的最重要因素是树立并使人民接受一个目标。这个目标就是一个自由幸福的人类公社,要求人们通过内心不断的努力奋斗,把自己从反社会性的和破坏性的本能的遗传中解放出来。”[19]190“使人类尽可能从自私自利的要求、欲望和恐惧的奴役中解放出来是宗教的目标之一。”[19]185这说明,在爱因斯坦的心目中,中国传统文化中以儒家为代表的“家国”一体化的道德和伦理,与他的以“利他”为核心的道德和伦理,不仅是相通的,而且具有基本相同的内容。而且,经过爱因斯坦的这种更改,在它们之间便有了质的区别。爱因斯坦在具有强烈的社会正义和社会责任感的同时,未曾全心全意地属于他的国家、他的家庭、他的朋友,甚至他最接近的亲人[19]43。因此,爱因斯坦的以“利他”为核心的道德和伦理,是以社会利益或全人类利益为本位的社会道德和伦理。我们可以把爱因斯坦的这种道德和伦理,简称为“社会道德和伦理”。

爱因斯坦以“自由”为核心的道德和伦理,不仅类似于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市民社会的道德和伦理,而且在实质上属于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主体的个人道德和伦理。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主题是“自由”[29]。在《法哲学原理》的“抽象法”篇中,自在自为的自由意志或自由,通过外在事物的所有权获得其定在。由于每一个作为主体的单个人,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因而他们在自己的生存过程中,对那些自己需要但又不能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所有权的物品,只有通过“契约”的方式,用自己的劳动产品与他人的所有的劳动产品进行交换。因此,黑格尔所说的“契约”,是以订立契约的双方,在自由、平等和正义基础上的等价交换为原则的。只不过在“抽象法”篇中,自由和以自由为基础的平等、正义和公平,都是抽象的和形式的,没有任何具体内容。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道德”篇中,抽象的和形式的自由、平等、正义和公平,具体化为作为主体的人的主观性的自由的定在。具体地说,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抽象法”篇中的自由以及在自由基础上的平等、正义和公平,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道德”篇中,通过“故意”、“意图”和“善”,表现为“责任”、“福利”和“良心”,成为作为主体的人的内在素质的道德。但是,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伦理”篇中,由于第一个环节的“家庭”不是以“自由”,而是以“爱”作为其规定,从而偏离了《法哲学原理》的主题,使家庭中的个人“不是一个独立的人,而成为一个”[1]175,必须放弃自己的独立性。由于“爱”与“自由”之间的矛盾,黑格尔的“家庭”向着两个方向发展:一是家庭的解体,回归到《法哲学原理》以“自由”为主题的运行过程,进入“市民社会”;二是家庭的扩大,发展成民族国家。这种民族国家通常有两种形式:一是由通过“霸道者的暴力”维持的;二是“出于自愿而集合”的[1]195-196。由家庭的扩大而成的民族国家,因为偏离《法哲学原理》的主题“自由”太多,不属于《法哲学原理》研究的内容。而由家庭的解体进入市民社会,是回归《法哲学原理》的主题,因而“市民社会”是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伦理”篇中,由“家庭”过渡到“国家”的中间环节。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主要是由城市中的那些具有自由、平等、正义和责任、福利、良心的有产者们的单个人的联合”[30]。这样,自由、平等、正义和责任、福利、良心,就成为黑格尔市民社会中的道德,而在自由、平等、正义和责任、福利、良心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制度,则是黑格尔市民社会中的伦理[31]。很明显,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中的道德和伦理,是对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中的道德和伦理的反映。马克思在他的商品等价交换理论中,对商品经济中蕴含的自由和平等,以及在自由和平等基础上所体现的竞争、公正、公平和正义等道德和伦理内容,有着深刻而精彩的论述①关于马克思商品等价交换理论中的道德和伦理问题,笔者已在《论马克思商品等价交换理论中的道德和伦理》(载于《管理学刊》2013年第5期,第12-16页)一文中,有较为系统的分析和论证。。由此可见,爱因斯坦的以“自由”为核心的道德和伦理,是对市民社会中的独立的单个人,在遵循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规律的基础上,追求自己个人利益最大化而形成的道德和伦理。

按照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规律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既是每一个经济主体个人道德和伦理的体现,也是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活力所在[32]。正是在这种意义上,爱因斯坦认为,对于追求知识和真理的科学家的态度和人格,“从社会的观点来看,他却由此而发展成为一个极端个人主义者”[19]290。这种“智力活动的个人主义同对科学知识的渴望”,“像古典经济学中的经济人(Homo economicus)那样”,是科学能够“保持其蓬勃的生气”的重要根源[19]290-291。因此,爱因斯坦的这种以“自由”为核心的道德和伦理,是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的道德和伦理,因而也是以“利己”为核心的道德和伦理。据此,我们可以把爱因斯坦的这种以“自由”或“利己”为核心的道德和伦理,简称为“个人道德和伦理”。从这种个人道德和伦理的角度来看,爱因斯坦作为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的一个人,和其他所有人一样,也希望自己和家人的生活能够过得好一些,并且在好一些的基础上希望能够过得更好一些。无论是生活过得好一些,还是在好一些的基础上希望过得更好一些,都是需要金钱,甚至需要较多的金钱的。由此可见,爱因斯坦在来北京大学讲学的问题上,与中国方面的讨价和还价,是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具体表现,因而是天经地义,符合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对个人道德和伦理的要求的[33]。

五、爱因斯坦的两种道德和伦理之间的互补关系

尽管爱因斯坦把一切时代的圣贤们提出的以“利他”为核心的道德和伦理中的获利者——他人、民族和国家,更改为社会或人类社会,但是,无论是古代圣贤提出的那种“利他人”、“利民族”或“利国家”的道德和伦理,还是爱因斯坦所主张和倡导的“利社会”或“利人类社会”的道德和伦理,都存在着一个先天的缺陷,那就是它们都否认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正当性,把人们“利己”的观念和行为看成是不道德的。比如,爱因斯坦指出:“从一个单纯的人的观点来看,道德行为并不意味着仅仅严格要求放弃某些生活享受的欲望,而是对全人类更加幸福的命运的善意的关怀。”[19]157换句话说,爱因斯坦所主张和倡导的“道德行为”,对于一个单纯的人来说,为了“对全人类更加幸福的命运的善意的关怀”,就应当“严格要求放弃某些生活享受的欲望”。这就意味着,实践爱因斯坦所主张和倡导的“道德行为”,就必须放弃或抑制自己的个人利益追求。很显然,这种以“利他”为核心的道德和伦理的意义,是为了解决人们的欲望大于人类可利用的资源这样一个现实的问题,因而在以“利他”为核心的道德和伦理的背后,暗含着这样一个前提:如果所有的人都能够按照以“利他”为核心的道德和伦理规范自己的观念和行为,那么,整个社会或者整个人类社会,就会出现一派“君子国”里“互利”的和谐景象。但是,假如所有社会成员都自觉地按照以“利他”为核心的道德和伦理规范自己的观念和行为,那将是一个由“规格统一的个人所组成的”,“没有发展可能的不幸的社会”[19]143。这样的社会,正是爱因斯坦所不愿意看到的。再说,如果所有的人都放弃或抑制自己的个人利益的追求,而最终达到的效果恰恰是每一个人都得到了自己当初放弃或抑制的那种个人利益,这样的社会如果不是一个极端虚伪的社会,那就一定是一个不可能存在的乌托邦。

其实,“君子国”仅仅是小说家在小说里虚构的,或者说是小说家所描绘的一种理想的社会图景。而现实社会中的人,是从动物演化过来的,因而在每一个人的身上,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动物性的“原始本能”[19]154。这种原始本能只要遇到适合的时机就会表现出来,成为人类社会中的破坏性因素。而这样的“时机”,在人类社会中,实在是太多了。在正常的社会条件下,包括爱因斯坦在内的所有主张和倡导以“利他”为核心的道德和伦理的人,只要活在这个世界上,都不能没有自己的个人利益追求。即便是爱因斯坦所说的那些已经“从那种被愿望、希望和原始感情所支配的生活中解放出来的”“一个有思想、有感情的人”[20]1-2,把对精神利益的追求看得高于对物质利益的追求,但是,只要他活着,如果他还有家庭、有儿女,他就必须在追求精神利益的同时,追求物质利益。爱因斯坦指出,尽管“从事任何有价值的社会活动,都可得到内心的满足;但是内心的满足不能当作工资。教师不能用他的内心的满足来填饱他的孩子们的肚子”[19]305。因此,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在以各自的方式,追求着自己的个人利益。其中,那些功成名就的人,所获得的实际利益,远比普通人多得多。只不过他们有人较多地追求物质利益,有人较多地追求精神利益,或者在此时此地追求的是物质利益,在彼时彼地追求的是精神利益。因此,以“利他”为核心的道德和伦理的倡导者,都不大可能完全、彻底地实践他们所倡导的那种道德和伦理。哪怕他们在某一件事情上不能实践自己所倡导的那种道德和伦理,他们所倡导的那种道德和伦理就会流于空洞的说教,从而暴露出他们人格的虚伪。

也许爱因斯坦也隐隐地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以致在他强调社会对于个人的重要性,要求每一个人都应当向社会做出贡献时,他的话锋一转,认为以人的“社会品质”为根据,对人们进行道德评价的态度是“有错误的”,反过来强调社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都是“过去无数世代中许多有创造才能的个人所取得的”[19]38,把个人的独立性和个人的自由,看成是人类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最重要的因素,从而在不自觉的状态下,提出了他的以“自由”为核心的道德和伦理,以作为他对以“利他”为核心的道德和伦理的补充①人们在不自觉的状态下提出某种思想,甚至是革命性的思想,在人的认识活动中是正常的。例如,爱因斯坦指出:“起初物理学家并没有完全看清楚场论的革命性。麦克斯韦自己也相信,电磁过程可以看作是以太的运动,他甚至在推导出场方程时也运用了力学。”(《爱因斯坦文集》第1卷,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171页)“伟大的变革是由法拉第、麦克斯韦和赫兹带来的——事实上这是半不自觉的,并且是违反他们的意志的。所有这三位,在他们的一生中都始终认为自己是力学理论的信徒。”(《爱因斯坦文集》第1卷,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387页)如果把爱因斯坦评论法拉第、麦克斯韦和赫兹对待电磁理论的这些话,应用到他本人的道德和伦理思想上,笔者以为也是合适的。。这样,爱因斯坦的以“利他”和“利己”为核心的两种道德和伦理,作为人类道德和伦理的两极,从而构成一个以“利他——利己”为两极的道德和伦理,就可以为人类的一切道德和伦理行为,提供一个比较合理的解释模型。按照爱因斯坦的这种“利他——利己”为两极的道德和伦理模型,除了一些真正意义上的极端“利他”的人,即只有“利他”和毫无“利己”行为的人,将会因为失去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而自我牺牲;而一些真正意义上的极端“利己”的人,即只有“利己”和毫无“利他”行为的人,将会不能见容于社会而被社会淘汰以外,绝大多数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的人,都处于极端“利他”和极端“利己”这两极之间的某一区域之内,他们或许在此时此地表现出“利他”的观念和行为,而在彼时彼地则表现为“利己”的观念和行为;他们在此时此地表现出过多地追求物质利益的观念和行为,而在彼时彼地则表现为过多地追求精神利益的观念和行为。由此可见,爱因斯坦在他的以“利他”为核心的道德和伦理思想的基础上,关于“世界上的财富并不能帮助人类进步,即使它是掌握在那些对这事业最热诚的人的手里也如此。只有伟大而纯洁的人物的榜样,才能引导我们具有高尚的思想和行为。金钱只能唤起自私自利之心,并且不可抗拒地会招致各种弊端”,以及“有谁能想象摩西、耶稣或者甘地竟挎着卡内基的钱包呢?”的言论[19]37,明显地表现出爱因斯坦在道德和伦理思想上的片面性。其中的道理很简单,虽然“摩西、耶稣或者甘地”不能“挎着卡内基的钱包”,但是,摩西、耶稣或者甘地在维护社会道德和伦理的过程中,获得的是巨大的精神利益①华盛顿当了八年的美国总统,没有领过一分钱的工资;施瓦辛格当了七年不领工资的加州州长。在当今美国,绝大多数城市的市长都是兼职,他们不要报酬,为的是能为民众和他所生活于其中的城市做出自己的贡献,获得一定的精神利益,实现其自身的价值(参见《美国多数市长是兼职 18岁高中生边上学边当市长》,《新安晚报》2007年9月3日B4版;《退休了去当官》,《报刊文摘》2008年8月25日第3版)。;相反,卡内基在追求自己个人利益的过程中,实现的是个人道德和伦理。况且,正是卡内基们在追求自己的个人利益的过程中所创造的大量的物质财富,改善了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扩大了人们的自由,促进了社会的发展。这与亚当·斯密所说的商人们出于自利的动机而达到利他的效果②亚当·斯密说:“我们每天所需要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的自利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我们不说自己有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利。”(参见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14页),在本质上是相同的。

说到卡内基(And r ewCa r negie,1835-1919),不能不说的是,“财富对于他而言,不是第一位的,享受人生,为社会做出贡献才是他生命的真谛”。“让世人为之惊讶的是,他在自己事业的最巅峰,放弃了所有的一切,追求另一种自由、无拘束的生活,并为慈善事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一个有钱人如果到死还是很有钱,那就是一件可耻的事情”[34]是卡内基留给世人的一句名言。如果没有巨大的财富,卡内基何以能够为慈善事业做出如此巨大的贡献?从这方面看,卡内基的道德似乎不比当时任何一位品德高尚的人低!在20世纪30年代,已经移居美国的爱因斯坦,在拿卡内基与摩西、耶稣或者甘地相比较时,应当对卡内基的事迹和人品有一个大体的了解。遗憾的是,爱因斯坦的这种比较,是很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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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ssions on Einstein’s Two K inds of Views on M orality and Ethics

ZHOU Dehai
(Scientific Research Office,Hefei Adm inistration College,Chaohu 238000,China)

Einstein is described as a suspicious imageof saint in discussionsabouthis thoughts onmorality and ethnics by domestic academ ic circle due to their one-sided understanding about his thoughts.Einstein’s views on morality and ethnics are based on his personal experiences,scientific pursuit and philosophic thoughts.Einstein’s thoughts on morality and ethnics not only include altruism-centered views,but also include freedom-centered ones neglected unconsciously. Einstein’s altruism-centered views onmorality and ethics and his freedom-centered ones are different in nature.The former has congenital defects and the latter constitutes a reasonable complement.

Einstein;altruism-centered views onmorality and ethics;freedom-centered views

B505

A

1673-8268(2015)04-0051-11

10.3969/j.issn.1673-8268.2015.04.010

(编辑:蔡秀娟)

2014-10-09

周德海(1950-),男,安徽巢县人,教授,主要从事科学史和自然辩证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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