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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地方国有投资公司在参股企业中推行财务总监委派制

2015-11-04刘小妹

商业会计 2015年19期
关键词:委派财务总监财务

□刘小妹

(天津市津安热电有限公司 天津 300204)

一、地方国有投资公司对参股企业实施管控的基本情况

随着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深化,许多地方国有投资公司业务开始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在投资形式上也由单纯的控股子公司发展到适当通过合营、参股等形式进行投资。地方国有投资公司一般为集团公司,即由以资本为主要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公司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和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大部分母公司主要从事资本经营和产权管理。地方国有投资公司一般有数量较多、业务散杂的股权资产,大都承担着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为地方产业政策服务、为地方公共事业服务的政策性目标。

参股企业是指投资人 (这里主要指国有投资公司)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但未能实现控股的企业 (股比低于50%或其他原因不能实际控制)。与控股、合营企业相比,投资人对参股企业控制力较弱。由于投资人对参股企业没有控股权,不能更多地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对参股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信息获取受限,重大信息知晓严重滞后,风险因素较多。如何加大对参股企业 (本文主要讨论投资比例20%—50%的参股企业)的管控,保证资产保值增值,是地方国有投资公司投资管理中亟需解决的课题。

二、对参股企业派驻财务总监的可行性

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企业加大布局调整和战略改组的力度,投资主体多元化、实行法人治理的公司制改造逐渐深入,在企业中强化财务监控,推行财务总监委派制是可行的。经理层均由大股东提议或推荐的情况,地方国有投资公司可与大股东协商公司章程中规定地方国有投资公司在参股企业派驻财务总监,参与参股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增加了解参股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情况的渠道。

在筹建参股公司进行谈判时或在参股公司章程中约定派驻的财务总监作为董事进入董事会,对企业财务计划的制订有参与权,对财务计划的执行有监督权,对企业重大资金的调拨有签字权,限额以上的外拨资金只有经过财务总监签字才能对外拨付。执行财务总监委派制是现代企业制度下加强所有权监督,维护企业所有者权益的需要。实施的目的在于规范国有企业经理人的行为,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规范会计信息的真实披露。

可见,财务总监是从产权角度去行使权力,体现的是一种来自于产权约束的监督关系,财务总监制度的必要性和意义也是源于此。

三、财务总监委派的形式

财务总监委派制下的财务总监是指按照财务总监聘任资格要求认定,由出资人委派的,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投资及有关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财务活动依照法律规章进行监督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委派制一般有三种形式,即董事会委派方式、母公司委派方式和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委派方式。(1)董事会委派方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比较健全的国有控股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由董事会向公司管理层委派,并对董事会负责。(2)母公司委派方式。各集团公司依据资产管理的要求和投资方式,由母公司向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实际拥有控股权的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并对母公司负责。(3)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委派方式。对政府出资的投资公司、政策性亏损由财政补贴的公司、使用财政性资金数额相对较大的企事业单位,由各级政府授权财政部门委派,并对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负责;也就是说,哪一级政府出资的投资公司(或企业集团)和相应实行财政补贴的公司,由哪一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委派。

地方国有投资公司向参股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属于第一种方式,事先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由其推荐财务总监的人选,通过董事会任命财务总监的方式,实现对参股企业的一种管控方式。这种委派模式比较符合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便于在公司内部建立起有效的财务监控机制。因为由董事会委派财务总监,明确财务总监向董事会负责,有利于出资者控制公司的重大财务决策,能够促使公司管理当局按照公司治理的基本要求建立新的财务支持系统,确保公司理财不偏离股东财富最大化的基本原则;使公司财务负责人更容易介入公司决策层,参与公司发展战略的制定和规划,使公司财务管理的工作重心转向制定财务战略和加强投资管理等方面,并将监控实施于战略决策的全过程。

四、财务总监的权责

全面负责受派单位的财务工作,包括日常核算、资金收支、预算审核、财务制度建设、财务人员管理等。

参与受派企业重大经营活动、财务活动的决策,包括审定财务预决算方案,审定重大经营性、投资性、融资性计划和合同以及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方案;参与拟订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并行使否决权;审查企业重大财务活动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做出实质性评价。

对受派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实施财务监督,对受派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有可能造成损失的行为进行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的,向受派单位负责人和集团总部提出书面报告。

对受派单位的财务报告、会计报表负责,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发现和制止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和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并向董事会报告;组织参股企业各项审计工作,包括对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和年度报表审计工作。

按照受派单位内部分工应当负责的其他事务。

财务总监应按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对被委派公司的财务、资产及其相关经济活动实施监管,堵塞国有资产流失的漏洞,确保资产保值增值,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五、委派财务总监的管理

应建立参股企业外派财务总监经济责任考核制度;建立参股企业外派人员定期述职、定期轮换制度;明确各职能部门对参股企业管理职责;建立参股企业财务分析制度;针对参股企业设立紧急事项应对措施、预案等制度。制度的建立可以在集团既有制度体系中明确,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单独针对参股企业。在完成制度体系建设的基础上,还必须强化制度执行,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管控目标的实现。

(一)人事管理

受派财务总监的人事档案供给关系管理,遵循谁委派谁管理的原则,由派驻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其聘任续聘或解聘也由派驻国有投资公司决定并通过受派单位相关程序后执行受派人员的日常薪金、福利待遇、奖金等,由派驻国有投资公司确定标准并进行发放。派驻财务总监具有双重身份,既是派驻国有投资公司的管理、监督代表,又是参股企业内部一员,他们对参股企业情况比较了解和熟悉,对信息的掌握也较为及时、深入,能在第一时间发现问题,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和建议。建立以派驻财务总监管理为主线的管控模式是有效管控参股企业的最重要手段。对人员管理的核心则是实行经济责任考核,以经济责任考核等明晰派驻财务总监和相关管理人员对参股企业的管控职责,并与派驻财务总监升迁直接关联。

(二)报告制度

派驻财务总监定期述职,根据参股企业实际情况和管控需要,派驻财务总监按季度、半年或年度向集团公司述职。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即时报告两种。定期报告指按季度、半年度或年度进行的报告,应全面地报告任职单位遵守财务会计及相关财经法律、法规情况、财务人员职责的履行情况、派出单位财务状况及其发展趋势等;重大事项即时报告,则是指应及时地向委派机构报告任职单位所发生的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长期发展等方面有重大影响的经济业务事项,如重要资产的处置、合并、收购、经营方向的重大调整等。并将述职情况作为经济责任考核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三)考核轮换制度

对受派财务总监应当实行定期考核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设置三至五年的履职上限期间,到期轮换,避免和减少舞弊事件发生。任期届满后根据考核情况在国有投资集团公司成员单位之间进行轮换。

在参股企业中委派财务总监,实现了地方国有投资公司对参股企业整个财务活动包括事前、事中、事后进行监督,并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由于委派财务总监参与企业经营全过程,以企业资产管理为轴心,将监控职能贯穿于企业日常财务经营收支之中,保证了财务监督工作的经常性、及时性、全面性和有效性,有利于维护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有利于维护参股股东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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