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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调解研究综述

2015-11-03

经济研究导刊 2015年21期
关键词:调解员纠纷学者

张 荣 艳

(1.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长春 130022;2.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长春 130022)

生活中必然存在纠纷。纠纷是人与人之间的争执状态,也是人与人关系的一种常态的存在形式。在纠纷发生后,调解便成为纠纷主体的首要选择。社区是社会的基本细胞。社区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也是社会和谐的重要体现。因此有关社区调解的研究成为一些国内外学者普遍关注的课题。

一、国外学者有关调解的相关研究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西方社会勃然兴起并逐渐形成为一种ADR运动,调解便是其中之一。一些西方学者开始纷纷围绕调解展开了丰富的研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调解模式

澳大利亚学者布勒提出了四种不同的调解模式,即争议解决式、辅助式、治疗式和评价式。每一种模式下的调解目标都是不同的。普鲁吉纳描述了存在于加拿大民事法庭的两种法院附设调解模式:第一种是应当事人申请发生在法院诉讼程序中的调解,没有额外的费用,主持调解的法官也不是调解不成主持审判的法官。这种模式可以称之为司法模式。第二种模式是法院将案件交付给法院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情形。当事人经常从有资质的职业调解员名册中选择调解员。调解员直接由当事人支付报酬,而公共资金只在有限的情况下运用,这种模式称之为市场模式。日本学者高见泽磨认为在中国解决纠纷,无论是通过诉讼手段还是通过非诉讼手段,都具有调解性质这一共同特征,并把它总结为“说理—心服”模式。

(二)调解功能

朗·富勒准确地描述了社区调解的社会自治功能,他指出,调解的重要特征是能够使当事人双方重新定位对方,而不是把规则强加于对方,是通过帮助当事人双方获得一个新的、共享的关于他们关系的理解,一个重新定位的相互态度及取向的理解。调解的恰当功能不是引导当事人接受一些正式规范去支配他们未来的关系,而是帮助他们去接受一种相互尊重、信任和理解的关系……娜嘉·亚历山大等学者在分析德国的“受害人——加害人”调解项目中发现调解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纠纷解决装置,它还具有转变处于冲突中人们的思维方式和相互对待的行为方式的潜在功能。布赖登巴赫认为调解具有五种功能:服务输送、接近正义、个人自治、和解和社会的转变。

(三)调解手段

日本学者滋贺秀三对清代法庭上所谓的“教谕式的调解”做了深入分析。美国学者桑德主张根据不同的纠纷类型分配解决纠纷的具体程序,以实现纠纷解决的效率化,即持“重复多元纠纷解决”理论。美国学者戈尔德堡等人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介绍美国和国际上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收录了诸多ADR理论和程序模型,并系统介绍了调节的各种技巧和手段。詹姆斯·吉布斯通过对利比里亚的格贝列人的研究发现,他们调解的方式类似于大多数心理治疗师所采用的四步法:首先是集会;其次是尽情表达;再次是无论当事人说什么,都不得显露出震惊或厌恶的表情;最后是指出双方过错,控制最终奖惩。

(四)调解优势

法学教授昂纳德·瑞思金指出,调解更为经济、快捷,并更倾向于那些更周全考虑当事人非物质利益的独特解决方案。它能够教育当事人关注另一方的需求以及他们自己的社区的需求。调解人珍妮弗·比尔指出:“调解是偏向于恢复和谐的。提倡调解的社区选择了一种更倾向于稳定和良好关系的方法。”法学教授罗伯特·巴鲁克·布什认为,调解的优势在于通过调解可以培养个体的认同,使个体能够理解其他人并与他们进行更为有效的沟通。日本学者棚濑孝雄指出,社会上发生的所有纠纷并不都是通过审判来解决的,被法律认为适合通过审判解决的纠纷,在现实生活中没有通过诉讼就得到解决的也不计其数。

二、国内对城市社区调解的研究

西方学者对调解的研究及各国社区调解的实践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我们国家的学者对社区调解的研究主要是伴随着单位制到社区制的转化,社区的兴起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区调解的性质

从政治角度考察,社区调解属于社会自治的范畴,社区调解机构基本上属于第三部门的范畴。从社会控制角度考察,社区调解属于社会控制中解决纠纷的社会救济。随着公民社会的发育,通过社会救济的方式解决纠纷越来越重要。从法治角度考察,社区调解属于实现社会正义的“第一道防线”。社区是我国社会结构的基本细胞,当社区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发生各种摩擦和纠纷时,社区调解制度所具有的预警机制、排查调处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使其成为化解社区纠纷实现社会正义的“第一道防线,具有法院诉讼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社区调解的制度

彭勃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角度分析当前的社区治理以及社区调解行政化的现象。他以治理作为一个理论分析框架,通过以上海社区调解为例,分析“治理”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理念,理性和审慎的做法似乎应当是首先追求民主,其次建设现代型的科层制度,最后才能考虑治理的问题。宋明主要关注在转型期如何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论证了我国不同时期人民调解存在、发展与转化的正当性,并建构现代社会中人民调解的形态与功能。瞿琨从社区调解员入手来发展社区调解制度,她认为社区调解的顺利进行与执行者社区调解人的素质密切相关,要通过制度和实践层面来提高社区调解人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并通过建立社区调解的信任机制来发展社区调解制度。

(三)社区调解机构及其运行

瞿琨认为城市社区调解机构主要是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最基层的纠纷调解机构,也最能够接近社区居民的日常生活,最能调解居民的家庭邻里的日常纠纷。胡洁人透过以政府购买服务为特色的“林乐人民调解工作室”在社区冲突解决的作用,探讨了民间组织与国家的互动及其合作机制。陈婴虹则以“大土工作室”为例具体分析了专业调解机构的组织结构、调解方法、目标、经费和考评机制等。陆春萍以“李琴工作室”为例具体探讨了调解机构的功能、工作的策略。

(四)社区调解存在问题及对策

熊易寒指出了一些如今社区调解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其中包括:人民调解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且严重老龄化;居委会层次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弱化的趋势;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问题。吴晓燕、赵民兴等学者认为,国家要逐步减少对社区调解机构的控制,保持社区调解机构非盈利的性质,以社区居民为依托,吸收社区各个层面的居民参与到社区调解机构的管理中来,让其作为调解志愿者接受培训并提供社区调解服务;他们还提出在减少行政权力对社区调解机构控制的同时,社区调解机构应加强与法院的联系,保持与法院的良好互动关系。邓伟则从社区组织方面来提升社区调解的能力。

三、简要评论

国外学者主要对调解的理论及实践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调节经验,但对于ADR经验的借鉴及其应如何适用于中国土壤,特别是运用于解决城市社区纠纷、完善社区调节机制尚需进一步的专门研究。

国内学者围绕社区调解展开了较为系统而深入的研究,取得了一系列丰硕的成果,但国内学者们要么突出司法、行政调解的重要性,要么注重社区组织自治在解决纠纷、维护秩序上的重要性,要么强调社区调解员的专业化作为解决社区冲突的重要作用,而缺少将它们有效结合起来的多元化调解机制的建构;在整体性框架内,对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独特性、关联性的研究有待强化。

[1]陈柏峰.调解、实践与经验研究——对调解研究的一个述评[J].清华法律评论,2007,(34).

[2][美]戈尔德堡,等.纠纷解决——谈判、调解和其他机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3][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6]瞿昆.社区调解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7]彭勃.国家控制和社区治理——以上海社区调解为例[J].复旦政治学评论,2003,(3).

[8]宋明.人民调解纠纷解决机制的法社会学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

[9]瞿琨.社区调解制度的法社会学思考——从社区调解人行动入手的研究[J].政治与法律,2008,(6).

[11]胡洁人.群体性纠纷的“救生艇”——新型城市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室研究[J].法治论坛,2009,(2).

[12]陈婴虹.城市社区个人调解工作室模式的社会学思考——以大土工作室为例[J].上海城市管理,2011,(5).

[13]陆春萍.合作模式下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的社会化运作——以上海市长宁区李琴人民调解工作室为例[D].上海:上海大学法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

[14]熊易寒.人民调解的社会化与再组织——对上海市杨伯寿工作室的个案分析[J].社会,2006,(6).

[15]吴晓燕,赵民兴.美国社区调解制度的特点及启示[J].人民论坛,2012,(4).

[16]邓玮.社区自组织视野下的社区调解能力提升[J].上海大学学报,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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