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电子商务涉税比较
2015-11-02长沙理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南长沙410004
(长沙理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南长沙410004)
作为欧盟的一员,英国在电子商务税收方面是最早的征税派。1998年6月8日欧盟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明确规定在其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征收增值税。我国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是近十年开始的,2015年1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网上交易负有纳税义务,并提出实施纳税识别号制度将电商征税提上日程。
一、英国电子商务税收制度概况
英国是欧盟国家中电子商务规模最大的国家,并且近些年来电子商务以稳定的速度发展。笔者从税种的选择、电子发票的推广情况、网络监管问题三个方面对英国电子商务税收概况进行阐述,并说明英国对电子商务的原因。
(一)电子商务税种的选择
英国与欧盟其他国家都对电子商务税收征收增值税,原因是增值税是欧盟成员国最主要的税收来源,如果不对电商征税会导致税收减少,不利于保持税收中性原则,并且开征新税种不适合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2000年6月8日,欧盟颁布了电子商务指令(E-CommerceDirective),以促进成员国内部电子商务贸易的正常运行。2002年8月,英国政府根据欧盟电子商务指令制定了《电子商务(欧盟指令)条例》,以规范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明确规定所有在线销售商品都需缴纳增值税,税率与实体经营店一致,实行“无差别”征收,分为三等:标准税率(17.5%),优惠税率(5%)和零税率(0%)。除此之外,欧盟规定2015年1月1日起,凡在欧盟境内网上购物,增值税将执行买家所在地税率,旨在打击非法竞争,平衡各个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利益,尤其是低税率成员国的利益。
(二)电子发票的推广情况
在欧美国家,电子发票推广范围很广,尤其在公共采购领域。近些年欧美国家处于经济紧缩时期,电子发票通过电子化方式收发及处理发票数据,无纸化办公模式能够节约大量财政资金。据欧盟委员会统计,电子发票若能在欧盟公共采购领域全面推行,所产生的资金节约效应将完全可以涵盖初期建设成本。初始投资成本预计会在1-2年内收回,并每年为纳税人节约23亿欧元。此外,欧盟市场内统一电子发票的推广能够带来更多的商业契机,更方便欧盟企业参与跨国公共采购。
2013年6月25日,英国发布名为《新信息战略规划》的政府报告,指出了电子发票在NHS和地方政府方面的成功试用案例,促进电子发票在中小企业中推广。2013年7月,欧盟委员会提出一项公共采购电子发票指令草案,要求建立欧盟统一的电子发票系统。根据欧洲数字化议程,到2020年欧盟各个领域应全面使用电子发票。英国电子发票倡议组织(UKeAG)等机构也在积极推动电子发票在英国国内推广。电子发票的推广将成为各国政府力推的政策趋势。
(三)网络监管问题
英国是世界较早重视社会信用的国家,早在1801年布鲁林克就成立了世界上最早的征信机构——征信局,经过200多年发展对社会信用体系的成熟和完善起到了重要作用。2002年8月英国政府根据欧盟 《电子商务指令》制订了《电子商务条例》,包括对网上信息和服务提供者的要求(如要求提供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注册机构等)、对网上商品和服务的描述(如注明价格、是否包括增值税和运输费等)、网上发布广告的要求等内容、在线合同订立的原则、在线争端解决以及网上订单取消等内容。
(四)英国征税的原因
英国与欧盟在电子商务征税问题上态度保持一致。1998年6月8日欧盟委员会在布鲁塞尔会议上发表了关于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的工作报告,该报告指出,欧盟对电子商务持征税态度,一是保护税收收入和确保欧盟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会由于征税而受到阻碍;二是因为增值税是绝大多数欧盟国家的第一大税种,是税收收入主要来源,为了防止税基流失,所以对电子商务征收增值税;三是欧盟委员会认为在现阶段无需考虑新的税种,而是应该集中精力修改现有增值税制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英国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对电子商务征税有利于保持线上与线下税收公平;二是英国以增值税为主要税种,对电子商务征税有利于保证税源,增加税收;三是从国际竞争上看,英国对电子商务增税还有利于在跨境电子商务方面抵制美国商品扩大市场,保护本国经济。
二、中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现状
(一)税收方面
从电子商务网店模式看,B2B(即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服务及信息交换的电子商务)提供的多是大宗的批发采购,双方都为企业,相互交易也都需要开具发票作为交易凭证,通常不会产生太多税收问题。B2C(即商户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的典型是京东商城和当当网,这种模式的商家和实体店中的家电卖场或者大型书店一样,销售时默认是开具发票的,故也不会产生太多税收问题。C2C(即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俗称个人网店。我国最大的C2C网站是淘宝网,采取的是个人卖家对普通消费者的模式,当出现质量问题时多数商品不支持全国联保,而且销售方不主动开具发票,从而导致C2C交易一直游走在纳税的边缘,导致有B2C卖家以C2C形式交易,逃避纳税义务。
我国现阶段的增值税、营业税、关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的相关法律都规定了征税范围,其中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也有涉及。比如,在增值税方面,财税[2009]9号文中规定,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某种物理形态的介质上,在计算机、手机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的电子出版物适用增值税的优惠税率,即按13%的税率征收。针对C2C商务征税问题,2015年1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在多个章节增加了关于网上交易纳税的内容,比如第十九条:从事网络交易的纳税人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税务登记的登载信息或者电子链接标识;第三十三条要求网络交易平台向税务机关提供电子商务交易者的登记注册信息等。明确规定网上交易负有纳税义务,并提出实施纳税识别号制度,标志着C2C电子商务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二)电子发票问题
现阶段我国已在个人消费领域率先推出试点,2013年6月27日中国内地首张电子发票在京东商城开出,并逐步推进到20多个省市。对公可报销电子发票体系方面较为复杂,在2014年6月27日京东商城与北京市国税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实现正式对接,成功开出第一张国内企业电子发票,并以电子化方式入账。这一系列举措表明我国在B2B、B2C两种形式的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方面已经迈出非常重要的一步。但是电子商务征税仍然存在缺陷,比如相当一部分商家,营业收入达到起征点就寻找借口不为消费者开具电子发票,以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这就需要建立第三方平台监控系统,加强税收征管,减少违法行为发生。
三、电子商务征税建议
(一)确定我国电子商务征税原则
在制定税收政策前首先应该明确税收原则框架。在英国,税收中性原则是电子商务征税的首要原则,并且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税制具有向中性化演进的趋势,主要表现为以增值税为主要税种的税制、避免双重课税的措施等。我国现阶段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规模扩大,已经走出需要保护的幼稚期,可以发挥增值税保持税收中性的优点,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这样既可以维护社会公平,又可以与国际接轨、顺应潮流。
(二)制定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
电子商务商品交易可以与一般线下商品交易采取相同税率,但对于数字产品如软件、视频音频文件商品等没经过再加工的无形商品采取优惠税率或零税率。如在现有增值税税率11%、6%的基础上增加零税率,对出口的电子商务产品制定更加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2014年10月,国家加大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对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3万元以下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笔者认为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行业细分,定制行业标准,以促进行业发展和公平竞争。制订适当的起征点和优惠政策,在规范电商市场的同时鼓励电商发展。
(三)建立公开透明的电商披露机制
在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最关注的问题就是商品质量问题,由于电子商务不同于实体店,消费者选购商品时不能通过实物亲自检验,商家的信誉就成为消费者选择商品时重要的衡量因素。然而,现有法规中相关的实施细则和处罚方式不够明确,不足以规范电子商务市场,需要一个第三方网络交易监管系统,定期披露诚信黑名单,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电子商务征税配套措施
(一)建设电子商务税收相关单位信息共享平台
建设由国家指导,包括税务机关、金融机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物流部门等税收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机构税务信息方面的共通共享。实施有效措施解决电子商务税务登记、税务征收、税务监管、税务检查中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逃税漏税的漏洞,提升电商征税的质量和效率。
(二)加大电子税务科研力度
电子税务是电子商务税收的基础,而目前我国较为落后的电子税务技术与电子商务征税要求不相适应。国家需进一步加大电子税务的科研力度,加强国际间的交流合作,开发符合我国税收特点的电子商务税收技术,提升软、硬件的先进性,完善电子凭证合理性,实现一体化电子税务,从根本上降低征税成本。