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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5-11-04李芳

商场现代化 2015年22期
关键词:税制个人所得税税率

摘 要:近年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虽几经修改,但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个人所得税在聚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因起步晚、时间短,该制度在税制模式、税率、费用扣除、征管方式四个方面存在较大问题,需要改革税制模式,调整税率结构,重新设计费用扣除标准,改进征管方式。文章从个人所得税的背景出发,详细分析个人所得税各方面的不足,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这些关键问题及相应的完善对策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率;税制

一、个人所得税及其发展

个人所得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和确认在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活动中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上世纪80年代,我国为了加快改革开放建设,颁发了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文件,并在1994年,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深入且全面的改革,提出了“分类征收,税率不同”的概念。在上世纪末,开始征收居民储存利息;本世纪初,开始对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日益完善。

二、个人所得税法的关键问题

1.税制模式缺失公平性

我国择取分类税制模式征收个人所得税,这种模式有机结合了税源特征,不仅可以对税源进行合理控制,还可以降低征收成本。不过,该模式并没有对我国相关税收所遵循的“合理调节、缓解差距、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原则进行充分体现。而且随着我国国际化建设的不断深入,这种模式的弊端以及滞后性逐渐显露,已经无法通过其对纳税人的真正能力进行全面衡量,极易引发避税、逃税等现象,除此之外,按次及月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分项征收,极易出现收入较为集中的人缴纳大量税费,而收入较为平均的人缴税量则较小的情况,导致税收在总体上难以实现公平。

2.税率设置不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形式有两种,分别是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对各项所得进行深入分析可知,我国水利结构严重缺失合理性,主要表现有两方面:一是,薪金以及工资的边际税率较大。薪金以及工资属于劳动所得,税率最高比为45%,而我国个体经营的边际税率最高比为35%,企业仅为25%,而且基于我国现阶段国民平均收入水平而言,征收税率超过30%的纳税人只是毛鳞凤角,更遑论45%的征收税率,这便导致我国税率在名义上非常高,但实际却很低,无法收获良好的课征时效。不仅如此,税率较高会在很大程度上削弱纳税人的积极性,从而引发避税、逃税的现象。二是,税源相同,税率存在较大差异。稿酬、劳务报酬与薪金、工资均属于劳动所得,但在征税时,却没有一致对待,而是择取30%—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规范薪金以及工资的征收标准,按照20%比例征收稿酬、劳务报酬的税率,如果劳务报酬量较大,还会实施加成征收,而在稿酬所得方面,则是减征30%。

3.费用扣除缺乏合理性

在对个人所得税进行设计时,要对税前费用扣除给予高度重视,因为其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税制的公平性。现阶段,我国在费用扣除方面主要采取综合扣除法,即结合定额扣除与定率扣除,这种方法并没有以纳税人的角度对费用扣除制度进行设计,不符合人性化建设要求。

因为工薪收入为大多数人的主要收入来源,直接关系大家的切身利益。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我国实行总收入减去固定扣除部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税方法,从表面上看,对于每一个纳税人都是公平合理的,工资相同,上缴的个人所得税少了。但实际上,却存在着不公平之处。所谓不公平,是指这样的计税方法,没有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我国的东西部差异较大,我国采用一视同仁的方法,造成了实质上的不公平。在我国西部地区,收入达到3000元在该地区有可能算高收入,而在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大约60%—70%的人的收入都超过了3000,甚至更高。同样的3000元工资,在西部地区,由于消费水平不高,能够正常生活,但在高消费的沿海地区,在缴完个人所得税之后,生活压力就会比西部地区大很多。所谓不合理,是指采用这样的扣除方法,固定扣除一定数额,标准规定过于简单,纳税人的具体情况,比如纳税人家里是否赡养老人、家中人是否有残疾以及精神病人等,因而无法反映纳税人的真正纳税能力和负担水平,很容易造成不公的后果。

4.征管方式有待改进

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采用两种方法,即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在征管个人所得税时,税务机关在信息方面缺乏良好的掌控能力。税务机关存在没有对纳税人资料进行详细了解的情况,甚至有的税务机关即使掌握相关资料也无法实现跨区域传递。除此之外,税务机关还存在无法对税源进行准确判断以及组织征管的现象,导致税源征管存在较大弊端。如果纳税人没有主动申报税源,税务机关无法对纳税人在各个时期以及地区获取的收入进行有效的统计与汇总。这给税源征管的创新与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制约性,不利于我国调整税制模式。

三、针对个人所得税建立健全相关对策

1.建立新的税制模式

为了使个人所得税更加公平,应该选择新的税制模式。应择取混合所得税,即结合综合所得课税与分类所得课税。这种模式是当今世界普遍采用的一种模式。其主要优点是对纳税人相同性质的所得实行综合计税;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分项计税。在这种制度下,对于存在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采取综合收入,例如,劳务所得、工薪所得等,对费用扣除以及税率标准进行统一规范,而其他应税所得,如投资所得、其他所得等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能够较好采用源泉扣缴方法的,择取分类征收法征管应税所得;除此之外,也可以先择取分类征收法征管部分所得,年终对其他应税所得以及已税所得进行汇总计算,全年所得额若高于相关标准,则采取特定的累进税率对全年应纳所得额进行计算,并分类已交税额。这样可以有效避免纳税人出现避税、逃税的现象,除此之外,这种征管方法也给税务机关的工作提供了加大的便利性,不仅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税源征管工作量,还节约了大量的税收成本。

2.调整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税率结构不仅会对税收杠杆作用起到直接的影响,还会影响个人所得税的累进以及税负程度,因此,必须要确保所设计的税率结构具有良好的科学合理性。基于拓宽税基、降低税率、严格征管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方向的指导,首先,要对税率的级距进行调整,对综合课税项目规模进行最大化建设,并合并征收劳务所得的超额累进税率表。其次,按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纳税,方便计算,减少工作量,更有利于平衡税负。

3.调整费用扣除标准

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应该是仅对能反映个人呢纳税能力的纯所得部分课税,因此应当改变收入减去固定扣除部分的扣除方法,也是就是要在总所得税中将无法准确反映纳税人纳税能力的生计费用、成本费用扣除。例如,设定赡养扣除标准,根据纳税人实际赡养情况,规定每位被赡养人的生计费用。对特殊人群,军人、残疾人等做出较多的扣除。

4.加强税收征管

个人所得税税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难以实现全面征收,因此,我国税收机关要加大代扣代缴力度,针对纳税人以及扣缴义务人,建立完善的双向申报制度体系,提高纳税人的法制观念以及税法依从性,促使纳税人形成良好的自觉纳税意识。除此之外,税务机关还要强化自身的执法能力,勇于曝光偷税、漏税案例,并对违法人员进行重度处罚,从而促使税法更具威慑力。

参考文献:

[1]武辉.当前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N].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9(01).

[2]秦晓东.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缺陷及对策论[N].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07.

[3]石坚,陈文东.完善制度推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J].中国财经报,2010(08).

[4]杨志勇.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几点思考.中国税务,2009(12).

作者简介:李芳(1963.06- ),女,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中教高级,现在大唐宝鸡热电厂厂长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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