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与碳税机制比较研究
2015-11-04曹裕王子彦
曹裕 王子彦
摘 要: 碳税和碳交易作为主要的碳减排政策工具被大多数重视碳减排的国家所采用。二者虽有许多共性,但是在政策目标、征收对象等方面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结合中国国情,建议建立碳排放交与适度碳税相结合的复合政策,降低碳排量,以应对我国日益凸显的环境问题。
关键词:碳税;碳交易;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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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 言
过去由于人类过度消耗化石燃料所导致的全球气候变暖、海平面上升问题,为当今环境带来了致命的威胁。粮食安全、生态安全、水资源安全等问题已经严重的影响到了社会经济的发展,甚至于人类的生存安全。“碳减排”日益频繁的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从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签署到2015年北京世界环保大会的举行,几十年来减排之路一直在艰难前行。为了更好的解决碳排放量过多所造成的气候问题,大多国家都相继出台了相关的碳减排政策。
目前国际上常用的碳减排政策主要为碳税制度、碳交易制度、复合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和财政补贴等四种。其中,碳税与碳交易制度由于其减排效果突出,推行相对简单而为众多国家采用。本文通过对比碳排放权交易(以下简称“碳交易”)和碳税这两种较为常见的碳减排制度的制度优势,以期为我国实施更为科学合理的碳减排策略提供参考依据。
二、碳交易与碳税政策执行现状
随着环境保护理念的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碳排放量这一环境指标。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相继建立自己的碳减排机制。碳税和碳交易作为两种当前主要的减排经济政策,为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采用。
(一)碳交易政策的实施现状
碳交易是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运用市场机制将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进行交易的碳减排方式。政府在权衡一定时间内国家的经济发展、环境承载量的实际需求后制定出一个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并通过发放许可证的形式给各个企业分配排放的额度。企业之间可以根据市场形成的碳排放权交易价格进行碳排放权的交易,即一方向另一方购买二氧化碳的排放额度,从而达到控制碳排总量减缓温室效应的目标。
碳交易政策是重要的碳减排机制之一。从全球来看,碳交易总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具体如表1所示。在2005年-2014年间,全球碳交易量从7亿吨变为104吨,增长了近15倍;碳交易额则呈现出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其原因主要在于由于碳交易市场持续低迷所引起的碳价格波动,从而导致碳交易额的下降。如在2013年,由于全球碳交易市场持续低迷,欧盟碳减排市场的核证减排量现货价格一度低跌至0.03欧元/吨,欧盟碳配额价格也一路下跌至2欧元/吨以下导致成交额的锐减。尽管碳交易额下降了,但是碳交易量确在逐年上升,由此可见,碳交易机制已成为国际上重要的碳减排政策,已被广泛的应用到各个国家中,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与欧盟的碳交易体系。
1、美国碳交易政策的实施现状
当前国际碳交易市场发展迅速。美国一直致力于构建碳交易市场,推行碳交易政策。目前美国运行的有 5 种区域排放交易体系:加州总量控制与交易体系(CaCX)、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区域温室气体倡议(RGGI)、西部区域气候行动倡议(WCI)和气候储备行动(CAR)。
其中CaCX是美国减排力度最大的强制性交易体系。CCX是美国碳减排的先行者,于2000年便正式成立,也是北美地区唯一一个交易6种温室气体的综合碳交易体系,其项目遍布欧美及亚洲地区。RGGI是美国第一个以市场为基础的强制性减排体系,其一直试图推动清洁能源经济创新与创造绿色就业机会。WCI旨在通过州、省之间的联合来推动气候变化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支持采用市场机制来有效实现减排的区域性气候变化应对组织。CAR于2009年正式启动,是一个基于项目的碳排放交易机制,其目标是要建立一个覆盖整个北美的交易体系。
2、欧盟碳交易政策的实施现状
欧盟于2005年起开始实施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贸易计划EU—ETS,成为了全球第一个也是规模最大的国际性温室气体配额型市场[ ]。其覆盖了包括欧盟成员国在内的27个国家。该体系的排放配额发放主要分为3个方面:(1)根据各成员国的经济规模、产业结构、人口构成等实际因素,将其在《京都议定书》下签署的8%的减排目标分配到每一个成员国,并且明确每一个成员国的排放额;(2)EU—ETS要求各成员国所在政府制定分配计划时必须遵循ETS法律框架中的一系列通用规则;(3)ETS 机制规定了可以在整个欧盟范围内流通的排放配额,企业每年必须按期上交与实际排放量相等的排放配额,有多余排放配额(当年的实际排放量低于分配到的排放配额的部分)的企业可在市场上出售排放配额,而超额排放的企业若没有在碳交易市场上购买相应的排放配额,将面临高额的罚金。它的最终目标是:到2020年,欧盟的温室气体排放比2005年减少21%。
3、中国碳交易政策的实施现状
中国的碳交易市场还属于初步建立状态。在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简称CDM)下,我国已经成为国际碳交易中的最大供应方。据世界银行测算,中国可提供的CDM项目占到世界总需求的 50%以上[ ]。
2013年开始在深圳、上海、北京、天津、广州等地先后启动碳交易。目前,国内已经建立的碳交易市场属于自愿减排市场,例如,在2013年6月18日正式开市的深圳碳排放交易所,成为全国第一个开业的碳排放权交易所,有635家工业企业和197栋大型公共建筑的配额,已经进入碳排放交易体系,截止到2014年3月28日,碳交易累计成交量23.41万吨,累计成交金额为160.57元;2013年11月26日,上海市碳交易市场在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正式启动,共有60家企业参与碳交易,截止到2014年3月28日,碳交易累计成交量20.36万吨,累计成交金额为761.29万元;2013年11月28日,北京市碳交易市场在北京环境交易所正式开启,北京碳交易主要包括排放数据报告、第三方核查、配额分配、买卖交易和履约五个环节,已有5家企业参与碳交易,截止到2014年3月28日,碳交易累计成交量4.22万吨,转让协议累计成交量 3.70万吨,累计成交金额共为409.35万元[ ]。
与美国和欧盟的碳交易体系相比,中国的碳交易体系建立要延迟了十多年,且覆盖企业数量和比例也不及美国和欧盟,还没有建立全国性的大型碳交易市场。但是中国的碳交易市场发展势头迅猛,仅不到一年的时间,深圳、上海、北京三个交易市场的成交量就达到了47.47万吨,累计成交金额为1331.21万元。
(二)碳税政策的实施现状
碳税是指企业排放总量不受限制,依靠政府力量通过对燃煤和石油下游的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产品,按其碳含量的比例征税来实现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碳税的实质是一种基于价格调控的市场化环境政策工具,即政策制定者对单位碳排放以税的形式设定一定的价格,碳排放者对自身的每車位的碳排放支付一定的税费,因此碳税是一种固定排放价格但不限制排放数量的一种市场化工具。
碳税的起源比碳交易要早上很多,从 1990 年芬兰开征碳税起,已经实施 20 多年。作为一个相对成熟的政策,应用碳税的国家数量较多,其政策实施也相对成熟。碳税针对的是不同化石燃料燃烧或使用所产生的二氧化碳量,各国根据自身的国情针对不同的能源使用者和产品征收不同的税率。尽管征收的策略有所不同,但是所有国家的政策目标是一致的,即在保护环境的同时保持本国的产业竞争力。碳税的征收最早开始于欧洲国家尤其是北欧地区。由芬兰(1990)、瑞典(1990)、挪威(1991)、丹麦(1992)等率先开征。
在征收效果方面,由于碳税征收方案的多样性,以及存在针对部分行业的碳税优惠或豁免,使得征收碳税的减排效果与其他政策效果较难分离出来。从减排总量来看,欧洲的芬兰、丹麦、瑞典实施效果较为明显,据估计,芬兰在1990-1998年间因为碳税有效抑制7%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欧盟在1990-2000年减少了3.5%的温室气体排放[ ]。
1、英国碳税政策实施现状
为促进企业减排,英国从2001年开始对企业征收气候变化税。所涉及的行业包括工业、商业以及公共部门。碳税的主要对象是煤炭、油气、电等高碳能源,同时还规定对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等低碳能源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而针对普通居民用电,其采用的是累进税率,以此促进全民减排热情。
2、日本碳税政策实施现状
而日本作为亚洲最早关注碳减排的国家,在减排问题上一直呈较积极的态度。日本在2005年10月开始推行碳税征收方案,2007年正式征收碳税。其征收对象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消费大户的工厂企业以及家庭和办公场所。征收税率为2400日元/吨碳。而其碳税收入也是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执行相关的环境保护政策或是支持相关绿色环保技术的研发,如用于开发新能源汽车,建设低碳地区和低碳城市等[ ]。
3、中国碳税政策实施现状
碳税作为一种控制碳排放的有效手段,目前只在发达国家施行。在中国,碳税的实施仍处于研究论证阶段,并没有正式实施。但是早在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我国就有与碳税类似的税种“环境税”。
三、碳交易与碳税的政策对比
碳交易和碳税本质上都是促进减排的经济手段,存在着许多的共性,但是也存在这明显的差异。
(一)理论依据比较
碳交易市场是指以总量或数量为导向,以清晰界定碳排放权为基础,基于市场机制的一种制度安排[ ]。碳交易市场的理论基础是建立在“科斯定理”的基础之上。科斯认为,在交易成本为零或极小的情况下,明晰产权可以达到资源配置最优。大气作为人类共有资源,是一种公共品,产权很难界定,于是国际组织或政府之间通过谈判分配许可额度,来建立许可额度的交易市场。排污权交易的构想最早由美国学者Dalase提出,在他的著作《污染、财富和价格》一书中,他认为政府及环境资源拥有者,可以把排放一定污染物的权利像股票一样出售给出价最高的竞买者,污染者可以从政府或拥有这种权利的其他污染者手中购买取得,且这种权利可以在污染者之间出售或转让[ ]。Montgomery(1972)从理论上证明了基于市场的排污权交易系统明显优于传统的环境治理政策[ ]。这种思想的本源来自亚当斯密所坚信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是天然一致”思想[ ],即不受干扰的自由竞争可以使每个利益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整个经济资源的最优配置,达到市场均衡条件与帕累托效率完全一致的“帕累托状态”。
所谓碳税,是指以价格为导向,按照消耗化石燃料的碳含量或者碳排放量来征收税款的一种调节税[ ]。开征碳税可以显著地改变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使其向新能源或者低碳能源转变[ ]。碳税的主要经济学理论依据是“庇古税”。庇古曾在其著作《福利经济学》中提出,在完全自由市场竞争的情况下,依靠自由竞争不可能达到社会福利最大化,政府应该采取适当的经济措施:当存在外部不经济效应时,向企业征税;出现外部经济效应时,给予企业补贴。通过这种方式,实现外部效应的内部化[ ]。Bernard P Herber(1992)等认为碳税是赋予了由化石能源使用产生的、以二氧化碳排放形式存在的环境污染一个成本,这相当于一种庇古税,通过把外部成本内部化以纳入价格系统,进而影响经济主体决策[ ]。
(二)成本比较
在比较碳交易与碳税政策之间的成本差异时,按照所涉及的主体,大致将成本分为企业减排成本、政府政策实施成本两部分。对于企业来说,控制成本是生产经营过程中重要的一环,成本的可知意味着企业能更好的进行生产决策。碳税是税收的一种,具备税收无偿性、强制性以及固定性的特点,其中固定性能够是企业可以清楚的预测出自身的减排成本,制定出更加合理且适合企业情况的减排路径。Avi-Yonah和Uhlmann(2009)认为碳税的优点在于可以直观且简单的为企业提供价格信号[ ]。碳交易中,碳排放价格取决于市场,由于市场行为的多样性和不可预测性使得交易价格波动大,不可预测,使得碳交易机制的成本具有不确定性。就政策实施成本而言,碳税相当于是在一国现有的税收体系基础上增加的一个新设税种,是资源税或者消费税中的一个小税目,其征管在现有税收制度下进行,因此实施起来成本不会太大。碳交易的实施一方面需要建立完善的交易平台,包括高效的结算清算机制、有效的监管机制等,平台的运营管理需要投入相当大的成本;另一方面,碳交易体系的建立涉及金融、环境等多个领域,需要多方的配合和政府各部门间的协调。两相比较,碳税的实施成本比碳交易制度更低。
(三)减排效果比较
减排效果主要体现在减排量和减排的促进作用两个方面。碳税一旦开征,首先会增加排放者的成本,这一点毋庸置疑。因此排放者的行为会随之做出相应调整,要么减少产量,排放也会减少;要么维持原有生产规模,通过技术创新来减少排放量;要么最直接的通过提高产品价格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而最后一种可能是较多企业先考虑选择的方式,这样一来碳税的征收只能增加财政收入,对排放行为的约束作用并不明显,减排总量被弱化。Lee等学者(2007) 的研究发现对一个国家产业部门普遍征收碳税是不公平的且会影响其有效性[ ]。目标,其减排总量较碳税要显著的多。碳交易机制主要是在维持既定排放总量的基础上,通过交易权的分割转让实现碳排放量在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达到更为合理的分配,实现碳排放边际成本的增加,从而达到约束经济体排放行为的目标。因此排放者无论采取什么样的应对行为都可以实现总体的减排。
碳交易利用市场机制解决气候问题,促使个体主动实施减排,激励性强。这一机制使排污权能够流通,碳减排不再只是造成成本,它还创造了获取利益的机会,碳交易的参与者可以通过碳减排,节省碳排放限额,然后在碳市场上将其出售获利。对于企业来说,这样会使之更有动力去改进技术,大力发展低碳技术和开展节能减排项目。相对于此,碳税的减排激励性则显得较弱。因为税收是一种政府强制性措施,对于个人或企业都是希望避免的成本,所以碳税推动的减排行为都是被动减排,这样不利于提高企业和个人的减排积极性。不过,在另一方面,碳税能够给政府带来可供减排技术研发的资金,通过技术进步来促进减排。由于碳税收入直接为政府部门所有和掌控,政府可以完全支配这些税收,因而政府可以用这些税收来开发可替代性能源,研发减排技术等。碳税收入越多,政府在节能减排领域的投入就可以越多。而碳交易则难以达到这样的效果。
(四)监督机制比较
目前,缺乏一个针对碳交易有强制约束力的国际法,在排放限额初始分配后,如何确保各国切实履行减排义务是一个问题。实施碳减排行动对各国来说成本很大,削弱了其产业竞争力,某些国家可能会毁约或者隐瞒欺骗。美国在 2001年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协议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而且,即便各国政府愿意实施减排,它能否将本国实际排放额控制在限额以内,还是个未知数。这取决于本国法律体系是否健全,政府的执行力如何,以及监测技术是否先进和排放数据是否真实可靠等。碳排放权交易之后,后续监督与评估机制的不完善也大大降低了碳交易的实际减排效果。Liwei Liu(2015)等认为当前中国现行的碳交易市场面临的最大调整之一就是缺乏有效的监管[ ]。而碳税的实施过程透明度高,便于监管者管理,也便于公众了解、参与以及监督。高透明度源于明确的税率使碳税的成本易于识别和计算,以及简便的征税程序使碳税实施过程易于监测和管理。然而不容忽视的是,碳税也存在监督的缺陷,例如在实施过程中,某些国家可以通过减免加在化石能源上的其他税收来抵消碳税的影响。这样的例子如瑞典在 1991 年引入碳税的同时,将能源税减少了50%。
(五)对未来适应性的比较
碳交易的体系设计比较僵化,对未来的适应性较差,其减排效果易受未来不确定性影响。这首先表现在减排基准年份和基准量的确立问题上。由于各个国家的工业化进程不一致,碳排放量的变化情况也不一致。根据历史和当前的排放量来确定其减排基准量,势必造成未来有些国家限额过少,束缚经济发展,而有些国家限额过度充沛从而浪费了资源的情况,京都议定书的做法就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其次,适应性差表现在排放限额分配的时间安排上。各个时期的最优限额分配与各个时期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技术水平等客观因素相关,政府在制定短期分配计划时,不可能准确预测到未来状况,以至于可能出现某一时期限额分配过少给企业造成了过高成本,分配过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经济效率受到损害。各国政府难以做到最优化安排,难以实现经济效率。最后,适应性差还表现在限额标准的实现上。期末碳排放量受很多不确定因素影响,如:技术进步、经济增长速度等。这些因素不受人为控制,只有到了期末才能知道准确的碳排放量,在此之前,任何预测都包含了很大不确定性。为未来设定排放限额实际上是规定未来行为的结果,这与常理相悖。因为按常理,我们只能规定未来的行为,但无法规定其结果。
相对于碳交易体系,碳税制度则有更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碳税征收由政府税收部门直接管理,政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或自身需要灵活改变碳税的征税对象,税率以及税负减免情况等。碳税制度的这种特点可以增强碳税的适应性和实施效果。
四、中国情境下碳减排政策分析
(一)我国碳政策实施的环境分析
对于我国碳排放问题,很多学者都作出了深入的研究,同时也总结了我国碳排放的基本现状和问题。当前我国碳排的主要现状呈现出排放量将持续增长、但未来增长速率下降的趋势,且碳排放具有较明显的地域差异。
首先,我国的碳排量水平一直是呈持续增长的态势。为了实现全面小康,我国一直致力于大力发展经济,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为此,我国在保持GDP总量快速增长、加速推进工业化与现代化进程的同时,不得不消耗掉大量的能源。当今公认的全球变暖的主因是各类化石能源的利用而排放的温室气体,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和技术水平的相对落后,能源开发利用技术和能源消费结构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 以煤为主要能源的情况尚且难以改变。长期以来粗放的经济增长模式,造成了对传统化石能源的依赖,从而导致了我国碳排总量过高的现状。下图为我国 1980年改革开放至2014年期间的全国碳排放总量。
从图1中可见,1980-2014年期间,我国碳排放总量从14.48亿吨升至79.83亿吨,整体呈上升趋势。1980-2001年期间碳排放总量从14.48亿吨增长到29.6亿吨,增长幅度较为和缓;从2002-2014年期间,我国碳排总量出现了急剧上升的趋势,到2014年,全国碳排放总量为80.13亿吨,突破80亿吨的关口。可见,我国碳排放的总体形势还是较为严峻的。我们不能为了限制排放而忽略经济增长的刚性需求,但是在发展的同时也要注意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二者之间的平衡。
其次,我国碳排放未来增长速率逐渐呈现下降的趋势。从改革开放以来,碳排放的增长率一直徘徊不定。1997-1999年,我国进行能源结构调整一度使年度碳排放总量下降,但是由于我国的主要产业均存在碳密集发展问题,所以2000-2004年,我国的太排放增长率陡增。2004 年以后由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和能源利用技术的不断进步,如今碳排放的增长率开始呈现下降趋势。下图为我国1980—2014年全国碳排放增长率。
从我国近年来相关政策措施的出台可见,要加紧通过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方式,才能进一步降低碳排放增长率,从而达到不断减少直至有效控制碳排放的目的。
当前,面对我国碳排总量大且不断上升的情况,我国的碳减排制度选择是建立碳交易市场。与建立碳税制度相比,碳交易市场的建立有利于控制碳排放总量,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而且还能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到国际碳交易中以此吸引国外先进的技术和资金,增加我国的减排实力[ ]。
(二)我国碳交易政策实施面临的困难
但由于碳交易市场的建设时间较晚以及碳交易制度本身的缺陷,当前我国碳交易市场面临着以下五点不足:第一,缺乏成熟的碳交易市场。2013年起,政府先后在深圳、上海、北京、天津、广州等7地建立了碳交易市场,但是中国的碳交易市场仍处于起步状态。现有所运行的所有碳排放交易系统(不包括补偿机制清洁发展机制)都是建立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上。但中国自1987年改革开放以来,才开始建立自由的市场经济,对于如何在自由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操作以市场为基础的汇率机制的经验还不成熟。国有企业的主导地位,电力行业存在的价格管制都对碳交易市场的运作产生深远影响。第二,配额分配不准确。目前常用的配额法有:历史排放法、相对绩效机制(RPM)等。Milliman和Prince认为历史排放法根据企业历史排放的上限制定排放额度,将促进企业在环保创新[ ]。然而有一些学者认为企业可能故意增加历史排放量来获得更多的排放配额。我国目前多采用的配额发放方式是历史排放法,但不少企业确定排放上限的历史数据并不完整。而且中国当前正处于高速快速发展时期,经济水平、经济结构、能源结构不断变化影响配额分配的准确性。第三,交易机制不完善。当前,国际碳排放信贷的金融衍生产品迅速发展。然而,中国碳排放的现货、期货、期权等产品均未被允许在交易所进行交易,这与国际惯例和发展趋势不符。这种隔离导致的结果是,中国国内市场的碳价格将远远低于国际市场价格,进一步影响中国在国际市场上的议价能力。第四,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立法是碳交易市场发展的根本,相关法律条文的确立可以有效减少交易中出现偏差。否则无法对拒不缴纳罚金的超额排污企业进行处罚。然而七个碳交易试点地中,只有深圳拥有一定的立法权。第五,缺乏监督。碳交易管理制度的国际经验表明,碳交易市场应该拥有一个统一的排污管理制度或制度体系,以保证其有序性。例如,欧盟的碳贸易管理系统包括一个由欧盟中央管理部门和成员国政府环保部门组成的二级结构。分工明确,明确权利与义务,重视协调与合作是碳交易管理系统中高效运作的重要保证。目前,我国的碳贸易管理体制是由国家气候变化领导小组牵头,由国家发改委统一管理并由其他相关部门(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计量局等)协调统一的。然而,现有的管理系统主要集中在清洁发展机制,它缺乏碳交易和管理经验。此外,在现行管理体制中,权利义务和明确的监督功能的解释之间没有明确的区别。国家发改委不仅既是碳交易的领导者,又是碳交易的监管者,不适合长期发展趋势。
(三)碳税机制在我国的适用性探究
作为市场调节机制的碳交易其所适用的条件以及其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使得其并不完全适合与中国的国情,根据2013-2014年度的碳排放总量,在减少碳排总量方面也并没有特别显著的效果。而碳税则不然,虽然我国目前并未设立碳税,但是早在1978年就提出并实施了与碳税相似的排污收费制度“环境税”,并在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做出了正式规定,并一直延续至今。Xianbing Liu(2015)等总结了中国企业偏好的碳税制度,并计算出了企业可接受的碳税征收额度范围[ ]。
由此可见,无论是碳交易还是碳税制度在我国目前都并不完善,还有继续完善和发展的空间,且两者各有千秋,可以相互补充。作为经济高速发展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具有重大而独特的地位,对于碳减排问题也面临着巨大的国际压力。经过对碳税与碳交易这两种不同类型的主要碳减排管制工具的分析,本文认为,适合我国的减排机制不能采用非此即彼的单一减排方式,而是需要将两者结合,互为补充。
由于我国面临着碳排放总量庞大,碳减排形势严峻的状况,而且与碳减排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也不完善。因此,我国可以考虑在开征碳税的同时,同时实施碳交易制度,控制碳排总量的继续攀升,借此加强国际合作,吸引国外先进碳减排技术和资金。要求企业逐步从碳交易市场抽离,碳排放许可的买卖的资金由政府统一核算之后运用碳税所得进行统一规划,将碳排总量控制权交由政府宏观调控,政府可以简化碳交易市场的构建流程,平衡国内国际碳排放量。尽量避免单个企业或个人的购买行为,避免碳排放权交易中的投机行为可能造成的市场不稳。当碳排量额度超出预算时,由政府运用碳税税收统一购买国际市场的碳排放许可证,平衡国内的碳排放量。碳税在购买碳排放权之后的剩余款项,应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将资金用于相关的节能减排技术投入和对于短期内无法快速完成技术升级的大型企业尤其是重工业企业用于技术改进的补贴。而当出现碳排量富余时,政府就可以利用辅助碳交易市场对外出售碳排量,并将所得收益作为奖励,依据减排量的多少,按比例发放给超额完成预定减排目标的企业。由此,利用两种政策的优势,规避其不足,形成良性循环。
五、结论与启示
本文通过对比碳税和碳交易两种碳减排方式在理论基础、政策成本、监督机制、减排效果、未来适应性等方面的不同,总结归纳出二者的优劣势,并基于此提出适合我国碳减排现状的联合减排机制。
在政策实施的过程中,政府需要把握一下原则:第一,分工原则。在实施联合减排机制时,由于碳税和碳交易的对象存在一定的重合,可能导致相关主体的减排成本过重。所以在减排时一定要注意将两者的界限区分,合理分工。第二,适度原则。联合机制的采用应以符合我国经济发展承受能力为前提。这要求 不仅仅要考虑企业的压力,还要考虑中低收入这的基本利益,保护其基本的碳排放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