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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务角度解析销售折让与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

2015-11-02无锡太湖学院经商学院会计系江苏无锡214064

商业会计 2015年13期
关键词:销项税额专用发票负债表

(无锡太湖学院经商学院会计系江苏无锡214064)

一、销售商品涉及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章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已经确认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例1: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8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36 000元。乙公司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要求在价格上给予5%的折让。假定甲公司已确认销售收入,款项尚未收到,已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936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 000

发生销售折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 800

贷:应收账款 46 800

笔者认为上述的例解过于笼统,无法很好地指导实务。首先要说明的是,例解中注明已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不符合实务的。从上述例题可知,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红字增值税发票是甲公司履行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的程序后自己开具的。对于上述问题,应该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发票未开,当月销售当月折让

上例中,如果甲公司销售时还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收到货物后要求折让,甲公司直接按扣除折让后的金额开票即可,甲公司直接按折让后的金额进行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889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6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9 200

(二)发票已开,当月销售当月折让

上例中,如果甲公司销售时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在收到发票的当月提出要求给予5%的折让,甲公司同意给予相应折让,那么乙公司应当把收到发票退还给甲公司,甲公司在收回这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全部联次后,将此份发票直接作废后,再按折让后的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按重新开具的发票金额(折让后的金额)进行账务处理,具体同上。

(三)发票已开,隔月要求折让且不属于资产负债日后事项

上例中,如果甲公司销售时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在收到发票的次月提出要求给予5%的折让,甲公司同意给予相应折让,那么应当由乙公司(也可以是甲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申请单,但乙公司需加盖公章,然后由甲公司带好申请单及相关证件到甲公司所在地国税局换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通知单,甲公司根据红字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简称红冲发票)。甲公司的账务处理才是如注会教材所讲的,销售时先确认收入,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后再冲减折让当月的收入。

(四)发票已开,隔月要求折让且属于资产负债日后事项

上例中,如果甲公司销售时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在收到发票的次月提出要求给予5%折让,甲公司同意给予折让。此种情况下,甲公司按照上述第三种情况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但由于该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根据该准则,如果折让发生在财务报告报出日之前,该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甲公司应作如下的会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 800

贷:应收账款等 46 80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0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 0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30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 000

二、销售商品涉及到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注会教材是通过以下例题来讲解的。

例2:甲公司在20×7年12月18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5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8 500元。该批商品成本为26 000元。为及早收回货款,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乙公司在12月27日支付货款。20×8年4月5日,该批商品因质量问题被乙公司退回,甲公司当日支付款项。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假定销售退回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20×7年12月18日销售实现,按销售总价确认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58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 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6 000

贷:库存商品 26 000

在20×7年12月27日收到货款时,按销售总价50 000元的2%享受现金折扣1 000元(50 000×2%),实际收款57 500元(58 500-1 000)。

借:银行存款 57 500

财务费用 1 000

贷:应收账款 58 500

20×8年4月5日发生销售退回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 500

贷:银行存款 57 500

财务费用 1 000

借:库存商品 26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26 000

销售商品涉及到退货的,实际上也要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发票未开,当月销售当月退回

如上例中,甲公司12月销售时还未向乙公司开具发票,乙公司就要求退货。乙公司只需把货退回即可。实务中,发票未开具,公司一般不会进行账务处理。甲公司收到退货只需要办理好入库手续即可。

(二)发票已开,当月销售当月退回

上例中,如果甲公司销售时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在收到发票的当月要求退货。那么乙公司需要将发票和货物一起退还给甲公司。甲公司收回发票的全部联次直接作废此张发票。甲公司无需进行账务处理。

(三)发票已开,隔月要求退货(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上例中,如果甲公司销售时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在收到发票的次月提出退货。应当由乙公司(也可以是甲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申请单,但乙公司需加盖公章,然后由甲公司带好申请单及相关证件到甲公司所在地国税局换开具红冲增值税发票通知单,甲公司根据红冲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冲发票。甲公司的账务处理才是如注会教材所讲的,销售时先确认收入,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后再冲当月的收入和成本。

(四)发票已开,隔月要求折让且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上例中,如果甲公司销售时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在收到发票的隔月提出退货。甲公司也需要开红冲发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根据该准则,如果退货发生在财务报告报出日之前,该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甲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 500

贷:银行存款 57 5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 000

借:库存商品 26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6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5 75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 75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7 25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7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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